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職權 |
第八條 |
指導老師:延請本校熱心參與的基督徒師長擔任。其職權為溝通本社與學校行政單位之意見,並受邀參加會議、活動、提供意見、輔導本社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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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社長:一名。由社員大會選出,任期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同職。學期中產生之社長,其任期以該學年度為限。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向社員大會負責。其職權為總領本社各項事務,負責各項活動之計畫及行政公文,並監督審查各組業務;對外接洽各項活動事宜,召開社員大會,組織內閣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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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副社長:一名。由社員大會選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以連任同職。其職權為協助社長統籌各項事務之推展,促進本社幹部之聯繫與配合,必要時可暫代社長之職。 |
第十一條 |
活動組:設組長一名。由組長遴選組員若干名,負責本社各項活動規劃、執行與活動流程之申請。 |
第十二條 |
美宣組:設組長一名。由組長遴選組員若干名,負責本社報名表、邀請卡之製作,活動海報之製作與張貼及網頁更新。 |
第十三條 |
文書組:設組長一名。由組長遴選組員若干名,負責本社各項活動、會議之資料存檔及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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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財務組:設組長一名。又分出納與會計。由組長遴選組員若干名,負責本社財物之收支管理及本社所屬各類財務檔案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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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總務組:設組長一名。由組長遴選組員若干名,負責本社各項設備控管、租借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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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解釋之。 |
第十七條 |
本章程根據本校社團組織辦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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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章程得依實際情況由社員大會決議修訂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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