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借用會議場所及場地需填寫「場地借用申請單」並詳實填寫用途說明、借用日
    期、時間及參加人數於七日前送至保管組辦理。

二、填寫場地借用單除行政會議、校務會議等容易判定之例行性會議,其它活動請務必
    附上相關活動計劃及資料以利審核及安排場所。

三、已確定時程之會議活動(如:校務會議、行政會議、校慶等)請於每學期初,即辦
    理借用,以利場地調配。

四、學生社團借用場地前須經課外活動組審核後,並於七日前送至保管組、由本單位視
    其用途及場次審核是否借用。

五、行政大樓所有會議室為重要會議及貴賓接待場所,非此用途及學生社團活動請借用
    其他會議場所,但經校長專案核准,不在此限。

六、普通教室限非上課時間借用。

七、場地尚未獲得核准借用或未與本單位事先協調保留場地前,皆不代表場地可借用,
    請勿自行發送會議通知或海報,避免造成場地調度上困擾。

八、借用場地時請各單位妥善使用、善加愛護,並於使用後將場地恢復原狀確實做好場
    地清潔工作。最後離開時請務必檢查門窗、冷氣、音響、燈光等是否確實關閉。

九、若各單位有製作海報,請至保管組借告示牌,嚴禁將海報等黏性物品張貼於會議場
    所之牆壁、天花板及任何設施上,造成設施表面毀損,如有破壞牆面或設備,該借
    用單位須負賠償責任。

十、校內各單位及學生社團與校外單位、社團聯合辦活動借用場所或接受政府機關及社
    團等單位補助經費者,舉辦講(研)習,展覽,會議等活動,應繳納水電維護費二
    之一。

十一、校內單位及學生社團奉准舉辦有關業務、學術演講、研習會展覽會,未收取費用
      ,亦無政府機關及社團等單位補助經費者,免繳納水電維護費。

十二、校內各單位自行收費,或接受校外委託舉辦講(研)習、會議、展覽、報名招生
      等活動而借用場所應依規定繳納水電維護費。

十三、其它有關場地之收費規定及標準請參閱「朝陽科技大學會議場所及運動場所借用
      水電維護費收費標準」辦理。

十四、本單位保有視活動之重要性及規模做最後場地調整之權利。

附註:波錠紀念圖書館演講廳與傳播系遠距教學教室(D-201)等場地資源,各單位皆可
      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