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唯識量
 

Last updated: July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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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敘述:

  • [錄]真唯識量者,
    • 此量即大唐三藏,於中印土曲女城,戒日王與設十八日無遮大會,廣召五天竺國解法義沙門、婆羅門等,并及小乘、外道而為對敵,立一比量,書在金牌,經十八日,無有一人敢破斥者。
    • 故因明疏云:且如大師周遊西域,學滿將還。時戒日王,王五印土,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令大師立義,遍諸天竺揀選賢良,皆集會所,遣外道、小乘競生難詰,大師立量,無敢對揚者。

[科]唯識比量:

  • [錄]大師立
    • 唯識比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
    • 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 如眼識。
    • 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不離眼識,同喻如眼識;異喻如眼根。
      • [鈔]真故極成四字,是寄言簡過之辭。下文自釋。之一字,正是有法以前陳有法,名為宗依。
        • 定不離眼識者,是後陳宗體。以推有法之色,原為眼識自證分所變,既從識變,本不離識。故立云:定不離眼識。
        • 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 是能成立法名因。謂所立之宗:色不離識,則宗之因,唯除眼根,是顯色不離識義。
          • 者,持也。謂根、塵、識三,各有六界。
          • 初三攝者 ,且取眼家三界。
          • 眼所不攝者,謂眼根不攝,以眼識不見眼根,是許離義。
          • 唯取二界,以顯色、識不離。
        • 同喻如眼識者,謂眼謂見分,緣色時親取色體,是不離義。喻宗中眼識自證分,與所變色不離。
        • 合云下,合成宗體。則先因、次宗,然後引喻,以成比量軌式。
        • 異喻如眼根者,是因中眼所不攝之眼根。以識不見眼根,是遠離義,異於同品宗、因、喻中色識皆不相離,故名異喻。
        • 聲、香、味、觸若為有法宗依,宗體、因、喻,取法同前。

[科]何不合自許之言?

  • [錄]問:何不合自許之言?
    • 答:非是正因。但是因初寄言簡過,亦非小乘不許大乘自許。因於有法上轉,三支皆是共故。
      • [解]問云:因中既有自許二字,何不用此二字
        • 答云:自許二字,非是正因
          • 以此三攝、眼所不攝故之於有法上轉,則於差別相違三支皆是共故,故自許之之耳 。
        • 差別相違,釋在下文。
      • [鈔]由大乘宗自許有他方佛色,故以自許之言寄因初,用有法中差別相違
        • 故云:亦非小乘不許大乘自許。以初三攝、眼所不攝因,大、小乘共許故。
        • 因於有法上轉,三支皆是共故者,謂初三攝因,宗、喻皆共,於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俱轉,是因有不定過故。着自許耳。

[科]標科:

  • [錄]初、明宗、因,後、申問、答。初文有二:初、辯宗,次、解因。

[科]明宗:前陳:

  • [錄]且初。宗前陳言真故極成色五個字,之一字,正是有法;餘之四字,但是防過。
    • 且初真故二字防過者,簡其世間相違過及違教等過

[科]明宗:前陳:真故:簡世間相違過:

  • [錄]外人問云:世間淺近,生而知之色離識有;今者大乘立:色不離眼識,以不共世間共所知故,此量何不犯世間相違過?
    • 答:夫立比量,有,隨其所應,各有標簡。
      • 若自比量,自許言簡;若他比量,汝執言簡;若共比量,勝義言簡。
      • 今此共比量,有所簡別。真故之言,表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體、用顯現諦立。
        • [解]今此之一字,是自、他立之比量。而外人不知色不離識,故以真故之言表依勝義,不依凡俗妄見也。
          • 四種勝義諦者:
            • 一、世間勝義,亦名體、用顯現諦,謂蘊、處、界等,不同外道所執我、法故;
            • 二、道理勝義,亦名因、果差別諦,謂苦等四諦,世、出世間因果真實不虛謬故;
            • 三、證得勝義,亦名依真顯實諦,謂二空真如,約能證之智而言;
            • 四、勝義勝義,亦名廢詮談旨諦,謂一真法界,約所證之理而言也。
        • [鈔]四種勝義者 ,簡非四種世俗故。
          • 四世俗者:
            • 一、世間世俗,謂瓶、盆、軍、林等;
            • 二、道理世俗,謂蘊、處、界等;
            • 三、證得世俗,謂預流等;
            • 四、安立世俗,謂二空理。
          • 勝義四者:
            • 一、體、用顯現諦,謂蘊、處等 ,有實體性。過初世俗,說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各有作用,故名顯現。
            • 二、因、果差別諦,謂苦、集等。智斷證修,因、果差別。
            • 三、依門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於實,故名依門。
            • 四、廢詮談旨諦,謂一真如。體妙離言,已名勝義。
          • 今依初義者,以根、塵、識,各有體、用顯現義故。

[科]明宗:前陳:真故:簡違教等過:

  • [錄]問:不違世間 、非學即可爾。又如世尊於小乘阿含經,亦許色離識有。學者小乘共計心外有其實境, 豈不阿含等教學者小乘?
    • 答:但依大乘殊勝義立,不違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
      • [解]世間有二:
        • 一、謂非學者世間,即凡夫及外道也。
        • 二、謂學者世間,即初果、二果、三果也。
        • 阿羅漢證無學果,超出三界,身雖未滅,已非世間所攝。又法華經云:若實得阿羅漢,不信此法者,無有是處。故今不說違無學者也。
        • 學者小乘,猶言小乘學者。
      • [鈔]佛說色離識有,原為小機。彼於客塵、主空得解,為說心、境兩分。未達能所、相見本空,不言心、境不二。今依大乘勝義,故不相違。

[科]明宗:前陳:極成:簡兩般不極成色:

  • [錄]問:真故之言,簡世間及違教等過。極成二字,簡何過耶?
    • 答:置極成言,簡兩般不極成色
      • 小乘二十部中,除一說部、說假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等四,餘十六部皆許最後身菩薩染污色及佛有漏色;大乘不許,是一般不極成色。
      • 大乘說他方佛色及佛無漏色;經部雖許他方佛色而不許是無漏,餘十九部皆不許有。
      • 并前兩般不極成色,若不言極成,但言:真故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是宗。且言色時,許之、不許盡包有法之中,
        • 在前小乘許者,大乘不許,今若立為唯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極成,亦犯一分違 教之失。
        • 又大乘許者,小乘不許,今立為有法,即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及至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陳無極成色為所依故。
      • 今具簡此四般, 故置極成言。
        • [鈔]二十部者,佛滅度後,百有餘年,佛法大眾初破。
          • 因龍象、邊鄙、多聞、大德四眾,共議無常、苦、空、無我、涅槃寂靜五事不同,分為兩部:一、大眾部,二、上座部。
          • 從大眾部,流出八部,共根本有九部:一、大眾部,二、一說部,三、說出世部,四、雞胤部,五、多聞部,六、說假部,七、制多山部,八、西山部,九、北山部。
          • 從上座部,分為兩部:一、說一切有部,二、即上座部,轉名雪山部。從說一切有部,展轉流出九部,共前根本兩部,成十一部:一、說一切有部,二、雪山部,三、犢子部,四、法上部,五、賢胄部,六、正量部,七、密林山部,八、化地部,九、法藏部,十、飲光部,十一、經量部。
          • 共前九部,為二十部。
          • 餘十六部許菩薩染汙色佛有漏色者,說一切有部云:阿羅漢猶受故業,佛與二乘解脫無異,應言菩薩猶是異生,諸結未斷,是執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的意。
          • 經部不許佛無漏色者,彼執多與說一切有部同。
          • 在前下,明犯二種過。以自大乘不許之色立為唯識,是犯自不許一分所別不極成過,亦犯一分違教失
          • 又大乘下,謂小乘不許之色立為唯識,則犯他不許一分所別不極成過。及至下,謂舉因合成宗體時,總收自、他不許之色,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之過,以無極成色為所依
          • 則四過理不可免。
        • [解]餘十六部許最後身菩薩染汙色及佛有漏色者,
          • 藏教權說:
            • 三大阿僧祇劫伏惑不斷,所以太子在王宮時,具受十年勝五欲樂,又因交遘生羅睺羅,故云最後身有染汙色
            • 又坐道場時,雖以三十四心斷結證無漏智,而此丈六金身,猶是有漏善業所感,故云佛身是有漏色也。
            • 大乘不許者。
          • 通教則菩薩至七地時,殘思俱已斷盡,但是扶習潤生,故無染汙,亦非有漏。
          • 別教則初住斷見,七住斷思,便無染汙及以有漏,何況後身及佛果位!
          • 圓教則初信斷見,七信斷思,便無染汙及以有漏,又況後身及佛果哉!
          • 小乘不許他方佛色者,以權教中不聞他方佛名故。
          • 經部雖許他方佛色而不許是無漏者,偶聞大乘經典,因信佛語,知有他方佛名,猶謂諸佛行因行時決不斷惑,故所受身仍非無漏也。
          • 餘十九部皆不許有他方佛色,是又一般不極成色也。
          • 又小乘所計涅槃,但是空寂之理,故一切色法咸稱有漏,不知中道法性具足無漏妙色也。

[科]明宗:前陳:何色立為唯識?

  • [錄]問:極成二字,簡其兩宗不極成色。未審三藏立何色為唯識?
    • 答:除二宗不極成色外,取立、敵共許餘一切色總為唯識。故因明疏云:立二所餘共許諸色為唯識故。
      • [解]字,指今大乘宗;字,指彼小乘宗也。

[科]明宗:後陳:極成能別:

  • [錄]宗後陳言:定不離眼識,是極成能別。
    • 問:何不犯能別不極成過?且小乘誰許色不離於眼識?
      • 答:今此是宗依,但他宗中有不離義便得。
        • 以小乘許眼識緣色,親取其體,有不離義。兼許眼識,當體亦不離眼識。故無能別不極成過。
    • 問:既許眼識取所緣色,有不相離義。後合成宗體,應有相符過耶?
      • 答:無相符失。
        • 今大乘但取境不離心,外無實境。若前陳、後陳和合為宗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名為宗體。此中但諍言陳,未推意許。
    • 辯宗竟。
      • [解]但論宗依,理須共許,設非共許,便不極成;但論宗體,亦須共許,設非共許,亦不極成。
        • 若前陳有法、後陳宗體和合為宗,既之後,則須立者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方免相符,而為宗體
        • 由其共諍,須藉因、喻以決明之,乃為真能立也。
        • 立宗之但諍言陳,故須云:極成色,未推意許,故 於兩宗並所許色,且不必細辯其相分與本質之不同也。
          • 蓋本質色,是兩宗之所並許,而相分色,是小乘之所不許。
        • 今三藏立量,言陳但一字,意許乃指相分。此意許相分色,直俟辯因之後,方被小乘所推。今 於立宗中,尚未推也。
      • [鈔]謂小乘不許色不離識,則所立不離眼識之宗,是不極成。
        • 謂小乘說色離眼識者,色是比量有法宗依,未合宗體,無所簡別。小乘唯於本質色推,故說離識。大乘意許是相分色,故定不離。
        • 但他下,明小乘宗有不離義便得將言就意立宗。
        • 兼許下,謂小乘許眼識,本有為體,緣色為用。以緣色時,不離其體。縱不緣色,亦不離用。
        • 彼既兩許不離,定不離眼識之宗,能別不極成過
        • 謂大乘為明唯識之旨,故說心外無境。前陳、後陳和合立、敵共諍,是為宗體
          • 以彼唯在本質色上推明,故云但諍言陳;未明大乘意許相分色,故云未推意許

[科]辯因:明正因:

  • [錄]次、辯因者有二:初、明正因,次、辯寄言簡過。
    • 且初正因。言初三攝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一界也,即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初三界也。

[科]辯因:明正因:明初三攝義:

  • [錄]問:設不言初三攝,但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
    • 答:有二過:一、不定過,二、違自教過。
      • 不定過者,
        • 若立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眼所不攝。喻如眼識。即眼所不攝因闊,向異喻後五三上轉,皆是眼所不攝故。
        • 被外人出不定過云:
          • 為如眼識眼所不攝,眼識不離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耶?
          • 為如後五三亦是眼所不攝,後五三定離眼識,却證汝極成色定離眼識耶?
            • [鈔]被外人下,牒定同品。
              • 為如眼識者,是同喻眼識。
              • 眼所不攝者,根、識各別故。
              • 眼識不離眼識者,謂同喻眼識不離後陳眼識。
              • 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者,以同喻眼識,證成前陳有法之色,亦不離後陳眼識。
              • 為如後五三下,申相違量,顯因有不定過。
              • 後五三者,即耳、鼻、舌、身、意,各有根、塵、識之三。
              • 亦是眼所不攝者,謂後五三界,不同初三界,故亦不攝。
              • 後五三定離眼識者,謂後五三與初三界中眼識決定相離。
              • 却證汝極成色定離眼識者,以異喻後五三定離眼識,證成極成色亦定離眼識 。
              • 是因於同品、異品共轉,為不定過。
      • 問:今大乘言:後五三亦不離眼識得不?
        • 答:設大乘許後五三亦不離眼識,免犯不定,便違自宗。大乘宗說:後五三定離眼識故。
      • 故置初三攝半因,遮後五三非初三攝故。

[科]辯因:明正因:明眼所不攝義:

  • [錄]問:但言初三攝,不言眼所不攝,復有何過?
    • 答:亦犯二過:一、不定過,二、法自相決定相違過。
      • 不定者,
        • 若立量云: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初三攝。喻如眼識。即初三攝因闊,向異喻眼根上轉。
        • 出不定云:
          • 為如眼識初三攝,眼識不離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耶?
          • 為如眼根亦初三攝,眼根非定不離眼識,證汝極成色非定不離眼識耶?
            • [鈔]為如眼識下,牒定同品。謂同喻眼識,是初三攝中眼識。
              • 同喻眼識不離後陳眼識,則證極成色不離後陳眼識
              • 為如眼根下,申相違量,顯因有不定過。謂異喻眼根,初三攝中所攝。
              • 根、識各別,非定不離。故云:眼根非定不離後陳眼識,則證極成色非定不離後陳眼識
              • 以初三攝因,同品、異品俱轉,是不定過。
      • 問: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
        • 答:大乘眼根望於眼識,非定即、離。且非離者,根因、識果,以同時故,即是非離也;又色、心各別,名非即。故今但言非定不離
          • [鈔]何不言定離下,辯相違量中非定不離義。
            • 大乘眼根望於眼識,有二義差別,謂非定即 、非定離因、果同時非離義,色、心各別非即義。
            • 故於即、離但言非定者,二義相關。
      • 二、犯法自相決定相違過者,言法自相者,即宗後陳法之自相;言決定相違者,即因違於宗也。
        • 外人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故。喻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異喻為同喻,將同喻為異喻。
          • [鈔]外人申相違量者,以前所立之宗為定不離眼識,今以非定不離眼識為宗,是相違義;
            • 前量以眼根為異喻,今以眼根為同喻,亦是相違。異喻既轉為同喻,則同喻亦得為異喻
            • 雖則宗、喻俱有同、異相違,此中唯顯初三攝因濶,與後陳法之自相決定相違也。
      • 問:得成法自相相違耶?
        • 答:非真能破。
          • 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同無、異有,敵者同有、異無,方成法自相相違。
          • 今立、敵兩家,同喻有、異喻有,故非真法自相相違過
            • [鈔]同無、異有者,謂立者同品無因、異品有因;同有、異無者,謂敵者同品有因、異品無因。
              • 今立敵下,釋成此過非真。同喻有、異喻有者,謂同喻、異喻共以初三攝為因。
      • 問:既非法自相相違,作決定相違不定過,得不?
        • 答。亦非。
          • 夫決定相違不定過,立、敵共諍一有法,因、喻各異,皆具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但互不生其正智,兩家猶豫不能定成一宗,名決定相違不定過。
          • 今真故極成色,雖是共諍一有法,因且是共,又各闕第三相,故非決定相違不定過
            • [鈔]今真故下,顯此過非真。言各闕第三相者,謂闕異品徧無性。以根、識二法各為同品,無異品體,故云各闕第三。
      • 問:既無此過,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相違決定過?
        • 答:但是疏主縱筆之勢,是前共不定過中分出,是似法自相相違決定過,非真有故。
          • [鈔]既無此過下,釋因明疏主之過悞,以遵先輩,故但言縱筆之勢
            • 共不定分出者,是從因明不定六中,第一種過分出。以非真過,故云相

[科]辯因:明正因:結成:

  • [錄]有此所因,故置初三攝、眼所不攝,更互簡諸不定及相違等過。
    • [鈔]有此所因者,謂有唯將初半、後半為因,致有如是四過,故置圓滿成就之因,更互簡之。

[科]辯因:明寄言簡過:自許:

  • [錄]明寄言簡過者。
    • 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
      • 答:緣三藏量中,犯有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若有過,許著言遮。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言遮。
        • [鈔]有法差別相違過者,即因明四相違中第四種過。以有法有差別二義,則因與彼相違。
    • 問:何得有此過耶?
      • 答:謂三藏量有法中,言雖不帶,意許諳含。緣大乘宗有兩般色,有離眼識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分色。
        • 若離眼識色,小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
        • 今三藏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自相,是立、敵共許色。及舉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但成立共許色不離於眼識。
        • 若望三藏意中所許,但立相分色不離眼識。將初三攝、眼所不攝因,成立有法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定不離眼識 。
        • 故因明疏云:謂真故極成色是有法自相,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立者意許:是不離眼識色。
          • [解]有離眼識本質色,即第八識之相分;有不離眼識相分色,即眼識自所變起。
          • [鈔]諳含者,諳,知也,即意許義。謂意中自許,不發於言,謂之諳含。
            • 本質色者,即諸根身及於器界,謂眼意緣時,託彼為質,變影為相。以彼本有,說名本質。故說本質離於眼識。
            • 相分色者,即託前本質,變影為相。
              • 眼識緣色時,於自證體上,雖變相緣,以是現量,親得境體,不起分別。
              • 故於本質唯得相分,名親非緣。以變相故,隔越本質名踈所緣。
              • 又相分色,與能緣識,同一體生,故說相分不離眼識。
              • 小乘志在本質,故不許色不離眼識。殊不知即本質,亦從無始以來一切眾生共相所變,豈離心有。
            • 若望言陳自相,唯是立、敵共許本質為前陳。因合成宗體,成立共許本質色不離眼識,是為立、敵共許一有法以成宗體。
            • 若望三藏意許將此因成有法上意許差別一分相分色,定不離眼識故因明疏下,引證前陳有法差別義。
    • 問: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違過時,自許之言如何遮得?
      • 答:待外人申違量時,將自許兩字,出外人量不定過。外量既自帶過,更有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別相違過耶?
        • [鈔]問答以明互相帶過,不得成真能破義。
    • 問:小乘申違量行相如何?
      • 答:小乘云:乍觀立者言陳自相,三支無過 ,及推所立,原是諳含。
        • 若於有法上意之差別,將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識者,即眼識不得為同喻。且如眼識無不離色,以一切色皆離眼識故。
        • 既離,眼識不得為同喻,便成異喻。即初三等因,却向異喻眼識上轉。故論云:同品無處,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返成敵者相違宗義。
          • [解]且如眼識無不離本質以一切本質色皆離眼識故
          • [鈔]此中問答,明小乘將申相違量時,推尋前量帶過有無,然後可成能破。
            • 乍觀言陳,三支無過及推所之宗,知有過。若將因、喻成立相分色不離眼識即不得眼識為同喻
            • 且如眼識無不離色者,眼、耳二識,離中取境,色與眼識,決定相離。離則不得為同喻,反成異喻。即前量因,却向異喻眼識上轉。
            • 故論云下,引證差別相違義。以初三等因,既向異喻中轉,則同品處無,是為差別相違。
        • 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
          • 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
          • 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非不離眼識。同喻如眼識。
          • 言非者,無也。小乘云:無不離眼識色,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是無也。
            • [解]申相違量云真故極成本質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眼識,以眼識離中取境,非不離色故。
              • 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非不離眼識同喻如眼識之離於外色。
            • [鈔]小乘相違量中,不改前因及前同喻,但以非不離眼識之宗與前宗相違。則因、喻隨之,是為因中不定相違過也。
              • 真故下,正申相違量。言非下,釋成與前量相違,名有法差別相違因。
        • 所以三藏預著自許之言句,取他方佛色,却與外人量作不定過。
          • 出過云:
            • 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眼識非不離眼識色,證汝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
            • 為如我自許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他方佛色是不離眼識色,却證汝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
          • 外人相違量既犯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真能破也,三藏量却成真能立也。
            • [解]出過云為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攝眼識非不離眼識所對本質證汝所執極成色非不離眼識色耶?
              • 為如我自許所見他方佛色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而他方佛色是不離眼識之相分却證汝所言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
            • [鈔]此將自許之言,相違小乘量中有不定過。他方佛色,原是大乘自許。既屬大乘,亦是不離眼識色。
              • 即將初三等因成立他方佛色不離眼識,與彼初三等因成立眼識非不離眼識色,是相違義,亦是因明六不定中第一種過。
              • 為如眼識下,牒小乘相違量。為如我自許下,大乘自立與彼相違量。
              • 彼自帶過,則能破非真。彼既非真,三藏量却成真能立也
    • 問:因中若不言自許,空將他方佛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有何不可?
      • 答:若空將他方佛色,不言自許者,即他小乘不許,犯一分他隨一過。他不許此一分他方佛色,在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中故。
        • 故因明疏云:若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為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
    • 問:何不待外人申違量後著自許言,何要預前著耶?
      • 答:臨時恐難,所以先防。
        • [鈔]此中問答以明自許之言著與不著之意。
          • 若不著自許之言於因初,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與小乘相違,以彼不許他方佛色在因中,即犯四不成中第二種過。由彼不許,是謂隨一不成之過。
          • 故因明疏云下,引證不言自許,必有隨一過故。
          • 何不待外人下,徵明先防為要。

[科]申問答:辯宗依:

  • [錄]次、申問、答者。
    • 一問:真故二字,已簡違教過。何故前陳宗依上,若不著極成言,又有違宗之失?
      • 答:真故二字,但簡宗體上違教過,不簡宗依上違宗。若極成二字,即簡宗依上違宗等過也。
        • [解]世間及小乘教,皆謂色離眼識,故以真故二字,簡宗體違教之過。
          • 宗依有法之中,自有兩般不極成色,倘泛立為有法,便違不離眼識之宗,故須以極成二字簡之也。
        • [鈔]由前寄言所簡之過,於宗體、宗依混淆,恐學者難辯,故論主重申問答詳明。

[科]申問答:辯宗喻:

  • [錄]問:後陳眼識與同喻眼識何別?
    • 答:言後陳眼識雖同,意許各別。後陳眼識,意許是自證分;同喻眼識,意許是見分。即見不離自證分故,如同宗中相分不離自證分也。
    • 問:若爾,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離自證分是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喻如見分?
      • 答:小乘不許有四分故,恐犯隨一等過, 故但言眼識。
        • [鈔]由前量中宗體、同喻俱名眼識,恐學者不知名同義異,故有此問。
          • 謂八種識,各有四分。各有所緣境,名為相分;各有能緣心,名為見分;見分各有現量果體,名自證分;自證分各有現量果體,名證自證分。
          • 後陳眼識自證分者,以是眼家果體。相、見二分從體變現而能了別,故自證分名為眼識。
          • 同喻眼識見分者,以是眼家能緣之心。能了境故,亦名眼識。
          • 今據見、相二分俱不離彼自證分體,故依相分為有法,兼取自證分立宗 ,即以見分為喻。
          • 若爾下,徵明小乘不許四分,不得以四分之名立宗,故於後陳、同喻俱言眼識。

[科]申問答:辯成立:

  • [錄]問:此量言陳,立得何色耶?
    • 答:若但望言陳,即相、質二色皆成不得。若將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又解,若小乘未徵問前,即將言就意立;若大乘答後,即將意就言立也。
      • [解]將言就意,謂意許本是相分,而言陳但可云色也。將意就言,謂言陳雖但言色,而意許之相分已得成立也。
      • [鈔]相、質二色皆成不得者,謂於言陳色時,色之一字,於眼識上非不遠離,故不得成定不離眼識之宗,是明共諍言陳時。
        • 若將意就言立相分色者,謂將意許相分之色,就於言陳本質色立,此明已立意許時。
        • 又解下,重明言陳意許未徵問前將言就意,似立言陳;大乘答後,敵者知意就言,却成意許。
    • 問:既分相分、本質兩種色,便是不極成故。前陳何言極成色耶?相分非共許故。
      • 答:若望言陳有法自相,立、敵共許色,故著極成。
        • 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許,何關言陳自相,寧有不極成乎?
        • 諸鈔皆云:不得分開者,非也。若爾,小乘執佛有漏色、大乘佛無漏色等在於前陳,若不分開,應名極成色耶?
        •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 [解]言彼兩宗互不許色,既爾不得不分,則此相分、本質二種,云何可不分耶?
          • [鈔]既分相分下,問色有二種,便是有法不極成。何言前陳為極成色?
            • 相分非共許故者,謂犯隨一不極成過。
            • 若望下,答明言陳自相,當著極成,以簡兩宗不許之色。
            • 若是大乘自許相分,不涉言陳,自極成矣。
            • 諸鈔皆云:不得分開者,謂因明鈔中,不許分開本質、相分,此
            • 若爾者,牒上不分之意,謂若不分,即如小乘執佛色有漏、大乘明佛色無漏,一等在有法中,若亦不分,豈總收為極成色耶?
            • 彼之極成與不極成,既不許不分,此相、質二色,云何然也?

[科]結歎:

  • [錄]問:今談宗顯性,云何廣引三支比量之文?
    • 答:諸佛說法,尚依俗諦,況三支比量,理貫五明。
      • 以破、立為宗,言生智了為體。摧凡、小之異執,定佛法之綱宗。所以教無智 而不圓,木非繩而靡直。
      • 比之,可以生誠信,伏邪倒之疑心;量之,可以定真詮,杜狂愚之妄說。
      • 故得正法之輪永轉,唯識之旨廣行,則事有顯理之功,言有定邦之力。
        • [鈔]永明大師,深窮性相,精覈禪宗,觀諸時彥,各崇其尚,立宗以統之。
          • 故此云:談宗顯性,乃宗鏡之旨;比量之文,乃宗鏡錄中所引餘論。
          • 中,謂世尊說法,皆談宗顯性,尚依俗諦而演。
          • 比量五明,則真俗兼具,豈非談宗顯性乎?
          • 五明者,內明、因明、聲明、醫方明、工巧明。
          • 以破立下,釋因明之體用。所以下,喻因明之力用。比之下,以法合喻。故得下,顯因明之效騐。
      • 如慈恩大師云:
        • 因明論者,原唯佛說。文廣義散,備在眾經。故地持論云:菩薩求法,當於何求?當於一切五明處求。
        • 求因明者,為破邪論,安立正道。
        • 劫初足目,創標真、似,爰暨世親,再陳軌式。雖紀綱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
        • 有陳那菩薩,是稱命世,賢劫千佛之一佛也。匿跡巖藪,栖巒等持,觀述作之利害,審文義之繁約。
        • 於時巖谷振吼,雲霞變彩,山神捧菩薩足,高數百尺,唱言:佛說因明,玄妙難究。如來滅後,大義淪絕。今幸福智攸邈,深達聖旨。因明論道,願請重弘。
        • 菩薩乃放神光,照燭機感。時彼南印土,按達羅國王,見放光明,疑入金剛喻定,請證無學果。
        • 菩薩曰:入定觀察,將釋深經。心期大覺,非願小果。
        • 王言:無學果者,諸聖攸仰,請尊速證。
        • 菩薩撫之,欲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警曰:何捨大心,方興小志?為廣利益者,當轉慈氏所說瑜伽,匡正頹綱,可製因明,重成規矩。
        • 陳那敬受指誨,奉以周旋,於是譚思研精,乃作因明正理門論。正理者,諸法本真之體義。門者,權衡照解之所由。
          • [鈔]如慈恩下,皆證前義。
            • 足目者,始標真、似兩門之論師也。龍樹云:如是過類,足目所說,多分說為似能破性。
            • 世親軌式,亦不出真、似兩門,義散諸論,未集成編。
            • 陳那下,述菩薩造論之由。至於山神捧足唱言,國王疑定請證,文殊彈指誡警,證之此論,功非小果。
            • 正理者下,釋正理門三字。
      • 又瑜伽論云:
        • 云何名因明處?為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 為因照明觀察義故。
      • 且如外道執聲為常,若不以量比破之,何由破執?
        • 如外道立量云:聲是有法,定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虛空。所以虛空非所作性,則因上不轉,引喻不齊,立聲為常不成。
        • 若佛法中,聲是無常。立量云:聲是有法,定無常為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盆;異喻如虛空等。是知若無此量,曷能顯正摧邪?
        • 所以實際理地,不受一塵。佛事門中,不捨一法。若欲學諸佛方便,須具菩薩遍行,一一洞明,方成大化。
          • [鈔]又瑜伽下,引論釋因明二字。
            • 所建立法名觀察義者,為所成立之宗。
            • 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者,為前陳有法。
            • 即是因明為因照明觀察義故者,正釋因明二字。因明為因者,以三支為因,能生照明觀察諸義之智為果。智即明義,故名因明。
            • 且如下,舉例明外宗執常帶過。
            • 若佛下,顯大乘立量為真能破。
            • 實際理地,常寂光也,廓然無象,故不受一塵
            • 佛事門中,利生道也,萬行斯備,故不捨一法
            • 菩薩徧行,即是五明,達五,行方周徧。

[科]總歎藏識:

  • [錄]如上廣引藏識之文,祖佛所明,經論共立。
    • 第八本識,真如一心,廣大無邊,體性微細。顯心原而無外,包性藏以該通。擅持種之名,作總報之主。建有情之體,立涅槃之因。
    • 居初位而總號賴耶,處極果而唯稱無垢。備本後之智地,成自、他之利門。
    • 隨有執、無執而立多名,據染緣、淨緣而作眾體。孕一切而如太虛包納,現萬法而似大地發生。 則何法不收,無門不入?
    • 但以迷一真之解,作第二之觀。初因覺明能了之心,發起內、外塵勞之相。 於一圓湛,析出根、塵。聚內四大為身,分外四大為境。
    • 內以識情為垢,外因想相成塵。無念而境貫一如,有想而真成萬別。
    • 若能心融法界,境豁真空。幻翳全消,一道明現。可謂裂迷途之緻網,抽覺戶之重關,惛夢醒而大覺常明,狂性歇而本頭自現。
      • [解]此正顯唯識一宗,不可不究明精曉而融入心境也。文並易知,無勞更釋。欲人即相悟性,乃結歎之深意。三宗後學,幸各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