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修習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實施要點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7.10.26.)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7.11.16.)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87.11.25.)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7.12.30.)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88.1.6.)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8.2.5台(88)師(二)字第88006278號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程中心第四次中心會議(88.12.08.)修正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88.12.22.)修正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89.04.19.)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9.6.12台(89)師(二)字第89070653號通過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中心第二次中心會議(89.12.04)修正通過
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90.1.3.)修正通過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教育學中心第一次中心會議(90.2.13)修正通過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90.3.7.)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教育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以培育中等學校之合格師資為主要目標。
三、本學程每學年開授二班,每班五十名學生,合計招收一百名。申請資格及遴選程序如下:
(一)申請資格:
1.四年制學生(含進修部):
本校四年制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達全班前30%標準,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
2.二年制學生(含進修部):
(1)新生以註冊後成績排名為該系前30%者(一般生及甄試生名額分別計算),並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專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之證明。專校保甄入學技優生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專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之證明。
(2)在校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達全班前30%標準,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
3.研究生:
(1)新生以註冊後成績排名為該系前50%者(一般生及甄試生名額分別計算),並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學或大專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
(2)在校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須達全班前50%標準,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
4.轉學生:
(1)轉學生須就讀本校一年後方得申請修習本學程,其學業成績、操行成績均須符合上述規定。
(2)已獲准在原校修習教育學程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中心選課暨修課辦法續修。
前項各類成績之認定,均以整數為標準,小數點略去不計。
本學程採開放報名,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均得於教育學程中心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二)遴選程序:
1.報名:
申請者繳交申請表格、學業及操行之成績單、自傳及參加各項社團課外活動等證明。新生除繳交上項資料外,並須繳交入學成績單。
2.甄試:
(1)甄試內容
筆試:教育綜合常識測驗、國語文能力測驗。
面試(口試):教育理念、學校特殊狀況之處理。
(2)成績計算
筆試成績佔40%,面試成績佔60%,共計100%。
3.甄選程序:
先依筆試成績高低排序,以錄取教育部核准名額兩倍參加面試為原則,如錄取參加面試學生最後一名同分時,以教育綜合常識測驗、國語文能力測驗成績之順序逐一比較擇優錄取,如仍相同,則增額錄取之。
其次,再依面試及筆試合算成績之高低,錄取正取生一百名及備取生若干名,若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同分時,以教育理念、學校特殊狀況處理、教育綜合常識測驗及國語文能力測驗之順序逐一比較擇優錄取。
4.錄取標準
由教育學程中心中等學校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依本要點成績核算方式決定各系所正取及備取、公佈錄取名單。
本學程遴選工作由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統籌辦理,委員會置委員9至11名,除教育學程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合適教師聘任之,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四、為兼顧學生選課權益,本學程授課時間以學期內上課日白天修課時段為原則,必要時得安排於夜間或週六時段。
五、獲准修習者,須於公告期限內繳付學分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其名額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之。
六、學生在校期間,以選擇修習一類教育學程為限。
七、四年制及二年制學生(含進修部)修完本學程需二十六學分以上,碩博士學生至少應修習含必修課程二十學分以上。學生每學期以修習八學分為上限,且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上加修之。
八、選修教育學程之大學部學生,其每學期成績應與其主系之學分合併計算;修習教育學程之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成績應與其主系之學分分開計算。選修教育學程不及格者,應按本校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九、本學程以兩年修畢為原則,因修習教育學程而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碩士班、博士班二年級(含)以上之學生,且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並經系(所)、教育學程中心審核通過者,得縮短修習教育學程最低修業年限:
(一)修習教育學程之各科目學期成績均達85分以上者或各科學期成績均為該班名次前20%者。
(二)該學期總成績為原系所班級成績前五名。
十、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由學校核發予教育學程證明書。並依「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及輔導教育實習等事項。
十一、本要點經教育學程中心會議決議,教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