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修習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實施要點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86.12.10.)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7.3.5台(87)師(二)字第86153385號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7.12.21.)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88.1.6.)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8.2.5台(88)師(二)字第88007281號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8.5.10.)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88.5.17.)修正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8.6.8.)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88.6.16.)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8.7.19台(88)師(二)字第88086402號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教育部頒定之「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立標準」訂定。

二、本教育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以培育幼稚園之合格師資為主要目標。

三、本學程以每學年開授一班五十位學生為限。申請資格及遴選程序如下:

(一)申請資格:
凡本校在校生均得申請本學程,各年制學生申請資格如下:

1.四年制學生(含進修部):
四年制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學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須達80分、操行平均82分(含)以上、體育平均70分以上,且未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者(經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2.二年制學生(含進修部):

(1)新生以註冊後成績排名為該系前30%者(一般生及甄試生名額分配由各系自訂),並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專操行平均82分(含)以上,體育平均70分以上,且未受記小過以上處分之證明(經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2)在校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須達80分,操行平均82分(含)以上,體育平均70分以上,且未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者(經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3.研究生

(1)新生以註冊後成績排名為該系前50%者(一般生及甄試生名額分配由各系自訂),並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學或大專操行平均82分(含)以上,體育平均70分以上,且未受記小過以上處分之證明(經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2)在校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須達全班前50%標準(成績計算方式由各系自訂),操行平均82分(含)以上,體育平均70分以上,且未受記小過以上處分者(經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4.轉學生

(1)轉學生須就讀本校一年後方得申請修習本學程,其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均須符合上述規定。

(2)已獲准在原校修習教育學程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中心選課暨修課辦法」續修。

本學程採開放報名,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均得於教育學程中心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二)遴選程序:

1.申請者繳交申請表格,學業、操行及體育之成績單、自傳參加各項社團課外活動等證明。自傳內容:個人成長經過、教育方面之活動經驗、社團及課外活動經驗、各種傑出表現、參與公益活動,擔任義工經驗、選擇幼兒教職的理由及生涯規畫與自我期許。

2.筆試內容:幼兒教育綜合常識測驗。

3.面試:

(1)口試內容:教育理念、表達能力、態度儀表。

(2)隨興肢體表演

4.成績核算:

(1)筆試成績佔30%,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參加面試。

(2)面試成績佔70%,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未達合格分數者,不採計複審成績。

5.錄取方式:
由本校「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依本要點成績核算方式決定名次及候補者,並公佈錄取名單。

6.本學程遴選委員會由三或五名委員組成,委員由校長聘任,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四、為兼顧學生選課權益,本學程授課時間以學期內上課日白天修課時段為原則,必要時得安排於夜間或週六時段

五、獲准修習者,須於公告期限內繳付學分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其名額由備取名單依序遞補之。

六、學生在校期間,僅可選擇一類教育學程修習之。

七、四年制及二年制學生(含進修部)修完本學程需二十六學分以上,碩博士學生至少應修習含必修課程二十二學分以上。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以八學分為上限,且應在主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上加修之。

八、凡選修教育學程之學生,其每學期成績應與其主系之學分合併計算,如有選修教育學程不及格者,應按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九、本學程以兩年修畢為原則,因修習教育學程而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十、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由學校核發教育學程證明書,並依「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及輔導教育實習等事項。

十一、本要點經學程中心會議決議,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