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學則

依教育部八十六年四月二日台(86)技(四)字第86030591號函修訂

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五章 請假、休學、復學、退學
第二章 入學 第六章 轉系、雙主修、輔系
第三章 註冊、選課 第七章 畢業、學位
第四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考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與法暨其施行細則、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技術校院學生學籍處理補充規定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

第二章 入學

第二條 本校於每學年度之始,公開招考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與二年制各系三年級一般生;並得招考四年制各系二、三年級轉學生及二、四年制進修部在職生,由學校擬定公開招生辦法,報部核定後實施,其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三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包括高中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書者。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書者。

四、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第四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進修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書者。

三、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第五條 凡具第三、四條資格而已就業在職一年以上取得證書者,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進修部在職班。

第六條 凡具下列資格,經本校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研究所一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大學及獨立學院畢業者。

二、合於同等學力報考研究所碩士班之規定者。

凡依本學則第三、四、五、六條進入本校就讀之役男或退伍軍人之緩徵與儘召權益,依本校學生申請兵役緩徵暨儘後召集注意事項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 本校另依教育部有關規定,得接受教育部分發之保送甄試錄取學生,並酌收外國學生,其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因重病、服役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註冊截止前,報請本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服役者除外),毋須繳交任何費用。但應於次學年註冊截止前,攜帶保留入學資格核准書來校申請入學,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報到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證明文件,其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緩繳而經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期限補繳,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入學時須親自填寫學籍記載表。

第十一條 新生或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矇混、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其學籍。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除依法繳銷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三章 註冊、選課

第十二條 學生每學期應繳之各項費用,於開學前公布之。凡於註冊開學後,因故休學或退學,其退費標準,依據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學生應依規定日期,親自到校註冊。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而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至多以兩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令退學。

第十四條 學生須依規定選課,並經導師輔導,系主任核准送教務處課務組登記,選課手續及注意事項另訂之。

第十五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行之,經導師輔導,系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課務組登記,逾期不予受理。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而使其應修學分超過或少於規定學分總數。

第十六條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如經發覺,衝堂之科目均以零分計算。

第十七條 凡因特殊原因,經核准重讀已修習成績及格而名稱相同之科目者,其原修習名稱相同之該一科目,應予註銷。

第十八條 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課程,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考試

第十九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所修學分總數除軍訓(護理)、體育、勞作教育外,至少需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二年制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所修學分總數除體育外,至少須修滿七十二學分。各系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教育部專案核准提高應修學分總數至多以提高二十學分為限。進修部二年制學生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四年制學生修業年限以五年為原則。

第二十條 各部、制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學年。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所修學分總數除論文或其它代替規定外,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

第二十一條 轉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者,得以列抵免修;轉入年級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修習及格,或必要時甄試及格者,除零學分之體育外,亦得列抵免修,其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各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其實習、實驗與製圖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為一學分。

第二十三條 勞作教育為校訂四年制一年級必修,軍訓(護理)為一年級必修,二、三年級選修,體育一、二、三年級必修、四年級為選修。二年制軍訓(護理)免修,體育為三年級必修,四年級選修。

第二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一、二、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廿二學分;四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二學分,二年制學生分別比照四年制三、四年級辦理。進修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十八學分,應屆畢業生不得少於三學分,不得多於十八學分。各系得視情況增減加上限若干學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實驗、體育、勞作成績及軍訓、護理)、操行兩種。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以六十分為及格。研究生成績分為學業、操行二種,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計分法之對照表如下:

 

百分計分法

等第計分法

點數

80分以上

甲(A)

4

70-79分

乙(B)

3

60-69分

丙(C)

2

50-59分

丁(D)

1

49分以下

戊(E)

0

 

第二十六條 學生於學期考試時因故請假經核准者,得予補考,但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期間,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假缺考。公假及喪假之補考按實際成績計分,其他事故請假補考者,其成績超過六十分之部份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第二十七條 學生如因重病住院不能參加學期考試,亦無法如期補考,以致在次學期加選截止日前,無法補登成績者,得檢具公立醫院證明,向註冊組申請,並經教務長核准,未參加學期考試之學期可追認作休學論。

第二十八條 學生於考試時,若有作弊行為,一經查出,除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給予適當的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送註冊組後,不得更改,但因登記遺漏或核算錯誤,得由任課老師於一週內以書面說明理由(成績修改限於次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提出),向各系主任提出,經系務會議審查屬實,由與會人員四分之三通過後,以書面送交教務處註冊組更改成績。

第三十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下列三種:

一、平時考查:由教師隨時舉行之。

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依行事曆排定日程舉行之。

三、學期考試:於學期末,依行事曆排定日程舉行之。

第三十一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平時考查、期中考試成績及學期考試計算,填入成績登錄表,於該科目之學期考試完畢後一週內,送交註冊組簽收並登錄。

第三十二條 凡學業成績不及格者,均不得補考,亦不給學分;必修科目(含軍訓(護理)、體育、勞作教育)不及格須重修,軍訓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所得之成績為積分。

二、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學期所修各科目之積分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分總數,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為學業平均成績。

五、各學期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各系(所)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第三十四條 學期考試曠考之學生,其曠考科目之學期成績,作零分計算;平時考查、期中考試曠考者,其曠考部分之成績亦作零分計算。

第三十五條 學生所修課程中,如其科目有先後次序規定者,未修習先修科目或先修科目不及格者,未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核准,不得修習在後之科目,否則所修科目成績均不予計算。

第五章 請假、休學、復學、退學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故未能上課者,須向學務處請假;因故未能到考者,須向教務處請假,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 未經准假而未到課或未到考者為曠課。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三小時計。

第三十八條 學生因請假(公假除外)致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授課時數五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五;達四分之一者,扣百分之十;達三分之一者,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自上課之日始,其缺課時數達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授課總時數以每週修課時數乘學期上課週數計算之。

二、有嚴重傳染疾病,經公立醫院或校醫認為有礙公共衛生者。

三、經本校訓育委員會會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四十條 學生因重病(須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或重大事故申請休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於教務長核准後,向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請領休學證明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本學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而休學者,須向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請領休學證明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休學均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期滿為原則;因重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再申請休學者經學校核准後,得再予延長一學年。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服役,須檢具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具退伍令申請復學。休學期滿未復學者以退學論。學生休學期間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休學期間不得請求轉學、轉系。

第四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良或違反校規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獎勵或處分。

第四十四條 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經核准後,應入原肄業之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生於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如原肄業系(所)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全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四、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但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須達三分之二。而修習總學分數在九學分(含)以下者,不在此限。而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則併入總學分計算。

五、修習年限屆滿,依規定延長年限內,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研究生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六、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七、學期考試全部科目曠考者。

八、未經學校同意而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九、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訓育委員會會議退學者。

十、無前列各款事由而自請退學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下列情形之一者,開除學籍並專案報部備查:

一、有學則第十一條情形者。

二、違反國家法令情節重大者。

第四十七條 自請退學及勒令退學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具有成績,其學籍經教育部核准者,得發給修業證書。開除學籍者,不發給有關修業證明文件,並不准再考入本校肄業。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視同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依學校規定提出申訴者,因未結案而已屆畢業時,學校僅出具相關證明,俟其結案時再視結果核予退學,開除學籍或補發畢業證書。

第六章 轉系、雙主修、輔系

第四十八條 本校四年制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其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二年制學生得轉相關學系。轉系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九條 轉系以一次為限,轉系學生須修滿轉入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五十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科目學分,由轉入系之系主任核定之。

第五十一條 本校四年制各系學生,得就本校現有之各系選定一系為輔系。二年制學生得申請選定修習輔系。其辦法另訂之。

第五十二條 本校四年制學生前一學年成績優異,得自次一學期起,申請修讀其他性質不同學系課程為雙主修。二年制學生得申請修讀雙主修。修讀雙主修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畢業、學位

第五十三條 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且各學期體育、軍訓(護理)、操行及勞作教育等必修科目成績均及格者,准予畢業。碩士班研究生修完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與碩士學位。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設計類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其辦法另訂之。

五十四條 學生修業期間,合於下列諸項標準者,提前一學年或一學期畢業:

一、應修科目與學分全部修畢,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在八十分以上。

三、體育、軍訓(護理)成績除有學分之選修課外,各學期均在七十分以上者。

四、各學期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百分之十以內。

第五十五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於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一科目。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肄業之系別、年級學業成績,以及註冊、轉系、轉學、輔系、雙主修、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記錄,概以教務處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五十七條 在校生及畢(肄)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經教務處核准後更正。又本校原畢業證書,應送本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得依規定申請各種獎學金。各項獎學金申請辦法,由學生事務處公告之。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如有表現優良或違反校規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學生對於學業成績、獎懲或有關行政措施方面,認為遭受不公平、不合理之待遇,得依校內申訴制度提起申訴。

第六十條 本學則有關申請事項之程序與手續,另以辦法補充之。

第六十一條 本學則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辦理。

第六十二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