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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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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例言
- [摘]道宣律師以大乘義,釋通聲聞乘的四分律,其中最著者為南山三大部。
- 弘一法師為在家居士所應學者編輯本書,計有宗體、持犯、懺悔、別行四篇,其內容主要擷取自南山三大部及靈芝律師對該部的註釋。
- [編]數年已來,欲於南山律中摭挈其為在家居士所應學者,輯為一部,名曰南山律在家備覽。
- 老病因循,卒未成就。今先輯略編,別以流通。雖文不具足,義未詳釋,而大途略備,即此亦可闚見廣本之概致焉。
- [釋]摭:拾起、摘取;挈:提、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
- [釋]常備閱覽。廣本:南山律在家備覽。
- [編]所云南山律者,唐道宣律師居終南山,後世因稱其撰述曰南山律。
- 南山以法華、涅槃諸義,而釋通四分律。貫攝兩乘,囊包三藏、遺編、雜集,攢聚成宗。
- 其撰述最著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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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略云事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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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含註戒本疏(釋南山所集含註戒本,略云戒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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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隨機羯磨疏(釋南山所集隨機羯磨,略云業疏),
- 世稱為南山三大部。
- 雖正被僧眾學習,而亦兼明三歸、五戒、八戒等。
又法體、持犯等諸義章,亦多通於五、八戒也。
- 逮及北宋,元照律師居錢塘靈芝寺,中興南山律宗。撰資持記以釋事鈔,撰行宗記以釋戒疏,撰濟緣記以釋業疏。
- 今輯南山律在家備覽,即據已上諸書而為宗本,併採擷南山拾毗尼義鈔、釋門歸敬儀、靈芝芝苑遺編等,以為輔助。
- 是編兼收南山、靈芝二家撰述,而唯標云南山律者,以靈芝撰述皆依南山遺範發揚光大,纘述相承,故唯標云南山律也。
- 若爾,何以榑桑學者謂南山宗唯識、靈芝宗法華耶?
- 答:是蓋唯闚一斑,未及全豹也。
- 南山三觀雖與唯識近似,
- 然如戒體顯立正義中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
- 又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等。
- 如是諸文,實本法華開顯之義,蓋無可疑。
- 惟冀學者虛懷澄心,於南山、靈芝諸撰述等,精密研尋,窮其幽奧,未可承襲榑桑舊說,輕致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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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攢聚:緊密的聚集在一起。纘:繼承(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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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南山:指道宣律師
。法華經、涅槃經。大小兩乘。業:羯磨。榑桑:日本。
- [編]南山撰述中引文,多以略稱。
其僅標
- 律云或四分者,即四分律;十誦者,即十誦律;僧祇者,即僧祇律;五分者,即五分律;善見者,即善見律毗婆娑;
母論者,即毗尼母論;
- 了論者,即二十二明了論,或此論疏;多論或婆論者,即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伽論者,即薩婆多摩得勒伽;五百問者,即五百問論。
- 以上皆律部重要之典籍。
- 此外如善生,即優婆塞戒經;智論,即大智度論;成論,即成實論等。
- 其所引文,每與現今流傳藏本稍有不同。或是古藏異本,或轉錄他師撰述中文,或為隨宜刪節,或以釋義參入。
- 恐後之學者於是致議,故預辨明以遮疑難。
- [編]南山、靈芝所釋法相名義,頗有與常途異者。是或別有所據,或隨宜會通。學者於此,未可膠執成見,應善分別觀之。
- [編]是編分為四篇:一、宗體篇,二、持犯篇,三、懺悔篇,四、別行篇。
- 於篇中復分為門,再分為章、節、項、支、類、端、目,以示次第。其標分之名目,或依鈔、疏原文,或隨宜酌定。
- [編]是編所錄諸文,雖或加刪節,而不失原文大意。於諸文末,註明出處。所指卷數,三大部及記據津刊會本,其他亦據津刊者言。
- [編]錄寫諸文,皆於上下用『』記號,以示起訖。記號之中,若有雙行小註,皆是原文。或須別附以說明者,則於記號之外,以小字另行書寫。
- [編]諸文上端皆冠以▲、△記號。
- 冠以▲者,示此文別起;冠以△者,示與前義有所關係。
- 其△記號下,有續云、又云之別。續云者,示此文與前段相續;又云者,示此文與前不相續,而義有關係。
- [編]凡記文釋上鈔、疏文者,又戒疏釋上含註戒本文、業疏釋上隨機羯磨文者,皆與上文連寫,不冠以記號。或有旁引他文以釋者亦爾。
- [編]諸文有稍難識別者,或數段文相續者,則於記中略錄科文。
- 於大科旁加==記號,於小科旁加——記號。
- 大科者,總括一段之文;小科者,於一段文中復加分析。
- 若有數段文相續,而科文繁雜未易分辨者,別錄科表,以小字列於文後,俾備對閱。
- [編]凡記中牒鈔、疏文,用◊記號,但易見者不標。又戒疏牒含註戒本文,或業疏牒隨機羯磨文者,亦復如是。
- [編]凡別編錄圖表或附以說明等,皆低格小字而示區別。
- [編]南山之文古拙,而義賾隱。後之學者,未可畏難,淺嘗輒止。宜應習覽,自易貫通。
- [釋]賾:幽深玄妙的事物(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
- [編]養疴山中,勉輯是篇。偶有疑義,無書可考。益以朽疾相尋,昏忘非一。舛偽脫略,應所未免。率為錄出,且存草稿,重治校訂,願俟當來。
- [釋]舛偽:錯誤(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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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藏經會謹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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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案例言之末,泉州所藏原稿附記云:「二十九年歲次壽星 月
日,輯錄宗體篇竟,并識。沙門善夢,時年六十有一,居毗湖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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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言所謂養疴山中勉輯是篇者,即指宗體篇而言。其後續輯持犯、懺悔、別行三篇,一依宗體篇例。故大師寫定原稿寄滬時,刪此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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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原稿寄滬後未即印行,大師復就泉州藏稿加以補正。故編校是書,參合滬、泉兩稿,互相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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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九二、九三兩頁,依事鈔所列二表,即從泉稿增入者。餘詳別行篇末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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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六頁八行無妨福善下,泉稿空一格,於例尤合。因已從滬稿製版,難以改正,并識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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