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幼稚園教師
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組織辦法
八十七學年度教育學程中心第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辦法」第三條第五款組織「朝陽科技大學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依本校規定辦理幼教學程遴選作業有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3或5名委員,候補委員一人,教育學程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具有幼兒教育專長之教師擔任之。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至多三年為限。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學程中心行政助理擔任。
第六條
本委員會掌理之事項為
- 依據「學生申請修習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辦法」之規定審核各項繳交資料,訂定遴選考試項目,錄取方法、錄取名額及相關事項。
擬定筆試及口試內容。
主持面試考試並評分。
其他各類遴選事務之辦理。
第七條
本會在執行遴選事務前項1、2時,均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可開會。
第八條
前述各項會議,欲委員遭不可抗拒之因素不克出席時,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名單不得對外公佈,委員於任期內亦不得就遴選相關事宜對外發言或接受詢問。
第十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遴選學生」三親等之血親或姻親關係者,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育學程中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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