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修習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實施要點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86.12.10.)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7.3.5台(87)師(二)字第86153385號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7.12.21.)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88.1.6.)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8.2.5台(88)師(二)字第88007281號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8.5.10.)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88.5.17.)修正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8.6.8.)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88.6.16.)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8.7.19台(88)師(二)字第88086402號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程中心第四次中心會議(88.12.08.)修正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88.12.22.)修正通過
(2)在校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達80分以上,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體育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
3.研究生:
(1)新生以註冊後成績排名為該系前50%者(一般生及甄試生名額分別計算),並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學或大專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體育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之證明。
(2)在校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達全班前50%標準,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與體育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
4.轉學生:
(1)轉學生須就讀本校一年後方得申請修習本學程,其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均須符合上述規定。
(2)已獲准在原校修習教育學程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中心選課暨修課辦法續修。
前項各類成績之認定,均以整數為標準,小數點略去不計。
本學程採開放報名,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均得於教育學程中心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2.甄試
3.成績計算:
(1)筆試成績佔30%,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參加面試。
(2)面試成績佔70%,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未達合格分數者,不採計複審成績。
4.錄取方式:
由教育學程中心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依本要點成績核算方式決定名次及候補者,並公佈錄取名單。
本學程遴選工作由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統籌辦理,委員會置委員5至7名,教育學程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合適教師聘任之,其設置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