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修習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實施要點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7.10.26.)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7.11.16.)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87.11.25.)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7.12.30.)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88.1.6.)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8.2.5台(88)師(二)字第88006278號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頒定之「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訂定。

二、本教育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以培育中等學校之合格師資為主要目標。

三、本學程每學年開授二班,每班五十名學生,合計招收一百名。申請資格及遴選程序如下:

(一)申請資格:

1.四年制學生(含進修部):
凡本校四年制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學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須達全班前30%標準(成績計算方式由各系自訂),操行平均82分(含)以上,且未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者(經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2.二年制學生(含進修部):

(1)新生以註冊後成績排名為該系前30%者(一般生及甄試生名額分配由各系自訂),並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專操行平均82分(含)以上,且未受記小過以上處分之證明(經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2)在校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須達全班前30%標準(成績計算方式由各系自訂),操行平均82分(含)以上,且未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者(經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3.研究生:

(1)新生以註冊後成績排名為該系前50%者(一般生及甄試生名額分配由各系自訂),並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學或大專操行平均82分(含)以上,且未受記小過以上處分之證明(經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2)在校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須達全班前50%標準(成績計算方式由各系自訂),操行平均82分(含)以上,且未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者(經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4.轉學生:

(1)轉學生須就讀本校一年後方得申請修習本學程,其學業成績、操行成績均須符合上述規定。

(2)已獲准在原校修習教育學程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中心選課暨修課辦法」續修。

本學程採開放報名,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均得於教育學程中心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二)遴選程序:

1.名額:各系(所)分配名額由本校「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決議核定之。

2.初審:

(1)由教育學程中心負責收件彙整後,轉交各系(所)進行審核工作。

(2)申請者須繳交申請表格,學業、操行成績單及自傳。

(3)各系(所)審核以學業成績依序錄取,若學業成績相同者,再以操行成績依序錄取。

(4)初審錄取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名額之二倍計算為原則,各系(所)依分配名額推薦二倍人選參與複審。

3.複審:

(1)由本校「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負責審核工作。

(2)複審採面試方式進行,內容包括教育理念、表達能力、態度儀表等,必要時得經本校「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決議舉辦筆試。

4.成績核算:

(1)初審成績佔30%,其中學業成績佔15%,操行成績佔15%。

(2)複審成績佔70%,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未達合格分數者,不採計複審成績。

5.錄取方式:

(1)名額:各系(所)錄取名額由本校「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決議核定之。

(2)錄取:由本校「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依本要點成績核算方式決定各系所正取及備取,公佈錄取名單。

6.本學程遴選委員會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委員由校長聘任,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四、各系所學生得依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申請教師資格審查。

五、為兼顧學生選課權益,本學程授課時間以學期內上課日白天修課時段為原則,必要時得安排於夜間或週六時段。

六、獲准修習者,須於公告期限內繳付學分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其名額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之。

七、修完本學程需二十六學分以上,每學期以修習八學分為上限,且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上加修之。

八、凡選修教育學程之學生,其每學期成績應與其主系之學分合併計算,如有選修教育學程不及格者,應按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九、本學程以兩年修畢為原則,因修習教育學程而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十、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由學校核發予教育學程證明書。並依「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及輔導教育實習等事項

十一、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