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規程
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 校長核定
八十三月十九日奉 校長核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全名為「朝陽技術學院學生會」,簡稱「學生會」。
第二條:本會為本校之學生自治組織,以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建立校園優良風
氣為職責並促進各系及社團間之聯繫,增進師生情感,謀求同學福祉
為目的。
第二章 組 織 與 職 掌
第三條:本會組織區分會員及幹部二部份。
第四條:凡本校之同學均為當然會員。
第五條:本會置會長一人,秉承課外組師長之輔導,負責各委員會間之聯絡及
本會工作之推動。
第六條:本會置副會長二人,協助會長處理本會工作。
第七條:本會會長及議員之產生,依會長及議員選舉罷免辦法實施之。
第八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協助會長實際負責推展活動。
第九條:本會設下列各部,各置部長一人;各部之設置得視情形由會長更動之。
1公關部:負責學生意見反映與校外聯繫工作的推動。
2服務部:負責支援各部及場地佈置整理。
3體育部:負責全校性體育活動的策劃與推動。
4文宣部:負責學生會會議記錄、美工及文宣海報製作。
5器材部:負責學生會器材出借、保管與每周電影播放。
6資訊部:負責文字輸入及透過學術網路加強與各校聯繫工作。
7活動部:負責各社團活動的策劃與推動。
8財務部:負責本會活動經費之預算、決算、社團活動補助款項之
收支及會計處理。
9編輯部:負責學刊編輯及製作,及發佈學生會活動新聞稿。
第十條:本會所屬副會長、祕書長、祕書及各部部長均由會長選定,並經學生
議會通過認可。
第十一條:正、副會長之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任。
第十二條:議員之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學生議會為本會之平行機構,學生議會之權責如下:
1通過及修改規程。
2對正、副會長有提罷免案的權力。
3對幹部有質詢之權利。
4通過學期經費預算及決算。
5通過學期工作計劃。
第十四條: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會長於決議
後七日內移請下一次學生議會覆議,如參與表決之議員三分之二以
上維持原決議,會長應即接受該項決議或辭職。
第十五條:學生議會召開會議時,學生會幹部等相關人員均應出(列)席。
第十六條:學生議會之章程由議員制定之。
第 三 章 會 議
第十七條: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師長列席指導。
第 四 章 經 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本校同學所繳交之學生活動費。
二、經學校核定之有關補助費。
三、其他。
第 五 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規程經班代表及社團負責人聯席會議通過,呈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