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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總標:
- [釋]西方釋名,有其六種:一、依主,二、持業,三、有財,四、相違,五、帶數,六、隣近。
- 以此六種,有離合故。一一具二,若單一字名,即非六釋,以不得成離合相故。
[科]依主釋:
- [釋]初、依主者,謂所依為主。如說眼識,識依眼起,即眼之識,故名眼識。舉眼之主,以表於識(也)。
- 亦名依士釋,此即分取他名,如(眼識亦)名(為)色識(,耳識亦名為聲識等)。如子取父名,名為依主;父取子名,即名依士,所依劣故。
- 言離合相者,離:謂眼者是根,識者了別。合:謂此二合名眼識。餘五離合,準此應知。
- [解]識如子,根如父,故眼識等名為依主;識如父,塵如子,故色識等名為依士,蓋主勝而士劣也。餘可知。
- 餘五:指下五釋皆有離合也。餘可知。
- 一、依主釋竟。
[科]持業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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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言持業者,如說藏識,識者是體,藏是業用。用能顯體,體能持業。藏即識故,名為藏識,故名持業。
- 亦名同依釋,藏取含藏用,識取了別用。此二同一所依,故名同依也。
- [解]離之,則藏是能藏、所藏、執藏之義,識是了別之義。合之,則識為體,藏為用。以用顯體,體持於用,故名持業也。
- 此以藏、識二字俱約用釋,而同依於第八心王之體,故亦得名同依釋也。
- 二、持業釋竟。
[科]有財釋:
- [釋]言有財者,謂從所有以得其名。
- 一、如佛陀,此云覺者,即有覺之者,名為覺者,此即分取他名。
- 二、如俱舍,非對法藏。對法藏者,是本論名,為依根本對法藏造,故此亦名為對法藏論。此全取他名,亦名有財釋。
- [解]離之,則者字指人,覺字指法。合之,則者字正指能有之人,名之為自;覺字乃指所有之財,名之為他,故為分取他名。
- 俱舍論是自,對法藏是他。依對法藏之他,造於俱舍論之自,即名俱舍論為對法藏論。此俱舍論,能有對法藏之財,是全取他以彰名也。
[科]相違釋:
- [釋]言相違者,如說眼及耳等各別所詮,皆自為主,不相隨順,故曰相違。為有及、與二言,非前二釋,義通帶數、有財。
- [解]若直云眼耳,則離之各詮一物,合之互不相攝,故名相違。
- 若言眼及耳等,或言眼與耳等,既有及字、與字,或借此以顯數,即通帶數。
- 或以及、與二字表於能有,眼、耳等字表於所有,即通有財。
- 然決非前依主、持業之二釋也。
- 四、相違釋竟。
[科]帶數釋:
- [釋]言帶數者,以數顯義,通於三釋。
- 如五蘊、二諦等,五即是蘊,二即是諦。此用自為名,即持業帶數。
- 如眼等六識,取自、他為名,即依主帶數。
- 如說五逆為五無間,無間是果,即因談果,此全取他名,即有財帶數。
- [解]五、二皆數也,蘊以積聚為義,諦以審實為義。五皆積聚,二皆審實,故是持業帶數。
- 識是能依之自,眼等是所依之他,六則是數,故名依主帶數。
- 弒父等五逆罪,乃是無間之因。無間地獄劇苦,乃是五逆之果。今說五逆為五無間,則是以果名因,即因談果。
- 逆罪是能有之因,為自。無間是所有之財,為他;五則是數,故名有財帶數。
- 五、帶數釋竟。
[科]隣近釋:
- [釋]言隣近者,從近為名。如四念住,以慧為體,以慧近念,故名念住。
- 既是隣近,不同自為名。無持業義,通餘二釋。
- 一、依主隣近。如有人近長安住,有人問言:為何處住?答云:長安住。此人(實)非長安(住),以近長安,故云長安住。以分取他(長安之)名,復是依主隣近。
- 二、有財隣近。如問:何處人?答曰:長安。以全取他處以標人名,即是有財。以近長安,復名隣近。
- [解]此先舉例,以明隣近釋也。四念住,即四念處,本是觀慧為體,而念之與慧,皆是別境心所,相隣近故,名為念住,故是隣近釋也。
- 以自為名,乃有持業之義。今既取隣近為名,故不可作持業釋。但通依主、有財二釋也。
- 長安,是所依之他。住者,是能依之自。所依勝故,名為依主。而近於長安,即名為長安住,故是依主隣近也。
- 人是能有,正報。長安是所有,依報,故是有財。近長安即名為長安,故是有財隣近也。
- 六、隣近釋竟。
[科]結頌
- [釋]頌曰:用自及用他,自他用、俱非,通二、通三種,如是六種釋。
- [解]持業釋用自;有財釋用他;依主釋自他雙用;相違釋自他俱非;隣近釋通於二種,謂依主隣近、有財隣近;帶數釋通於三種,謂依主帶數、有財帶數、持業帶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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