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修習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實施要點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86.12.10.)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7.3.5台(87)師(二)字第86153385號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7.12.21.)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88.1.6.)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8.2.5台(88)師(二)字第88007281號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8.5.10.)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88.5.17.)修正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8.6.8.)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88.6.16.)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8.7.19台(88)師(二)字第88086402號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程中心第四次中心會議(88.12.08.)修正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88.12.22.)修正通過

  1. 本要點依據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教育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以培育幼稚園之合格師資為主要目標。
  3. 本學程以每學年開授一班五十位學生為限。申請資格及遴選程序如下:

    1. 申請資格:
      凡本校在校生均得申請本學程,各年制學生申請資格如下:

      1. 四年制學生(含進修部):
        四年制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達80分以上、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體育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
      2. 二年制學生(含進修部):
        1. 新生以註冊後成績排名為該系前30%者(一般生與甄試生名額分別計算)並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專操行歷年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體育歷年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之證明。專校保甄入學技優生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專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歷年體育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之證明。

(2)在校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達80分以上,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體育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

3.研究生:

(1)新生以註冊後成績排名為該系前50%者(一般生及甄試生名額分別計算),並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學或大專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體育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之證明。

(2)在校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達全班前50%標準,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與體育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

4.轉學生:

(1)轉學生須就讀本校一年後方得申請修習本學程,其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均須符合上述規定。

(2)已獲准在原校修習教育學程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中心選課暨修課辦法續修。

前項各類成績之認定,均以整數為標準,小數點略去不計。

本學程採開放報名,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均得於教育學程中心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1. 遴選程序:
      1. 報名:
        申請者繳交申請表格,學業、操行及體育之成績單、自傳,及參加各項社團課外活動等證明。新生除繳交上項資料外並須繳交入學成績單。
      2. 2.甄試

        1. 甄試內容
          筆試:幼兒教育綜合常識測驗。
          面試(口試):教育理念、教學示範。

3.成績計算:

(1)筆試成績佔30%,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參加面試。

(2)面試成績佔70%,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未達合格分數者,不採計複審成績。

4.錄取方式:
由教育學程中心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依本要點成績核算方式決定名次及候補者,並公佈錄取名單。
本學程遴選工作由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統籌辦理,委員會置委員5至7名,教育學程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合適教師聘任之,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1. 為兼顧學生選課權益,本學程授課時間以學期內上課日白天修課時段為原則,必要時得安排於夜間或週六時段。
  2. 獲准修習者,須於公告期限內繳付學分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其名額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之。
  3. 學生在校期間,以選擇修習一類教育學程為限。
  4. 四年制及二年制學生(含進修部)修完本學程需二十六學分以上,碩博士學生至少應修習含必修課程二十二學分以上。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以八學分為上限,且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上加修之。
  5. 選修教育學程之大學部學生,其每學期成績應與其主系之學分合併計算;修習教育學程之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成績應與其主系之學分分開計算。選修教育學程不及格者,應按本校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6. 本學程以兩年修畢為原則,因修習教育學程而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7. 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由學校核發教育學程證明書,並依「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及輔導教育實習等事項。
  8. 本要點經教育學程中心會議決議,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