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教育部規定之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學生及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皆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減免學雜費學生請將『註冊繳交文件資料本』第5頁之申請書,於民國98年01月16日(星期五)前,將所需繳交各項證件放入就貸、減免專用信封,寄回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兼辦就學貸款學生,於民國98年01月20日(星期二)前寄回)
※ 繳交證件如下:1.申請書
2.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申請書上之應繳證明文件)
3.本人印章(卹滿及卹內身份需提供本人之印章放置生活輔導組,以供造冊用)。
三、申請減免學雜費學生請於民國98年01月20日(星期二),以後至本校【新生註冊系統】查詢辦理情形。
四、申請減免學雜費學生勿先行繳費,請於民國98年01月20日(星期二)以後至本校【學生資訊系統】列印新的註冊繳費單後至銀行繳費,繳費期限至民國98年01月23日(星期五)止。
五、註冊繳費單收據於開學後交由班代收齊統一繳至生活輔導組。
六、減免學雜費及就學貸款兩項皆辦者,須自行扣除減免金額後再辦理對保手續。
※減免身份及金額如下:
系別
金額
身份
環管、資管、應化、傳播、視傳、工設、建築、工管、營建、資工、都景、資通、生科所、設計所、建都所、資科所、室設學程
幼保、會計、休閒、財金、保險、企管、應外、社工、行銷、老服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極重、重度殘障)
55,791
48,516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中度殘障)
38,979
33,886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輕度殘障)
22,274
19,364
低收入戶子女
55,791
48,516
原住民學生
22,832
20,405
現役軍人子女
12,456
11,899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
16,705
14,523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遺族
19,330
18,008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遺族
提出申請後須報部核准
提出申請後須報部核准
1.原住民學生及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之減免金額,依97學年度公立學校之減免標準。
2.減免申請相關問題,請洽生活輔導組分機(5017)何逢全老師洽詢。
各類學生申請就學減免應檢驗證件及注意事項
申請類別(請勾選)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c 軍公教遺族子女c半公費 c全公費
(新生須另填部頒申請書報部核准)
c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撫卹令(須有學生名字,繳交影本,開學後查驗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學雜費收據學生收執聯正本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學生個人印章(第一次辦理需繳交)
c 現役軍人子女(減免3/10學費)
軍人身份證、軍眷補給證(繳交影本,開學後查驗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學雜費收據學生收執聯影本(開學後繳交給班代)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c 原住民學生(依部頒規定標準核減)
戶籍謄本或族籍證明(三個月內)
學雜費收據學生收執聯正本(開學後繳交給班代)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c 身心障礙學生 c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c 重度、極重度(學雜費全免)
c 中度(減免7/10學雜費)
c 輕度(減免4/10學雜費)身心障礙手冊(繳交影本,開學後查驗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學雜費收據學生收執聯正本(開學後繳交給班代)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c 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之全額)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須有學生名字)
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學雜費收據學生收執聯正本(開學後繳交給班代)
c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減免3/10學雜費)
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
學雜費收據學生收執聯正本(開學後繳交給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