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課程折抵役期法源
法案名稱
章別
條次
條文
三讀日期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兵役法
第三章
士兵役
第十六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役,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歲除役時止。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在學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89/01/05
89/02/02
施行法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得折算之學校軍訓課程,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
前項折算方式,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各級學校之授課內容及軍事需要訂定。但合計不得逾三十日。
本法修正施行後得折算役期之軍訓課程,亦不逾三十日,共實施、管理、作業、考核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89/11/21
89/12/14
8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