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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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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成唯識論,護法等菩薩造,三藏法師玄奘譯。
- [記]成唯識論述記,窺基法師撰。
- [凌波講記]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于凌波居士講。
[教證唯識:由何有情生死相續?]
- [論]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
- 頌曰:由諸業習氣、二取習氣俱,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由諸業習氣、二取習氣俱,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 [論]論曰:
- 諸業謂福、非福、不動,即有漏善、不善、思業。
- 業之眷屬亦立業名,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 此雖才起無間即滅,無義能招當異熟果。
- 而熏本識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說為習氣,
- 是業氣分,熏習所成,簡曾、現業,故名習氣。
- 如是習氣展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 相見、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彼取皆二取攝。
- 彼所熏發,親能生彼本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
- 此顯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
- 俱謂業種、二取種俱,是疎、親緣互相助義。
- 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餘異熟者,謂後後生業異熟果。
-
雖二取種受果無窮,而業習氣受果有盡,由異熟果性別難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
- 由感餘生業等種熟,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
- 由斯生死輪轉無窮,何假外緣方得相續?
-
此頌意說:由業、二取,生死輪迴皆不離識,心、心所法為彼性故。
[科]諸習氣總有三種:
- [論]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
- 然諸習氣總有三種:
- 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各別親種。名言有二:
- 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音聲差別;
- 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
-
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 二、我執習氣,謂虛妄執我、我所種。我執有二:
- 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
- 二、分別我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
-
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
- 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業;
- 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業。
-
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
應知我執、有支習氣,於差別果是增上緣。
- 此頌所言
-
業習氣者,應知即是有支習氣;
-
二取習氣,應知即是我執、名言二種習氣。
-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 [論]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
-
發業、潤生煩惱,名惑;能感後有諸業,名業;業所引生眾苦,名苦。惑、業、苦種,皆名習氣。前二習氣,與生死苦為增上緣,助生苦故。第三習氣,望生死苦能作因緣,親生苦故。頌三習氣,如應當知:[3]惑、苦名取,能、所取故。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謂從無明乃至老死,如論廣釋。
然十二支,略攝為四:
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能引識等五果種故。
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前二支所引發故。
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三種。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
《集論》說識亦是能引,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異熟識種,名色攝故。經說識支通能、所引,業種、識種,俱名識故;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由斯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說生、引同時;潤、[4]未潤時必不俱故。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生、老死故。
謂緣迷內異熟果愚,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引發親生當來生、老死位五果種已,復依迷外增上果愚,緣境界受,發起貪愛,緣愛復生欲等四取,愛、取合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俱能近有後有果故。有處唯說業種名「有」,此能正感異熟果故。復有唯說五種名有,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是愛、取、有近所生故。
謂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病何非支?不遍、定故。老雖不定,遍故立支,諸界、趣、生除中夭者,將終皆有衰朽行故。
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定故立支,胎、卵、濕生者,六處未滿,定有名色故。
又名色支,亦是遍有。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故。初生無色,雖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處故;由斯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
愛非遍有,寧別立支?生惡趣者,不愛彼故。
定故別立,不求無有生善趣者,定有愛故。不還潤生,愛雖不起,然如彼取,定有種故。
又愛亦遍,生惡趣者,於現我境,亦有愛故。依無希求,惡趣身愛,經說非有,非彼全無。
何緣所生立生、老死?所引別立識等五支?
「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
謂續生時,因識相顯,次根未滿,名色相增;次根滿時,六處明盛;依斯發觸,因觸起受;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因為五。果位易了,差別相故,總立二支,以顯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
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而發業位無明力增,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廣如經說。
於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溉灌方生「有」[1]芽。且依初、後,分愛、取二,無重發義,立一無明。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諸緣起支皆依自地?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如下無明發上地行。不爾,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無明猶未起故。
從上、下地生[A1]下、上者,彼緣何受而起愛支?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現、若種,於理無違。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九實、三假。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三相位別,名生等故。
五是一事,謂無明、識、觸、受、愛五;餘非一事。
三唯是染,煩惱性故;七唯不染,異熟果故;七分位中容起染故,假說通二,餘通二種。
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
六唯非色,謂無明、識、觸、受、愛、取;餘通二種。
皆是有漏,唯有為攝。
無漏無為,非有支故。
「無明」、「愛」、「取」,唯通不善、有覆無記;「行」唯善、惡;「有」通善、惡、無覆無記;餘七唯是無覆無記。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麁、苦等六種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
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不迷求故。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故;餘九皆通見、修所斷。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
論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已斷一切支一分?又說[2]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不言潤生唯修所斷,[3]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
由此故知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
又染污法自性應斷,對治起時彼永斷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非性應斷,不違道故。然有二義說之為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4]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依離縛斷,說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依不生斷說諸惡趣、無想定等,唯見所斷。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十樂、捨俱,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容捨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
十一少分壞苦所攝,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說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捨受說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如壞苦說。實義如是,諸聖教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
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
諸支相望,增上定有,餘之三緣,有無不定。契經依定,唯說有一。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義。若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作因緣。餘支相望,無因緣義。而《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無明時,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瑜伽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依現愛、取,唯業有說。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有餘二緣。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有所緣緣。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此中且依隣近、順次、不相雜亂,實緣起說。異此相望,為緣不定。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無明、愛、取,是惑所攝;行、有一分,是業所攝;七、有一分,是苦所攝。
有處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依「業有」說故。有處說識業所攝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
惑、業所招獨名苦者,唯苦諦攝,為生厭故。
-
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 [論]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緣,不待外緣,故唯有識。
- 因謂有漏、無漏二業正感生死,故說為因;
-
所以者何?
- 生死有二:
- 一、分段生死,
-
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由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麤異熟果,
-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
-
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
- 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難測,名不思議。
- 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
- 如契經說:
- 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續後有者而生三有。
- 如是無明習地為緣,無漏業因,有阿羅漢、獨覺、已得自在菩薩,生三種意成身。
- 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本,如變化故。
- 如有論說:聲聞無學永盡後有,云何能證無上菩提?
- 依變化身證無上覺,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 [外人]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
- [論主]如諸異生拘煩惱故。
- [外人]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 [論主]誰言實感?
- [外人]不爾,如何?
- [論主]
- 無漏定願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長時展轉增勝,假說名感。
- 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力,非獨能感。
- 然所知障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 [外人]何用資、感生死苦為?
- [論主]
- 自證菩提,利樂他故。
-
謂不定性獨覺、聲聞及得自在大願菩薩,已永斷、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
-
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勝定願力,如延壽法資現身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
- [外人]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 [論主]
-
既未圓證無相大悲,不執菩提、有情實有,無由發起猛利悲願;
- 又所知障障大菩提,為永斷除留身久住;
-
又所知障為有漏依,此障若無彼定非有,故於身住有大助力。
- 若所留身,
- 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二乘、異生所知境故;
- 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非彼境故。
-
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異熟果攝,於無漏業是增上果。
- 頌中所言
- 諸業習氣,即前所說二業種子;
- 二取習氣,即前所說二障種子,俱執著故。
-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 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
- 雖亦由現生死相續,而種定有,頌偏說之。
- 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
- 現異熟因,不即與果。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不待外緣,既由內識,淨法相續,應知亦然。
- 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有無漏種,由轉識等數數熏發,漸漸增勝,
- 乃至究竟得成佛時,
- 轉捨本來雜染識種,轉得始起清淨種識,任持一切功德種子。
- 由本願力盡未來際,起諸妙用,相續無窮。
- [論]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三性義]
-
[論]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
-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所以者何?
- [記]今難意云:若離內識外法無者,但有一性不應說三,經既說三故非唯識。
- 頌曰:
- 由彼彼遍計,遍計種種物。此遍計所執,自性無所有。
- 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
- 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
[由彼彼遍計,遍計種種物。此遍計所執,自性無所有。]
- [論][略解初頌]論曰:
-
[難陀等解]
- 周遍計度,故名遍計;品類眾多,說為彼彼,謂能遍計虛妄分別
。
- 即由彼彼虛妄分別,遍計種種所遍計物,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 [記]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計而非遍故。
- 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別:
-
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遍廣緣,而不計執者;
- 有計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
- 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六識等;
- 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
-
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
-
妄分別故,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所執也。
-
此體是何?此性即是所虛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
-
上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起計失。
- 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種種?
- 答:隨能計心故說為物;心多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
-
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
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 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無。
-
[第二師釋]或初句顯能遍計識,第二句示所遍計境,後半方申遍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 [記]所依執處與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
- [論][廣能遍計]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
[安慧等師]有義:
- [標宗]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計。
- [記]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 [立證]虛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現故,說阿賴耶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 [記]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虛妄分別;若不執心名妄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楞伽、中邊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
-
聖教中說二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
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等,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
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種第八不緣,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
-
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說第八緣相、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說緣遍計種,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慧等師義。
-
[護法等師]有義:
- [標宗]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
- [記]全非五、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
- [立證]
-
唯說意識能遍計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計度分別能遍計故,執我、法者必是慧故,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
不說無明有善性故,癡、無癡等不相應故,不見有執導空智故,執有、達無不俱起故,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 [記]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
-
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
第七名意,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誰言不說?
-
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
-
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
-
安慧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說,非餘不計。
-
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不說。
-
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 五、八既無計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
-
攝論本第四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
- 若爾,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
-
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爾。
-
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為正解。
- 前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麁高,五、八即無
。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亦何爽?
-
雖攝論約麁計度分別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
-
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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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
- 後難之云:非五、八識�睇P慧俱,寧容有執?
- 前師云:若計度慧麁五、八無,細者亦有。
- 若爾,何故慧數非是遍行?
-
我、法二執必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
- 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
- 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無明性便相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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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等論皆不說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內而說有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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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為善,行相輕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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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違之法不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癡、無癡等例亦應然。
-
若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癡相輕微,名無癡者。
-
若無漏心,必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
又加行心隨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名為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
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 ,如善、惡等。
-
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
-
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妄分別?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 [會違]
- 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名虛妄分別。
- 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攝,勿無漏心亦有執故、如來後得應有執故。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 雖說藏識緣遍計種,而不說唯,故非誠證。
- [記]為會彼云: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
-
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中邊第一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
諸有漏心,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
-
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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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為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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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地第七但說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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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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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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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俗智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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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譬喻,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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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餘心、心所。
-
難云: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
-
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
-
本業瓔珞經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安陀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
-
前師難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
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復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 [總結]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計。
- [記]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
- [論][廣彼彼]識品雖二,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遍計不同,故言彼彼。
- [記]識品雖二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但言二等。攝大乘第四說,遍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
- [論][廣所遍計]次所遍計自性云何?
- 攝大乘說是依他起,遍計心等所緣緣故。
- 圓成實性寧非彼境?真非妄執所緣境故。依展轉說亦所遍計。
- 遍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
- [記]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緣緣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為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說依他性是所遍計。
-
七十六說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下當知。亦以彼為疎所緣緣,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極疎遠故。
-
依他是妄,可計少分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遠亦不遮。
-
所執雖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所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緣緣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
-
何故七十四又說: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以無相故,言「俱非境」。
-
似相分者,非無法故。無法非所緣緣,所緣緣者,必是有法。
-
彼性可言「所緣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緣」,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說為非境,是故此性說為應知。
-
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說「遍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
-
佛知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緣?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
- [論][遍計所執
相對依他起]遍計所執其相云何?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 [安慧等師]有義:
- [標宗]
-
三界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虛妄熏習,雖各體一而似二生:謂見、相分,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有、理無,此相說為遍計所執。
- 二所依體實託緣生,此性非無
名依他起,虛妄分別緣所生故。
- [記]諸心、心所雖各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相分。諸經論中說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
,中邊等說為計所執。
-
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虛妄分別種子緣生故。
-
此師意說: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故。
- [引證]云何知然?諸聖教說:虛妄分別是依他起,二取名為遍計所執。
- [記]云何知彼二分非有?虛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云:虛妄總類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顯揚十六云: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
-
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從因緣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
-
舊中邊頌云:無二有此無,長行云:無二者,謂無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有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
- 今此第一,即安慧等多師並說此義。
- [護法等師]有義:
- [標宗]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
亦依他起。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計所執。
- [記]見、相二分因緣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執定實為有為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為一為異、為俱不俱等。此以有無為一偏句、一異為二偏句為首,俱、不俱通二處。
- 此二見、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緣生二法名遍計所執。
- 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 [引證]諸聖教說:唯量、唯二、
唯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相等四法、十一識等,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
- [記]攝大乘論第四卷說:唯識、二、種種。彼云唯識,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種種行相而生起故。
- 由有相、見得成二種,故見、相分是依他起。
-
佛地經說:「現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
- 又種種者,是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說。
- 論言等者等相識等[1]色處等。
- 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
-
十一識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數;八、處;九、言說;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識。
-
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六內界為性。
-
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說相現,說名言說;
-
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說。
-
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說識、善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
-
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說為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者,等相識等色處等。
- [釋]相等四法:相、名、分別、正智。
- [破斥]
-
不爾,無漏後得智品二分應名遍計所執。許應聖智不緣彼生,緣彼智品應非道諦;不許應知有漏亦爾。
-
又若二分是遍計所執,應如兔角等非所緣緣,遍計所執體非有故。
- 又應二分不熏成種,後識等生應無二分。
- 又諸習氣是相分攝,豈非有法能作因緣?
-
若緣所生內相、見分非依他起,二所依體,例亦應然,無異因故。
- [記]
-
若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立量云: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
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漏心。
-
若許無漏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不緣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緣相生便計所執,能緣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故,如有漏心。
-
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漏心。
-
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緣緣,彼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計二分非所緣緣,所緣緣者,陳那破他就他為論,我既唯識,何藉緣生?
-
所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即後識等應無二分。
-
然彼所計,所有二分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便計所執,故為此難。
- 不爾,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
-
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
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分緣仍非相分,今說自宗言「相分攝」,故為此難。
-
從緣所生不離於識內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彼此可別。
- 若心外二分非因緣生,可非依他起。
-
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為例。例之應立量云:因緣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緣種子生故,如自證分。
-
又唯自證分,如何緣證自證?如何緣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緣故,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證不自內緣,亦見分攝。
- [結正]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他起,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 [記]解二句為二。若為初性及依他起合為門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他。
-
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教不違理故。
-
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答問其相,二師異說有體、無體寬狹不同。辨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并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
- [論][圓成實
相對依他起]
-
[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
-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應知且說染分依他,淨分依他亦圓成故。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是則一切染
、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
[記]自下解第二頌第二句。釋頌中緣所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
釋分別字唯局有漏,兼顯不說淨分所由,或從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
-
今此頌中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緣所生,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
-
此中依他唯說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
第二又解,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此中通說,非由淨故便不緣慮,言能緣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名分別故。
-
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
-
答曰:不然。說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門故。
-
問:若爾,何故致能緣言?
-
答:顯能緣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緣慮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緣,不離心等故亦此攝。
- [圓成實]二空所顯圓滿
、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顯此遍、常,體非虛、謬,簡自、共相、虛空、我等;無漏有為離倒、究竟、勝用周遍,亦得此名。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 [記]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依二空門所顯真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三義,名圓成實。
-
如何真如具此三義?由此真如,一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虛謬,諸法真理,法實性故。
-
且言體遍欲顯何義?遍簡自相。諸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諸法。
-
常顯何義?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說。
-
又非虛、謬言,意顯何等義?非虛、謬簡虛空、我等。
-
小乘、外道執虛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法。說彼虛、謬非法實性,故非虛言簡異虛空;非謬之言即簡我等,等妄執故。
-
又言等者,等衛世師「大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遍,又體是常。今言彼體是虛、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
- 即唯真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
-
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如何亦是圓成實攝?
- 淨分有為亦具三義:
- 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
-
二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究竟故,是成義;
-
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切染法,普緣諸境緣遍真如,故言第三勝用周遍,是圓義。
-
由具三義與真如同,故淨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
-
舊中邊上亦說,無為無變、無倒、成就入真實性。
-
一切有為皆道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故,得入真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虛、謬義;成就者,遍義。
-
由上三義,真如名成實。淨分依他但有體遍,俱無顛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
-
新翻中邊第二卷云:「真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為總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
-
攝論四說,何緣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所緣,即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非虛、謬,諸法實性。
-
今彼論中但當真如圓成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通攝義皆同也。
-
雖有、無為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今頌中說初,非後。
-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
-
[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
- 此即於彼依他起上,常遠離前遍計所執,二空所顯真如為性。
- 說於彼言: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常遠離言:顯妄所執能、所取性理�瓻D有;前言:義顯不空依他
,性顯二空非圓成實,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 [記]次解於彼及第四句。初總,後別。
-
此總解也。此圓成實於前所說彼依他起上,於一切時常無第一遍計所執。常是�皒q,一切時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為初,故名前也。
-
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性。
-
梵云瞬若,此說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為空,故依空門而顯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圓成實。
-
問:空為門者,為智是空,空為異智?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緣彼空之時,顯此真如故。
-
下重釋第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
-
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
-
言不離者,即於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
-
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
-
故於彼言顯不即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
釋第四句常遠離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畬伂L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
-
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遍計所執依他前說,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
-
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已,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為所由,如方顯故。
-
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真如離有及離無相,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體,故致性言,深為有用。
-
真如離空,名空性;真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說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
-
此意總顯圓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遮、表門皆有所以。
-
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性體訖。
[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
- [論][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
- 異應真如非彼實性;不異此性應是無常,彼、此俱應淨、非淨境,則本、後智用應無別。
- 云何二性非異、非一,如彼無常、無我等性?無常等性與行等法,異應彼法非無常等;不異此應非彼共相。
- 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法與法性理必應然,勝義、世俗相待有故。
- [記]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之。下解第三頌中初三句。
-
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無體,故但對二。
-
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真如應非彼之實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真如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
又釋一義。依他彼,真如此,既體一俱應是淨、非淨境,以體一故。
-
中邊第一云:「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正與此同。
- 七十四說:唯此真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智境。
-
又依他境體不淨,真如境體是淨,二性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真如境體應不淨。
-
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真如應亦然。既爾,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智本緣如,亦緣依他故;後得緣依他,亦緣真如故。
- 此約見分以為妨難,故二無別。
-
攝論云: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緣相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異、非不異。
-
世親云:謂意識是遍計,此依他起為所取、所緣境性能生遍計,是故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為境生遍計心義名計所執性,即釋遍計所緣相故。
-
是所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緣彼相貌為所取境為所遍計。
-
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性,謂依他起為遍計心之所緣故;亦名計所執。前即為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為計心之所緣故名計所執。
- 總解本論,是一義也。
-
無性云: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故。彼既是無,望何為異?
- 非不異者,有與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
- 故彼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為一解。
-
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執,遍計所緣相故,即是依他為計所執之所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
-
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為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云:由此意趣假說依他為計所執。
- 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訖。
-
下釋下第三句。此問譬喻。頌言如無常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
若定異者,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黃以是異故;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
結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
-
謂若有俗理必有真,若無真時待何為俗?非龜毛望兔角可說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真時理必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為真?
-
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為俗,真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為真,俗家真故。
- 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非一。
- [論][非不見此、彼]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
-
未達遍計所執性空,不如實知依他有故。無分別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
雖無始來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而我、法執�畯悁甈G,不如實知眾緣所引自心、心所虛妄變現,猶如幻事、陽焰、夢境、鏡像、光影、谷響、水月、變化所成,非有似有。
-
依如是義,故有頌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 [記]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初也。
-
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慧親所得義。
-
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他起。即一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但說非不見此彼。
-
要達真理方了依他,寧說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說亦不相違。
- 如世有人親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 釋此所以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
-
地前等位未達遍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依他。
- 今從所無門說,故言:了所執空知依他有。此却解也。
-
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執性空真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為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
-
問:既要知真方了事俗,為俱?為後?先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炎八喻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
下成前也。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畯扆_故,不知自心、心所虛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
-
謂無始來見分緣自相分,自證緣自見分,亦緣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緣自自證故,故言緣自相、見分等。
-
由我、法執第七識等三性之心�畯悁甈G,不如實知自心虛妄如幻事等。
-
此顯依他非真實有,舉喻以成,如大般若廣說其相。攝大乘說:
- 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
- 云何無義心、心所轉?為此說陽焰。
- 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為此說夢境。
-
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差別而生?為此說鏡像,彼言影像。
- 云何無義種種識轉?為此說光影。
- 云何無義種種言說戲論相轉?為此說谷響。
- 云何無義而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為此說水月。
-
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為辨有情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為此說變化。
- 彼世親、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
-
中邊論中亦有八喻,喻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喻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虛妄有似彼真有,故說依他非有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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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厚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見真已後見依他,與長行同。
- 此上文段,准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也。
[三性亦不離識]
- [論]此中意說:三種自性皆不遠離心、心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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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心、心所及所變現,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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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夫於此橫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華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遍計所執;
- 依他起上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等真性名圓成實。
- 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 [記]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三:初總,次別,後結。此下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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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心、心所即自證分,及所變現即相、見分,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愚夫等不了謂為實有,故名誑惑,名依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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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依他,橫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異、或俱、或不俱;或是實、或是不實、或俱、或不俱如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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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此有無、一異為首,俱、不俱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無者名遍計所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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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執為圓成實故,從實為言但說依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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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說及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說也。實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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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依他起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圓成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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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總結也。故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性體相。
- 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性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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