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現況與展望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 劉邦富
今天應貴校之邀與大家一起回顧、探討我國兒童福利的現況與展望,感到非常榮幸。我國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展,保障兒童福利,於民國六十二年訂頒兒童福利法,使我國在兒童福利工作之推展,有所依據;復於民國八十二年修正兒童福利法,各級政府並陸續配合訂頒各項福利措施,建構兒童福利工作之基模。
依民國八十八年底統計資料,台閩地區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三百七十八萬五千六百四十人,約占總人口的一七•一三%,就兒童需求與問題而言,因為工商社會發展後,家庭結構及功能的隨之變遷,全國學齡前之嬰幼童照顧、托育服務;學齡期之兒童教育、休閒及課後安親服務;其他兒童保護、安置、醫療保健、單親家庭與發展遲緩兒童之照顧等議題都是兒童福利的重點工作。
內政部兒童局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成立以來,即積極致力建構整體兒童福利輸送體系,統籌辦理兒童福利政策規劃、法令修訂等業務,冀從學理探討我國兒童發展狀況與需求,從法制面修正兒童福利法,積極研訂兒童福利政策,以及政府與民間之分工,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建構等。另一方面從實務面回應民間的需求,以解決兒童人口之需求與問題,創造良好的成長空間,以落實兒童福利。
(一)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
目前業與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會商,完成修正草案,刻循法規作業程序送本部法規會審議中。
(二)研訂兒童福利基金設立管理辦法
依據兒童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及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研訂「內政部兒童福利基金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該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中。
(三)編印兒童福利叢書
本局成立迄今已印製中、英文版兒童福利法、兒童福利資源手冊、兒童安全手冊、兒童權利公約及小朋友的兒童權利公約漫畫版「疼惜我們的寶貝」、「好好愛我」與兒童福利法規彙編等書,以宣導兒童福利業務。
(四)辦理兒童福利業務之宣導活動
為使民眾知道兒童局之成立及喚起大眾對兒童關懷與重視,本局辦理兒童局局徽徵選及結合民間團體如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麥當勞公司、台灣大聯盟及東森幼幼台等辦理千禧兒童與局長有約、小鬼當家日球場樂翻天、「麥向千禧、美夢成真」新世紀未來之星、「新世紀兒童運動」、尋找「迷迷羊」失蹤兒童協尋及公益活動促進會辦理「親親小寶貝兒童福利系列宣導」等活動,並積極規劃兒童福利業務宣導影帶。
(一)為建構社區化、普及化托育環境,積極鼓勵民間興辦托兒所並輔導未立案托育機構,目前全國計有托兒所二、七四○所,收托幼童二十五萬九千餘人。
(二)為因應社會大眾對托育服務之需求日愈殷切,政府自八十年度起即擴大補助各縣市政府興設「示範托兒所」,在八十至八十四年度的五年期間,計補助二十個縣市興設五十六所示範托兒所,自八十五年度起,已就補助項目名稱「示範托兒所」修正為一般性「公立托兒所」,以擴大範圍,並續編相關經費補助辦理,迄目前計補助興建一百三十所公立托兒所。此項措施除了讓托兒所在「量」的擴增之餘,更帶動「質」的同步提昇。
(三)為提昇托育品質,並導引托育福利朝向專業領域發展,本局經修訂「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及訓練實施方案」,並委託大專院校積極辦理專業訓練,以提昇托兒之專業素質。此外,為建立托兒保母人員專業養成制度,除輔導各地方政府辦理家庭保母培訓工作外,並自八十七年三月正式實施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藉由此項檢定,期能廣為培育專業保母人員,目前計有一三、○四一人取得保母證照。
(四)為照顧更多幼童就托福祉,自八十四年度起開辦托育津貼,凡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童就托於各級政府辦理之公立托兒所、政府核准之社區托兒所、立案許可之私立托兒所者,補助每名幼童每月新台幣一、五○○元整。此外,為減輕家境清寒者之育兒負擔,由各地方政府加強督導所轄各托兒所落實對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幼兒優先優惠收托之照顧。
為落實兒童福利法處理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定,結合公、私部門力量提供諮詢、通報、緊急安置、輔導、轉介……等服務措施,並對施虐者實施強制性親職教育等工作:
(一)定期辦理兒童保護實務工作研討會,協調政府相關部門及民間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合作辦理兒童保護工作,以提昇服務品質。
(二)輔導並補助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兒童保護觀念及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以落實兒童保護工作。
(三)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設置二十四小時免付費保護專線,提供諮詢及救援服務,除由地方政府自行設置或委託地方專業團體設置兒童保護專線外,內政部兒童少年保護專線為(0八0)四二二一一0;失蹤兒童協尋專線(0八0)0四九八八0,以提供迅速有效的及時救援服務。
(四)建構兒童保護資訊網絡:八十八年度已補助地方政府設置電腦資訊網絡,以有效管理保護個案資料;本八十九年下半年及九十年度並假苗栗縣政府辦理「全國兒童保護個案資訊化研討會」,藉以輔導地方政府將兒童保護個案列入電腦管理,另並將結合民間專業團體設置兒童保護網站,提供受理兒童保護諮詢及舉報、家庭寄養及親子關係、失蹤兒童協尋及收出養、家庭夫妻關係及親職教育等網站服務。
建立早期發現、早期介入的觀念,結合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一)成立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協調衛生及教育單位、專家學者及民間專業團體,整合及運用民間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規劃及推動早期療育工作。
(二)為提供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經補助民間專業團體於台北、花蓮及高雄地區推動兩種服務模式,即「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轉介中心」與「個案管理實驗計畫」,作為地方政府規劃辦理城、鄉早期療育服務工作之參考。
(三)訂頒「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確定早期通報、轉介、評估暨包括社政、衛生及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
(四)輔導縣市成立通報轉介中心,截至目前為止全國已有二十縣市成立通報轉介中心。
(五)完成「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之研究」,以奠定理論基礎及進行模式探討。
(六)拍攝宣導短片及製作家長手冊,加強早期療育宣導工作。
(七)訂定早期療育服務通報轉介表格之格式及內容,以利通報轉介中心評估、療育轉介作業。
(八)積極規劃發展遲緩兒童資料之建檔,以建立標準化個案管理。
(一)為因應兒童需求及福利服務的地區性及多元化,輔導地方政府興設綜合性兒童福利服務中心,規劃並推動各項諮詢、諮商服務,設置兒童保護專線,處理緊急安置,提供親職教育、寄養、收養轉介、兒童休閒娛樂、課後托育等服務工作,為各縣市兒童提供全方位的福利服務工作,目前共有二十八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二)結合民間與兒童福利相關的團體、基金會、機構等,共同建立區域性兒童福利網絡,其中出生通報為目前兒童福利的重點工作之一,目的在於配合早期鑑定、健康檢查的方式,以對新生兒做篩檢工作,以提早發現有問題的兒童並施予療育服務。此外,透過出生通報制度的建立,亦可避免嬰兒被遺棄與賣嬰牟利的不法情事。
(三)為協助低收入家庭之兒童渡過困境,促進健康成長,自八十年度起辦理補助兒童生活扶助措施,本年度計補助各縣市政府核發新台幣九千二百餘萬元。
(四)為提昇兒童福利機構功能,定期舉辦育幼機構聯繫會報,加強政府與機構間之協調聯繫;辦理專業人員分級訓練及分區觀摩座談會,以提昇專業服務品質;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公布實施,輔導育幼機構轉型以安置輔導轉向個案。
(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業務
定期依「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每年辦理二次「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本年業於四月十九日召開第一次「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會議,及八月十五日召開專案研討會議,以協調研議兒童福利相關議題。
(一)輔導災區孤兒設立信託:
為積極輔導災區失依兒童設立信託,經邀集受災縣市政府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研商訂定「九二一震災地區失依兒童少年申請設立信託補助暨作業原則」,規定以所領取之慰助金為信託財產,契約期限以委託日起至委託人年滿二十歲為原則,另需設信託監察人一人,由失依兒童少年原受災地區縣市政府擇選公正之第三人擔任。截至目前,已加入信託個案計有一百二十七位,對於未加入信託個案,本局已召開專案會議,將深入了解個案生活狀況,提出個別處遇方案,加強輔導。
(二)辦理民法一○九四條條文修正案實務執行座談會:
由於部分失依兒童之監護權無適當人選,或因親屬間相互推諉等因素,遲遲無法選定監護人,影響失依兒童設立信託之時效,新修正之民法一○九四條首度賦予公權力介入孤兒監護權之法源依據,為使各界認識與了解其修正精神與內涵,兒童局特舉辦民法一○九四條條文修正案實務執行座談會,邀集司法體系與社政體系人員,就新修正民法一○九四條適用範圍、監護權判定指標等進行研討,透過彼此溝通過程,凝聚共識,為孩子選定或改訂最適當的監護人。
(三)訂定九二一震災兒童生活照顧實施方案:
為協助失依兒童生活重建,妥善照顧九二一震災之失依兒童,兒童局經訂定九二一震災兒童生活照顧實施方案,運用個案、團體及社區發展等社會工作方法,訂定保護安置、福利服務、特殊個案扶助、個案管理及其他等五大項工作項目,由受災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單位透過服務方案為九二一震災兒童提供妥善的福利服務與生活照顧,使其走出傷痛,重建家園。
(四)研訂九二一震災地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保障災區未成年人財產安全:
為保障九二一震災災區未成年人財產安全,兒童局參酌信託法並會商法務部及財政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訂頒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明定災區失依兒童聲請改訂財產管理方法或設立信託時之處理方法,以保障災區未成年人財產及生活安全。
(五)協助九二一震災災區托兒所重建:
輔導受災托兒所申請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補助重(修)建工作,計補助公私立托兒所四十所,補助經費一億五千三百餘萬元。
(六)編製九二一震災兒童生活照顧狀況報告書,有效掌握九二一震災兒童生活照顧狀況:
為有效掌握九二一震災兒童生活照顧狀況,兒童局將每半年定期製作「九二一震災兒童生活照顧狀況」報告書,以系統化、定期化的調查評估,蒐集九二一震災兒童生活現況與服務資源,按日期編撰方式,將震災發生至今政府與民間對災區兒童服務狀況作完整呈現,另一方面,對失依兒童個案資料作分析,藉以探討災區兒童整體照顧方案之執行及其需求,進而建構服務輸送體系與資源協調,使有限之資源發揮最大效用。
(七)舉辦「九二一震災失依兒童生活照顧輔導實務工作研討會」:
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投入九二一震災兒童生活照顧之民間單位,共同探討九二一震災失依兒童之問題及需求,透過彼此溝通,增進政府與政府、政府與民間之個案轉介、處遇的共識,建立一套個案管理模式,以長期追蹤輔導的方式,提供震災失依兒童重建健康新生活。
我國政府對於兒童福利工作雖已採取建立通報制度、補助設置兒童福利服務中心、落實社區化兒童保護工作、加強對遭受性侵害兒童及施虐者之心理治療與後續追蹤輔導工作,惟對兒童保護之事前預防,績效仍屬不彰;兒童被遺棄、虐待、遭性侵害、被強迫從事不法行為案件仍時有所聞,且很多都是事後見諸媒體報章或醫院披露,顯見通報制度未能落實,尊重兒童權益觀念仍極薄弱,亟賴政府加以重視採取有效因應措施。
兒童有免於恐懼與接受教育的權利,兒童人身安全指標顯示兒童的危機重重,不但在社會中不安全,在學校不安全,連在家也不安全,除人身安全的憂慮外,我國兒童平等對待權益仍需改善,其中身心障礙兒童之福利與保護之評估有些許的進步,但教育資源分配卻呈現下降,且身心障礙兒童受到同儕歧視情形仍是相當普遍。如何保障兒童人身安全及令身心障礙之兒童獲得平等、合理、充足的資源分配,讓他們能在免於歧視的無障礙空間中,平等享有社會參與、健康安全的成長,是兒童福利工作者應予反省的。
我國現有法規中對兒童「福利與保護」之相關法規已相當完備,但相較於目前已通過立法之兒童人權指標項目,仍需加強整合以落實立法精神,如與「煙害防治法」有關之煙、酒、麻醉品或有害兒童身心藥品之管制情形、與「特殊教育法」有關之特殊兒童之教育資源等,以及與「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對於觸法兒童給予尊重、隱私權之保護及公平審議等法雖有訂定,但如何落實執行才能顯現立法之精髓?兒童人權指標含括兒童基本人權、社會權、健康權及教育權等不同測量項目,同時意涵著維護、關心兒童權益乃是國家整體之政策,如何整合各部會,落實兒童權益之保障等都值得檢討。
依據兒童福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兒童福利法之人應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惟地方政府執行時其方式或受輔導者不配合或師資不足等因素,無法辦理或辦理績效不彰,如何落實兒福法規定,有效推動兒童保護親職教育,是當前亟待克服的問題。
往昔育幼機構成立之宗旨,在於提供棄嬰、孤苦無依兒童之收容安置,性質是救濟、慈善的。然而隨著社會的變遷,工商經濟的發展,無依兒童個案已有逐漸減少的傾向,相反的兒童受虐個案亟需提供庇護輔導需求卻有增加的趨勢,同時社工輔導專業化的要求,育幼機構在既有的人力、物力、組織結構如何因應轉型繼續發揮機構功能,是當前極為重要的課題;另方面,如何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轉向制度之實施,亦為目前亟需因應解決的問題。
按我國現行體制,托兒所係社會行政機關主管之一種兒童福利機構,收托一足月至未滿六歲之幼兒。幼稚園則係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學前教育機構,招收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未滿六歲)之幼兒;惟都是以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為依歸。基於同年齡層幼兒接受教保二種不同服務內涵,就國家總體資源的應用而言似非經濟有效。
(一)為使三歲以下兒童獲得適切的健康照護,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減輕家庭負擔,提昇人口素質,政府爰推動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政策。因我國目前已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兒童局規劃方向係採取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需自行負擔費用之模式辦理,補助項目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以本項政策屬全國一致性之福利措施,本局已編列九十年度概算十七億六百萬元辦理。
(二)為長期辦理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政策,兒童局刻正修訂兒童福利法,擬將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納入該法後再據以訂定實施辦法;在該辦法未訂定以前,先研訂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計畫辦理。
(三)本項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計畫已報奉行政院核准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基於重視兒童權益及福利,針對五種最需要照顧人口(嬰幼兒、學齡前幼兒、下課後國小學童、需要特別關懷兒童與青少年及長期照顧之老人、病患與身心障礙者)提供照顧方案,其中有關兒童部分兒童局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嬰幼兒的照顧,業於八十九年八月訂定「社區保母支持系統實施計畫」,藉以將保母人員培訓、保母與家長間之媒合轉介、保母之在職訓練與輔導建立制度,以提昇社區保母服務的品質。
(二)對學齡前幼兒的照顧,分由兒童局與教育部輔導托兒所與幼稚園提供服務,並研議簡化立案作業規定,以輔導民間業者辦理立案。
(三)對下課後國小學童的照顧,除由課後托育中心提供服務外,業於八十九年七月邀集地方政府研商利用社區國小提供學童課後照顧之可行性,將進一步研擬實施計畫據以辦理。
各國兒童福利法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均以十八歲為兒童之年齡;惟我國目前卻分別以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適用於十二歲以下及十八歲以下之年齡層兒童,依其法源對兒童之安置、輔導或保護等工作做不同之規範;然而兒童及少年之需求與問題實難以十二歲之年齡為區分之基準,為能妥善保障兒童及少年之權益,落實兩法之立法精神、福利服務方案之規劃、人力與資源之執行等確有整合之必要,以落實政策之執行。
兒童成長過程融入或跨越不同的系統,環境的有效影響範圍及影響力隨之擴大,家庭功能提供兒童發展持續安定情感、人格發展及人際親密關係等環境,「維持家庭功能永續性規劃」被奉為兒童福利的圭臬;以「家庭」為中心的兒童福利工作,將被列為重要的兒童福利政策,我們將經由支持、補充或替代性的福利方案以維護家庭功能的健全,確保兒童能在原生家庭健全發展。
多元主義下,公共政策對資源的分配過程中,兒童係為明顯的弱勢族群,如何使兒童獲得適切而合理的對待,如何整合現 有法規、善用資源,達到滿足兒童的基本需要、保護兒童免於遭受虐待及剝削、享有最優惠照護、確保兒童能有適當的機會在社會中扮演積極的角色,是為兒童福利政策所要努力的標竿。兒童福利工作應立基於兒童需求的滿足與權利保障之上,以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精神;如何建構全面福祉的兒童照顧服務是為整體社會共同追求的願景,因此,「兒童照顧方案」的擘劃與建構,為推展兒童福利現階段極具迫切性的策略方案。
托育服務的需求日益殷切,賡續獎勵設置公立托兒所,增加社區化暨精緻化的多元托育服務功能,建立教保示範制度;並鼓勵民間參與,以廣結民間與社區資源,以公設民營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共同推展托育事業;加強推動專業訓練及研訂幼托整合方案,積極推動托兒與學前教育整合工作,健全我國學前幼兒教保體系,整合資源使身心障礙及弱勢兒童均能回歸主流而達福利普及化目標,建立質優量足的托育服務網絡。
幼托整合問題,目前兒童局正與教育部進行研議,期就法制面(包括師資條件、立案條件、課程內容及管理輔導)、措施面(包括方案宣導、成立幼托整合專案小組、加強師資培訓並建立福利待遇制度化)項目研議解決。
(一)依據九二一兒童生活照顧實施方案,輔導各縣市政府持續對災區兒童追蹤輔導,提供各項扶助及福利服務,確保兒童權益。
(二)定期出版九二一震災兒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書,有效掌握九二一震災兒童生活照顧狀況整合民間社會資源,建構完善之服務輸送體系,增進震災兒童之福祉。
(三)規劃九二一震災「失依兒童個案管理網站資料庫」,以網際網路之機制,落實失依個案之轉介管理制度,建立個案管理模式,妥善照顧失依兒童生活。
近年來在民間團體及各級政府協助宣導下,兒童保護個案被舉報數有增加的趨勢,未來將結合民間專業力量設置兒童保護網站,透過網路加強辦理宣導並受理兒童虐待舉報工作。同時將推動地方政府個案管理工作電腦化,並規劃於每年七月至九月為『兒童保護季』,以系列藝文、網路、親職教育活動來推展兒童保護工作,並增設「兒童緊急庇護所」,以增進兒童保護個案工作效率及服務品質。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工作之推動方面,亟待發展之處仍多,將定期召開「推動小組」委員會議,結合社政、衛生、教育單位研擬政策方案,並加強研究發展工作,以規劃合乎國情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工作。
政府的施政必須重視兒童的救助性、預防性及發展性需求層次,透過法規建制的完備、服務內涵的充實、專業知能的培訓、親職教育的推廣、社會資源的匯聚、以及科技知識的整合等多方管道,來建構我國全方位的兒童福利制度,提供與時俱進的服務措施,讓兒童在健康、安全、快樂的環境中成長茁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