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獎助學金公佈欄 |
||
| 公告日期: | 2010/06/07 | |
| 獎學金名稱: | 「日間部」99學年度第1學期減免學雜費開始收件6月7日至6月25日止 | |
| 公告單位: | 學務處生輔組 | |
| 公告內容: | ||
| 一、依教育部規定申請各類減免學雜費學生(不含延修生,除身心障礙學生,延修身份亦可申請),每學期皆須自行提出申請。 二、申請99學年度第1學期減免學雜費請注意申請時間,逾時無法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請於民國99年6月7日(星期一)至99年6月25日(星期五),持相關文件於上班時間(上午8:00∼下午5:00)至行政大樓1樓生輔組辦理,請同學勿集中在最後一週繳件,易造成申請擁塞,耽誤同學等待時間。 三、自98學年度起,身障人士子女及身障學生身份辦理學雜費減免須查核家庭年所得,家庭年所得不得起過220萬元(家庭年所得列計範圍為父、母親、學生本人及配偶)。 四、同時具有多項減免身份者,僅能擇一辦理,欲辦理休退學者請勿辦理。 五、學生各類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如附檔或至學務處生輔組網頁下載;若有疑問,請洽承辦人何逢全先生,分機5018。 六、各類身份申請文件如下: (一)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學生各類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如附檔)。 2.身心障礙手冊(繳交影本開學後查驗正本,手冊可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3.戶籍謄本1份正本(3個月內,含學生本人及父母,可至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4.家長或本人現任公職者,須附未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二)身心障礙學生: 1.學生各類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如附檔)。 2.身心障礙手冊(繳交影本開學後查驗正本,手冊可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3.戶籍謄本1份正本(3個月內,含學生本人及父母,可至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4.家長或本人現任公職者,須附未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三)低收入戶學生: 1.學生各類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如附檔)。 2.98年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1份。(證明書上須有學生名字,有效日期須至99年12月31日,可至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3.戶籍謄本1份正本(3個月內,含學生本人,可至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原住民學生: 1.學生各類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如附檔)。 2.戶籍謄本1份正本(3個月內,含學生本人,可至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3.家長或本人現任公職者,須附未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五)現役軍人子女: 1.學生各類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如附檔)。 2.軍人身份證、軍眷補給證(繳交影開學後查驗正本)。 3.戶籍謄本1份正本(3個月內,含學生本人及父母,可至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4.家長或本人現任公職者,須附未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六)給卹期滿、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 1.學生各類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如附檔)。 2.撫卹令(須有學生名字,繳交影本開學後查驗證本)。 3.戶籍謄本1份正本(3個月內,含學生本人及父母,可至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4.家長或本人現任公職者,須附未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 1.學生各類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如附檔)。 2.特殊境遇婦女身份證明文件(證明書上須有學生名字,有效日期須自99年12月31日,可至各鄉、鎮、市公所申請)。 3.戶籍謄本1份正本(3個月內,含學生本人及父母,可至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
||
| 相關檔案: | 990625.pdf | |
| 相關連結: | 沒有相關連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