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學生修習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實施要點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7.10.26.)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7.11.16.)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87.11.25.)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教育學程中心會議(87.12.30.)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88.1.6.)通過
教育部中教司88.2.5台(88)師(二)字第88006278號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教育學程中心第四次中心會議(88.12.08.)修正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88.12.22.)修正通過
(一)申請資格:
1.四年制學生(含進修部):
本校四年制大學部二年級以上學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達全班前30%標準,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
2.二年制學生(含進修部):
(1)新生以註冊後成績排名為該系前30%者(一般生及甄試生名額分別計算),並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專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之證明。專校保甄入學技優生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專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之證明。
(2)在校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達全班前30%標準,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
3.研究生:
(1)新生以註冊後成績排名為該系前50%者(一般生及甄試生名額分別計算),並須提出未入本校前之大學或大專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以上。
(2)在校生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須達全班前50%標準,操行成績總平均82分。
4.轉學生:
(1)轉學生須就讀本校一年後方得申請修習本學程,其學業成績、操行成績均須符合上述規定。
(2)已獲准在原校修習教育學程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中心選課暨修課辦法續修。
前項各類成績之認定,均以整數為標準,小數點略去不計。
本學程採開放報名,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均得於教育學程中心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二)遴選程序:
申請者繳交申請表格、學業及操行之成績單、自傳及參加各項社團課外活動等證明。新生除繳交上項資料外,並須繳交入學成績單。
2.甄試:
(1)甄試內容
筆試:教育綜合常識測驗、國語文能力測驗。
面試(口試):教育理念、學校特殊狀況之處理。
(2)成績計算
筆試成績佔40%,面試成績佔60%,共計100%。
3.甄選程序:
先依筆試成績高低排序,以錄取教育部核准名額兩倍參加面試為原則,如錄取參加面試學生最後一名同分時,以教育綜合常識測驗、國語文能力測驗成績之順序逐一比較擇優錄取,如仍相同,則增額錄取之。
其次,再依面試及筆試合算成績之高低,錄取正取生一百名及備取生若干名,若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同分時,以教育理念、學校特殊狀況處理、教育綜合常識測驗及國語文能力測驗之順序逐一比較擇優錄取。
4.錄取標準
由教育學程中心中等學校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依本要點成績核算方式決定各系所正取及備取、公佈錄取名單。
本學程遴選工作由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學程遴選委員會統籌辦理,委員會置委員9至11名,除教育學程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合適教師聘任之,其設置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