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捌拾玖年玖月拾參日發文

發文字號:台(八九)師(三)字第八九一○七一八三號

主旨:關於教師辦理一科以上加註他科教師資格證明,其所曾修習之專門科目學分,同一學科學分得否重複使用於不同任教科別教師專門科目之採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本(八十九)年八月廿二日高市教一字第八九○○○○八七五六號函。

二、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專門科目,由各師資培育機構自行認定之。有關中等學校合格 教師辦理加註他科教師資格任教專門科目學分採計事宜,應由各師資培育機構依規定認定,並發 給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至是否得以同一學科學分重複使用於不同任教科別專門 科目之採計,係屬各師資培育機關認定之權責。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師資培育機構、中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