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管理實施要點

                                                          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行政會議通過
                                                          八十四年三月廿一日修訂
  一、目的:規範住宿生活,推行個人自治,並促使宿舍管理更臻完善,特訂定本
              要點。

  二、依據:依本校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三、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策劃並督導學生宿舍之管理等有關事宜。

  四、宿舍行政:

   (一)宿舍輔導老師:

     1、實施生活輔導與服務。
     2、輔導住宿生自治會工作之推行。
     3、寢室編位作業輔導。
     4、住宿生獎懲建議事宜。
     5、宿舍財產保管。
     6、宿舍公物維護、修繕申請作業。
     7、其他有關宿舍行政等事宜。

   (二)宿舍公物之定期維護、修繕與購置由總務處辦理。

  五、四年制一年級新生原則一律住校,如床位不足分配時,家住離校近之學生可
        申請居住家中;住宿應以一學年為主。期間合如第十二條可辦理退宿外,餘
        均不得辦理退宿。

  六、住宿學生應依規定繳交住宿費,並於開學前二日內持住宿證依分配寢室進住
        ,未依期進住或未繳住宿費者取消資格,另行遞補之。

  七、住宿同學應處處尊重他人,談話輕聲細語,愛惜公物,進而建立和諧寧靜溫
        馨之住宿環境。

  八、住宿生之寢室、床位分配,由住宿生自治會幹部公開排定,如有特殊狀況得
        請求作適當之調整。

  九、學生於暑假離校時,其個人之物品應自行搬離宿舍,否則遺失概不負責。

  十、寒、暑假期間須住宿學校時,以專案申請方式辦理,經核准後,再依規定繳
        交住宿費。

 十一、住宿生進住宿舍時,由室長向宿舍輔導老師領取寢室財產卡核對;學期間退
        宿由宿舍輔導老師指派各樓長清點;學年結束依住宿生離舍驗收辦法辦理。
        如發覺有不當損壞時,應依期主動恢復原狀或賠償,逾期者依校規處理並函
        請家長理賠。

 十二、住宿生有左列情形時,應即辦理退宿:

   (一)畢業。
   (二)休學、退學(含勒令退學)、轉學。
   (三)因故經核准退宿者。
   (四)學年結束。

 十三、退宿同學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請宿舍輔導老師清點公物後,領取退宿證明單。
   (二)持退宿單至生活輔導組辦理退宿登記;另因故核准退宿者,其住宿費依
            此處理:
       1、住宿未逾十五日者,得請求退還所繳住宿費二分之一。
       2、住宿已逾十五日以上者,不得請求退還所繳之住宿費。
       3、住宿日由開學日起算。
   住宿生如有第十一條毀損公物者,俟賠償後,始得開具退宿證明單。

 十四、學生宿舍修繕,由室長至宿舍指導室填寫修繕申請單,轉請總務處派員維修。

 十五、各宿舍內之清潔維護由住宿生自行分工整理之。

 十六、住宿生生活自治會(宿舍學生自治幹部)編組及職責:

   (一)編組:
     1、各寢室設室長一人,由各寢室同學自選,任期一學年。
     2、各樓設樓長、副樓長各一人,任期一學年。
     3、自治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男、女生各一人),任期一學年。
     4、自治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樓長、副樓長選舉產生。
     5、各樓層第四、十八號寢室為消防組。
     6、各樓層第一、廿八號寢室為救護組。

   (二)自治會幹部與各樓長、副樓長職責:
     1、執行學校交辦事項。
     2、接受宿舍輔導老師之輔導,並召集宿舍幹部會議。
     3、代表住校生出席有關會議。
     4、協助夜間點名。
     5、負責宿舍指導室晚間輪值工作。
     6、協調各室維護宿舍整潔與內務整齊。
     7、協助宿舍輔導老師查報宿舍設備損壞情形及申請修繕事宜。
     8、協助維護宿舍之安全,並與宿舍輔導老師或教官保持連繫。
     9、擬訂並執行宿舍生活公約。
    10、遇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反映宿舍輔導老師或教官處理。

   (三)室長職責:
     1、代表全室出席會議,並接受各級幹部之協調與執行各項規定。
     2、公物領用、保管並通報公物之損壞。
     3、維護室內秩序、安全、清潔與整齊。
     4、遇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反映宿舍輔導老師或教官處理。

 十七、自治會會長、副會長及樓長獎助學金由宿舍指導室專案申請核發。

 十八、住宿生活公約:

   (一)住宿同學如需外宿,應填寫外宿單。
   (二)住宿生於晚上十一時前應返回寢室,並接受點名。

   (三)宿舍「寧靜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四時;晚上八時至翌日清晨
            六時】,禁止大聲喧嘩,以免妨礙他人。
   (四)宿舍區應隨時保持整潔。
   (五)節約水、電並共同愛惜公物,晚上十一時至隔日,寢室大燈一律關閉。
   (六)寢室內不得使用電爐、快鍋、電熨斗、瓦斯爐、電茶壺、電湯匙、電冰
            箱等耗電量大之電器用品以免跳電或因使用不慎引發火災。
           (如因故發生火災,除家長應負賠償責任外,當事者應負刑事之責)。
   (七)在餐廳用餐時,不可穿著拖鞋或不雅服裝。
   (八)使用交誼廳時,應保持肅靜並維護環境整潔。
   (九)親友來訪應至服務台登記會客。
   (十)住宿期間應參加宿舍各項防災演練。
   (十一)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1、男、女住宿同學不得進入異性宿舍區。
       2、嚴禁擅自進住、遷出、頂讓或互換床位。
       3、賭博、酗酒和儲存危險物品或違禁物。
       4、未經准許,不可在寢室內留宿外客。
       5、擅自引進商人販賣商品。
       6、在宿舍區內飼養寵物。
       7、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8、違反宿舍自治會所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違反規定者,依情節輕重勒令退宿或依校規處理。
 十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