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幼稚園教師
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組織辦法

八十七學年度教育學程中心第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辦法」第三條第五款組織「朝陽科技大學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依本校規定辦理幼教學程遴選作業有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3或5名委員,候補委員一人,教育學程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具有幼兒教育專長之教師擔任之。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至多三年為限。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學程中心行政助理擔任。

第六條

本委員會掌理之事項為

  1. 依據「學生申請修習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辦法」之規定審核各項繳交資料,訂定遴選考試項目,錄取方法、錄取名額及相關事項。
  2. 擬定筆試及口試內容。
  3. 主持面試考試並評分。
  4. 其他各類遴選事務之辦理。

第七條

本會在執行遴選事務前項1、2時,均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可開會。

第八條

前述各項會議,欲委員遭不可抗拒之因素不克出席時,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名單不得對外公佈,委員於任期內亦不得就遴選相關事宜對外發言或接受詢問。

第十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遴選學生」三親等之血親或姻親關係者,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育學程中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