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2.06 內政部令:訂定「九二一震災重建新社區開發住宅設計準則」

 

一、總則

(一)    適用範圍

九二一震災重建區新社區住宅之設計除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外,應參本準則辦理之。

(二)    住宅類型

住宅類型以二層樓至四層樓之透天型式住宅為主,並得配合實際需求規劃公寓式或高層集合住宅。

(三)    社區意識

為凝聚社區共識,新社區住宅規劃應以能反應地區特性及提升社區意識之設計為原則。

 

 

二、建築設計

(一)    建築配置

1.      建築簇群以鄰里單元配置為原則,每一鄰里單元規模應適中,且同一類型住宅以集中配置為原則。

2.      公寓式之連棟住宅,其正面長度不得超過八○公尺,若超過,其底層應留設通道前後連通。

3.      住宅配置應考量建築物內外各空間活動頻率、強度及私密性等因素,對於易受干擾之空間,可配合植栽配置,以降低其噪音干擾及確保其私密性。

(二)    外部空間

1.      簇群包被之外部空間,應配合建築量體,塑造為符合人性感觀尺度之舒適空間。

2.      靠近中庭部分以配置低樓層建築物,越往外圍依次遞增其量體高度為原則,或採用退縮高度方式,以避免造成中庭空間之壓迫感。

3.      外部空間應避免分割零碎,且其間應有適當的步道系統予以聯接,為提高使用性,可考量於中庭或開放空間設置具有頂蓋之迴廊,其迴廊與建築物相接時,其度不得超過三公尺,連接部分不超過基地面積百分之五時,不計入建蔽率或容積率。

(三)    通路

1.      基地內主要適路之寬度應至少為六公尺,以供緊急救難車輛直接通達各住宅單位。

2.      各鄰里單元出入道路審以環狀道路設計為原則,並可連接至各住宅單元,避免死巷或囊底路型式,其與主要首路連接處,應設置有減緩車速之裝置。

3.      行人活動軸線或人行步道空間應與相臨街廓聯接,其與主要道路交會時,宜採立體交叉方式,並應考量腳踏車與殘障者通行之便利性與安全性。

(四)    造型

1.      應將當地自然人文景觀、地方文化特性、歷史傳承或建築意象等元素適度反應於建築造型上。

2.      建築物造型、量體比例及開口部設計應與鄰近建築物相調和。

3.      各住棟應考量利用量體高低配置、立面、顏色變化、植栽或住棟出入口意象元素,以方便住戶之辨識。

(五)    色彩

1.      不同簇群或區位之建築物可考量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但不宜採用對比過大之顏色。

2.      色彩與外牆材料密切關連,且以自然色系為原則,並應儘量使用建材本身的色彩,減少飾面塗裝之油漆或塗料。

3.      建築物色彩應使用和緩之色系,且需不易褪色、耐髒。於入口或節點處可適量使用亮度較高之色彩,以營造視覺景觀之吸引力。

(六)    材料

1.      應考量當地地方文化特性、歷史傳承或建築意象之表達。

2.      建築物外牆應儘量避免使用金屬或高反射性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