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行政會議通過 八十四年三月廿一日修訂
一、目的:規範住宿生活,推行個人自治,並促使宿舍管理更臻完善,特訂定本 要點。 二、依據:依本校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行政會議決議辦理。 三、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策劃並督導學生宿舍之管理等有關事宜。 四、宿舍行政: (一)宿舍輔導老師: 1、實施生活輔導與服務。 2、輔導住宿生自治會工作之推行。 3、寢室編位作業輔導。 4、住宿生獎懲建議事宜。 5、宿舍財產保管。 6、宿舍公物維護、修繕申請作業。 7、其他有關宿舍行政等事宜。 (二)宿舍公物之定期維護、修繕與購置由總務處辦理。 五、四年制一年級新生原則一律住校,如床位不足分配時,家住離校近之學生可 申請居住家中;住宿應以一學年為主。期間合如第十二條可辦理退宿外,餘 均不得辦理退宿。 六、住宿學生應依規定繳交住宿費,並於開學前二日內持住宿證依分配寢室進住 ,未依期進住或未繳住宿費者取消資格,另行遞補之。 七、住宿同學應處處尊重他人,談話輕聲細語,愛惜公物,進而建立和諧寧靜溫 馨之住宿環境。 八、住宿生之寢室、床位分配,由住宿生自治會幹部公開排定,如有特殊狀況得 請求作適當之調整。 九、學生於暑假離校時,其個人之物品應自行搬離宿舍,否則遺失概不負責。 十、寒、暑假期間須住宿學校時,以專案申請方式辦理,經核准後,再依規定繳 交住宿費。 十一、住宿生進住宿舍時,由室長向宿舍輔導老師領取寢室財產卡核對;學期間退 宿由宿舍輔導老師指派各樓長清點;學年結束依住宿生離舍驗收辦法辦理。 如發覺有不當損壞時,應依期主動恢復原狀或賠償,逾期者依校規處理並函 請家長理賠。 十二、住宿生有左列情形時,應即辦理退宿: (一)畢業。 (二)休學、退學(含勒令退學)、轉學。 (三)因故經核准退宿者。 (四)學年結束。 十三、退宿同學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請宿舍輔導老師清點公物後,領取退宿證明單。 (二)持退宿單至生活輔導組辦理退宿登記;另因故核准退宿者,其住宿費依 此處理: 1、住宿未逾十五日者,得請求退還所繳住宿費二分之一。 2、住宿已逾十五日以上者,不得請求退還所繳之住宿費。 3、住宿日由開學日起算。 住宿生如有第十一條毀損公物者,俟賠償後,始得開具退宿證明單。 十四、學生宿舍修繕,由室長至宿舍指導室填寫修繕申請單,轉請總務處派員維修。 十五、各宿舍內之清潔維護由住宿生自行分工整理之。 十六、住宿生生活自治會(宿舍學生自治幹部)編組及職責: (一)編組: 1、各寢室設室長一人,由各寢室同學自選,任期一學年。 2、各樓設樓長、副樓長各一人,任期一學年。 3、自治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男、女生各一人),任期一學年。 4、自治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樓長、副樓長選舉產生。 5、各樓層第四、十八號寢室為消防組。 6、各樓層第一、廿八號寢室為救護組。 (二)自治會幹部與各樓長、副樓長職責: 1、執行學校交辦事項。 2、接受宿舍輔導老師之輔導,並召集宿舍幹部會議。 3、代表住校生出席有關會議。 4、協助夜間點名。 5、負責宿舍指導室晚間輪值工作。 6、協調各室維護宿舍整潔與內務整齊。 7、協助宿舍輔導老師查報宿舍設備損壞情形及申請修繕事宜。 8、協助維護宿舍之安全,並與宿舍輔導老師或教官保持連繫。 9、擬訂並執行宿舍生活公約。 10、遇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反映宿舍輔導老師或教官處理。 (三)室長職責: 1、代表全室出席會議,並接受各級幹部之協調與執行各項規定。 2、公物領用、保管並通報公物之損壞。 3、維護室內秩序、安全、清潔與整齊。 4、遇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反映宿舍輔導老師或教官處理。 十七、自治會會長、副會長及樓長獎助學金由宿舍指導室專案申請核發。
十八、住宿生活公約: (一)住宿同學如需外宿,應填寫外宿單。 (二)住宿生於晚上十一時前應返回寢室,並接受點名。 (三)宿舍「寧靜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四時;晚上八時至翌日清晨 六時】,禁止大聲喧嘩,以免妨礙他人。 (四)宿舍區應隨時保持整潔。 (五)節約水、電並共同愛惜公物,晚上十一時至隔日,寢室大燈一律關閉。 (六)寢室內不得使用電爐、快鍋、電熨斗、瓦斯爐、電茶壺、電湯匙、電冰 箱等耗電量大之電器用品以免跳電或因使用不慎引發火災。 (如因故發生火災,除家長應負賠償責任外,當事者應負刑事之責)。 (七)在餐廳用餐時,不可穿著拖鞋或不雅服裝。 (八)使用交誼廳時,應保持肅靜並維護環境整潔。 (九)親友來訪應至服務台登記會客。 (十)住宿期間應參加宿舍各項防災演練。 (十一)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1、男、女住宿同學不得進入異性宿舍區。 2、嚴禁擅自進住、遷出、頂讓或互換床位。 3、賭博、酗酒和儲存危險物品或違禁物。 4、未經准許,不可在寢室內留宿外客。 5、擅自引進商人販賣商品。 6、在宿舍區內飼養寵物。 7、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8、違反宿舍自治會所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違反規定者,依情節輕重勒令退宿或依校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