(民國90.03.15)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務會議訂定
(民國90.04.25)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院務會議修訂
(民國90.05.30)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使本院設計大樓一樓展示廳(以下簡稱本廳)及展示器材(展示板)便於管理及維護,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設計學院展示廳及展示器材借用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原則:以校內各單位優先使用,並以學術展覽活動為主。
   
第三條
 
借用須知:
 
借用本廳者,於借用二週前請填寫借用申請單並送至本院辦公室;借用展示器材者,於借用三天前請填寫器材借出預定表送至本院工設系辦公室,並繳交一張教職員證或兩張學生證及出示3M低黏性雙面膠帶乙捲。以先登記者為優先,經核可後使用。
借用單位需負責場地或器材之清潔及維護,如有不當損毀或遺失者應照市價賠償。不遵守規定者,嗣後本院有權不再借用。
   
第四條
 
收費標準:
 

展示廳

依學校規定之收費標準,酌收水電維護費
展示器材
依每個使用單位(一個單位30片)編列16小時工讀費用,由專人負責搭建及拆卸
備註:
經核准借用本廳,應於使用前向總務處出納組繳交水電維護費,收據影本並送本院辦公室存查。
工讀費按學校給付標準編列,由借用單位給付。
   
第五條
  展示器材僅可在校內使用,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以不借用為原則。
   
第六條
  展示器材借出最長為一週(含歸還時間),若超過時限者請辦理續借;歸還器材遇例假日時,則於假日後一日歸還。
   
第七條
  展示器材借出時,由本院工設系派員搭建;借用者於歸還時應先清潔完畢,再通知本院工設系派員拆卸收回。
   
第八條
  布置展示板請務必採用規定之3M低黏性雙面膠帶黏貼,請勿用一般膠帶以免損傷展示板。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公告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決議,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