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中等學校教師
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組織辦法


八十七學年度教育學程中心第七次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修習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實施要點」第三條第二款組織「朝陽 科技大學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5或7名委員,候補委員一人,教育學程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聘請各學院之教師代表擔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學年度),連選得連任,至多三年為限。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掌理之事項為:

  1. 決議各系(所)分配名額。
  2. 負責複審審核工作。
  3. 決議正取及備取錄取名單。
  4. 其他各類遴選事務之辦理。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前述各項會議,若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於任期內不得私自就遴選相關事宜對外發言或接受詢問。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遴選學生」三親等之血親或姻親關係者,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育學程中心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