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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唯識無境:唯遮外境,不遣相應。內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瞖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
- [論]安立大乘三界唯識,以契經說:三界唯心
。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此中說心,意兼心所。唯遮外境,不遣相應。內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瞖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
- [記]唯識二十論:唯者,獨但簡別之義。識者,了別詮辨之義。唯有內心,無心外境,立唯識名,至下當釋。
- 識即是唯,故言唯識,是持業釋。復言二十,是頌數名。合名唯識二十論者,帶數釋也。論如常釋,釋義及難,至文當敘。
- [記]將釋本文以三門辨:一、顯教時機教攝分齊,二、明論宗體造論所由,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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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顯教時機教攝分齊者,於中有三:一、辨時,二、辨機,三、辨攝。
- 先辨時者,如來說教總有三時:
- 初於鹿苑,說阿笈摩,有四諦教,破我有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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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於鷲嶺,說大般若,空二取教,破法有執。雖空、有教,能離斷、常,然未盡理、會於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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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於七處八會,方說三界唯心,雙離有、空,契中道教。即是花嚴、解深密等,空心外二取,破初有執;有內識一心,遣後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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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今此論,正處中道,是第三時,勝義教也。如解深密、瑜伽等說:先時所說一時、五時,皆無經教,不可依也。如別章中,已廣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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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辨機者,有情根性總有五種:謂三定性,一不定性,一總無性。於此五中,唯大乘定及不定性之所聽受,非餘聲聞、獨覺等性之所依信。
- 成唯識云:無性有情,不能窮底;趣寂種性,不能通達。所辨教理,無上乘故。說唯有一心,無心外境故。舍利弗等,如聾
、盲故。如成唯識義疏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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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教攝者,於三藏中,對法藏攝。於二藏內,菩薩藏收。十二分教,論議經攝。於五乘中,大乘所攝。此等教理,如別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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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明論宗體造論所由者,於中亦三:一、辨論宗,二、辨論體,三、辨造論所由。
- 初辨宗者,所明唯識,唯識為宗,離自所明,更無宗故。
- 次辨體者,體有四種,如餘處說。
- 攝相歸性,真如為體。
- 攝境歸識,以心為體。
- 攝假歸實,以聲為體。
- 性、相別論,即有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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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上緣,許佛說法,以佛無漏聲、名、句等為其教體;佛不說法,大定、智、悲為其教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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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因緣,隨佛說、不說,皆於能聽者,耳、意識上所變聲等為其教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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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論之本,謂即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然造論主,唯有說法,為增上緣,令聞者變。總合疎、親所緣緣為論,皆以聲、名、句、文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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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論說:說、聽俱以二事究竟:一者、聲,二、善字。此下文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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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說: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等。廣引教理,明此體性。如餘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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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辨造論所由者,然此無文,准餘論說。令法久住,利益有情,故造論也。或為令知第三時教,契會中道,造斯論焉。
- 或執外境如心是有,如薩婆多師等。
- 或執內心如境是無,如空見外道等。
- 或執諸識用別體同,如一類菩薩等。
- 或執離心無別心所,如經部等。
- 或執獄卒等是實有情,如大眾部等。
- 或說獄卒等非實有情,業生大種,大種相異,如薩婆多等。
- 或說獄卒等雖非有情,然熏習所起,非是識變,如經部等。
- 或執外境體是一物,如吠世師等。
- 或執境多念,心唯一剎那,如正量部等。
- 或執極微,有相資相為五識境,如眾賢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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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論師,皆由邪知、無知二種,於義不了,遂於二果覆障不證。
-
今為遮此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 隨下破中,一一別顯,故不預釋。
- 問:此與三十,意有何差別,乃更造論以明唯識?
- 答:彼三十論,廣顯自宗;此中二十,廣破外難。雖俱明唯識,二論有別也。
- 又彼三十,廣顯正義;此中二十,廣釋外難。
- 又彼三十,天親後造,有頌無釋;此中二十,天親先作,有頌有釋。
- 又明唯識二論雖同,開設千門令隨一入,故須別造二部論也。
- 又妙理幽玄,丁寧始顯;宗趣雖一,二論重明。
- 是謂二論緣起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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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依論所明判文別釋者,
- 菩提鶻露支,此云覺愛,先云覺熹,即魏時菩提流支法師,或云魏時有居士名般若流支,此云慧愛,所譯;
- 梁末陳初,有𤘽那羅他,此云家依,親依亦得,即真諦三藏也,並各翻此唯識二十。
- 覺愛法師,文多頌少;家依三藏,文少頌多。今此所翻,文頌析中。
- 且如覺愛法師,有二十三頌,一十八紙;家依法師,乃有二十四頌,總有九紙;今者新譯,有二十一頌,乃總八紙。
- 覺愛所翻第二十一引經之頌,餘二本無;家依所翻,初首二頌歸敬之偈,餘二本無。故知皆是譯家,增取釋文,翻之於論本也。
- 其次,最初立宗之偈,舊二論有,唯新論無。校三梵本,及勘題目,都不合有。
- 名唯識二十,何得有焉?覺愛增初一頌及第二十一偈;家依乃增初之三頌,故知所餘二十一頌,三論皆有,是根本文。
- 以二十頌顯暢唯識,是故名為唯識二十。末後一頌,結歎歸能,非明宗義。
- 由此於中文總有二:初、正辨本宗破計釋難,後、結已所造歎深推佛。
- [記]就初分中,大文有二:初、立論宗大乘三界唯識無境,後、即於此義有設難言下,釋外所徵,廣破異執。
- 就立宗中,文有其四:
- 初、立論宗諸法唯識。
- 二、顯由經說,以經為證。今明唯識,但成大乘唯識之義,或顯論所明為成經義,成立大乘是佛所說,唯識不虛。
- 三、釋外伏難,簡擇唯言。
- 四、明唯識義,舉喻以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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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分為三:初、立論宗;第二、立因,以經成論;第三、舉喻。前第三門,攝入立宗,為簡無失。
- [記]今此所言:安立大乘三界唯識,即立宗也。凡有三意:
- 一者、安立大乘之中唯識之教。
- 諸宗不信佛所說故,廣引教理,如成唯識,非此所明。比量云:我說大乘是佛所說,許具三法印契經攝故,如增一等。今此所言:三界唯識,即顯能詮唯識之教。
- 二者、安立大乘中所說三界唯識理。
- 諸宗說有心外境故,不信三界唯心之理,故今成也。今言:大乘三界唯識,即顯所詮唯識之理。
- 三者、安立諸大乘教及唯識理。於教、理中俱不信故,隨文配屬。
- 安立者,成立義。謂此論中,成立大乘三界唯識。即以因、喻,成立宗義,名為安立。
- 又安立者,施設義。以廣道理,施設唯識略理趣故。
- 或安立者,開演義。未說之義,今說名立;已說之義,今廣名安。
- 又安者,可也,教、理相稱。立者,建也,法性離言
,今言名立,順理所以稱安。
- 陳那釋云:能立、能破總名安立,謂能立自大乘唯識,能破於他餘宗有境,故名安立。
- 言大乘者,
- 辨中邊論無上乘品,說由三義名無上乘:一、正行無上,二、所緣無上,三、修證無上。
- 正行無上有六種:謂最勝、作意、隨法、離二邊、差別、無差別。此等中一一皆有多門。
- 所緣有十二:謂安立、法界、所能立、任持、印、內、持、通達、增、證、運、最勝。
- 修證有十種:謂無闕、不毀、動、滿、起、堅固、及調柔、不住、無二障、無息。
- 即由此教,辨斯三義,名為大乘。
- 或雜集論第十一說,七大性相,應是名大乘義:一、境,二、行,三、智,四、精進,五、方便善巧,六、證得,七、業大性。
- 境大者,以廣大教為所緣故。
- 行大者,自利、利他故。
- 智大者,二無我智故。
- 精進大者,三大劫中,修無量種難行行故。
- 方便善巧大者,得不住道故。
- 證得大者,證十力等諸功德故。
- 業大者,窮生死際,建佛事故。
- 亦由此教,辨斯七義,故名大乘。
- 又攝論說,或乘大性,是有財釋;亦乘亦大,是持業釋,名為大乘。
- 言三界者,謂欲、色界、及無色界。世親釋云:能持自相,故名為界。或復界者,是種族義。
- 欲謂段食、睡、婬所引貪欲。欲所屬界,故名欲界。
- 變礙示現,說名為色。色所屬界,故名色界。
- 於彼界中,色非有故,名為無色。彼體非色,立無色名,非彼但用色無為體。無色所屬界,名為無色界。略去中言,故作是說。如胡椒飲,如金剛環。
- 又欲之界,名為欲界,由此界能任持欲故。色、無色界,應知亦然。體通五蘊,皆依士釋。無性釋云:謂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
- 言唯識者,瞿波師說:以有三德,故今安立:
- 一、本有德。本性淨故,意說識性。
- 二、中有德。即依唯識,修行萬行,三劫能斷皮、肉、膚等所有麤重。
- 三、未有德。即至佛位,福、智圓明,難遇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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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獨但義,識了別義。體即五法,心
、心所等。所以者何?總說諸法,略有三性:謂即
-
遍計所執性,虛妄唯識;
-
依他起性,非有似有,因緣所生,因緣唯識,即是識相;
-
圓成實性,依他起上遍計所執空無之理,真實唯識,即是識性。
- 諸異生等,迷圓成實,執依他等是一、是異,謂離心外定實有法,是心所取,無明所蔽,正智不生。
- 今為顯彼所說,離心遍計所執實法非有,虛妄識現;但有有為依他識相,因緣唯識,及有無為圓成識性,真實唯識。
- 故今總說諸法唯識,令知有、無證轉依果。
- 此則相、性各別體說,若攝諸境,皆從於心。
- 名唯識者,真如既是識之實性,亦名唯識。
- 此約三性,若依二諦說,亦有差別。四重各別:一、空有識,二、事理識,三、別總識,四、詮旨識。如成唯識述記中說:於依他起唯有識中,此義
- 有說,唯有識體一自證分,無見、相分,以聖教說:能取、所取是所執故,皆性非有,說名唯識。
- 此師意說:有漏八識,有學、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見、相。有見、相故,皆有法執。佛則不爾,至下當知。
- 或說,唯有自證、見分、及自相分,無此以外所執二取,說名唯識。此見、相分,不離識故。
- 此師意說:唯第六、七,能起法執,非餘識等,至下喻中,當廣分別。
- 此中意說:謂今此論,施設大乘中所立三界法皆唯有識。
- 問:離繫法為唯識不?
- 問:何故此中但言三界?
- 答:且舉異生所成妄法唯有識理,但言三界,非無漏法無唯識義。此為理解,或由教故。
- [記]此即第二、顯由經說。
- 今明唯識,以經成論,令信易生。以第五囀,與故字同,謂花嚴等契經中說:三界諸法唯有心故。是十地論第八卷內,第六地中說也。今方成立,唯有識義。
- 梵云素呾覽,此云契經。契者,合也;經如常釋。經合正理,契應物機。故名契經。
- 由佛經中說唯心故,此明唯識,以經成論。
- 或此所明唯有識者,為契經說唯有心故。故今此論,立理成經。
- 或今所說唯有識言,以何為證?由契經說:唯有心故。
- 問:經何但說三界唯心?
- 答:經部師等,心緣無起,亦但有心,然非一切。今遮於彼,故說三界唯有識。
- 無性釋云:此唯識言,成立唯有諸心、心所,無有三界橫計所緣。
- 此言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種所緣,由彼不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
- 既由三界能緣之中,有能遍計;所緣之中,有所遍計,有漏聚中,有橫計故。為遮此執,但說唯心。非無漏法非唯識也,下當廣說。
- 問曰:欲、色界有色,遮此說唯心;無色界色無,應不言唯識。
- 此難不然。所執實皆無,遮此名唯識。非但遮色有故,說三界唯心。亦無所執唯識及餘虛空法等一切境故。
- 又經部師說:無色界諸心、心所,是無色相,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為非心、心所,故說三界皆唯有心。
- 問:唯有爾所經為證耶?
- 答:更有餘。
- 解深密說:唯識所現。又說:諸法皆不離心。又
說:有情隨心垢、淨。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
- 又花嚴經第九卷云:心如工畫師,畫種種五陰,一切世界中,無法而不造。如心佛亦爾,如佛眾生然,心佛及眾生,是三無差別。
- 問:何故此論唯說一經?
- [記]問:何故論中,即言唯識;諸經所說,乃名唯心,舉心證識,義如何成?
- [記]自下第三、釋外伏難簡擇唯言。於中有二:初、釋伏難解識字,後、釋唯言。
- 此即初也。難如前說,此即是答。謂諸經論所說:心、意、識、及了別,此之四名,其體無異,但名差別。
-
心積集義;意思量義;識了別義;了識達義,應言了別,此中言略,但說了言。
- 積集有二:一、集行相,二、集種子。初、通諸識,後、唯第八。
- 思量有二:一、無間覺,二、現思量。初、通諸識,後、唯第七。
- 了別有二:一、細,二、麤。初、通諸識,後、唯前六。
- 此即八識皆有四名,若恐攝不盡義言等者,非八通名,何須等之?故如梵本,應言了也。
- 無性釋云:心、識是一,八識皆無離心之境,各名唯識,故經說心,不違論說,是異名故。更有異釋,如唯識章。
- 問:此中八識,若皆得名心、意、識者,何故諸處說:第八識名心,第七名意,餘六名識?
- 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說: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
- 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睄f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麤動間斷了別轉故。
- 各隨勝顯,別得一名。據實而言,皆得通說。此約通為論,故不相違。
- 問:若八識體各各名唯,何故乃說一心所作?
- 答:據梵本說,亦無一字,但言唯心。今義釋言:唯獨但義,一無二義,名異義同。謂無外境,唯有心故,名為一心,非說心體但是一物。
- 問:據實而說,識體是一,識體是多?
- 答:如攝論言:一類菩薩,說八識體唯是一物;有一類師,說有多體。今依後義。
-
成唯識論第七卷說:八識自性,
-
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異故。
-
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無定性故。依理世俗,說有八別,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
-
此顯八識,體非即、非離。
- 入楞迦經伽陀中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
真故相無別,相有、相無故。
- 若依一類,說體唯一;於世俗諦,體亦非多。此言俗故相有別者,依用而說。
- 此中八識,諸門分別。如成唯識第二、三卷等,第八識以十門分別;如第四、五卷等,第七識亦十門分別;如第五、六卷等,餘六識以九門分別。
- 經部等問:既言唯識,應無心所,不說唯故。
- 自下第二、簡擇唯言。
- 論所引經,說唯心者,言雖唯心,意亦兼說唯諸心所。以唯有心所,無實所取故。
- 問:何故不說?
- 答:無性釋云:唯聲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所,由彼與心,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有法,心未曾轉。
- 經部轉計及上座部言:若爾,滅定,何故唯心?是彼宗過。我大乘中,若處有心,必有心所諸相應法。若無心所相應法者,心亦定無。
- 成唯識說:以心勝故,但說唯心。心所依心勢力生故,略且不說。
- 瞿波釋云:此中唯言,為顯勝義,不為顯能義。以三界中,心最勝故。
- 如經說言:道唯護根、戒,名沙門等。由識故,三界生,故名勝。
遂引頌言:
- 諸法心為先,為勝及為顯,若人起淨心,說言及作事,樂從三善生,隨逐猶如影;
- 諸法心為先,為勝及為顯,若人起染心,說言及作事,苦從三惡生,如輪隨牛脚。
- 心相應故,說唯心言,亦攝心所。
- 問:何名心所?
- 答:心之所有,�琩怳葥_,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王有臣,人有財等。
- 問:心所與心為一、為異?
- 答:如薩婆多等,與心定異;如經部等,與心無異。
- 今大乘者,如成唯識第七卷中,廣有問、答,辨其一、異。
- 然總意者,依世俗故,說有差別,不同經部;依勝義故,心所與心,非離、非即,如日與光,不同薩婆多。
- 問:若依世俗,與心有異,其緣境時,與心何別?
- 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說: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 辨中邊論第一頌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總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即是心所,取總、別相;心王唯總,乃至廣說。
- 問:今幾心所,何心與何心所相應,緣何境界,乃至廣說一切義門?
- 問:經中但說有心言,寧知有所?
- 為諸愚夫,不知心外無實境相,便執實有,起諸惡業二重障等。
經說唯心,遮離心外遍計所執實境是有,不為遣除依他起性不離於心諸心所法。
- 心為主故,說唯有心,理實亦唯有諸心所。
- 問:何名相應?
- 答:成唯識論第三卷說:謂心、心所行相雖異,而時、依同
,所緣、事等,故名相應。即具四義,除同行相,乃名相應。彼違瑜伽,及理有別,皆如彼說。
- 問:若遮外境,豈復亦遮自身諸識各所變耶?
- 答:今亦遮此諸識相緣不能親取,非遮體有離自外境,亦非或一向遮體都無。但說自心不能親取,心親所取定不離心,若離自心定不親取。
- 問:其心所法,唯既不遮;其真如性,經中不說,應非唯識。
- 答:成唯識說:識之實性,不離識故,名為唯識。非如心所名唯心所,不名唯識。真如亦是心所實性,亦得名為唯心所法。此理通故,舊論此中別說一頌,以立論宗。
- 真諦頌云:實無有外塵,似塵識生故。猶如翳眼人,見毛、兩月等。
- 菩提流支云:唯識無境界,以無虛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
- 理雖不違,勘三梵本,並無此頌,但譯家增。
- [記]自下第四、顯唯識義,舉喻以成。舊論此中,設為外難,方顯正理,此譯家增,非梵本有。
- 內識生時似外境現,此中都無少分實義,顯唯識義。如有眩翳見髮、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舉喻以成。
- 或前雖引教,今以理成。
- 若安慧等以前聖者,說此內識生似外境現言,謂唯有識依他起性一自證分,似外遍計所執見、相二取境現。所執雖無,妄情謂有。似妄情故,名似所取。
- 成唯識論第一卷言:或復內識轉似外境;第七卷說: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此師意說:見、相二分是所執無,唯自證分依他性有。
- 中邊等說:能取、所取皆所執故。由自證分虛妄熏習為因緣故,自體生時似能、所取外境相現。此中二取都無少實,唯
有自證似彼而生。唯取自體,故無少法能取少法。
- 愚者不知,謂離識體有實二分,故說唯識,令其了知。
- 若護法等以後聖說,言內識生似外境現,謂有依他自證、見、相三分而生,不離識故,名為唯識。愚者依此不離識法,執為離心有實境相,此實所取。
- 心外二取,體性都無,中邊等說:二取非有。依他二取,其體非無,攝論等說:唯二等故。
- 若無依他見、相二分,即違厚嚴及諸聖說:唯量、唯二:能、所取纏,見種種等。
- 故今唯有,非有似有依他內識三分而生,都無少分離心之外遍計所執實二取現,故無少法能取少法。說唯識言,令其了達,不生愚昧,謂彼為有。
- 成唯識論第一卷說:謂內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第七卷說:三能變識及諸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分。
- 此師說也,法體雖然,理猶未顯,故次舉喻,以成此宗。
- 如世有人眼有眩翳,意識遂於空中見有髮、蠅等。等者,等取空花黃色、第二月等。眩是亂病,翳是障疾。
- 眼病為緣,意見髮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由眼有病,以眼為門,意見蠅等,非即眼識能見髮、蠅。
如以手等按一目時,意識便見第二月現,非即眼識見第二月。
- 第六意識,以眼為門,同時明了,狀如眼見,實非眼見。
- 以五識中,無慧執故,成唯識說: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妄計度故,說之為無。
- 此護法等說:唯六、七有執者解。攝大乘說:能計度者是意識故。又說:唯有二分內識變相,不離於識,似外境現,此中都無離識實物,如有眩翳見髮、蠅等。
- 若安慧等說:八識中皆有執者,以此等論諸文為證:眼有眩翳見第二月。眼即能見,故眼識等諸見、相分皆是所執,此中都無少分實義。
-
誰言意識?依眼見也。言唯意識能計度者,彼論意說:遍一切境而計度者,唯意識能。
-
誰言五識無有遍計?若不爾者,此中云何說眼有眩見髮、蠅等?廣此等諍如成唯識。
- 瞿波論師,同護法釋。以眼為門,意識能執。無有道理,五識緣無。無分別故,一向緣實,如阿毘達磨經偈中說:無有眼等識,不緣實境起。意識有二種:緣實、不實境。
- 安慧解此文云:五識起執,必詫似境實法,而起似色用故;不同意識緣龜毛等,本無亦生無似用故;
- 不說五識不起法執,唯緣實境妄習內緣,所見外境皆非實有,亦如髮、蠅所見,蠅、蛇喻亦如是。
- 故成唯識云: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 雖有此喻,理仍未顯,應更立量。量云:極成眼識定不親緣離自色境,五識之中隨一攝故,如餘四識。此餘意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性故,如眼識等。中間四識,比量准思。
- 此成心外境非內心所緣,次成心內境定不離於識。量云:此親所緣定不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又親所緣決定不離心及心所,所緣法故,如相應法。
- 復第二云:餘所執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 問:如他身等識,雖不親緣,既許有體,何得名唯識?
- 答:成唯識論第七卷說:非唯識言但說一識。若唯一識無他等者,何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何法何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
-
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
- 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
-
唯言,但遮愚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
- 若如是知唯識教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覺,救拔含識生死輪迴,非全撥無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事。
- 故定應信一切唯識,知清辨等所執皆非,由撥依他、圓成無故。
- 中邊論中慈氏尊說: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
- 由此故知,說唯識者,契中道義。
- 今言唯識,但言三界,且略但依染依他說。妄執分別,唯染污故,理實亦有淨分依他。淨分依他,唯識異說,至下當敘,不繁煩顯。
- 然心、心所,依世俗諦,非真實有,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若依勝義,非實、非不實,心言絕故。
- 依清辨等,破有為空。真性有為空,緣生故如幻。彼似比量,非真比量。若我真性,離心言故,有為非空。若汝真性,非極成有,唯是空故。
- 故今所說,於理無違。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 問:雖知離心實境非有,心內之境,為如於心,亦是實有,為有異耶?
- 答:成唯識論第十卷中,略有三說。
- 第一師說: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不爾,唯識理應不成,許識內境俱實有故。
- 第二師說:或識、相、見等從緣生,俱依他起,虛實如識。唯言遣外,不遮內境。不爾,真如亦應非實。
-
境既同識,何名唯識,應名唯境,虛實同故?
- 識唯內有,境通外故,恐濫於彼,但言唯識。
- 或諸愚夫,迷執於境,起煩惱業,生死沈淪。哀愍於彼,但說唯識,令自觀心,解脫生死。
- 非說內境如外都無,雖有內境,亦不如心,此中但說如心實者。
- 第三師說:或相分等,皆識為性。由熏習力,似多分生。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
- 此第三師安慧等,前二師義護法等宗。然有別說。合而論者,第二師說勝,無過失故,識者自知。然佛地論,但有一說,同第一師。
[科]設四義不成難:若識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 [論]即於此義,有設難言。頌曰:若識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 [記]上來總辨初立論宗:唯識無境。自下第二,釋外所徵,廣破外執。於二十頌中,大文有七。此下第
-
一、有十四頌,小乘外道,四事難識境無,却徵實境執。
-
二、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下,有一頌半,釋小乘等,以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
-
三、若如夢中雖無實境下,有半頌,釋小乘外道,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
-
四、若諸有情由自相續下,有半頌,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
-
五、若如夢中境雖無實下,次有半頌,復解外難夢、覺心無異,造行果差失。
-
六、若唯有識無身、語等下,次有二頌,又釋外難無境殺等無,返誥他宗失。
-
七、若唯有識諸他心智下,次有一頌,又釋外難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 [記]就第一中文復有四:
- 初、有一頌,小乘外道四事難境無,證知非唯識。
- 第二、非皆不成下,次有五頌,釋四難非理,故知是唯識。
-
第三、此教非因下,次有三頌,釋有情法,二無我教,引教難不成,故知唯有識。
-
第四、復云何知佛依如是下,次有五頌,返破外人外境非實有,故知唯有識。
-
或分為三。合初二段,總為一段,四事問答外境無故。於初難中,先標外難,後敘難。
-
今即於此義有設難言者,標外難也。謂此所難,無實外徵。論主假作經部諸師,為此問意,故言設難。又設謂施設,即實經部,施設此難。
- [記]下正敘難。初、略頌,後、廣問。頌中初句,牒大乘義。及第四句,不應成言,正為難理,總通四難。謂若說識無實境者,即處決定不應成等,至下當知。
- [論]論曰:此說何義?若離識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
- [記]自下廣問,將演頌難。故先論主,起此問端。此頌所說,明何義理?
- 下廣四難。於中有二:初、牒大乘義,別為四難;後、總為四難。初中亦二:初、牒大乘義,後、正申難。此廣初句頌,通下四難。
- 若者,若其事。謂若大乘說唯有識,無心外境。即是離於心外實有色、聲等境,有緣色等能緣識生,此識生時不以離心色等為境者,此即小乘外道牒大乘義。自下正難。
- [論]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
- [記]即第一難。頌第二句,處定不成。
- 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何因如緣終南山識,於此山處起,餘處則不生?此及所餘境實無故。
- 謂立量云:非緣終南處緣此識應生,執境實無識得生故,如緣終南處。
- 此言現識,非謂此識。若說此識者,非此處亦生。然今且為處定比量,此識不生例生比量,義准可知。然不繁作,下皆准悉。何因等言。即不應成。
- [論]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
- [記]此第二難。頌第二句,時定不成。
- 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何故如緣終南山處,識於一時起,非一切時生?此時、餘時境俱無故。
- 謂立量言:非緣終南時緣此識應起,執境實無此識生故,如緣終南時。
- 此言現識,如前已說。處、時有異,餘意可同。
- [論]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瞖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瞖有此識生。
- [記]即第三難。頌第三句,相續不定,不應成難。
- 言相續者,有情異名,前蘊始盡,後蘊即生,故言相續。或非常、一,簡異外宗,亦言相續。
- 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如同一山處及同一時間,有多相續皆共緣見,何不決定隨一相續緣山識生,所餘有情此識不起?此雖正難,理猶未顯,次舉喻成。
- 此舉決定,例不決定。既言虛妄分別以為緣故,似外境生實無外境。如有眩翳見髮、蠅等,無小實義。
- 唯有識者,如世目眩及中有翳以為緣故,同一時間於虛空中,此決定見有髮、蠅、花等種種異物;非是眼中無眩翳者,於此時、處,許有見髮、蠅等識生。
- 何故於同一山之處及同一時,有多相續皆共見山;非是決定,如見髮等隨一能見?虛妄、眩翳,唯識既齊,定隨一見,其義應等。既許多見,故是相續不決定也。
- 謂立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髮等有見、不見。
- [論]復有何因,諸眩瞖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尋香城等無城等用,餘髮等物其用非無?
- [記]下第四難。頌第四句,作用不成於中有三難。復有何因言,通三難問,及申三難竟,論云:餘髮等物其用非無,通上三難。
- 梵云健達縛,此云尋香,謂中有能尋當生處香,即便往生
,亦名健達縛。
- 其西域呼俳優,亦云尋香;此等不事王侯,不作生業,唯尋諸家飲食等香,便往其門,作諸伎樂,而求飲食,能作幻術;此幻作城,於中遊戲,名尋香城。
- 幻惑似有,無實城用。或呼陽焰化城,名健達縛城,諸商估等入諸山海,多見陽焰化為城室,於中聞有作樂等聲,西域呼作樂者,既名尋香,故說此化城,名尋香城。
- 謂既無實境,許有此識生,有何所以
,
- ...有眩翳者所見髮、蠅等無髮、蠅等用,無眩翳者所見髮、蠅等有髮、蠅等用?
- ...何故夢飲酒等無醉亂等用,餘時飲等有醉等用?
- ...何故此城無實城用,非尋香城有實城用?
- 量云:眩翳所見應有實用,執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髮等。量云: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時飲等。量云:此尋香城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餘城等。
- [論]若實同無色等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定處、定時、不定相續、有作用物皆不應成。
- [記]上來別約四事,難四不成。自下第二,於一事中,總為四難,亦結前文。
- 此即牒大乘無境許識起,自下此文正申難意,四義如前。
- 總立量云:定處、時等皆不應成,說無外色等許此識生故,如餘處、時等。此中量意,應准上知。
[科]舉四義得成喻: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
- [論]非皆不成。頌曰: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
- [記]自下第二,釋四難非理。於中有二:初、總答不成,後、別顯不成。
- 此即初也。彼言四事,皆不應成。今四皆成,故論說言:非皆不成。
- 然論言俱,或多、少。若言皆,並定三以上。由三以上名多法故,新翻經論,皆准此知。今答四成,故言皆也。
- 此下別顯,非皆不成。總有五頌。於中有二:初、有二頌,答非不成;後、何緣不許下,復有三頌,破外救義。
- 就初段中,文復有二:初之一頌,答別難不成;後有一頌,答總難不成。
- 此即初也。初一句頌,答初二難;第二、三句,答第三難;第四句頌,答第四難,至下當知。
- 頌言身者,相續異名。
- [論]論曰:
- [論]如夢,意說如夢所見。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
- [記]此長行中,文有其三:初、以如夢喻,合解處、時二難;次、解第三徵;後、解第四難。
- 就初段中,文復有三:初、解頌說如夢之言,次、解處、時俱定之理,後、結二定非不得成。
- 此即初也。梵云:伊縛筏,今言如夢。顯是譬喻,故言:意說如夢所見,非謂有夢名伊縛筏。
- 或復有釋,夢者能緣其村園等,夢之所見夢心所有。今頌略言喻如夢者,顯夢所見為二定喻,非能緣夢心為處、時同法,恐以能緣為同喻故,今簡略也。
- 次、解處、時俱定之理。以一夢喻,喻二理成故。此最初說:如夢中無實境也。
- 然今論師,解四外難非正當難,以祛外疑,舉世現事,返質外人,傍解前難。
- 此夢境無,經部、大乘,彼、此共許,故以為喻。
- 此解處定成。猶如夢中,一種境雖無實,或於是處見有村等,餘處不見。故雖一切處皆唯有識,而於是處見終南山,非於餘處。
- 應立量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等應非處定,境無實故,如餘不見處。然餘不見處,例於見處,亦有比量,略不繁述,下准可知。
- 彼、此成已,返解他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處亦定,許境無實故,如夢中所見。此因言許,無隨一失。
- 此解時定。夢境雖無實,即於此處,或於一時見村園等,非一切時皆�琩ㄕ部C
- 故於覺位,雖無實境,有時見彼終南山等此識得生,非一切時定�琩ㄕ釵嘔拲o生。比量准前處中可解。
- 此結二定非不得成,以斯一喻成處、時定也。
- [論]說如鬼言,顯如餓鬼。河中膿滿故名膿河,如說酥瓶其中酥滿。
- 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等言,顯示或見糞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義成。
- [記]自下第二,解第三難。於中有三:初、別解如鬼等言,次、解相續不定,後、結不定義成。
- 今先解如鬼言。今顯譬喻,非顯有義,故言如鬼。
- 或復有釋,鬼有二種:一、福德鬼,住此洲西,報與天同;二、薄福德,所見水等,皆為猛火。今以薄福,喻身不定,故如餓鬼。若福德鬼,喻不成故。
- 解頌膿河。河中膿滿,得膿河名,非有小膿,名膿河也。如西域中賣蘇人,說賣蘇瓶言,滿瓶著蘇并瓶。亦賣言賣蘇瓶,非有少蘇,言賣蘇瓶。
- 自下正解相續不定。如多餓鬼,同為惡業,同得惡果,多共一處聚集之時,同見膿河相續不定,非於膿河定唯一見、一不能見。
- 如眩翳者見髮、蠅等故,雖無實境相續不定,其義亦成。外道小乘、經部師等,皆信餓鬼同見膿河,故以為喻。
- 量云:同於一時、同於此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無實境故,如餓鬼所見膿河。
- 然頌膿河,更有等字,等何等法?由惡業故,所見水等,皆謂糞尿及餘血等。攝論等云:鬼、傍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即此意也。
- 前解於等,糞、膿別事;今此解等,即於膿等。見有有情執持刀杖、遮捍餓鬼、守護膿等不令得食。
- 鬼由惡業,深極飢渴,設雖見膿,亦趣望得。為諸有情,遮不令食,一切同見,非唯一見,故喻得成。
- 此結相續不定理成。
- [論]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有虛妄作用義成。
- [記]此下第三,解第四難。於中有二:初、正解,後、結成。
- 此即初也。譬如夢中,夢兩交會,境雖無實,而男有損精、女有損血等用。等者,等取支分勞倦、出汗等用。夢得錢等,其用則無。
- 境雖無實,其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見髮等有髮等用,其理亦成。
- 量云:眩翳、非眩翳等所見髮等有用、無用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 此結作用虛妄亦成。上來別解別四難訖。
- [論]如是且依別別譬喻,顯處定等四義得成。
[科]舉四義得成喻: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 [論]復次頌曰: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 [記]下總答也。言一切者,標宗所明,總解四難,故言一切。故四義皆成,此總結也。餘十三字,正答難也。
- [論]論曰: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成。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
- 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烏、鐵山、物等,來至其所
,為逼害事。
- 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
- [記]此中有三:初、別解頌一切字,次、正解四難,後、總結四義成;配頌三段。
- 此解頌一切字,以一地獄喻,解四義得成。
下第二段。梵云捺落迦,此云苦器,即是地獄。顯如那落迦,受地獄苦者,非如彼器說如地獄。
- 然大乘中,其獄卒等,在地獄中,作逼害者,非實有情,至下當悉。其擲罪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與俱舍同。
- 此對薩婆多及經部等申其正理,不對大眾、正量部等申其正理。
下正解難。
- 由彼地獄受罪有情,因果同故,此顯所由。
- 同處者,顯處定義。同此處見,餘處無故。同時者,顯時定義。同此時見,餘時無故。眾多相續等者,顯相續不定,皆共見故。來至其所為逼害事者,顯作用成。
- 狗者,烏駁狗也。烏者,鐵嶲,啄眼精等烏也。鐵山者,即眾合地獄等,作羊、牛等形來逼罪人。等物者,等取剛鐵樹林刺等蠰狗吒虫等。
- 此中意者,謂地獄中,境雖無實,同處
、同時,多受罪者,同見獄卒等來,為逼害事,四義既成,故於餘位,境雖無實,其處定等,非皆不成。
- 量云:餘位處定等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成。
- 然外難中,皆有過失,思求可知,故不繁述。
- 自下第三,總結四義得成,釋第四句頌。若言異識實境依他色等,大乘亦許是實。離識之外實有色等,大乘不成。故言離識境無實等,而處定等四事皆成。由此之言。
[科]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
- [論]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不應理故。
- [記]上來二頌,答非不成。自下三頌,破外救義。於中有三:初之一頌,破摩訶僧祇犢子部等救義;次有一頌,破薩婆多師等救義;次有一頌,破經部師等救義。或初一頌,破救如前;次有一頌,正破薩婆多,兼破經部救義;次有一頌,正破經部,兼抑薩婆多令有熏習。然二解中,前說為勝。
- [記]就初段中,文復有四:初、大眾、正量二部救義,二、大乘廣破,三、彼復救義,四、論主復破。
- [記]此即第一,彼部救義。然觀文勢,諍獄卒等,似是傍義。於下結中,結歸唯識,還為正義。
- [記]今彼部意,獄卒狗等皆有情數,是在地獄有情用故,如那落迦報。然諸部中,
- 大眾、正量說,獄卒等是實有情;
- 薩婆多師,雖非有情,然是心外惡業所感,增上大種轉變所生,造色形、顯、量、力差別
;
- 經部師等,雖非有情,然是心外造業之時,唯熏內識,及其受果乃在心外,大種轉變起形、顯等
;
- 今大乘意,亦非有情,造業之時,既在內識,受果之世,在識非餘。
- 故今大乘,與諸部異,大眾部等,於此救之。
其在地獄行案擲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諸部無諍。
- [記]緣者,由也。外人問言:有何所由,不許獄卒實有情數?比量如前。
- [記]下論主答。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外人復問:何不應理?
[科]破獄卒等非地獄趣
- [論]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睊N然苦,云何於彼能逼害他?
- [記]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獄卒等非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餘趣。
- [記]就破非彼地獄趣中,略有四義:
- 此即第一,兼破餘趣。先破當趣,簡略為言故云且此。且此不應那落迦攝,通下四義。此獄卒等,不應是彼惡者所攝,此等不受如彼惡者所受苦故。若獄卒等,惡者所攝,如餘惡者,應受彼苦。
- 量云:彼獄卒等非惡者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如人天等;或獄卒等應受彼苦,許那落迦攝故,如彼受罪者。
-
俱舍第十一:若是有情,此果何處?彼復救言:即地獄中。彼論即以此第四難,難破彼宗。而彼但有一義破之,謂火應燒,同此第四。
- 此第二義。此獄卒等與破罪者,互相逼迫,能害眾罪者。若俱是彼趣,應不可說彼是受罪者、此是獄卒等。又俱那落迦,即互相逼害,如何可立彼受罪者、此獄卒等?此中二意,後解為勝。
- 量云:汝獄卒等應不可說為獄卒等,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汝受罪者應不可說為受罪者,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或受罪者應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或獄卒等應不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
此四比量,有所簡過,並無過失,應一一知。
- 此第三義。其獄卒等與受罪者,俱是彼攝,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一一既齊等,其受
罪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
- 量云:彼受罪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返破量云:其獄卒等亦應有恐怖非自類彼趣,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
此中宗法,簡無同喻過,所立不成等,應如是知。
- 此第四義。若獄卒等是那落迦攝,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睊N燃苦。既不能忍受,云何於彼處能害餘惡者?惡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應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
- 量云:其獄卒等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睊N燃苦,許那落迦攝故,如餘造惡者。若獄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應更立量云:其獄卒等應不能害他造惡者,由自不能忍熱鐵地等故,如餘造惡者。
-
云何於彼能逼害他?亦結上次三難。
-
俱舍十一:彼復救言:此由業力所隔礙故,或感異大種故不被燒者。此獄卒等造業,既同餘受罪者,云何獨由業火不燒害?
-
應立量云:其獄卒等應火燒害,許地獄趣故,如受罪者。
- 故今總說應自不能受鐵地等。
- 由此四義,眾多比量,其獄卒等非彼趣攝。
- 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餘趣者,竟何有過?
[科]破獄卒等非是餘趣: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 [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如何天上現有傍生
?地獄亦然,有傍生、鬼為獄卒等。
- [記]自下第二,破是餘趣非那落迦。造惡之者,不應生彼捺落迦中,非彼趣故,如人天等。
- [記]大眾、正量,既見破非捺落迦攝,更不能救見破非餘趣。第三救言:如上天處,處雖是勝,猶有惡趣傍生等生,其下地獄,雖惡者處,何妨得有傍生、鬼生為獄卒等
。其人處等,諸趣通生,理極成立,非上勝趣,且舉天中。
- [記]量云:其地獄中應有餘趣生,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
- [記]鬼處有傍生,理無疑難,無不定失。彼師意說,獄卒是鬼,狗、烏等是傍生,故論說言:有傍生、鬼為獄卒等。
- [論]此救不然。頌曰: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 [記]此下第四論主復破。初總,次別。此總非也。
- [記]此下別非。初二句頌,顯喻不成。下二句頌,顯不成理。
- [記]與外比量立宗中,法差別相違。彼宗法言:有餘趣生,名法自相。此上所有,受彼器果。不受器果等,是法差別。今但與彼宗差別為違,天中餘趣受彼器果,汝宗所執地獄中餘趣不受器果故。
- [論]論曰: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非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那落迦。
- [記]釋初句頌。若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居天中,其鶴、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必有共業,是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既有果生故,能受彼器所生樂。
此顯他宗同喻差別,下成彼宗法之差別。
- [記]其獄卒等,生地獄時,不受地獄器所生苦,云何與彼天傍生同?
前他立因,既能成彼餘趣生地獄,如是亦能成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
- [記]量云:其獄卒等應受所居外器生果,許善、惡趣隨一攝故,如上天中有傍生等。
- [記]此中簡略,應須審知。此釋頌中下之三句。
- [記]此總結釋第二句頌。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即地獄是。言地獄者,順此方說。由此理故,不應許傍生及與鬼趣生地獄中。然大眾、正量,本計獄卒等是實有情,然是地獄趣。今非之云:非傍生、鬼者,是設遮言,或破轉計。
- [記]彼復難言:若非有情,法救善現所說,復云何解?心常懷忿毒,好集諸惡業,見他苦欣悅,死作琰魔卒。
- [記]今解之言:琰魔王使,諸邏剎娑,擲諸有情,置地獄者,名琰魔卒,是實有情,非地獄中害有情者。故地獄卒,非實有情。
[科]非事全無,然不應理: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於識何不許?
- [論]若爾,應許彼那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起勝形、顯、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為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如羝羊山乍離乍合、剛鐵林刺或低或昂。
- [記]自下第二,破薩婆多等諸師救義。於中有二:先救,後破。
- [記]此即救也。薩婆多等云:若獄卒等,非有情爾,應許造惡者先業增上力,於今此生中,生別異大種,非內身攝,非有情數,非如無情無有作用
;此實無情攝,似有情數,名異大種。
- [記]其異大種,起勝形色,身有麤細;起勝顯色,身或赤黑;起異貌量,或長或短;其觸處力,或強或弱,種種差別。此形、顯等,望受罪者,皆為強大,故俱名勝。此形、顯等,皆業所感,於此等上施設獄卒、狗、烏等名。於無情物,假立情名,說為施設。此顯法體非有情數,但是心外業生大種所起形等,假名施設為獄卒等。
- [記]自下顯此有勝作用所由。為造惡者起怖畏故,知其惡業招此惡果
,其無情物大形、力等,由業所感變現非一動手足等差別作用,或斬、或斫、或剝。
此顯作用。
- [記]次略顯事。眾合地獄有二山,勢猶若羝羊,相去稍遠,名之為離;罪人居中,其山相逼,迫令苦楚,碎骨爛肉,名之為合。既合復離,罪人復活。如是離合,經無量時,令其罪人,受諸楚苦,碎而復合。
今言羝羊,事如相鬪。
- [記]此鋒刃增中,第三鐵刺林。謂此林上,有利鐵刺,長十六指。罪人被逼,若上樹時,其刺即低,向下而刺;若下樹時,其刺即昂,向上而刺。有鐵烏揬啄有情眼睛
、心、肝,諍共而食,皆是罪者業生,大種差別轉變。然此林刺,實是非情,非此所諍;但諍獄卒及鐵烏。羝羊山等,因舉苦具,顯其惡相;非鐵林刺,亦此所論。
- [記]上來總是薩婆多救義。
- [論]非事全無,然不應理。頌曰: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於識何不許?
- [記]此下破救。初、總非,後、理逼。
- [記]然此所說業果等事,事皆有故,非是全無。然說識外實有體,總名不應理。體用少有,名非全無;非內識變,說非應理。
- [記]自下理逼。前三句頌,牒彼外宗。第四句頌,正申義理。
- [記]汝宗既許業招大種,起如是形、量,有作用轉變,何不許此在識非餘?如是者,形、顯、量、力等也。轉變者,動手足等作用也。合此二種,名能、所造。
[科]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業熏習餘處,執餘處有果。所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 [論]論曰: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復次頌曰:業熏習餘處,執餘處有果。所熏識有果,不許有何因?
- [記]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總逐外人,義如前說。然無比量,若為共因,比量亦得。
- [記]量云:此獄卒等物皆不離識等,許所知故,如心、心所。真如等法,不離識有,無不定失。
- [記]上來已破薩婆多訖。自下經部為伏救義:我宗說彼亦是非情,然造業時,熏習種子,在內識故,可不離識;令得果時,其獄卒等,識外大種,轉變差別,不在識中,與餘宗異。
- [記]自下廣破。上二句頌牒,下二句頌難。
- [記]業熏習餘處者,謂造業時,熏在識中或色根等中,果起之時不在識內,斯業熏識,望果異故,名為餘處。執餘處有果者,果者
,在識等外,與業熏習處所異故,故言汝執餘處有果。所熏識有果者,業所熏識,有此業果。不許有何因?因言所以
。不許此果在業所熏內識之中,有何所以?有因之識,應有果故。然彼熏習,或在根中,或在識類。今取彼宗,熏習內識,與己相似,以為難故,但言熏識。
- [論]論曰:執那落迦由自業力生差別大種起形等轉變,彼業熏習理應許在識相續中,不在餘處。有熏習識,汝便不許有果轉變;無熏習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
- [記]此牒彼義。其經部等與薩婆多同。形等者,等顯等。轉變者,作用也。
- [記]亦經部計。識非常、一,故言相續;或相續者,趣不斷義。然經部師,亦計熏色根及其識類;但許熏識,以遍三界,故言在識,不在餘處。
- [記]或抑薩婆多,令業熏內識。過去、未來體非實有,非現攝故,如龜毛等。現攝即是現在無為,現有體故。若言現在,不攝無為。既無過去,又無熏習,先業如何能招異熟?由此故知,業熏內識,不在餘處能招當果。
- [記]牒彼計已,下正申難。
- [記]識有熏習,汝便不許即此識中有異大種形、顯等果作用轉變;在識之外都無熏習異於業處,翻執有果,此有何因?因言所以。業熏在識,果在識外,故名為翻。
- [記]量云:汝惡業熏習應不在識,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果。其地獄果在識非餘,非是餘趣業果攝故,或地獄業果隨一攝故,如地獄業。此因有簡,應如理知。
- [釋]第一量推證經部思想的矛盾。第二量推論其地獄果在識非餘。
[科]此教非因,有別意故: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
- [論]有教為因。謂若唯識,似色等現,無別色等,佛不應說有色等處。
- [記]經部等答:有教為因。證知識外,有實色等。此總答也。
- [記]此顯教因。若一切法唯有內識,此識能變似色等、眼等十處相現,無離識外實色等處,世尊經中亦應不說有色等十種處。
- 眼等、色等,自體變礙,名有色等處。謂經中說:云何為眼?謂四大所造眼識所依淨色為性,乃至廣說。
- [論]此教非因,有別意故。頌曰: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
- [記]就第一段。自下第三,次有三頌,釋外所引有色等教。引教證不成,故知唯有識。初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別意,成唯識;次有一頌,引教證色有密意,成唯識;後之一頌,引教證色有勝利,成唯識。
- [記]今總非云:此教非因。何故非因?有別意故。云何別意?
- [記]上三句,顯別意;第四句,引喻成。第一句,顯機宜;第二句,能化意;第三句,說色等。
- [記]由所化宜,其能化者,十二處中,說有色等十有色處。如佛亦說化生有情,即是中有;為化斷見,說有中有,非是實有化生有情。經部中有說如大乘,但假有情,無實我故。此中所言密意趣者,意趣有四:一、平等意趣,如佛說我曾名勝觀;二、別時意趣,如說願生極樂界等;三、別義意趣,如說諸法皆無性等;四、眾生意樂意趣,如說一善根,或時稱讚,或時毀訾,乃至廣說。今約第四眾生意樂(意)趣,說有色等十處,故名為密意;非許實有,說色等處。
- [論]論曰:如佛說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
。說色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
- [記]此釋第四,能成喻句。有斷見外道,聞說無我,來問佛云:我體既無,誰往後世?如佛世尊為答斷見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能往後世。非為實有,說化生也。若非實有,佛如何說?
- [記]以諸色等斷或不續
,諸轉識等或斷、或隱,唯第八心相續不斷,能從前世往於後世,結生不斷。佛觀此心,密意說有化生有情
,非觀實有化生有情,乃復說也。
此舉極成,以況二家不極成法。問:何故化生?知非實有,密意趣說。
- [記]由佛經中,說無有情我及生者等八種事
,但有其法,但有其因,從因所起;因即所由,所從生法,一切名因,都無實物,故知化生密意趣說。
由此經故知,說化生是密意教。若無故者,其理不成,無因成故。
- [記]此合法喻。若爾,如何?
- [記]解上三句頌。觀宜密說,非別實有色等十處。機宜如何?所化眾生,執有實我。為破彼我執,說有色等十,令除一實見。
[科]依何密意說色等十?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 [論]依何密意說色等十?頌曰: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
- [記]外人復問:言佛密意,說有色等。依何密意?
- 此即第二,說密意頌。謂六內識從自種子生現行時,其現行識變似色等境相而轉,非外實有色等十處。為破實我,成內、外處,世尊說有色等十處,是此中意。
- [論]論曰:此說何義?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依斯密意,說色等十。
- [記]此釋頌文,故假問起。
- [記]釋初二句頌。似色現識者,謂即眼識,能現似色而轉之識,無實色故,名為似色。識現似色,故說眼識名似色現識。
- [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生者,從能生己識體之種,此種由境界等諸緣合,已異本相續,名為轉變。此了色識,從自種子緣青、黃等種種行相差別而生。
- [記]依眼識種,說為眼處。依於眼識所現似色,說為色處。種名為根,相名為色,故言如次。
- [記]如是者,牒眼識。乃至者,略中也,謂略中間耳、鼻、舌三識也。舉五識中初、後二識,以作其法,准餘可知。
- [記]此亦如前。此意即是,五有色處種名為內根,境名為外處。
-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功能即是種子異名,亦說五根體即識種。
- 成唯識論第四卷中,略有二說:
-
有說,眼等五根即五識種,無現眼等為俱有根。唯自因緣生已種子名為眼等,即引此頌及觀所緣以為誠證。觀所緣說:第八識上,五識種子,名五根故。又說:常與境互得為因故。其五外境,許有依他色處無諍。其陳那等,依此唯識,於觀所緣作如是說。
-
有說,非理。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如是便有十一過失,廣如彼說。然護法論師,假朋陳那執,復轉救言: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其安惠等,復破彼言: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如是便有十二過失,亦廣如彼。然陳那等,即隨文解,更無異釋。其安惠等,釋此等文云: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等,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破經部等心外實色,由未建立有第八識,若不說種為眼等根,眼等便離六識而有,故說種子為眼等根。
-
故今於此有二師釋,於中一一更別開義,如彼疏解。
- [記]此總結也。依破於我,於識種子說為眼等,於識所現現行似色名為色等,非離於識別有眼等,眼等不離第八識故。
[科]此密意說有何勝利?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
- [論]此密意說有何勝利?頌曰: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
- [記]此下第三,辨教勝利。外人復問:如是說教,有何勝利?勝利者,果利也。
- [記]上二句,說人無我勝利;下二句,說法無我勝利。補特伽羅,名數取趣,以能數數取諸趣故。有其果位,亦立因名,由無實我,故數取趣。
- [論]論曰: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
- [記]此釋上二句頌。總立宗也,次當廣釋。
- [記]知十二處無實我故,受化者入有情無我。若言人者,趣唯一故。
- [記]六二法者,即十二處:內六處、外六處,謂根及境。由說十二處教,若知六識從根及境六二法生,了知自身唯眼能見,都無見者,乃至了知唯意知法,都無知者。此中見者等,外道等執實我能故。了知根、境,除我執也。
- [記]二乘根機者,名為應受有情無我教。由知唯有根、境、識等,無實我故,二乘根者,便入有情無我正理,除計我執,得二乘果,是密意說十二處教之勝利也。
- [論]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
- [記]此釋下二句頌。總立宗也,次當廣釋。文有其三:一、釋頌,二、申難,三、正答。
- [記]此初也。說一切法唯有識者,是有情無我密意
教餘故,受化者能入一切法無我。我,主宰義,知法無主宰,名法無我也。
- [記]由說唯識教,若能了知一切法唯識現似色等諸法生起,無實色等,了知此中都無色等體、用相法,除法執也。
- [記]菩薩根機,名為應受法無我教。由知諸法唯有識故,菩薩根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除計法執,得成佛果,是諸法空唯有識教之勝利也。
- [記]然佛世尊有三時教,此唯識教第三時說,令得佛果,故非密意。有情無我教,是第一時教,令得二乘果,故名密意說。
- [論]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 [記]外人既聞諸法皆空說唯識教。自下設難。此牒大乘義,下方申正難。若能了知一切諸法一切皆無,得入於法無我理者。
- [記]此正難也。既言一切諸法皆無,即無有識。唯識既無,今此論中,何所安立得入佛果?其安立者,即牒論初立宗言。問義同前釋。
- [論]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
- [記]下論師答。非是令知一切種類唯識亦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意存二性故。若非知一切種無,令知何等?
- [記]二乘異生諸愚夫等,起計所執自性諸法、差別諸法以為實有,即是諸法體及用也。令知此所執性體、用都無,名入法無我。非知真、俗、凡、聖等境亦都無故,名入法無我。
- [記]諸佛正體、後得二智所知諸法,謂依他性、圓成實性,二性非無。此之二性,性離言說戲論所執。非謂知此二性亦無,入法無我。
- [記]即於三性,但知初無,餘二性有,名為唯識。入諸法空,亦菩薩境,但言佛者,從勝人說。既爾,若執唯識是有,應得入於諸法無我?
- [論]餘識所執此唯識性其體亦無,名法無我。不爾,餘識所執境有,則唯識理應不得成,許諸餘識有實境故。
- [記]若執唯識,亦計所執。除
,入法空,名法無我。若不執時,此唯識體,性離言故,非除,入空。
- [記]若所執唯識非法執
,爾者,此所執境體既非無,應非唯識,以實執有猶不遣故。理猶未曉,其義如何?以執唯識識,是執法識餘,此既有實境,如何名唯識?
- [記]然我宗中,識無心外實有之境,名為唯識。故執唯識,亦法執收。成唯識說:若執唯識,亦是法執。
- [論]由此道理,說、立唯識教,普令悟入一切法無我,非一切種撥有性故。
- [記]即此總結經、論二教。由於此中所有道理,佛說唯識之教,我立唯識之教,普令有情入法無我。或我說、我立,二俱雙結,名為說、立,非說是經。
- [記]由有唯識,無計所執,入法無我。非是一切種、唯識等亦無,能入法無我。所以者何?撥有性故。依他、圓成二性是有,若說為無,便是邪見,撥於有性,故此不能入法無我。
- [記]許有唯識,無計所執,名為正見。入法無我,不撥於有,名處中道,契真正理。此意即違清辨等也。
[科]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
- [論]復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說有色等處,非別實有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頌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
- [記]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
,外境非實有,證知唯有識。於中有三:初、小乘等,因前起問;次、舉頌下,論主正破;後、已辨極微非一實下,結歸唯識。
- 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說意,後方申難。
- 論主前說:依生無我者,佛說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說有色等處?
- 自下外人正為徵問:非離於識別有實體色等外法為色等識各別境耶?其眼等識,緣色等故,變似色等,名色等識。非說色等,名色等識。
- 自下第二,論主正破,合有五頌。於中有三: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種;次有三頌,正破小乘;後有一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
- 此即初也。就初頌中,第一句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古薩婆多毘婆沙師;下二句,破經部及新薩婆多順正理師。
- 又非和合等,立宗。極微不成故,立因。驗此,兼破極微和集。此唯識論,世親年邁,正理論後方始作也,至下當知。
- [論]論曰:此何所說?謂若實有外色等處,與色等識各別為境,
- 如是外境或應是一,如勝論者執有分色;
- 或應是多,如執實有眾多極微各別為境;
- 或應多極微和合及和集,如執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合、和集為境。
- [記]自下破執。於中有三:初、假問起,次、敘外執,後、正破之。
- 此假問也,體例如前。
- 此下敘執。外道、小乘,若執實有離識之外有色等處,與緣色等能緣之識,各別為境。
此即總敘小乘、外道遍計之義,自下別敘。
- 此外道計,執色等法,體唯是一。此顯執師,是吠世師迦,此云勝論。造此論師名勝論者,釋此立名,說斯緣起,如餘處辨。
- 此師本計,有六句義。後有末執,立十句義,如成唯識。
- 然六句者: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
- 實中有九,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其地、水、火、風是極微性。
- 若劫壞時,此等不滅,散在處處,體無生滅,說為常住,有眾多法,體非是一。
- 後成劫時,兩兩極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於父母,體唯是一,從他生故,性是無常。
- 如是散極微,皆兩兩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
- 如是復與餘三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於六本微量。
- 如是七微,復與餘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於本生父母十四微量。
- 如是展轉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從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於父母量,故三千界為識等境,體唯是一。
- 然色是火德,乃至觸是風德。
- 眼見色時,不得風大,得地、水、火,以於色中無風相故;耳、鼻、舌三,得聲、香、味時,得三亦爾
;唯身得觸時,得四大,以於觸中有風大故;意緣一切。
- 故有分色為眼識等境,體唯一物。其子麤微名為有分,有細分故;其本細微,但名為分,不有他故。
- 廣敘此執,如成唯識。
- 下破小乘。今此先敘古薩婆多毘婆沙義。
- 此師意說:如色處等,體是多法,為眼識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極微,體是實有,合成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實有。
- 五識既緣實法為境故,不緣於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故色處等,為眼識等境時,其實極微一一各別為眼識等境,不緣假故,以有實體能生識故。
- 此敘經部、新薩婆多正理師義。
- 經部師說:多極微和合;正理師說:多極微和集。
此即廣敘。
- 謂經部師:實有極微,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麤顯,體雖是假,五識之上有此相故,為五識境。
- 一一實微既不緣著,故須和合成一麤假,五識方緣。故論說言:實有眾微皆共和合。
- 其正理師,恐違自宗,眼等五識不緣假法,異於經部;若順於古,即有陳那,五識之上無微相故,非所緣失。遂復說言:
- 色等諸法,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
。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
如多極微集成山等,相資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識,緣山等時,實有多極微相資山相,五識並得,故成所緣。
- 不爾,即有非所緣失。許有實體,但為緣故。
- 故論說言:實有眾多極微皆共和集,廣如陳那觀所緣論及成唯識第一卷說。
- 然舊唯識,但有鞞世師及古薩婆多義。其和合、和集,文但說一,謂隣虛集色,仍意難知,文亦難曉,於下破中,言非隣虛聚集成塵。披者自知,豈如今論。
- [論]且彼外境理應非一,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理亦非多,極微各別不可取故;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 [記]自下第三,一一破執。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執外境,理應非一。釋頌初句。此即總非,次顯非理。
- 所執是一麤有分色,異本極微實有體者
,諸有分色體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別,即是分色。豈離於此,別有一實麤有分色。
- 應立量言:汝有分色非異分色,異諸分色不可取故,猶如分色。
- 汝若又言:誰謂有分異於分色是不可取?因隨一者。
- 應更破云:汝有分色定非異於諸細分色,汝宗自許實句色故,如細分色。
- 或於前因,應置許字,我意自許異於分色不可取故,無隨一失。此論言略,遂無許字。
- 或應此論,但述其宗,略無因、喻。謂立宗言:汝有分色體異汝諸分色定不可取,許實句色故,如細分色。
- 論故字者,乘文便說,由此比量亦無過失。
- [釋]有分色體異(離)諸分色不可取故;豈離於諸分色,別有一實麤有分色?彼外境理應非一。
- 下破小乘,釋頌第二句。此即總非古薩婆多,自下別破。
此下別破:
- 汝言極微一一各別為五識境,此定不然,極微各別眼等五識不可取故。然汝自宗異生等眼不見極微,五識之上不現其相,如何說極微各別為境?
- 應立量言:各別極微非五識所緣,眼等五識不可取故,如眼根等。
- 故此論中,極微各別,但是有法
;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無同喻及所立宗。
- 或應量云:聚色多極微非五識所緣,極微各別五識不取故,如眼根等。
論有宗言及因。
- 觀所緣論,約所緣緣,以立量破。
-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具二支義。
- 色等極微我非許有,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
- 遂立量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 彼言雖別,意與此同。
- 成唯識論第一卷說:小與此同。
- 彼論說言:非諸極微共和集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 設彼救言:極微各別有和合相為五識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於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成所緣緣。
- 彼論破言:(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 然更有救,復有別徵,如成唯識第一疏說。
- 下破經部、正理論師。此即總非,下自別破。
- 經部等,極微有一實體,唯意識境;薩婆多師等,亦有一實體,十處所攝,六識之境。
- 然汝所執一實極微,我不許有。理既不成,故說極微和合、和集,義皆乖返。
- 然觀所緣論破經部師言:色等和合,於眼識等上有彼相故,設作所緣,以麤顯故,識現相故
;然無緣義,無實體故。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
- 遂立量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 成唯識論復破彼言:非和合相
,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 此中難意:若有實極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實非有,所合假成無。
- 觀所緣緣論破正理師言: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 遂立量云:極微和集相,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猶如堅、濕等。
-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 又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
,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
- 成唯識論復作是說: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
。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
- 非麤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 此論但有破本極微,既非實有,所成和集理實不成。種種推徵,如餘論說。
[科]云何不成?破極微有合不成: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 [論]云何不成?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 [釋]此頌破極微有合不成。
- [記]自下廣釋極微不成。於中有三:初、問不成;次、答不成;後、申正義,總結不成。
- 此即初問。外人既見非其極微一實不成,有隨一過。遂問論主:云何不成?
- 次答不成,總有三頌,別破小乘。於中有二:初之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後之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
- 就初段中,復分為二:初、答合等不成,後、結不成。
- 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頌,復分為二:初、設答不成,後、破救不成。
- 初中二難。上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下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極微同處聚,應如極微。
- 如阿拏色合七極微成,中有一極微,外邊有六。中極微若與外六極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極微應成六分。
- 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六對之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既同一處,阿耨色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
- [論]論曰: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一處無容有餘處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 [記]釋上二句頌。此設破他,非本宗義。
- 中間極微,四方上下有六極微合中間極微,應成六分。
- 所以者何?顯成六因。謂中間極微,東極微處,無理容有餘五方處五極微故。如是乃至中間極微,下方極微處,非餘五處。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中間極微應成六分。
- 應立量云:中間極微應成多分,一處無容有餘處故,如麤聚色。
- 或於頌中亦成比量:中一極微應成六分,與六合故,如麤聚色與六色合。然頌唯宗、因,略無同喻。
- [記]此釋下二句頌。
- 若言極微無方分故不相合者,中間極微既與六合時,既應互相糅同一處所。中一微處既與六微同處而住,應阿耨等諸麤聚色如極微量,更不增長,即微處故。
- 所以者何?顯諸聚色如微量因。以一與六,展轉相望,量不相過,故諸聚色如極微量。
- 應立量言:汝諸聚色應如微量,量不過微故,如一極微。
- 或於頌中亦成比量:汝聚色量應如極微,即微處故,猶如極微。即同無異。
- 然頌下說如極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義不違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勢異故,其宗、因等,義准應配。
- 若許聚色量同極微,其諸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
- 又立量言:汝麤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或即微處故,猶如極微。此中說宗,因如前說。
- [記]然合與同處,此之二難,皆是設遮,非為本計。
[科]破極微無合不成: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 [論]加濕彌羅國毘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無方分故,離如前失
;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 [記]薩婆多師,既見前破,設遮彼義,遂作是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此立宗也。然此本師,亦不相糅
,同一處所,定無是事。今於此中,且但遮合。
- 世友說:極微相觸,即應住至後念。大德說: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若異此者,微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
,許為有對?合之與觸,名異義同。
- 迦濕彌羅北印度境,毘婆沙論在此國造
,因以為名。顯此論因,如餘處說。
- 毘婆沙者,婆沙,說也。毘有三義:一、勝義,此論決定勝餘論故;二、異義,於一部中諸師異說故;三、廣義,於一一義中,諸師廣說故。
- 顯不合因。若有方分,可說有合,得成六分。既無方分,不得相合,故離前來遮破我失。
- 阿耨色以上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成六分,聚色亦成。即顯聚合許有方分,極微無合無分義成。
- 俱舍論云:又和合色,許有分故,相觸無失。觸之與合,義一名異,此名為聚色,彼名和合色。
- [論]此亦不然。頌曰: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 [釋]此頌破極微無合不成。
- [記]此總非,下理顯。
- 自下正破極微不成。於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徵詰;下二句,設破轉救。
- 汝說極微既無合義,極微即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誰?
-
或若聚色亦無相合。故知不由無方分故極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 [論]論曰:今應詰彼所說理趣,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
- [記]將釋上二句頌。先發端標起。此中無難,但有徵詰外人所說無合理趣。
-
理謂義理,趣謂意趣。雙徵義意,故詰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緣,意所趣故。
- 初二句牒,下二句詰。
- 若異極微有諸聚色,可言聚合,極微合無。既異極微諸聚非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誰?誰者,問也,問聚合者體是誰也。
- 助立量云:聚應無合,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極微應合,即諸聚故,猶如聚色。
- [論]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 [記]此非正救,以彼師宗許聚合故。言聚無合,是設為救。若諸聚色展轉,但有無間生至,假名為合,不相逼近,名無合者,彼師亦說。
- 此中總破正、設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則不應說:以諸極微無方分故,極微無合。
- 此重顯成,破聚無合。汝之聚色,許有方分,亦不許相合。返顯成立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
- 若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有方分,聚色應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別及有法差別隨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異喻所立不遣,合有六過。所以者何?
- 彼立量云:如我所說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如心、心所。
- 實微無合、非實微無合,是法差別。作實微緣性、不作實微緣性,有礙、無礙,名有法差別。
- 此因非但能成無合,如是亦能,成無合宗法非實微無合,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緣性,及無質礙。
- 若說汝實微無方分故,他隨一不成。
-
若說我假微無合無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說假微有方分故;
- 若以聚色亦無合故,為微同品,能立不成,說諸聚色,有方分故;
- 若以聚色,有方分故,為因異品,所立不遣,以諸聚色,雖有方分,亦無合故。
- 此中亦有如電日等無常同品,勤勇之因,於此無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電日等,為因異法,有無常故,所立不遣。為例難者。此亦不然。
- 今他但以聚為極微異法之喻,無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聲無常宗、電等為異法,故無所立不遣之過。
- 故今此論,但顯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餘五過,今助顯之,非本論意,善因明者,當自詳之。
- 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結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說量過等,所以汝之所執一實微不成。
[科]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為大失。所以者何?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 [論]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為大失。所以者何?頌曰: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 [釋]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此破極微有方分不成;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此破極微無方分不成。
- [記]上來二頌,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俱不成。於中有三:初、發論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徵;後、舉頌下,正顯不成。
- 發論端中,初結於前有合、無合,後正生下有、無分失。
- 此結於前合、無合也。汝宗所許一實極微,汝許相合及不相合,其過且如我所說爾。結上所明,捨不論也。
- 此正生下有、無分失。謂說極微更有方分及無方分,俱有大失。
- 此外人問: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 上二句,顯有分失;下二句,明無分過。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總有三破。
- 若無方分,應無發影、應無為障。頌第三句,有此二難,破無方分。頌第四句,破外救義。若諸聚色不異極微,極微無二,其諸聚色應無影、障。重成前義,至下當知。
- [論]論曰: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云何成一?
- 若一極微無異方分,日輪纔舉光照觸時,云何餘邊得有影現?以無餘分光所不及。
- 又執極微無方分者,云何此、彼展輪相障?以無餘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展轉相礙。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則諸色聚同一極微量,過如前說。
- [記]釋上半頌,難有方分,正破經部,此亦設遮薩婆多師。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計。
- 如阿拏色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諸分各異,此一能對,體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
。如前已難,與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為因。
- 應立量云:所執極微不應成一,必更可析,有方分故,如諸聚色。
- 若微不合,但可無間,無多分者,中間之微,隨不相合,所擬東處,非西等處,六面既殊,還應成六,不成一也。所執極微應不成一,所擬東處非西等故,如諸聚色。
- 無方分故,若所擬東非是東者,應擬西等亦非西等。若爾,此微應不成色,不可示其東、西等故,如心、心所。
- 成唯識說: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和,破古薩婆多師;集,破新薩婆多正理論師。又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 [記]下破薩婆多無方分義,釋頌第三句中初無字。此敘彼計。彼由極微,極微圓故,能對之東亦非是東;餘方亦爾。無異方分,以極微細,其相圓故。
- 此下正破,釋頌第三句應影無字。且如日輪纔舉,自體放其光已,照觸柱等東邊一面,云何西邊得有影現?此雖理難,義猶未顯。有何所以,不許有影?
- 以微所對,東、非東等。日照東時,即是照於西等之處。既無極微隨有一邊光所不及,故照東時,西應無影。
- 應立量云:日照柱等時應無有影,無東、西等諸方分故,如虛空等。
- 成唯識說: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日輪才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承光
、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以現量破。
- 重牒彼計,釋第三句頌,初一無字義。意即顯此一無字,通影及障二難牒計。
- 此正申難,釋第三句頌應障無字。如以二手相擊觸時,東既非東等,云何左、右手展轉得相障?此由未曉不障所由。
- 以微所擬東、非東等,左手之東即是西等,無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處,以西即東,故樹東應至西。故二相擊,定無相障。行者,往也。
- 應立量云:手相擊等應不相障,無方分故,如虛空等。此無方分,亦不相障,故以為喻。
- 成唯識說: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 前破無分不得相礙,今破不礙,令處應同。此極微處應即是諸極微處所,不相礙故。既爾,此色應不成麤,皆相入故。
- 若許同處,則汝所言諸聚色法,同一微量,應不成麤;不成麤故,過如前說。前說者何?謂若六同處聚,量應如微,則應聚色亦不可見。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 [論]云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不爾;若爾,聚應無二,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 (覺慧分析,)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實。
- [記]此外人救:我說極微無有方分,汝便難言應無影、障,汝宗云何不許我說聚有方分,影、障屬聚,極微無分,不屬極微?
- 論主返詰:汝雖作難,然汝本宗,豈異於極微許別有聚色?極微無影、障,聚發影、為障?
- 此外人答:非異極微別有聚色,故言不爾。
- 此論主難。若爾者,釋頌第四句聚不異言。聚應無二,釋無二言。爾者,此牒彼計:若聚不異極微,則應聚色無影、障二,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此即總答,次下別顯。
- 此廣前難。此中四句,上半顯聚不異,下半明無二。謂若汝宗所說聚色,不異汝執一實極微,其影及障應屬極微,不屬聚色。聚色體即是極微故,比量如前。
- 成唯識中,亦作是說:既和合物,即其極微,發影、障等,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 [記]明一實微不成之中,上來第二有合無合
、有分無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正義,總結不成。此四句中,上三句申正義,第四句結不成答。
- 若吠世史迦,極微實句攝,通常、無常。空劫極微,體是常住;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為無常
。
- 其量方大;後大地等合成一物。唯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色、聲、香、味、觸五大之德,體非是微。
- 若順世外道與勝論同,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別與量德合故,可名為麤;非本極微亦量德合。
- 薩婆多極微,十色處攝;七極微成阿耨,乃至展轉積小成大;極微實有故五識緣,阿耨以上皆是假有五識不緣。
- 經部極微隨何處攝,亦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識所緣;其實極微,唯意識得。
- 然大乘中,極微亦假,法處所收;但從大物析成於小,名為極微,非從於小積以成大。
- 成唯識說: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 為執麤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
- 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廣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
- 故今論言:覺慧分析安布差別,立為極微;若不析時,頓現一相,即立為聚。聚色可更析
微,假慧安布故。
- 微與聚俱非一實,遮彼聚、微體是實有;非我大乘聚亦稱假,有實色用別從種生,非諸極微有此義故。
- [論]何用思擇極微
、聚為?猶未能遮外色等相。此復何相?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
- [記]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實執,合有五頌。
上來四頌,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執;其次三頌,正破小乘。下第五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
- 於中有八:初、勝論師等咸作是言,且置極微,猶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論主問;三、外人答;四、論主徵;五、外人問;六、論主難;七、正量部等救;八、論主破。
- 此即初也。勝論等言:前來極微何用思擇?然汝大乘,猶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
- 此論主問:汝色等相,體即極微,極微已破,即破色等。復言未遮我色等相,此諸色等,離極微外,復有何相?
- 此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諸現量境,此通五塵;亦是顯色,青、黃、赤等實色等性。
- 即顯二義,外色等相:一、顯現量境,二、顯實體,故是實有。
- 其內五根,就他宗說,非現量境,但能發識,比知是有
。
- 且約外處辨現量境,於青等中,等取黃等,亦兼聲等;實色等中,亦等聲等。此所說者,識外實有。
[科]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多過如前,一亦非理。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
- [論]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設爾,何失?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并難見細物。
- [記]此論主徵:隨其經部,或薩婆多,或吠世師,若假
、若實,汝今與我應共審思,汝此所說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實性為體是一、為體是多?此為二問。
- 此外人答:設一或多,竟有何失?
- 下論主難:若一、若多,二俱有過。其多過者,如前已說非多極微等以下三頌;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設一復為過,故言亦非理。
- 外人伏問:非理者何?
- 下正破一。前敘宗中,衛世執一,小乘執多。今此設遮小乘執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
- 其頌一字,牒外人執。應無二字,通下五難。五難者何?若執境一,一、應無次第行義,二、應無俱時至
、未至,三、應無多有間事,四、應無有間,五、應無難見細物。
- 今合第三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為第三句言多有間事。如業道等,西域言遮,此翻為及,或翻為等。若作及義,於六釋中,顯相違釋。
- 第三句及第四句并,是顯此四難義各不同。非無次行,即是俱時至與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顯非唯爾,更有此餘。
- 今者四義,皆已列名,等不是等,但言及、并,顯相違釋。
- [論]論曰: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 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一物
、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 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
- 若處有一亦即有餘,云何此、彼可辯差別?
- 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
- 又亦應無小水虫等難見細物,彼與麤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 [記]釋頌一字,即敘彼宗。彼宗意說:若有隔別,眼所行境,體即是多;無隔別時,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說為一物。其聲、香等,類色亦然。
- 前來總議外五處故,不是唯言於色處法。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
- 此中不破彼執為多,然此牒計,於下四難,一一應敘。凡難義法,牒方難故。今恐文繁,最初總敘,下別為難。
- [記]此第一破,配頌可知。若執為一,眼所行境,無隔障處,世間應無漸次行大地義,以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說有漸次行?
- 應立量言:無隔障處,下此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至,汝執一故,彼即此故,猶如於此。或云:無隔大地應無漸次行義,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處。
- 然今論文,有大宗意,其為比量,應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實地大。
- [記]此第二難。若執是一,且如手執無隔障物,無有一法一時之中,此邊、彼邊有手至、未至。此猶未曉,次顯其因。
- 至者,到也
、得也、及也。體是一物,於一時中,若手執時,理不應有此處可得、彼處未得。今依此難,一切世間,無一物者。
- 所以者何?且如一筆,以手執時,有至、未至,如何成一?
- 故知,大乘諸眼等境,或可說一,總可至故,如手握珠;或可說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
- 應立量云: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 [記]此第三難。若執境一,於無隔障一方處所,多象、馬等皆集其中,應不得有象、馬等物多間隙事。二物中間所見空處,是次下難。
- 象、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是此中難。所以者何?
- 此顯所由。所依之處體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餘馬,云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別?應立量云:
- 於無障隔一方處所多象、馬集,一象住地應餘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一象住地。
- 或言:汝宗無隔一方多象等集,應不得有多間隙事或應此、彼亦無差別,執是一故,如一象處。
- [記]此第四難。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二物,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見有空處?
- 應立量言: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 前第三難,約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間事,難應非有。此第四難,約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間應無空缺之處,是二別故。
- 前多有間事及此有間,合釋於前第三句頌多有間事。
- [記]此第五難。若執境一,無隔水中亦應無有小水虫等難見細物。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 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應無小者。彼小虫與麤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
- 舊論說言:最細水虫與大色同(同色),應(無)不可見。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
,可見、細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說極微,六方分異,云何成一?
- 應立量言:小水虫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 又應量言:小水虫等依無隔水應不難見,執水一故,如無隔水。
- 此中如前所說比量,論文既隱,唯強思惟施設安立,於宗、因、喻,皆遮過失,恐文繁廣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當詳悉。
- 然或不須作其比量,准論但以道理徵之,亦不違理。
- [論]若謂由相此、彼差別即成別物,不由餘義,則定應許此差別物展轉分析成多極微。
- [記]此正量部轉計救義。謂見如前五義破一,遂作是義:亦非無隔眼所行境體皆是一物。所以者何?
- 由彼地相,此象
、彼馬處有差別,即成此、彼二處地別。如是四足處各差別,地即成四。一蹄之下,東
、西有殊,其地即異,不由異義。
所餘無隔眼所及境,名為一物。
- 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無前五失,今牒言若謂由等。
- [記]此則第八論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差別其體各一,則汝定應許汝所執此差別物體是一者,又以覺慧展轉分析,或多極微都無一物。
- 如馬住處,名為一物。四足各異,地即成四。如是於足東、西方異,於東、西方多百千分,如是至細成多極微。
- 是故世間,無定實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計,皆述妄情,虛所施設。
[科]善成唯有識義
- [論]已辯極微非一實物,是則離識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由此善成唯有識義。
- [記]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總結不成,顯歸唯識。
- 已辨極微非一實物者,結前所破,能成極微一實非有。是則離識眼、色等者,總結以上極微所成根、境非有,即是離識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
- 能成極微非實有故,所成根、境何義得成?既爾此無言何所顯?
- 顯歸唯識。離識根、境今既破無,故知根、境皆不離識,不離識色可許有故。然諸根、境,四大所造,諸宗計別。如唯識第一疏述。
- 上來總有一十四頌,
- 合為四段:初之一頌,小乘外道四事難境無;次有五頌,釋四難非理;次有三頌,釋有情
、法二無我教;次有五頌,返破境實執。
- 或分為三:合初二段,總有六頌,四事問答外境無故。
- 此等總是第一大段,四事難議境無,却徵實境執。自下大文第二,釋外人難,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
[科]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此證不成。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 [論]諸法由量刊
、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此證不成。頌曰: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
- [記]此第二段,有一頌半,合分為二:初之一頌,釋現量證;後之半頌,釋憶持執,於中皆有先難後破。
- 此則正量、薩婆多等為此問起,先議諸法,刊、定勝量,後方申難,此即議也。
- 刊、定者,貶
、量也。言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無漏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無。量者,量度。如以尺丈量綾
、錦等,尺為能量,綾等所量,知其量數,是其量果。
- 諸心、心所緣諸法時,說有四分:
- 見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證量果。
- 如是自證緣見分時,見分所量,自證能量,證自證為量果。
- 如證自證緣自證時,自證所量,證自證分為其能量,即此自證亦為量果,能返緣故。
- 若以第三緣第四時,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為量果,能返緣故。
- 陳那以前,古內外道、大小乘師,皆說三量:一、現量,二、比量,三、聖言量。今依梵音云
:阿弗多阿笈摩,此云至教。
- 至教量者,非得但聖者說名為至教,但是世間言無差二可信者語,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實事故。如八語品,四聖言等。
- 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為比量。即以眾相,而觀於義,緣此義智,名為比量。
- 言現量者。諸部說異。
- 且薩婆多,用世友說:以根名見,根體是現量,以顯現義是根義故,此能量境,故名現量,是持業釋。
- 法救說:識名見,能量境故,識名現量,持業如前。
- 妙音:慧名見,能量法勝慧,名現量。
- 正量部說:心、心所法和合名見,心、心所法合名現量。
- 經部師說:根、識和合,假名為見,假能量境,假名現量。
- 吠世史迦:德句義中,覺為現量。
- 數論師說:十一根中,五根是現量,若歸於本,自性是現量。
- 大乘師說:根名為現,依、發、屬、助、如根五義勝餘故,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心所法,正是量體,依現之量,名為現量,此依士釋。
- 若無著以前,但說二分,唯一見分,為現量體。
- 無著以後陳那菩薩,立三分者,見、自證分為現量體。
- 護法以後,見分、自證、證自證分,為現量體。
- 安慧:諸識雖皆有執,然無隨念、計度分別,明現取境,名為現量
。無漏皆現量,如說善等性。
- 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合有十一種。出現量體,廣如餘處,此略顯示。
- 陳那以後:其聖言量攝入此中,此體除此,外更無故,如因明疏。
- 今者世親說有三量,故論說言一切量中現量為勝,取現境故,證自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內道,皆共許爾。故今總敘,貶議諸量,現量勝餘。
- [記]此正申難。如世人言:我今見色,乃至觸觸,若無識外實色等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此覺既非無,外色等定有。
- 總言覺者,心、心所法之異名也。今此言覺,謂現量智,非唯是慧。
- 因明者說:言證智者,心、心所法之總名矣。故舊論云:如此證智,云何得起?
- 成唯識中,亦有此難: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
- 此中難已,下論主破。
- [記]破中有二:初總非,後別破。此總非也。
- 第一句述正理,顯難外境實有不成。下三句破外宗,明無現覺,成無外境。上一句引喻破經部,下三句中,略破二類:初、破正量部等非剎那論;後、破一切有等剎那論者。
- 謂已起現覺時,其見已無,寧許有現量?破正量部等。
- 謂已起現覺時,其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破薩婆多等。
大眾部等宗計不同,亦應敘破如薩婆多。
- 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違釋,意顯有二難,至下當知。
- [論]論曰: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現覺,餘時現覺應知亦爾,故彼引此為證不成。
- [記]先釋初句。今解初中如夢等字,能成喻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緣見髮、蠅等。此等諸位,經部及大乘彼、此共許外境非有,故以為喻。
- 如夢等中,雖無離心外實境界,而彼言謂:我見是事、聞是事等,起此現覺。下合法顯。
- 釋頌初句現覺二字。除夢等外,餘時所起見是事等如是現量,應知亦爾,亦無外境,此現覺生。
- 應立量言:除夢等外所有現覺緣非現境起,許現覺故,如夢等現覺。
- 此中意說:若實現覺,如五識等,不作此解:我今現證如是事境;作此解者,是意識中分別妄覺,非謂現量心、心所法。
- 成唯識說: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度故,說彼為無。
- 又彼論說: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故現覺者,必無此智及與此論:我今現證如是事等。
- 此結非也。現覺所緣,由如夢境性非實有,故彼汝宗引此現覺為證,離心外境實有,理證不成。
- [論]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色等;爾時
,於境能見已無,要在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剎那論者有此覺時,色等現境亦皆已滅,如何此時許有現量?
- [記]次釋下三句頌。先破正量部等,此解第二句頌。若於爾時起此現覺:我今現證如是心外色等實境者,此牒彼計。
- 下正申難。釋第三句見已無字,申其難意。正量等計:六識不竝,起此覺時,能見五識實現量者,已入過去,現在非有。所以者何?
- 此顯二因成。能見識現在非有,彼、此共許。要第六識具三分別,方能起此分別現覺;五識不具三種分別,故不能起此等現覺。
- 此等現覺既在意識,起此覺時,故彼能見眼等五識必入過去,落謝非有。
- 先見是物,後方起覺,故正見及覺,二時必不俱。
- 能見實現覺,此時既無,寧許此覺有是現量證外境有?
- 若正現量證色等時,緣心內法,無假智詮,故證不成。
- 以正量部,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唯滅相滅,念念生滅;色等法滅,亦待外緣,即隨此事長短一期,後方有滅。
- 起證如是現量覺時,眼識不住,故入過去;其境色等,一期未滅,故此唯破起此覺時能見已無,不破所見此時非有,設縱有故。
- 應立量言: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能見已無故,如散心位緣於過去百千劫事。
- 破境一期,如餘論說。
- [記]下破薩婆多等。此等執境及心、心所,皆念念滅,名剎那論。有此覺時,釋頌第二句,牒彼所計。
- 此正申難,釋第三句頌:及境已無。眼等六識不俱時起,起此覺時,要在意識,但非現覺。
- 能緣已無,所緣現境亦皆已滅,即此現覺所有詮智,現在緣時,不及現境,此已滅故,故證不成。
- 應立量言:起此覺時必非現量,是散心位境已無故,如散心位緣過去世百千劫事。
- 大眾部等,剎那既同,六識俱時,雖小不同,頗亦同此。
- [記]此雙結難,
釋第四句頌。
- 正量部等,起此覺時,能見已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薩婆多等,起此覺時,其境亦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故說:現覺證有外境,為證不成。
- 既爾大乘,許六識竝,起此覺時,能見、所見二俱現有,此現量覺,其義如何?
- 五識俱意,若同五緣,是現量攝,不起此覺;若起此覺,必不同緣,假智詮故。
- 五識前時,既由意引,今相續生,不假意識,意識起亦餘二量攝。或五同時,或剎那間,亦無過失。
- 然緣心內境,有此現覺生。
[科]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何以故?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
- [論]要曾現受,意識能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見此境者許為現量,由斯外境實有義成。如是要由先受後憶證有外境,理亦不成。何以故?頌曰: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
- [記]下破憶持。先外人救,謂彼救言:要曾過去眼等五識現受此境,今時意識方能憶持,非先未受後意能憶,此則汎說先緣後憶。是故決定有曾受境,顯過去世現境非無,是曾五識現所受故。
- [記]曾現受境,明了五識,既許非無能見,此心追憶意識亦定是有。彼
、此二宗許曾現識現量所攝。現量曾有境,今時方能憶,故此所緣,定心外法。又追憶識,由曾現受,亦現量攝。故知外境實有義成。若無外境,無曾所受,無曾所受故現量亦無。云何今時有憶持識?由斯外境實有成也。
此外救已,下論主破。
- [記]下破有二:初總,後別。此總非也。如是要由現量,先受外實有境,後意方憶,以此道理證離心外境有不成。
- [記]外人復問:為何義故證境不成?
- [記]但申正理,奪彼憶持。如前所說似境之識,後生憶持,非緣離心外境識後有憶持也。
- [論]論曰:如前所說雖無外境而眼識等似外境現,從此後位與念相應分別意識似前境現,即說此為憶曾所受,故以後憶證先所見實有外境,其理不成。
- [記]釋初句頌,奪彼曾受離心之外現境之識。謂如前說,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轉等,及初論首說識生時,似外境現。雖無外境,眼等五識,似外境現。已廣如前。
- [記]釋頌下句,奪彼憶持。謂從過去似境五識,今此後位與別境念相應之時,有緣過去分別意識,變似前五識所緣境現。無曾現在受離心境眼等五識,從此今時與念相應有一意識緣前五識離心之境。
- [記]即說於此分別意識,緣曾現在不離識境,名為憶持曾所受識。所以者何?由曾五識及同時意,緣即識境,熏成種子,今時相續,意於此位,能憶前境,名為憶持;非曾五識境,實離於心,今時猶有意識緣之,名曾受識。
- [記]此結非也。道理既爾,故汝所說,以憶持故,證曾五識所見實有,其義不成。直以自宗,釋外所難,奪他所說,更無異理。如說汝細心,即我第八識。
[科]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覺時既爾,何不自知?既不自知覺境非有,寧如夢識實境皆無?此亦非證。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
- [論]若如夢中雖無實境而識得起,覺時亦然。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覺時既爾,何不自知?既不自知覺境非有,寧如夢識實境皆無?此亦非證。頌曰: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
- [記]自下大段第三,有半頌。釋小乘外道難,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先敘彼難,後方釋破。於敘難中,初
、牒論主所明唯識,後、正申難。
- [記]此即初也
。論主前來所說理趣,如世夢中無境既識起,其覺時識無境得生者,即牒夢、覺二識義同。
- [記]自下申難。夢、覺二識無境既同,世能自知夢境非有,其覺時識自知應等。夢心無有境,覺時許知無。覺識境既無,何不知非有?量云:世覺時識應知境無,許無境故,如知夢識。
- [記]前難覺識應知境無,此顯不知實境定有。覺、夢二境俱非有,即知夢識境成無,覺不自知無異於夢,故知覺識境實有。量云:世覺時識外實境有,許異夢故,如自真智。不言世覺,相符極成,亂真覺故。因不言許,隨一不成。生死,大乘說為夢故。或簡五識,不行夢故。或顯異於眠時夢故,喻不言自,其體便闕。大乘真智,無外境故。若說大乘真智為喻,所立不成。為此等過,宗等各簡。
此總難已,自下非之。
- [記]此總非之,自下別釋。
- [記]未得真智覺,不能自知生死夢所見定非實有。即正理解於此頌文,或為喻顯,如世未覺不能自知夢心所見定非實有;覺時亦爾,以喻釋難。即此半頌,通以法、喻二義解之,亦無違也。
- [論]論曰:如未覺位,不知夢境非外實有,覺時乃知。如是世間虛妄分別串習惛熱如在夢中,諸有所見皆非實有,未得真覺不能自知。若時得彼出世、對治無分別智,乃名真覺。此後所得世間淨智現在前位,如實了知彼境非實,其義平等。
- [記]此舉世喻,以釋頌文。要覺方知夢境非有,彼
、此共許,故以為喻。
- [記]下以理解,此釋下句頌中夢字。生死之識,不稱實理,說為虛妄。無始已來,數數熏發,名為串習。蓋纏覆蔽,稱之為惛。毒火所煎,號之為熱。或復串習無明稱惛。聖智不生,名之為熱。猶如世間數習闇昧惛睡之識,名之為夢。生死亦爾。睡者惛熱義,夢
、睡心之異名,即說生死名世間爾,如經所說生死長夜。
- [記]釋後句頌下之四字。生死妄夢,異真智生。故此所緣,皆非實有。顛倒虛妄,所顯現故。量云:生死夢識所緣之境皆非實有,許夢境攝故,如極成夢境。
- [記]釋頌初句。無始已來,串習虛妄,未植善種,真智不生,如何得知:生死夢境,不實顯現,如夢境無?此答前難。應立量言:生死之識不能稱理知自境無,許夢識攝故,如極成夢識。然亦許有少能自知,如今聞教,知境非有,如極成夢,亦少自知,不名真覺。恐違世間及法差別隨一過故。宗云稱理,因有許言。世間眠夢,彼此共許,名為極成。簡生死夢,他不許故。外人伏難:既生死識不能稱理如實自知,何名真覺而實得知今境非有?
- [記]二乘見道,亦名真覺。然於後得,不知境無,加行不作唯識入故。菩薩見道無漏正智,超世間故,名為出世。能除生死,稱為對治。離世分別及事分別,名無分別。此為無間道對治世間,契真如理,名無分別智。釋此名難如餘處辨。不虛妄故名真,如實了故稱覺。此離諸縛,超諸麤重,得此名入諸聖朋流,故名真覺,簡異生死少出夢時,亦言知夢境皆非有,假名之覺,立真覺名。此翻頌中未覺之說。
- [記]於見道中,得此所說無分別智,後有緣世間無漏之智,現在前位,方能稱理,如實了知彼生死識境非實有,即後得智緣世間故,名為世間,非體有漏名世間也。體非是漏,立以淨名,稱境而知,名如實知。前無分別,唯緣如理,但名真覺。此後得智,遍緣世間,能知境無,名如實知,亦名真覺。此智得起,藉無分別。無分別智,獨名真覺。若生死識,雖少自知,不名真覺。無分別智,雖名真覺,不能知境皆非實有。此後得智,遍緣理事,能知境無,異前二智,其義與前知世眠夢,平等無二。前處眠夢,得世覺時,知先夢境體非實有。今從生死,得於真智出世覺時,知先生死夢境,體非真實,相似無二。平等、相似,一義二名,解頌如字。故若不知生死夢境非實有,但是未覺;得真覺已,故能了知。攝大乘論、成唯識中,皆有此釋,義意既同,故不繁引。
[科]彼諸有情近善惡友、聞正邪法二識決定。既無友、教,此云何成?非不得成。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
- [論]若諸有情,由自相續轉變差別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為所緣生,彼諸有情近善惡友、聞正邪法二識決定。既無友、教,此云何成?非不得成。頌曰: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
- [記]自下大文第四,復釋外難
: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小乘外道,作如是難:若諸有情,由自身中心等相續,識自證分轉變自體,有差別相,在內識上,似外境現,實非是外。識緣此起,不由外境為其所緣引識等起。或從種子轉變差別,乃有現行似境識起,不由外境為所緣生。此則外人牒論主義,次申共許,後方正難。
- [記]此申共許。如彼能緣不離識境,一切有情,或近善友聞說正法,或近惡友聞說邪法,如四親近行,近善知識,聽聞正法,正性決定。能教者識,成悲決定
;能聽者識,成慧決定。近惡友時,成邪定亦爾。即能、所教,二識決定。或近善、惡二種友,如其能近者,各成正
、邪二識決定。准此下釋,即能、所教,二識決定。前解為是。若准舊論
,今此難中,文既含隱,其能近者,各隨所應,成於邪、正二識決定。後解為是。然文既含隱,二解竝得,任情取捨。
- [記]此正為難。諸識既緣不離識境,無心外法,理即便無善、惡二友,亦無他說正、邪二法。此能聽者,或正或邪,二識決定,云何得成?或無外境,云何得有能教、所教二識決定?
- [記]下釋妨難。此總答難:非不得成。
- [記]下別答難。由能、所教二人,展轉增上緣力,其能聽者正、邪二識成決定也。或增上力,能、所教者二人之識得成決定。准前二釋。
- [論]論曰:以諸有情,自、他相續諸識展轉為增上緣,隨其所應二識決定,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各成決定,不由外境。
- [記]此釋初句頌。以諸有情,他能教者,自能聽者,各各相續八種諸識,此、彼展轉為增上緣。此意即顯親緣心內自所變境名為唯識,非遮心外他有情等。外人說心緣心外法,親得他人所說之法。今則不然,能、所教者,展轉互為增上緣故,自識變似能教、所聽為自相續識親所緣,不能親取他所說法為疎所緣,於義無失。此說
:展轉為增上緣故,成唯識說:為疎所緣故。
- [記]隨其所應顯義不定。由增上緣,若近善友聽聞正法,自相續中正識決定
;若近惡友聽聞邪法,自相續中邪識決定;或近善、惡友及由展轉為增上緣,能說法者正、邪悲愛,能聽法者正、邪智慧,二識決定。言隨所應二識決定,此由未顯。
- [記]此即廣前增上緣義,答外所徵。謂能教者餘相續中見、相分識,正、邪差別增上緣故,令能聽者餘相續中,差別見、相諸識得生,能、所教者二識各各得成決定,或聽者正、邪二識各成決定,不由外境,識決定成。即由自、他增上緣力識得決定,非由自、他親相緣見成決定識。故知識生不是親緣由於外境增上緣,由我亦許有故。雖無外境,而友、教亦成。
[科]若如夢中境雖無實而識得起,覺識亦然,何緣夢、覺造善惡行,愛非愛果當受不同?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
- [論]若如夢中境雖無實而識得起,覺識亦然,何緣夢、覺造善惡行,愛非愛果當受不同?頌曰: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
- [記]自下半頌,大文第五。又釋外難
:夢、覺心無異,無造行果差失。初、外人難,後、論主釋。初難之中,先牒此義,後方為難。
- [記]此即牒也。若覺時識,猶如夢中,境雖無實,而亦得起。
- [記]此申難也。夢時與覺,無境是同。覺時與夢,俱造眾業,何故覺行感果苦楚,或有現報等;夢時造行感果微劣,或無果等?如夢殺人,定無現在為他報殺;若覺時殺,定為現在他人殺報,未來感果,故定不同。如殺他人,婬他人等餘一切行,其果亦爾。此外人質,以問論主。
- [記]下論主答。上句顯理,下顯不同。由在夢位,造善
、惡心,睡眠所壞。故夢與覺,感果不同。
- [論]論曰:在夢位心,由睡眠壞,勢力羸劣,覺心不爾。故所造行當受異熟
,勝、劣不同非由外境。
- [記]釋上句頌。不定四中,睡眠心所能令有情,身分沈重,心分惛昧。在寐夢心,為此所壞,令心昧故,慮不分明,勢力羸劣
;其覺時心,既無眠壞,緣境明了,勢力增強,不同夢位。其狂醉等為緣壞心,羸劣亦爾。此但答問,如夢位心。
- [記]由夢壞心,覺時不爾,故此二位所造善
、惡,當受異熟,非夢果勝,夢果乃劣,非由外境其果不同。外人伏問:既爾,夢心為睡所壞,覺心不爾。何不夢位,由眠所壞,其境實無,覺境便有?復由此理,當果異耶?既爾,汝宗覺時見色等既是實有,夢時見色等應例非無。見色雖復義齊,其境有無不等。或薩婆多,夢、覺境俱是有,造行當果不同,何妨我義無境覺、夢雖同,造行感果有別?此中難釋,返覆無窮,恐厭煩文,略示綱要。諸有智者,准此應思。
[科]若唯有識,無身、語等,羊等云何為他所殺?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殺生罪?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
- [論]若唯有識,無身、語等,羊等云何為他所殺?若羊等死不由他害,屠者云何得殺生罪?頌曰: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
- [記]自下二頌,大文第六。又釋外難
:無境殺等無,返詰他宗失。初、敘外二難,次、一頌解,後、一頌詰。
- [記]此即初難。若唯有識,色等境無,由此便無身、語業等,彼羊等云何為他人所殺?心外法故。方今世士此難多生,達此論文,應休劣意。
- [記]此第二難。心外羊等,若其死位不由他人之所害者,世間殺羊、魚等,屠者云何可得殺生之罪?若許罪是有,即殺心外之羊。心外羊無,屠者云何得罪?返覆二責,無所逃刑。
- [記]上二句頌,先以理釋;下二句頌,舉喻以成。由能殺者為增上緣,起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者有殺害已,斷命事成。故能殺者,得殺生罪。如由鬼等意念等故,令他有情有失念等,至下當知。
- [論]論曰: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令他有情失念得夢,或著魅等變異事成。具神通者意念勢力,令他夢中見種種事。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娑剌拏王等夢見異事。又如阿練若仙人意憤勢力,令吠摩質呾利王夢見異事。
- [記]先釋下半頌,能成喻也。如世間鬼,惱亂有情內意念力,令他有情失本正念,心發狂等。或鬼意變彼,令他得異夢。如鬼等者,瞿波解云:等取天神、龍神、犍達縛、夜叉神、仙人等。及如胎中子,由母憂惱,子心變異,或生、或死
;或子起欲樂,母隨子欲得夢。已下釋頌末句失念等字。
- [記]由猫鬼等意念勢力,令他著魅變異事成。非彼親能令他作此,但由意念增上緣故,此事便成。殺羊等亦爾,雖無外身、語,殺事亦成。上解失念,下解得夢有二事。
- [記]頌言鬼等,等中等此。此則總舉,下別指事。
- [記]即佛在世,摩訶迦旃延,摩訶言大,迦多衍,此云剪剃。如常所釋,此即其姓。那者男聲,即剪剃種。男聲中,呼表是男也。如言尼者,女聲中,呼表其女也。婆剌拏者,舊言娑羅那,此云流轉。即由剪剃神通意願,令王得夢。說此緣者,如舊中阿含經說:娑羅那王是眉稀羅國主,容貌端政,自謂無雙,求覓好人,欲自方比顯己殊勝。時有人曰:王舍城內,有大迦旃延,形容甚好,世中無比。王遣迎之,迦旃延至,王出宮迎。王不及彼,人覩迦延,無看王者。王問所以,眾曰:迦延容貌勝王。王問:大德今果宿因,迦延答曰:我昔出家,王作乞兒。我掃寺地,王來乞食。我掃地竟,令王除糞。除糞既訖,方與王食。以此業因,生人天中得報端政。王聞此已,尋請出家,為迦延弟子。後共迦延往阿盤地國中,山中修道,別處坐禪。阿盤地王,名鉢樹多,時將諸宮人入山遊戲。宮人見王形貌端政,圍遶看之。鉢樹多王見娑羅那王,疑有欲意。問娑羅那曰:汝是阿羅漢耶?王答言:非。次第一一問:餘三果?王皆答言:非。又問:汝離欲不?又答言:非。鉢樹多瞋曰:若爾,汝何故入我婇女中看我婇女?遂鞭身破,悶絕而死,至夜方醒,從本處起至迦延所。迦延見已,心生悲愍,共諸同學,同為療治。娑羅那王語迦延曰:我從師乞暫還本國,集軍破彼阿盤地國,殺鉢樹多王,事竟當還,從師修道。迦延從請,語王欲去,且停一宿。迦延安置好家令眠,願令感夢,夢見集軍征阿盤地,自軍破敗,身為他獲,堅縛手足,赤花插頭,嚴鼓欲殺。王於夢中恐怖,大叫呼失聲云:我今無歸,願師濟拔,作歸依處,得壽命長。迦延以神力,手指出火,喚之令寤。問言:何故其猶未醒,尚言災事?迦延以火照而問之:此是何處
,汝可自看?王心方寤。迦延語言:汝若征彼,必當破敗,如夢所見。王言:願師為除毒意。迦延為說:一切諸法,譬如國土,假名無實,離舍屋等,無別國土
;離柱木等,無別舍屋;乃至廣說,至於極微,亦非實事。無彼、無此,無怨、無親。王聞此法,得預流果,後漸獲得阿羅漢果。故知依自意,他夢事亦成。
- [記]此第三喻。阿練若者,舊云
:阿蘭若,此云:閒寂曠野處也。離村空野,名阿練若。此中仙人,名阿練若仙人。吠摩質咀利王者,即舊云
: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也,天帝釋設支夫人之父也,此云:綺飾,或云:綵畫。由仙人意瞋,令阿修羅王夢見異事。舊論言見恐怖事,此則不同。中阿含經云:有七百仙人住阿練若時,天帝釋嚴身入中於下風坐,諸天皆來恭敬帝釋。毘摩質多羅阿修羅王見帝是事,忽變為天,著好嚴具,破其籬垣,入仙人處,在上風坐。仙怪是事,皆不敬之。甚生憤恨云:汝等何故,但敬帝釋,而輕蔑我?欲苦諸仙,諸仙懺謝。其恨不已,不受仙悔。諸仙心念,令返衰惱。應時毘摩質多羅王即大困苦,遂生悔心,漸謝仙等。仙等心念,赦其僣失,即還如本。今此論說阿修羅得夢,經說覺時遭苦,然理大同。此前所說,皆增上緣,令他事起,非親為緣令有此事。
[科]若不許由他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彈咤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罰為大罪,此復云何成?
- [論]如是由他識轉變故,令他違害命根事起。應知死者,謂眾同分由識變異相續斷滅。復次頌曰:彈咤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罰為大罪,此復云何成?
- [記]釋上半頌。如是者,結法也。增上緣中,由他能殺起殺害識,轉變力故,令所殺者違害於己命根事起。如由鬼等意念勢力,他失念等。直以事喻,令義增明,不繁比量。
- [記]雖知命斷,未知死相,故今重顯。眾同分者,成唯識等說: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而假建立。此眾同分隨何生、趣?若未捨時,阿賴耶識即此趣生,相續一類,前之與後趣等皆同。若遇他識增上違緣,捨眾同分,阿賴耶識即便變異,異舊趣生。此趣生者,舊時相續,今便斷滅。餘識亦爾,舊續今斷,名之為死。死者滅相,總有二時:一者、將滅,說名為死,即是現在,如觸處中所立死觸。死支亦爾,若正滅相名死,觸支應成過去。二者、正滅,說名為死。如今所說,識相斷滅,即是過去,故此說死,但是滅相,非死觸支。
- [記]此下返詰。上半頌不許前說,詰林等空云何由仙忿?下半頌彼若救義,詰非意云何成大罪?舊論由此遂分二段。前後別明。初句等者,等下二林。文意易詳,至下當悉。
- [論]論曰:若不許由他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云何世尊為成意罰是大罪故,返問長者鄔波離言:汝頗曾聞何因緣故,彈咤迦林、末蹬伽林、羯陵伽林皆空閑寂?長者白佛言:喬答摩!我聞由仙意憤恚故。若執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為殺彼有情類,不但由仙意憤恚者,云何引彼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由此應知,但由仙忿,彼有情死,理善成立。
- [記]將為詰彼,先敘彼計。前我所說:由能殺者,他識轉變增上緣力,令所殺者他有情死。汝不許者,以他宗說:由他親能殺他身故,他有情死。故彼不許此前所說,今牒彼計。
- [記]自下正詰三業諸罪。現為人天之所呵責,未來當受諸惡苦報,可治罰故,可毀責故,名之為罰。三業校量,意罰最大。佛為成此,返問長者鄔波離也。鄔婆離者,此云
:近執,親近於王,執王事也。如世說言:朝庭執事。如阿羅漢,持律上首,親近太子,執事之人,名鄔波離矣。中阿含經說:有尼犍子名闍提弗多羅,其有弟子名為長熱,往至佛所。佛問長熱:師教汝法,三業之中,何罸業重?答云:身重,次口,後意。長熱反問:瞿曇今說何業最重?佛言:意重,身、語乃輕。長熱還去,闍提問云:汝至彼所,瞿曇何言?長熱具說。闍提讚歎:汝真我子,從我口生,善受我教,所說無異。汝可更往,破瞿曇義,提取將來,作我弟子。長熱不從。有大富長者名鄔波離,伏事尼乾闍提,使往破佛立義。長熱報云:此事不可。彼瞿曇者,容貌辯才過人無量,兼有幻術能轉人心,無量眾生為其弟子,寧可降伏?闍提不信,令長者往。長者往已,欲破佛義,遂立義云:我立三罸,身為最量,次口後心。瞿曇云何說心罸重?世尊于時,在眉絺羅國,
國城五日方行一邊。佛問長者:若人行殺,幾日殺此國人得盡?長者答曰:大能七日,或十日,或一月。復問:仙人超瞋心殺,幾日得盡?答曰:一時國人皆盡。又問:一百日、二百日、三百日行於布施,有人一時入八禪定,何者為勝?有人多時持戒,有人一時入無漏觀,何者為勝?長者答言:入禪、無漏功德大勝。佛言長者:云何乃說身、口罰重,心罰最輕?長者理屈,乞為弟子,乃至得果。自立誓言:我所住處,常擬供養三寶,一切尼乾悉不得入我家。長者得道,後還本家。闍提怪遲,遣人往覓。長者家人,不許入舍。闍提不測,自往覓之。長者莊嚴高座自坐,別安小座以待闍提。闍提見之,法用如此,訶責長者。長者答云:今人非昔人,我今已勝汝,是佛弟子,何得不然?闍提乃云:我令汝取瞿曇,作我弟子。彼既不得,今復失汝。我今為汝,說一譬喻,遂作喻云:譬如有人,須欝婆羅根,取欲食之。令人入池處處求覓,求覓不得,自拔男根。不得欝婆羅根,又自失根。汝亦如是,如是求覓瞿曇,不得,反更失汝,汝如男根。長者答言:我為汝喻,譬如有人,性甚愚癡,取一黠婦,婚姻以後,遂便有娠。婦言:兒生應須戲具,語婿預覓。時婿覓得一獼猴子,將還與婦。婦語其婿:汝須浣、染、舂,方堪為戲具。婿將雇人,欲浣、染、舂。他謂其曰:乃可浣洗,云何染、舂?此若是衣,可作三事,獼猴不然,其云何作?他為洗之,洗之既訖,置熱汁中,染其獼猴。皮肉時已爛壞,後取舂之,形相都失,亦復不堪為兒戲具。汝法亦爾。既非淨物,唯可浣洗。不可受持,如不可染。不可修行,如不可舂。云何令我受持修學?闍提於是慚恥而去。此指於彼,故言返問。然婆沙第二十七,亦有此文。
- [記]此佛問詞。彈宅迦者,真諦云
:檀陀柯,此云:治罰,治罰罪人處也。今罰罪人,尚置其內。中阿含云:是王名也。有摩登伽婦人,是婆羅門女,極有容貌。婿為仙人,名摩登伽,於山中坐。婦為其夫,營辦食送。檀陀訶王,入山戲遊,逢見此婦,問是何人?有人答言:是仙人婦。王云:仙人離欲,何用婦為?遂令提取將還宮內。仙至食時,望婦不來,心生恚恨,借問餘人。餘人為說:是王將去。仙往王所,殷勤求覓。不肯還,云:汝是仙人,何須畜婦?仙言:我食索此婦人。王便不還。仙人意憤,語其婦曰:汝一心念我,勿暫捨我,今夜欲令此國土破壞。仙人夜念,時雨大石。王及國人,一切皆死,俄頃成山。此婦一心,念彼仙人,唯身不死,還就山中。本是彈宅迦王國,今成山林,從本為名,名彼林也。人物皆盡,故名空寂。舊人解云:諸仙修定處名空寂。末蹬伽者,舊云
:迦陵伽,此云:憍逸,仙人之名,舊云:王名。有梵本云:鉢蹬伽,此翻云:蛾,即赴火者。昔有仙人,形甚醜陋,世間斯極,修得五通,山中坐禪。有一婬女,甚愛於王,王亦愛之。後觸忤王,王遂驅出。婬女入山,見仙醜陋,謂是不祥之人,恐有不祥之事。婬女切念:我今被出,是不吉祥。若還此不祥,我應吉祥。乃取糞穢,洗不淨汁,令婢送山,澆灌仙人。仙人忍受,不生瞋恨。有婆羅門,為仙洗浣。婬女自後,王還寵之。有一國師,亦有衰惱。婬女語曰:以不吉祥還於仙者,必還吉祥。國師依言,以糞汁洗,仙亦忍受。弟子婆羅門,還為洗浣。其後國師,還得吉事。事既皆驗,人普知之。王後欲征,國師進諫:以不吉祥與仙人者,必獲吉祥。王復遂語:山中起屋,�琩�糞汁洗灌仙人,征遂得勝。自後若有不稱心事,輒以糞汁洗之。仙人不復能忍,心生恚恨,乃雨石下,王人皆死,唯事仙者得免斯苦。須臾之間,國成山林。此林從本,名末蹬伽。羯陵迦者,此云
:和雅,如彼鳥名。陵字去聲呼也。舊云:摩登伽仙人之名。昔有一人,語此仙曰:汝若有子,當為國師。摩登伽是旃陀羅種,既聞此語,求女於王。王甚訶責:汝非好種,何故求我為婚?仙既數求不得,女意欲適仙處,令母白王:彼雖惡種,猶是仙人,深為可重,我情欲適。王決不許,女盜往彼,為仙人妻,遂生一子。王既失女,處處尋求,求知仙處,遣旃荼羅,縛仙及女,相著擲著�琲e水中。仙語�琲e神曰:汝莫令我沒。若我沒者,須臾之間,令水涸竭。河神於是割繩,放令仙還去。仙瞋作念,須臾雨石,王人皆死,國變山林。從本為名,名摩登伽也。此三舊國,今變成林。佛問波離:汝知何緣此林空寂?
- [記]喬答摩者,先云
:瞿曇,此云:甘蔗種,或日炙種,或牛糞種等。如舊所釋,佛是此種,號喬答摩。長者答佛:我雖不見,曾聞仙人由如上事,意憤恚故,國變成林,所以空寂。由此所說仙人意嗔,殺此三國諸有情類,國變成林。故知,由他諸識轉變增上力故,他有情死,非以身、語親能殺之。准經但總問仙人意殺,今論乃別言仙殺三國。
- [記]彼宗意說:唯意不能成殺業道,令有情死。仙人起欲,鬼神敬重,見仙意嗔,遂為仙殺彼有情類,不唯由仙意嗔力故,有情死也。牒彼計救,故言若者。
- [記]釋下半頌。詰意罰為大。若鬼神為殺,云何世尊引彼林事反問長者成立意罰為大罪性過於身、語?由於此殺在身、語故,非意罪大。如俱舍說:三罰業中,自比校者,意罰為大。五無間中,破僧為大。於五偏見,邪見最大。故知,意殺無量眾生過破僧罪,破僧罪是虛誑語故。若爾,論說:破僧能感無間一劫惡異熟果,此中意殺感果如何?大乘中說:感無量劫,受無間果,過於破僧。從初為名,皆名生報。說色業道,立五無間,於中重者,謂是破僧。破僧不能重過意罰,故說意罰為大罪性。俱舍又說:或依大果,說破僧重。害多有情,說意罰大。斷諸善根,說邪見重。依彼宗說:即其罪大,後感果時,雖但一劫,倍於破僧,受無間等,皆生報故,不可多生,感無間果,不同大乘。
- [記]此結前也。謂此佛說意罰大故,汝應當知,但由仙忿,三國眾生皆被殺死,今變成林,理善成立。意罰為重,非由神鬼敬重仙人,知嫌為殺。又解:亦即返顯自識轉變增上緣力,他有情死,唯識義成,非是要由緣識外境,親能殺彼,彼方說死。
[科]若唯有識,諸他心智知他心不?設爾何失?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雖知他心,然不如實。頌曰: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
- [論]若唯有識,諸他心智知他心不?設爾何失?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雖知他心,然不如實。頌曰: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
- [記]自下大文第七一頌。解釋外難
: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於中有八:一、問,二、詰,三、難,四、釋,五、徵,六、解,七、逐,八、答。
- [記]此即初也。謂外問言:若唯有識,不緣心外所有境者,若凡、若聖諸他心智緣他心不?
- [記]論主返詰。設緣、不緣,二俱何過?
- [記]下外人難。論主既說緣與不緣有何過者,今為二難。先難不緣,後難許緣。
- [記]此即初也。若說一切諸他心智不能親知他心等者,云何說之為他心智?便立量言:汝之他心智應非他心智,不能親緣他心等故,如自色等智。
- [記]此即第二,難彼許緣。若凡及聖諸他心智親能緣知他心等者,所說唯識理應不成,許此智緣心外境故。復立量言:汝他心智應非唯識,許此智緣心外境故,如我此智。喻中不言如我此智,便闕同喻。然他心智,亦能了知他心所法。唯名他心者,從主勝說故。然此不能了知他心能緣心等,亦不了知彼所緣境。若許知者,便有自心知自心過。自心有緣彼,彼有緣自心。故若許知,便有此失。若別時緣,即無此過。自心前、後,許相緣故。既爾大乘,許一剎那自心,返緣彼能緣。彼能緣等,何不許緣?此亦不爾,但許一念自心自緣
,謂自證心緣見分等,猶尚不許一念見分返緣自證。豈許見分一念自緣,唯見分能緣他心故。若爾,他心緣自身自證亦應得說,一念他心智得緣彼境。此亦不爾,前已說故。謂前已說一念見分,不許能緣自自證分。證自證分,類此亦爾。故他心智,但知他身心、心所法,不緣彼境,及彼能緣自自證分,不名他心智故。此說因位,非佛等心。
- [記]此論主釋。由知他心,名他心智,不如實故,可說唯識。論主且約菩薩已下他心智答。所以者何?此等他心智,雖緣他心,不能如實稱似彼心,以他心為質,大分雖同,不親緣著,與彼少異,名不如實,至下當知。
- [記]此頌文意,有徵,有解,有逐,有答。所以者何?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此外人徵。如知自心智,此論主解。伏意亦有自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外人復逐。第四句頌不知二字,論主復答。不知者,無知也。由無知故,不能自知。總言不知如佛境者,顯成二智,不如實知。然依梵本,頌不知字,應言無知。不知無知答逐,不知總顯二不如實。今此文略,合言不知,義亦含二,至下當知。
- [論]論曰:諸他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如自心智。此自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由無知故。二智於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此二於境不如實知,由似外境虛妄顯現故,所取、能取分別未斷故。
- [記]此外人徵,釋上半頌。汝前所說:若凡、若聖諸他心智既緣他心云何於境不如實知?然此等文,勘舊論文,非有難解,極有少略,不能繁述,學者當知。
- [記]此論主解,釋第三句頌。以他心為質而心變緣,名他心智,非能親取他心等故名他心智。如緣自心諸所有智,亦不親取,但變而緣,與本質異,名不如實。此自心智,說見分者,前後許自變相緣故,非自證分等名為自心智,彼如實知,無異解故。
- [記]此外人逐。既言他心智如知自心智者,此知自心智云何於自心所取之境不如實知?
- [記]此論主答,釋頌末句不知二字。此一頌翻釋:由菩薩等無始已來法執所蔽,有此無知覆其心境,令知自心亦不如實。故他心智由法執力,如知自心,亦不如實。
- [記]下顯總成他、自心智不如實知。一無知言,通答上問及釋下因。若菩薩等,能知他心及知自心二種諸智,名為二智。或現行法執,俱無明所覆;或法執種子,俱無明所蔽,故言無知所覆、蔽也。覆謂覆障,蔽謂隱蔽。覆障所知離言法性,隱蔽自心,不稱實故。如來淨智斷法執故,所行真、俗,依他、圓成二種,諸境體性,離言、超思議道,名有為等,皆假強名故。佛他心智緣他心時,既稱彼境,如實離言,名如實知。諸菩薩等他心智等,不知彼境性離言等,不稱彼緣,雖緣他心及緣自心,名不如實。故此說言:諸菩薩等二智於境無知所覆,不能了知如佛所行有為、無為性離言境,故說彼智名不如實。
- [記]此重釋前不如實義。除佛智外,餘他心智及自心智,由有法執,似外境相虛妄現故,虛者不實,妄者顛倒,是故於境不如實知。此第一義,故不如實。
- [記]此第二釋不如實義。由自身中法執,能取、所取分別種子猶未斷故,此二於境不如實知。此則總說。若別說者,此他心智,通有、無漏。若有漏者,略有二說。
- 安慧等云:諸有漏心唯有自體,無相、見分。如此卷初唯識中說:所說見、相皆是所執。謂此識體轉似他心相貌生起,他本質心實不緣著,亦自心內不變相分似於他心,由善等心有法執故,自證分上似他相生。此似彼相遍計所執,體性非有。其自體分,依他起攝,即說此為他心智也。
- 然護法等,此唯識釋,亦無異解。如成唯識護法等云:謂諸有漏心,依他性中,亦有三分,遂作難言: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謂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舒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故契經言:無有少法能取少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名取彼物。即自心等,以他實心為增上緣,所取本質自心別變,作相分心似他本物。說此見分,為了他心,名他心智。
- [記]此前二說,皆有漏智。若是無漏他心智者,如成唯識略有三說
:諸後得智有二分耶?
- 有義,俱無,離二取故,同有漏心初師所說。然佛地論,雖無漏心,有相
、無相,略有三說。約後得智既無此義,此師菩薩及二乘等,諸無漏心皆有法執。佛地論中亦有此義,似二取現說有見、相,見、相即是遍計所執,體是無法,說能、所取是所執故,無處正說依他起故。唯二等者但自證分,似於二現說之為二。依他性中實無有二,說為他心智,如有漏心說。問:然佛此智,有相、見不?答:有見
、無相。不同二乘等諸無漏心,佛之見分,親了他心,名他心智。釋此理妨,如次下師。故此論說:除佛以外,知自、他心智,虛妄顯現,二取分別猶未斷等,與佛有異,佛無執故,不知如佛淨智行境。
- 有義,後得智見有、相無,說此智品,有分別故,聖智皆能親照境故,不執著故,說離二取,此第二說。佛地論中更有證文,不能繁引釋此文者。若有漏心,便變相分,二取未除,不知如佛淨智所行性離言境都無相分,名不如實。若除佛外,諸無漏智,雖能親取,然自身中,有法執種猶未斷故,出觀已後,諸法可言,或猶起執,名不如實。佛則不爾。故除佛外,無漏此智,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
,與佛有異。若爾,此智既不變相,親取外境,何名唯識?答:唯識者,據有漏心所起妄執境非實有,由此理故,唯識但遮所執外法。識能親取,非執外法,何妨親取?故唯識理,此師亦成。或唯識言據妄心說,無漏心等即非唯識。經中但說三界唯心,不說無漏亦唯心故。此違比量,解深密等如前引教,通無漏故。今此二義
,前解為勝。
- 有義,後得智二分俱有,說此思惟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乃至廣說。又若此智不變似境,離自體法應非所緣,緣色等智應緣聲等。又緣無等應無所緣緣,彼體非實,無緣用故。佛地論中,亦作是說,後得智品有分別故,所緣境界或離體故,如有漏心似境相現,分明緣照如是境相,同無漏心。無漏種起,雖有相似有漏法者,體非有漏,如有漏心似無漏相,非無漏故。成唯識中又作是說,現在彼聚心
、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他聚攝攝故,如非所緣。然真如等與能緣心,不異、不一非他所攝,不可為例。餘所引證,如有漏中。
- 由斯教理,若佛、非佛,諸後得智無漏心者,定有相分,亦有見分。然除佛外,餘無漏他心智法執未斷,有漏此智虛妄現故,不知如佛淨智所行不可言境,與佛無漏他心智異。佛他心智,雖變為境,親似他心,名為如實,以無執故,知性離言
;餘他心智,亦變為境,未斷執故,疎似他心,名不如實,以有執故,不知諸法體性離言。故說有異。此中通說,除佛以外,諸他心智說不如實,非佛此智親能照了他心等故,名為如實。成唯識說: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
。故佛亦變。若說佛心親能了者,便與上說理教相違。故佛之心,亦名唯識。
- 於此義中,略為褒貶。
- 初說無漏心,亦無相、見,亦有法執。此不須說,如成唯識,破無二分。佛地論中廣破,相分亦有緣無之心,非所緣緣故。
- 然後二師,或說無漏,親所取緣;或說佛心,亦變影像。若許親取,云何應取無法?無法
、無體,非所緣緣。觀所緣說:要具二支,是所緣義。此師意說,此心不具所緣緣,餘具所緣,心必具二支故。若許無法得為緣者,破經部師,量有不定,自許無法得成緣故。若破他為量,非述自宗故,無不定者。又唯識理,亦復相違。親取心外法,何得名唯識?破他心等,取心外法,比量相違及不定過。此師意說,如下當知
。
- 其第三師。若佛之心,亦變影像,不親取者,應不知無。心內相分,是有法故。又應不說遍計所執是凡夫境,由此故知,二說皆是,二說竝非。此則雙貶。
- 若別褒者,護法等說:除無分別必有影像,其理稍勝。所以者何?既說諸心同鏡照物必有影生,理無乖返。若無影像,違親所緣,如佛地論、成唯識、瑜伽論說:心、心所法,從四緣生,說緣於無,無漏之心,無此緣者,便違聖教及違比量。
- 遍計所執,說凡夫境。意說:凡夫若心起執,必變為依他內影像相分。此性離言及離假智識有執故,執此以為色聲法等,不稱所變離言影像。說能執心,名為遍計。遍計所取,名為所執。此是無法,不能與識作所緣緣。所變影像,體是有法,與能遍計作所緣緣,亦不違理。但是凡夫起能執心,當體顯現,名凡夫境,非說為境故,即是所緣緣。但作所緣,不能作緣。當情現故,無體性故,如見於繩,眼識無執,是現量攝,得法自相。但見青等離言之境,意識於此亦自變為離言影像。不知此影像非繩、非非繩,非蛇、非非蛇。遂執為蛇,不稱影像。說此執心,名能遍計。體是有法
,所變影像,體亦有法,名所遍計。遍計所取,當情所現。情有理無,說為所執。遍計性成,此唯凡夫所行之境,名非聖境,非許無法作所緣緣。若說不稱本質,名所執無。應五識等中,亦有法執。有緣順境,亦生瞋故。
- 因論生論,圓成實性,聖能親證。凡夫心緣,但可心變,不能親取。聖人若知遍計無時,亦心變作無之影像,有似於無,非即親緣遍計所執
。依他起性,凡、聖之心,俱能親變,亦親緣之。約親所緣遍計所執,唯凡夫境。圓成實性,唯聖人境。若疎所緣,遍計所執,亦通聖境。圓成實性,亦通凡境。不爾,凡夫加行智等,或遍計心,聞說圓成,應不緣執。聖應不知所執非有,各據差別,亦不相違,依他親疎緣皆通二。又前有難
:若無漏心,不能親取境,應不知無者,此亦不然。佛知諸法皆性離言,非無、非有。疎所緣中,以所執境為其本質增上力故,心變為無,體實是有。相似無法,知此離言法非如凡夫假智及言二法所取。對凡夫說:此離言法上,凡境為無,名為知無,非是親以無為相分。佛地論云:心所變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遍計所執,體既非有,若非前二攝,智何所知?
- 由如是等所說理趣,護法為勝。
- [記]此中但說,除佛無漏智,猶自身中有法執種,凡夫之身,或有現行,竝言不如佛,非佛此智親取他心。說緣過去諸無法等,皆准此知。
- [記]此前七段
:一、四事難議境無,却徵境實執;二、釋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三、釋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四、釋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五
、釋難夢覺心不異,無造行果差失;六、釋無境殺無罪,返詰他宗失;七、釋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
- [記]總是第二,釋外所徵,廣破外執。從斯論首已有二文:初立論宗唯識無境,及此所說釋外徵等。
- [記]總是第一,正辨本宗,破執釋難。自下第二,結己所造,歎深推佛。
[科]唯識理趣,無邊決擇品類差別,難度甚深,非佛誰能具廣決擇: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此中一切種,難思佛所行。
- [論]唯識理趣,無邊決擇品類差別,難度甚深,非佛誰能具廣決擇。頌曰: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此中一切種,難思佛所行。
- [記]此下有二:初略
,總舉歎深推佛;後廣,別顯結造推深。就初之中,先歎深,後推佛。
- [記]此即初也。理者,道理。趣者,趣況所趣處也。無邊者,無際也。決擇者,以覺慧決了簡擇也。決簡染疑,擇簡邪見。邪見決而不擇,疑擇而不決。今顯智慧所證量法,異邪見
、疑所行境界,故言決擇。品類者,同此等流也。差別者,體有異也。寬廣故難度,無底故甚深。此中意說:唯識理趣,若決擇品類,有無邊差別,弘廣難度,無底甚深,歎有無邊深廣理趣。
- [記]此推於佛。如是所說唯識理趣,無邊深廣,非佛以外,誰能於此具廣決擇?顯己決擇非具廣也。
- [記]下廣
別顯,結造推深。頌中初半,顯己隨能略已成立唯識義理
;後半,別顯唯識之理,除此所明,以外諸義,一切種別,難可思議,唯佛所知,非己能說,故應止也。
- [論]論曰:唯識理趣,品類無邊,我隨自能已略成立,餘一切種,非所思議,超諸尋思所行境故。如是理趣唯佛所行,諸佛世尊於一切境及一切種智無礙故。
- [記]釋上半頌。然其唯識所有理趣,品類差別,無量無邊,歎甚深廣。今我隨自所見之能,已略成立少分之義。結所明也。
- [記]釋下半頌。其唯識理我所明外,餘一切種甚深之義,非是我意之所思惟,亦非我語所言議也。一切種者,差別理也。所以者何?
- [記]此釋非已所能思議。尋思者,有分別有漏心等,或四尋伺。其唯識理,要得無漏真智覺時,方能少證。若在佛位,證乃圓明。然我世親,處在地前,住尋思位,不能如實證唯識理,故非是我之所思議。其唯識理,超尋思境。以上總釋頌難思字。
- [記]以下釋頌佛所行也。如是所說,超尋思理,唯佛所行,圓滿現證,非餘所知。有何所以,非餘所能,獨佛圓證?
- [記]一切境者,諸法共相,即一切智境。一切種者,一切種智境。智者,即是緣此如理如量二智。若依梵本,應言一切智。此中言略,二境所緣,一智能緣。由佛世尊,於此二境所有二智,斷結種故,皆無障礙,故於唯識一切種理,皆能了知,二障盡故,無有漏故,長時修故,智圓滿故,
所以非佛,不能圓滿行盡理趣。故我今時,且說少分。成唯識說:謂諸菩薩於識性相,資糧位中,能深信解;在加行位,能漸伏斷所取、能取,引發真見;在通達位,如實通達;修習位中,如所見理,數數修習,伏斷餘障;至究竟位,出障圓明,能盡未來,化有情類,復令悟入唯識相性。辨中邊論護月釋云:無著菩薩,先住地前加行位中增上忍時,聞慈氏尊說此中邊所有頌已,得入初地,為世親說。世親菩薩,先住地前順解脫分迴向終心,聞無著說此彌勒頌,令其造釋,得入加行初煗位中,應是聖者。相傳此說,所以護月遂有此言,非無逗留而為此義。真諦說:是十迴向中,第二迴向中,世親既住地前位中
,如成唯識,未證唯識真實道理,仰推於佛,理不為疑。雖可推上入地菩薩未圓出障,故但推佛。
- [記]已隨執筆,敢受指麾,略述斯疏,其間文義有所虧拙,是已寡學拙智窮思,幸諸學者詳而靡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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