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8月17日幹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動物保護志工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希望能用溫和人道而有效之管理方式,取代殘忍的捕犬,進而喚起師生尊重生命的意識。藉由參與義工活動,結合各方愛心
朋友,用智慧、耐心及在社團所培養之能力;為無法爭取權利的動物們,盡己之心,發揮並傳承義工精神。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朝陽科技大學校區。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是對於”保護動物”議題有興趣的校內老師與學生們都可以登記成為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會議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決議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和副社長。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
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
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活動長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兩個月,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每學
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正式辦理移交。
第十二條 本社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決議執行之,召開會議時間次數由社長與幹部共同決定。
第十三條 本社會議程序如下:主席報告、幹部報告、提案討論、臨時動議、主席結論。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四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出(註:副社長由社長指定產生或
選舉產生,由社團自行決定),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第十五條 本社設下列各幹部。其各幹部職權如下:
(一)活動長:總理本社活動事宜。
(二)副活動長:協助活動長執行職務。
(三)實務長:總理本舍犬隻送養事宜。
(四)副實務長:協助實務長執行職務
(五)總編輯:總理本社團宣傳事宜並負責編輯「朝陽汪汪新鮮報」。
(六)美宣長:總理本社團之美工、設計事宜。
(七)財務長: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八)文書長:總理本社團之文書、會議紀錄事宜。
(九)資訊長:總理本社團之網路、網站管理事宜。
第十六條 本社幹部任期均為一學年。
第十七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幹部。
第十八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新社員收取新臺幣400元,
舊社員新台幣200元。
(二)學校補助。
(三)義賣及捐款。
(四)其他。
(五)經費由財務長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決議應由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過:
(一)本社各項社務細項另定之,經幹部會議通過即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社其它章程與社章牴觸者無效。
(三)本社社章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報校方課外活動組備案,修改時亦同。
(四)本社社章由幹部會議解釋之。
第二十一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
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二十二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第二十三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在社成員如有妨礙社務進行或損害本社名譽者,得
經三分之二以上幹部決議,予以警告或退社。
本章程草案訂定於民國97年8月17日
朝陽科技大學動物保護志工社 41349
台中縣霧峰鄉吉峰東路168號 TEL:886-4-23323000 FAX:886-4-2332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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