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修讀雙主修實施辦法

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三次教務會議修正(85.03.21)

教育部台(八五)技(四)第八五二七九七七號函修正(85.05.08)

 

一、本校為增廣學生學習領域,滿足入學考試錄取非志願學系學生之需求,並增加學生畢業後就業機會,特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訂定本辦法。

二、凡本校各學制及學系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成績優異,自第二學年起,得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科目為雙主修。但各學制應屆畢業年級最後一學期不得申請。

三、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須達七十五分,或其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內,且操行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體育、軍訓成績及格者。

四、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依規定填具「雙主修申請表」,經主學系及加修學系系主任同意,由註冊組彙整簽請教務長核准,始屬有效。

五、加修雙主修之學生,除應修滿主系規定之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外,並須修滿加修學系全部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及學分。若有加修學系科目或教學內容與主系相同者,得免修但至少仍須修畢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數,始准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前項所稱最低畢業學分及必修科目與學分,依申請學生入學年度報部備查之課程為準。

六、放棄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發輔系資格。其未達輔系資格,得視同主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並得抵充主系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

七、放棄雙主修之學生而未達輔系資格,其抵免修主系選修科目與學分原則如下: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四)名稱內容相同而學分不同者。

上項科目認定,依照本校「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要點」,均由各系系主任審核後,提報教務處核備。

八、加修他系科目,有先後修習限制者,仍應依規定修習;加修他系學分與本系學分合計應受該學期規定上、下限學分之限制。

九、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含)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含)以上者,繳交全額學雜費。

十、加修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之科目學分應與主系所修科目學分合併計算,並登記於主系歷年成績表內。每學期所修總學分之上、下限及其不及格學分數如已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特種生三分之二)時,均仍應依照本校學則規定處理。

十一、加修雙主修之學生,中途因故無法繼續加修他系科目學分時,經報請主系及加修學系同意後,得放棄加修雙主修資格。

十二、加修雙主修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主系應修畢業科目學分,而加修學系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未修畢時,如願放棄雙主修資格者,主系准予畢業,但畢業後不得重返補修不足雙主修學位學分。若不願放棄雙主修資格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仍未修畢加修學系規定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者,即取消雙主修資格,以主系學位畢業。但其所修科目學分,如已達輔系規定標準者,仍可取得輔系畢業資格。未達輔系規定標準者,其所修學分,與主系相關者亦得併計為主系選修學分。若在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雖修畢他系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本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令退學,他系畢業資格不予承認。

十三、他校加修雙主修學生,轉學本校後,如願保留雙主修資格者,入學後須重新申請登記。

十四、加修雙主修學生,申請中英文成績單、學位證明或修業證明書等有關學籍文件時,均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

十五、凡修滿雙主修學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應屆畢業或畢業名冊、畢業生歷年成績表、畢業證書等均准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其未修滿他系全部必修科目與學分而已修滿輔系規定之標準者,則加註輔系名稱。

十六、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