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公佈欄

公告日期: 2010/03/15
獎學金名稱: 98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安定就學措施計畫」(到99年4月15日截止)
公告單位: 學務處生輔組
公告內容:
一、依教育部99年1月12日台高(四)字第0990003616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

現行非自願離職失業達6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可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相關網址: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

教育部為加強協助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學生,放寬補助資格並擴大辦理,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連續且超過1個月以上,未逾6個月者可申請失業家庭子女補助。

(一)提出申請學生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學系)。

(2)申請人於98年9月1日起至99年3月1日期間,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連續且超過1個月以上,未逾6個月者。

(3)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列計範圍包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二)補助金額: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每人每學期補助5,000元。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每人每學期補助10,000元

(三)申請限制:
(1)學生之父母均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僅得以其中一人之身分請領。
(2)政府各類助學措施擇一申領: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學生申請程序

(1) 受理申請時間:98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案自開學日起至99年4月15日截止。

(2) 應檢附表件:
A.申請表(如附表)
B.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站(中心)開立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失業認定聯」為認定標準】。
C.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清單。
D.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三、相關資料詳如附檔,請參閱。

四、如有任何疑問可電洽

日間部承辦人:何逢全先生 分機5018。
進修部承辦人:黃彥群先生 分機4632。
相關檔案: 980415.rar
相關連結: 沒有相關連結

回營建工程系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