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蓋 用 印 信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廿九日核定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89.6.14)
一、 為使本校各單位暨學生申請蓋用校印或其他章戳有所依循,乃依據行政院「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七條,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凡以學校具名之文件用印,均應陳校長或校長授權人核可後,始得為之。
三、印信蓋用原則:
(一)已核判而須蓋用印信之文件,印信蓋用人員應於「印信蓋用登記簿」(如附表一)中載明其收(發)文字號。
(二)除已決行之公文外,凡須蓋用印信之文件,均應填妥蓋用印信申請單(如附表二),陳請校長核定後,始可蓋用印信。 前項登記簿及蓋用印信申請單,於新舊任校長交接時,應隨同印信移交。
四、蓋用印信之種類及其申請使用時機如次:
(一)校印-證明書、保證書、通知書、學位證書、預算書、人事命令、合約書、公告、聘書、獎狀、收款收據、獎學金申請書等使用。
(二)校名木質章-勞工保險文件等使用。
(三)校長官章-行文至教育部時使用。
(四)校長職銜簽字章-聘書、獎狀、公告、人事命令、通知書、證明書、學位證書,對內對外行文等使用。
(五)校長私章-團體保險文件、契約書、合約書、收款收據等使用。
(六)董事長私章-全民健保、勞工保險文件等使用。
五、各式文件用印注意事項:
(一)契約或合約書之用印申請,承辦人應填寫甲乙雙方全名、合約名稱、標的物或約定內容、合約金額、訂立合約年月日等完整資料,方得申請用印。
(二)以影本申請蓋用印信時,應連同正本交由原核發單位查核,由核發單位校對人於影本加蓋「核與正本相符」之戳記並簽章後,再於「蓋用印信申請單」上載明用途,申請用印。
(三)學生教務文件(學位證書、在學證明、成績單等)影本用印申請: 1.填妥學生教務文件(影本)用印申請表(如附表三),連同文件正本交由註冊組【進修部學生交由教務組】審查並繳交工本費每份新台幣拾元整,再送至文書組用印。
2.應於申請日起次日內取件,逾半個月未領回者銷毀作廢。
(四)繳交(退還)保證(押、標)金等之申請用印,應填妥金額、往來銀行、帳號、廠商名稱等相關資料,再行提出申請。
(五)入出境申請時,應加會人事室蓋用「人事查核章」。
(六)保證書等保證人部分之用印,應由被保證人或合法之代理人申請,或由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共同申請並蓋用與保證書相同之印鑑,以資證明。
(七)教職員房屋貸款案件申請用印時,由申請人填妥契約書及貸款申請書後,再提出申請蓋用校印及小官。
(八)申請有關證明書或聘書、獎狀、保證書等文件用印,應檢附經核判之用印文件範本;若為多人用印另應檢附人員名冊(含單位、職稱、姓名等資料)存參。
(九)依本校分層負責權責劃分表授權由一級主管代行時(如一定金額以下之採購、營繕……等),得改由一級主管以其職章或職銜簽字章用印。
(十)如蓋用印信於表單特別位置時,應於表單內以鉛筆框註,以便用印。 六、本校學生除教務文件影本外,如須蓋用印信均須透過權責單位循行政程序辦理之。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