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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晨星社》組織章程
國九十七年九月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社定名為『朝陽科技大學晨星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以恢復本聖經研討為中心,以真理追求為經,生活實踐為緯,結合各類知識,如歷史、文學、科學、哲學、神學、心裡學、末世學與考古學等多元化角度探究此一影響全球深廣久遠的經點鉅作,藉此啟迪心智,培養宏觀的視野,發展健全並健康的人生觀,進而達到聖、美、善、真全人教育之目的。
第三條  社員資格:凡本校愛慕聖經、對聖經有興趣之學生及教職員工,皆可參加本社聚會或唱詩等其他活動,並得成為本社社員。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發言權:於社員大會有發言權。
表決權:於社員大會有建議權,平時有書面建議權。
選舉權:有選舉正副社長之權。
被選舉權:本社合乎學校規定足以擔任社團負責人之資格者,有被選舉正副社長之權。
參加權:對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加權。
第五條  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參與活動:對於本社所辦理之活動有參與的義務,並協助本社各幹部所委託之諸事宜。
本社社員有遵守社章,服從決議之義務。
第三章 會議
第六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由本社社員組成,由社長視其需要召開(原則上一學期二次),日期、地點等亦由社長決定。大會目的為討論、諮詢本社有關事宜,並決定本社重大事項。
第七條  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行政機構,由本社各組幹部組成,由社長召集之,主要討論各組活動計劃,檢討各組得失。
第四章 組織職權
第八條  指導老師:延請本校熱心參與的基督徒師長擔任。其職權為溝通本社與學校行政單位之意見,並受邀參加會議、活動、提供意見、輔導本社各項事務。
第九條  社長:一名。由社員大會選出,任期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同職。學期中產生之社長,其任期以該學年度為限。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向社員大會負責。其職權為總領本社各項事務,負責各項活動之計畫及行政公文,並監督審查各組業務;對外接洽各項活動事宜,召開社員大會,組織內閣幹部。
第十條  副社長:一名。由社員大會選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以連任同職。其職權為協助社長統籌各項事務之推展,促進本社幹部之聯繫與配合,必要時可暫代社長之職。
第十一條  活動組:設組長一名。由組長遴選組員若干名,負責本社各項活動規劃、執行與活動流程之申請。
第十二條  美宣組:設組長一名。由組長遴選組員若干名,負責本社報名表、邀請卡之製作,活動海報之製作與張貼及網頁更新。
第十三條  文書組:設組長一名。由組長遴選組員若干名,負責本社各項活動、會議之資料存檔及錄音。
第十四條  財務組:設組長一名。又分出納與會計。由組長遴選組員若干名,負責本社財物之收支管理及本社所屬各類財務檔案之製作。
第十五條  總務組:設組長一名。由組長遴選組員若干名,負責本社各項設備控管、租借場地。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解釋之。
第十七條  本章程根據本校社團組織辦法訂定。
第十八條 

 

本章程得依實際情況由社員大會決議修訂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