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教育學程中心選課暨修課辦法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中心會議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暨相關規定及本校學生選課準則第十三條訂定之。
  2.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已註冊之在籍學生。
  3.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不得列入各該系所之規定最低畢業學分計算。
  4. 朝陽科技大學教育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最低修業年限為二年四學期,修完本學程需26學分以上;因加修教育學程而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
  5. 欲修習本學程之學生須經該系所主任同意後始得提出申請。
  6. 獲准修習者,每學期修習本學程之學分數,以不超過八學分為原則。惟大學部最高年級、研究所二年級以上及延畢學生不在此限。
  7. 獲准修習者,除依照本校選課準則所規定的修習學分外,另可多超修二至四學分。
  8. 已錄取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加選學程手續及繳交學分費,否則以棄權論。
  9. 教育學程中心每學期開設部份科目開放給本校學生選修,選修學生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
  10. 非本中心甄選合格學生其選修本中心開放之課程,每人每學期限選修二科,每科目名額以15名為限,以備取順序決定優先選修順序,如尚有餘額則由中心公開抽籤決定。
  11. 教育學程轉入、轉出及中途放棄相關規定如下:
    1. 在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如錄取本校研究所,可繼續在本校修習未修畢之課程。
    2. 大學部學生已修畢該系之學分,但未修畢教育學程學分,若考上研究所(本校或他校)應依各學校教育學程相關規定辦理。
    3. 修習教育學程學生如果中途放棄修習,需向教育學程中心提出申請,並填具「放棄修習聲明書」,且不得再申請修習。
  12. 教育學程抵免學分規定如下:
    1. 申請抵免學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甄選合格名單公佈後三週內提出申請,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或變更。
    2. 本校原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於應屆通過入學考試進入本校研究所就讀者,得保留其修習本學程之資格。
    3. 他校轉入或考取本校之學生,在原校具有修習教育學程資格並經本校同意修習本學程者,其原就讀學校所修習之教育學程學分,得由本校予以抵免,唯其抵免之總學分不得超過13學分,且教育實習與教材教法課程之學分不得抵免。
    4. 已辦理抵免之科目,若再行修習,則視為放棄抵免該科目,所得成績應予登錄。
  13.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