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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攝事分中調伏事擇攝第五之二
[科]依毗奈耶勤學,應正遍知處:
- [論]復次,依毗奈耶勤學苾芻,於其五處應正遍知。云何為五?一、事遍知,二、罪遍知,三、補特伽羅遍知,四、引攝義利遍知,五、損惱遍知。
[科]依毗奈耶勤學,應正遍知處:事遍知:
- [論]云何事遍知?謂蘊等五事。如聲聞地已說。
蘊等五事等者:聲聞地說五種善巧所緣,即此蘊等五事。五善巧者,一、蘊善巧,二、界善巧,三、處善巧,四、緣起善巧,五、處非處善巧。如彼別釋應知。(陵本二十七卷十四頁2289)
[科]依毗奈耶勤學,應正遍知處:罪遍知:
- [論]云何罪遍知?謂依毗奈耶勤學苾芻,由五種相遍知所犯:一者、遍知犯罪因緣,二者、遍知犯罪等起,三者、遍知所犯罪事,四者、遍知犯罪加行,五者、遍知犯罪究竟。
遍知犯罪因緣者,謂或貪因緣、或瞋因緣、或癡因緣,毀犯眾罪。 遍知犯罪等起者,謂或有罪由身等起,非語、非心;或復有罪由語等起,非身、非心;或復有罪由心等起,非身、非語;或復有罪由身、由心等起,非語;或復有罪由語、由心等起,非身;或復有罪由身、由語等起,非心;或復有罪由身、由語、由心等起。 無獨由心所犯眾罪,應從他處發露悔除,唯當懇誠深自防護。如有苾芻,發起種種欲尋思等不善尋思。 遍知所犯罪事者,謂犯罪事略有二種。一者、有情數事,二者、無情數事。 遍知犯罪加行者,謂所犯罪有二加行。一、非所應作事業加行,二、是所應作事業加行。 遍知犯罪究竟者,謂於是處施設方便,即於是處而得究竟,非於中間有其退轉。以是緣故,所犯圓滿。 諸集麤罪,他勝眾餘方便中犯隕墜惡作,於彼方便及自聚中而得究竟,於隕墜罪諸方便中亦犯惡作。 諸集麤罪等者:此顯諸集麤罪,隨應攝入四罪聚中。謂若他勝眾餘諸集麤罪,於其方便中亦犯隕墜惡作,於隕墜罪諸方便中亦犯惡作,如應當說於彼方便及自聚中而得究竟。 四種罪聚,名有餘罪;他勝罪聚,名無餘罪。 若所犯罪,由有智故,名不積集;或復從他而顯發故,亦不積集。與此相違,非不積集。 若所犯罪,已從於他如法發露,方便悔除,名已顯說。與此相違,名未顯說。 若所犯罪,權持當悔,名有期願。與此相違,名無期願。 若所犯罪,諸佛世尊於別解脫毗奈耶中,建立為犯,名有制立。與此相違,名無制立。 若所犯罪,或約一類補特伽羅,或復約時而不決定,先無差別總相制立,當知此罪名為等運。與此相違,名非等運。
[科]依毗奈耶勤學,應正遍知處:補特伽羅遍知:
- [論]云何補特伽羅遍知?謂由五相應知差別
:一、由行差別故;二、由眾差別故;三、由增減差別故;四、由證得差別故;五、由觀察差別故。
由行差別者,謂能遍知,由貪等行有差別故,彼有差別。如聲聞地應知其相。 由貪等行有差別故等者:聲聞地說:由行差別建立補特伽羅。謂行差別故,建立七種補特伽羅,乃至廣說。(陵本二十六卷七頁2193)如彼別釋其相應知。 由眾差別者,謂能遍知,由苾芻、苾芻尼等七眾別故,彼有差別。 由增減差別者,謂如一類補特伽羅,或貴族出家,或富族出家,或顏容端正。其餘一類則不如是。 復有一類補特伽羅,多聞博識,語具圓滿,大智大福,於淨尸羅堅猛防護,少有所犯,多生惡作,於犯、於出能善了知。其餘一類則不如是。 若能遍知如是等事,當知說名遍知增減有差別故,彼有差別。 由證得差別者,謂能遍知,從隨信行,俱分解脫以為後邊七種差別,預流果向乃至最後阿羅漢果八種差別。 諸如是等補特伽羅差別分別,如聲聞地已辯其相。 由證得差別等者:此中補特伽羅差別,初說七種,後說八種。言七種者,一、隨信行,二、隨法行,三、信解,四、見至,五、身證,六、慧解脫,七、俱解脫。言八種者,一、預流向,二、預流果,三、一來向,四、一來果,五、不還向,六、不還果,七、阿羅漢向,八、阿羅漢果。如聲聞地辯相應知。(陵本二十六卷三頁2177) 由觀察差別者,謂能舉罪補特伽羅,應善觀察所舉罪者,然後應舉,為作憶念。謂觀所舉補特伽羅,為於我邊有愛敬不?廣說如經,應知其相。 其所發舉補特伽羅,亦應善察能舉罪者,為是愚夫、顛狂、癡騃、非法舉罪,欲於我所當作損害?廣說如經,應知其相。為是智者,非狂非騃?所有白品廣說如經,應知其相。 又於堪舉補特伽羅,應正觀察,為開舉不? 如是觀察補特伽羅所有差別,應知說名補特伽羅遍知。
[科]依毗奈耶勤學,應正遍知處:引攝義利遍知:
- [論]云何引攝義利遍知?
謂能遍知,略有三種引攝義利。何等為三?一、引攝自身利養義利,二、引攝他身出罪義利,三、引攝僧伽擯斥犯戒安樂義利。 引攝自身利養義利者,謂若諸利養體是清淨,是名真實。 若諸利養體是清淨,而堪要用;非無所用,徒多貯畜凡百資緣。如是名為能引義利。 若諸利養不過於時,堪任 受用,是名應時。 若諸利養,其餘苾芻亦現引攝,是名有伴。 即此有伴非引破僧,名離破僧。 若所引攝利養義利,具此五支,安住正念,以無染心應當受用,如是引攝利養義利名為無罪。 引攝他身出罪義利者,謂若所犯罪彼實現行,是名真實。 若復自知:我能令彼出不善處,安置善處。如是名為能引義利。 若他說法、敬事尊長、恭承病等正加行時,無容舉罪,是名應時。 若舉彼罪,諸餘苾芻共為助伴,是名有伴。 非此因緣能引破僧,如是名為第五清淨。 若所引攝出罪義利,具此五支,安住正念,無染汙心,如慈善友,以柔軟言,應引攝他出罪義利。 如引攝他出罪義利,引攝僧伽擯斥犯戒安樂義利,當知亦爾。 而差別者,若因擯斥,其被擯者不與能擯命為障礙,或不因此壞僧居園,亦不因此損壞制多,及不損餘同梵行者。如是名為能引義利。 與此相違,應知說名引無義利。 不與能擯命為障礙者:謂不由彼擯斥因緣,令他於自壽命能為障礙故。
[科]依毗奈耶勤學,應正遍知處:損惱遍知:
- [論]云何損惱遍知?
謂有五種現法損惱,凡夫所趣,愚癡所趣,智者所離,雖實非狂,如狂所作,乃至唯有虛誑稽留,都無增長所有義利。 云何為五? 謂有一類,傷悼死亡,以無量門而自煎迫,傷淪喪者。是名第一現法損惱,凡夫所趣,乃至廣說。 乃至廣說者:謂如前說:智者所離,雖實非狂,如狂所作,乃至唯有虛誑稽留,都無增長所有義利。是名廣說應知。 復有一類,幸有所餘易活方便,而於衢路大市鄽間,分解支節,疑命殆盡,邪苦逼己以自存活。是名第二現法損惱,凡夫所趣,乃至廣說。 復有一類,為性慳貪,慳垢所蔽,幸有種種養命資緣,而大艱辛以自存活。是名第三現法損惱,凡夫所趣,乃至廣說。 云何慳垢? 謂八慳垢。 一者、宿習慳貪,不串惠施慳垢;二者、現法上品顧戀身命慳垢;三者、於同分友共住隨轉諸有情所,不串習悲,悲心微劣慳垢;四者、見田寡德、毀犯正行慳垢; 見田寡德毀犯正行慳垢者:謂若見彼無勝功德,或復暴惡犯戒,而不惠施故。 五者、於諸財物起難得想慳垢;六者、三時憂悔慳垢;七者、於諸財寶唯見功德、不見過患慳垢;八者、邪施迴向慳垢。 當知是名八種慳垢。 復有一類,愛樂天趣,求欲生天,不如實知生天道路,斷食、投火、墜高巖等自加逼害。是名第四現法損惱,凡夫所趣,乃至廣說。 復有一類,愛樂清淨,不如實知清淨道路,謂加苦法而得清淨,以無量門自為逼害。是名第五現法損惱,凡夫所趣,乃至廣說。 如是五種現法逼惱,依毗奈耶勤學苾芻,當正遍知,應速遠離。
[科]依毗奈耶勤學,成就五法:
- [論]復次,依毗奈耶勤學苾芻,成就五法,未生信者令其生信,已生信者令倍增長。云何為五?一、尸羅圓滿,二、正見圓滿,三、軌則圓滿,四、淨命圓滿,五、遠離展轉鬥諍圓滿。
[科]依毗奈耶勤學,成就五法:尸羅圓滿:
- [論]尸羅圓滿略有十種,如聲聞地已辯其相。謂初善受持,不太沈聚,不太浮散,乃至廣說。
尸羅圓滿略有十種等者:聲聞地說:尸羅律儀,由十因緣,當知虧損;即此相違十因緣故,當知圓滿。云何十種虧損因緣?一者、最初惡受尸羅律儀,二者、太極沈下,三者、太極浮散,四者、放逸懈怠所攝,五者、發起邪願,六者、軌則虧損所攝,七者、淨命虧損所攝,八者、墮在二邊,九者、不能出離,十者、所受失壞。(陵本二十二卷八頁1911)如彼辯相應知。
[科]依毗奈耶勤學,成就五法:正見圓滿:
- [論]正見圓滿略有五種。一者、增益薩迦耶見及邊執見已永斷故;二者、損減撥無邪見已永斷故;三者、取見,謂諸見取及戒禁取已永斷故;四者、妄計吉祥處見已永斷故;五者、妄計非有為有、有為非有諸顛倒見已永斷故。
[科]依毗奈耶勤學,成就五法:軌則圓滿:
- [論]軌則圓滿亦有五種。謂或依時務應所作事,或依善品應所作事,或依威儀應所作事,隨順世間及毗奈耶所有軌則。廣說應知如聲聞地。
軌則圓滿亦有五種等者:聲聞地說:云何名為軌則圓滿?謂如有一,或於威儀路,或於所作事,或於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毗奈耶,不越毗奈耶。(陵本二十二卷三頁1895)如彼廣釋應知。今此總說三所依事,及彼軌則,故成五種。
[科]依毗奈耶勤學,成就五法:淨命圓滿:
- [論]淨命圓滿亦有五種。謂能遠離矯詐等五起邪命法。如聲聞地應知其相。
遠離矯詐等五起邪命法等者:謂依矯詐、或邪妄語、或假現相、或苦研逼、或利求利種種狀相,而從他所非法希求所有衣服、飲食、臥具、病緣醫藥諸資生具,是名五種起邪命法。聲聞地中廣辯其相應知。(陵本二十二卷九頁1918)與此相違,名五淨命。
[科]依毗奈耶勤學,成就五法:遠離展轉鬥諍圓滿:
- [論]遠離展轉鬥諍圓滿略有六種,謂離六種鬥諍根故。
此中六種鬥諍根者,謂忿恨等,廣說如經。 謂忿恨等者:等取覆憍、誑諂等應知。 又依六處,應知建立六鬥諍根。 云何六處? 一者、不饒益相;二者、樂隱己 過,憍慢執持;三者、利養恭敬欲愛現行;四者、毀犯增上戒行;五者、毀犯增上心行;六者、毀犯增上慧行。 應知依第一處,建立第一鬥諍根本;乃至依第六處,建立第六鬥諍根本。 又依六處應知建立六鬥諍根等者:謂依不饒益相,建立忿恨為第一鬥諍根本。依樂隱己過,憍慢執持,建立覆憍為第二鬥諍根本。依利養恭敬欲愛現行,建立誑諂為第三鬥諍根本。依毀犯增上戒學,建立無慚無愧為第四鬥諍根本。依毀犯增上心學,建立惛沈、睡眠為第五鬥諍根本。依毀犯增上慧學,建立掉舉、惡作為第六鬥諍根本。又決擇分說:毀增上心、毀增上慧由三門轉。一、由毀止相門,二、由毀舉相門,三、由毀捨相門。惛沈、睡眠,由初依處生;掉舉、惡作,由第二依處生;不信乃至尋伺,由第三依處生。(陵本五十五卷十一頁4432)其義應知。 謂有一類補特伽羅,眾所識知,廣從他處多獲利養。由是因緣,有所毀犯,於所犯罪樂欲隱藏,不欲令他知己所犯。有諸苾芻既了知已,對一、對二、或對眾多舉其犯事,彼由此故,一向憂慼燒惱身心。 又由憍慢所執持故,多生熱惱,勿彼復對他眾人前咎責於我。 如是彼人先隱所犯,說名為覆,又復發起憍慢煩惱,此二合名樂隱己過,憍慢執持,由是建立鬥諍根本。 復有苾芻,利養恭敬 欲愛現行,見有他人多饒財寶,眾所知識,具大福祐,則便親附殷重承事,非愛非敬,亦非樂法,專為利養恭敬因緣。 如是思惟:攝取質直、忍辱、柔和,為依止師,我於其處隨意自在。彼於我所多有施為,而我於彼都無所作。 如是思惟:攝取捷慧、愛樂修福同梵行者以為助伴,所有僧事及其餘事皆令彼作,我獨蕭然自得而住。 如是或有毀犯禁戒,同梵行者正詰問時,便不分明、假託餘事而有所說。 如是名為行矯偽行誑諂處所,由此因緣,起諸鬥諍。 餘隨所應,當知其相。 餘隨所應當知其相者:六鬥諍根,前已顯二,所謂覆憍及與誑諂。餘忿恨等諸所有相,隨應當知。 與是相違,有五種法,令未信者轉增不信,令已信者尋還變革。
[科]依毗奈耶勤學,成就五力:
- [論]復次,依毗奈耶勤學苾芻,成就五力,於一切種等意正行所有加行。云何五力?一、加行力,二、意樂力,三、開曉力,四、正智力,五、質直力。
若有樂學一切身分,於諸學中正善修學,又於所學最極恭敬,為自調伏,為般涅槃。如是當知名加行力。 若有樂學一切身分者:思所成地頌云:諸身分劬勞,未極底未度。長行釋云:未離欲者,未得源底,未到彼岸,於二種法猶未具足。一、未得內心勝奢摩他;二、雖已得,增上慧法毗鉢舍那未善清淨。由闕內心奢摩他故,乘如所得聖道浮囊,為證內心奢摩他故,運動如足勇猛精進。又復為令增上慧法毗鉢舍那善清淨故,運動如手勇猛精進。(陵本十八卷十一頁1564)此應準釋。 若有所犯,由意樂故,速還出離。如是當知名意樂力。 若於學處,時時請問持三藏者,所有自愛諸善男子應所修學,亦能開示。如是當知名開曉力。 從他聞已,若於其中是真是實,無倒攝受。若於其中偽毗奈耶像似正法,諸惡言說違背法性,如實了知。雖不至彼躬申請問所未開曉,而多聞故,於佛世尊所不遮止、亦不開許,能自思惟於沙門性是能隨順,是能違逆。既了知已,如其所應,能正修行,能正遠離。如是當知名正智力。 若信解力離諸誑諂,無有少分詐妄分別。非於少分所開許中增益多分,而起現行;非於多分所開許中損減少分,而起現行;其所現行不增不減。 如是最初自生欣慶,後令自他安樂而住,修行正行,非眩惑他。如是當知名質直力。
[科]依毗奈耶所學加行,應知有五補特伽羅品類差別:
- [論]復次,依毗奈耶所學加行,應知有五補特伽羅品類差別。
謂有一類補特伽羅,於善說法毗奈耶中,依出家法始將發趣。雖欲發趣,仍未出家,便生煩惱邪欲尋求。以是緣故,遂不出家。 復有一類,既出家已,煩惱熾盛故思犯罪。由是因緣,多諸憂悔,便生煩惱邪欲尋求。 復有一類,既出家已,於出家法不生喜樂,於捨所學將欲發趣,及於出家發生憂悔,而作是念:非我好作所謂出家。彼由二緣,發生煩惱邪欲尋求。 復有一類,既出家已,命難因緣,不起故思違越所學,乃至盡命愛樂出家,勤修梵行。彼非二緣,發生煩惱邪欲尋求。 如是四種補特伽羅,是異生類。 復有一類,謂諸有學,未得解脫,即此為依,於後第一心、慧解脫通達昇進,如實了知,是名第五補特伽羅。 即此第五,望前第四諸異生類,由調善可愛有學解脫,於後解脫通達昇進而有差別。即此當知已見諦跡。 此中前三補特伽羅,如其所應,於發趣所生、憂悔所生及俱所生所有煩惱邪欲尋求應正除遣,於上解脫應正了知。第四唯於後上解脫應正了知。若能如是,一切當得平等平等。 一切當得平等平等者:謂解脫身無有差別,是名平等平等。
[科]於三學中,當知略有三種邪行:
- [論]復次,於三學中,當知略有三種邪行。
謂有一類補特伽羅,先求涅槃而樂出家。出家已後,為天妙欲愛味所漂,所受持戒迴向善趣,唯護尸羅便生喜足。是名外結補特伽羅,於增上戒第一邪行。 復有一類補特伽羅,不唯護戒便生喜足,而能趣證上諸世間隨一靜定。即於此定深生味染,不進上求聖諦現觀。是名內結補特伽羅,於增上心第二邪行。 復有一類補特伽羅,是其有學,已見諦跡。由住放逸,於現法中不般涅槃。當知是名於增上慧第三邪行。 如是略引隨順此論境智相應調伏宗要摩怛理迦,其餘一切隨此方隅,皆當覺了。
[論]攝事分中本母事序辯攝
[科]摩怛理迦事:
- [論]如是已說毗奈耶事摩怛理迦。云何名為摩怛理迦事?
- 謂若素怛纜摩怛理迦,若毗奈耶摩怛理迦,總略名一摩怛理迦。
- 雖更無別摩怛理迦,然為略攝流轉、還滅、雜染、清淨雜說法故,我今復說分別法相摩怛理迦。
- 嗢柁南曰:要由餘釋餘
,非即此釋此,於前略序事,自後當廣辯。
- 若有諸法應為他說,
- 要以餘門先總標舉,復以餘門後別解釋。若如是者,名順正理。
- 非即此門先總標舉,還以此門後別解釋。
- 如先總舉:云何有為?後別釋言:所謂五蘊。若如是者,名順正理。
- 非先總舉:云何有為?後別釋言:所謂有為。
- 如是一切應隨覺了。
[科]建立分別法相摩怛理迦:
- [論]略由二相,應知建立分別法相摩怛理迦。一者、先略序事;二者、即依如是所略序事,後當廣辯。
[科]建立分別法相摩怛理迦:先略序事:
- [論]云何名為先略序事?謂略序流轉雜染品事,及以還滅清淨品事。
- 云何流轉雜染品事?
- 謂六識身自性、所依、所緣、助伴事;
- 若蘊、界、處事;
- 若諸緣起、處非處事;
- 若三受事;
- 若三世事;
- 若四緣事;
- 若諸業事;
- 若煩惱事;
- 若三界事,謂欲界等;
- 若十有事,謂欲有、色有、無色有、那落迦有、傍生有、鬼有、天有、人有、業有、中有,
- 若十一識住事,謂四識住與七識住總合說故;
- 若九有情居事,如經廣說;
- 若五趣事;
- 若四生事;
- 若四入胎事;
- 若四得自體事;
- 若四食事;
- 若四言說事;
- 若四法受事;
- 若四顛倒事;
- 若苦諦事;
- 若集諦事。
- 如是等類,名為略序流轉雜染品事。
-
[披尋記]別別離欲,謂於欲有、色有、無色有。
-
善趣,謂於天有、人有。惡趣,謂於那落迦有、傍生有、鬼有。
-
招引,謂於業有。趣向,謂於中有。
- 由如是別,建立十有。
- 云何還滅清淨品事?
- 謂滅諦事,
- 若道諦事,
- 若三摩地事,
- 若諸智事,
- 若此所引諸功德事,
- 若七正法事,
- 若七正作意觀察事,
- 若三十七菩提分法事,
- 若四行跡事,
- 若四法跡事,
- 若奢摩他、毗鉢舍那事,
- 若四修定事,
- 若三福業事,
- 若三學事,
- 若四沙門果事,
- 若四證淨事,
- 若四聖種事,
- 若三乘事,
- 若四問記事。
- 如是等類,名為略序還滅清淨品事。
-
[論,卷第14]又有七種第一義法涅槃品法,能令正法無退久住
:
- 一、聞所成慧;二、思所成慧;三、修所成慧;四、不為惡緣侵損依止;
五、正求財法;
- 六、無增上慢;七、於可供養、不可供養補特伽羅,能善揀擇此可供養、此不可供養。
-
[披尋記]此應準釋。
- 如是等事廣辯建立,隨其所應,如前所說彼彼地中及諸攝分應知其相。
- 又一切事以要言之,總有五事:一者、心事,二者、心所有法事,三者、色事,四者、心不相應行事,五者、無為事。
[科]建立分別法相摩怛理迦:後當廣辯:
- [論]云何即依如是所略序事,後當廣辯?
- 謂略由四相廣辯彼事。何等為四?一、異門差別故
,二、體相差別故,三、釋詞差別故,四、品類差別故。
- 異門、體相、釋詞差別,如攝釋分應知其相。品類差別復有八種:
-
一、建立有非有、異非異性差別,二、建立界地差別,三、建立時分差別,四、建立方所差別,
-
五、建立相續差別,六、建立分位差別,七、建立品分差別,八、建立道理差別。
- 由如是等八種差別,於一切事品類差別,應隨覺了。
-
[論,卷第14]由四種相,當說別義
:一者、分別差別名,二者、分別自體相,三者、訓釋言詞,四者、義門差別。
-
[披尋記]於中前三,如次即此異門、體相、釋詞差別。第四義門差別,即此品類差別應知。
[科]品類差別:建立有非有性差別:
- [論]云何建立有非有、異非異性差別?謂若略說,有三種有:一者、實有,二者、假有,三者、勝義有。
[科]品類差別:建立有非有性差別:實有:
- [論]云何實有?謂諸詮表法,有名可得、有事可得。此名於事無礙而轉,非或時轉、或時不轉。當知是名略說實有。
- [披尋記]為簡不遍一切言論假相有法,是故此說無礙而轉。
- 為簡非常言論假相有法,是故此說非或時轉、或時不轉。
- 不遍一切及與非常言論,如思所成地辯相應知。[論,卷第16]
[科]品類差別:建立有非有性差別:假有:
- [論]如於色等諸法聚中,建立墉室、軍林、草木、衣食等相,此相唯於此聚隨轉,於餘退還。
- 色等諸相,於一切處皆悉隨轉,是故此相所詮實有,當知餘相所詮假有。
- 又此假有略有六種:一、聚集假有,二、因假有,三、果假有,四、所行假有,五、分位假有,六、觀待假有。
- 聚集假有者,謂為隨順世間言說易解了故,於五蘊等總相建立我及有情、補特伽羅、眾生等想。
- 因假有者,謂未來世可生法行。由未生故,雖非實有,而有其因當可生故,名因假有。
- 果假有者,所謂擇滅。是道果故,不可說無,然非實有。唯約已斷一切煩惱,於當來世畢竟不生,而假立故。
- 所行假有者,謂過去世已滅諸行,唯作現前念所行境,是故說名所行假有。已謝滅故,而非實有。
- 分位假有者,謂生等諸心不相應行,如前意地已標辯釋。
- 即於諸行,由依前後、有及非有、同類、異類相續分位,假立生等;非此生等離諸行外,有真實體而別可得。
- [披尋記]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種,乃至廣說。[論,卷第03]是名為標。
- 生、老、住、無常離色等蘊無別實有,乃至廣說一切不相應行。[論,卷第52]是名辯釋。
- 於此諸行前後、有及非有、同類、異類相續分位,假立生等,如應當知。
- 觀待假有者,謂虛空、非擇滅等。
- 虛空無為待諸色趣而假建立。若於是處色趣非有,假說虛空。非離色無所顯法外,別有虛空實體可得,非無所顯得名實有。
- 觀待諸行不俱生起,於未來世不生法中,立非擇滅。無生所顯假說為有,非無生所顯可說為實有。
[科]品類差別:建立有非有性差別:勝義有:
- [論]云何勝義有?
- 謂於其中,一切名言、一切施設皆悉永斷,離諸戲論、離諸分別,善權方便說為法性、真如、實際、空、無我等。
- 如菩薩地真實義品,第四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應知其相。
- [論]與上相違,當知非有。
[科]品類差別:建立異非異性差別:
- [論]又由四種別無別故,應知建立異不異性
:
- 一、由所因別無別故,二、由所依別無別故,三、由作用別無別故,四、由時分別無別故。
- 若所因等諸法異相差別可得,此異於餘;若無異相差別可得,此前及後與現無異。
- 時分別者,謂一切行唯剎那住,即此自體還望自體說為不異,過剎那後說名為異。
- 由彼為種,而此得生,說為所因。若由眼等及大種等為依而轉,說名所依。若一切行別別功能,說名作用。
- [披尋記]此中等言,等取第二、第三,所依、作用應知。
- [論]如是名為建立第一有非有、異非異性品類差別。
[科]品類差別:建立界地差別:
- [論]云何建立界地差別?謂欲、色、無色三界差別。
言欲界者,謂下從無間,上超他化至魔羅宮。其中諸行,皆因欲界煩惱所生。於其三世,與彼煩惱為所依止,彼品麤重之所隨縛,為彼所繫。 又欲界中一切煩惱,全未離欲,非定地攝;色無色界一切煩惱,一分離欲,定地所攝。餘煩惱相,如前應知。 言色界者,謂四靜慮并靜慮中間,有十七地。 無色界者,謂空處等四無色地。
[科]品類差別:建立時分差別:
- [論]云何建立時分差別?
謂於過去世,有無間已滅,有鄰近已滅,有久遠已滅。 於未來世,有無間將生,有鄰近當生,有久遠當生。 於現在世,有剎那現在,有眾同分現在,有相續未滅現在。 云何建立方所差別?謂有色諸法據處所故,得有遠近方所差別。無色諸法由無色故,無據處所。若依色法而得生起,即於其處說有方所,此由轉相故,非據處所故。 此由轉相故等者:謂無色法依色處生,由是應知,此由轉相說有方所,非據處所。 有色諸法具由二種。
[科]品類差別:建立相續差別:
- [論]云何建立相續差別?
當知相續略有四種。自他根境有差別故,立四相續。一、自身相續,二、他身相續,三、諸根相續,四、境界相續。 二是假建立,二是真實義。 二是假建立等者:四相續中,自身、他身相續二種,是假建立;諸根、境界相續二種,是真實義。
[科]品類差別:建立分位差別:
- [論]云何建立分位差別?謂苦分位、樂分位、不苦不樂分位,即是能順三受諸法。
[科]品類差別:建立品分差別:
- [論]云何建立品分差別?
當知建立所治、能治二品差別。 謂染不染法、下劣勝妙法、麤細法、執受非執受法、有色無色法、有見無見法、有對無對法、有為無為法、有漏無漏法、有諍無諍法、有愛味無愛味法、依耽嗜依出離法、世間出世間法、墮攝非墮攝法。 當知此中,由五因緣,建立染法。 一者、於三受中,如其所應為雜染故; 於三受中如其所應為雜染故者:決擇分說:又樂受中多生染著,是故說彼貪所隨增。於苦受中多生憎恚,是故說彼瞋所隨增。於非苦樂之所顯現,麤重所攝,所有安立行自體中,於無常性計常顛倒,於眾苦性計樂顛倒,於不淨性計淨顛倒,於無我性計我顛倒,是故說彼不苦不樂受無明所隨增。(陵本六十六卷一頁4939)
此應準釋。 二者、能遍攝受諸煩惱品麤重性故;三者、能遍攝受現法、當來非愛果故;四者、能遍連結生相續故;五者、能遍障礙一切善法,及於所知障智生故。 由是因緣,名為染法。 與是相違,應當了知不染法相。 此不染法略有二種,謂善、無記。 由臭爛不淨及煩惱不淨,故名不淨。 由於此中諸所有受皆悉是苦,故名為苦。 由無常性,故名不堅。 若由如是勝義道理,性是不淨,性是其苦,性是不堅,其性鄙穢名為下劣。 超過於此,應知勝妙。 又相待故,下劣勝妙二相差別。 謂待色界,欲界是劣;待無色界,色界是劣;若待涅槃,三界皆劣。 如是等類,應當了知。 微著差別故,淨穢差別故,勢用差別故,應知建立色趣麤細。 軟等品類有差別故,應知建立無色諸法所有麤細。 又有色法、無色法,由世俗、勝義諦理易了難了故,應知麤細二種差別。 微謂極微聚,著謂所餘聚。 淨謂中有上地色聚,穢謂餘有下地色聚。 言勢用者,謂若是處有地大等勢用增彊,雖與餘聚其物量等,而能勝餘麤顯可得。 軟等品類有差別者,謂樂等諸受、信等諸法,有軟中上品類差別。 執受法者,謂諸色法,為心心所之所執持;由託彼故,心心所轉,安危事同。同安危者,由心心所任持力故,其色不斷不壞不爛。 即由如是所執受色,或時衰損、或時攝益,其心心所亦隨損益。 與此相違,名非執受。 言有色者,謂能據方所。言無色者,謂不據方所。此約所緣領納流轉施設建立。 言有見者,謂若諸色,堪為眼識及所依等示在此彼,明了現前。與此相違,名為無見。 言有對者,謂若諸色,能礙他見、礙他往來。與此相違,名為無對。 言有為者,謂有生滅,繫屬因緣。與此相違,應知無為。 言有漏者,謂若諸法,諸漏所生,諸漏麤重之所隨縛,諸漏相應,諸漏所緣,能生諸漏,於去來今為漏依止。與此相違,應知無漏。 能與當來生等眾苦為生因故,於現法中有罪性故,名為有諍。與此相違,名為無諍。 內門自體愛染隨故,名有愛味。與此相違,名無愛味。 外門境界愛著隨故,名依耽嗜。與此相違,名依出離。 若法有漏、有諍、有愛味、依耽嗜,如是一切名為世間;若能治此,依世俗諦所起俗智及 所引法,亦名世間。與此相違,名出世間。 若諸世間,名墮攝法,墮有情器,欲、色、無色世間攝故。若出世間,非墮攝法,不墮前說世間攝故。
[科]品類差別:建立道理差別:
- [論]云何建立道理差別?謂四道理
:一、相待道理,二、證成道理,三、作用道理,四、法爾道理。
- [論]如是八種品類差別,及前所說異門、體相、釋詞差別,應知如前廣略所序一切事中,能正廣辯,無過此辯。
[科]九法聚:
- [論]復次,嗢柁南曰:初聚相攝等
,其次成就等,自性等因等,後廣說地等。
- 有九法聚,攝一切法。何等為九?
- 一、善法聚,二、不善法聚,三、無記法聚,四、見所斷法聚,五、修所斷法聚,
- 六、無斷法聚,七、邪性定法聚,八、正性定法聚,九、不定法聚。
-
善等法聚,廣如意地已辯其相。
廣如意地已辯其相者:謂如意地決擇中說應知。(陵本五十五卷五頁4405)
-
見所斷法聚者,謂一切見,若依見等貪瞋癡慢,若惡趣業,若於諸諦猶豫疑等。
-
修所斷法聚者,謂餘一切所應斷法。
-
無斷法聚者,謂無漏法。
-
邪性定法聚者,謂無間業及斷善根。
-
正性定法聚者,謂學無學所有諸法。
-
不定法聚者,謂餘非學非無學法。
- 應知此中所有諸法,自性相攝,他性相應。
自性相攝等者:若法自性同一種類,說彼諸法自性相攝。若與他法剎那俱起,說彼諸法他性相應。 或有一類補特伽羅,成就善法及無記法,非不善法。謂諸聖者已離欲貪,及此異生,除種子法。 除種子法者:謂此異生雖離欲貪,非永斷種,是故除之。 或有一類補特伽羅,成就不善及無記法,非諸善法。謂斷善根補特伽羅,除種子法。 除種子法者:意地中說:無貪瞋等亦名善根。但由安立現行善根相違相續,名斷善根;非由永拔彼種子故。(陵本一卷十三頁63)此應準知。 無有成就善不善法,非無記法;或唯不善、或唯無記而可得者。 又於此中,應知諸法如其所應,若得、若捨。 謂有一類,由受所受故,或捨所受故,或邪推求故,或正推求故,或轉形故,或法爾故,或離欲故,或加行故,或退失故,或得果故,或死生故,而有得捨。 如別解脫律儀等法,由受彼故得,由捨彼故捨。 若諸善法,由邪推求故捨,由正推求故得。 由轉形故,捨苾芻律儀、或苾芻尼律儀,隨得其一。二形生故,一切永捨。 由法爾故,世間壞時,能入法爾所得靜慮。 由離欲故,能得上地所有善法。 由加行故,能發依彼所引功德,令現在前。 由退失故,還得先時諸下劣法。 由得果故,捨諸世法,得出世法及後明淨世間善法。 由死生故,若生下時,獲於生得善及不善、無記諸法;若生上時,唯得善法及無記法。 諸有所捨,如其所應,亦隨覺了。 無有相違諸心心所而共相應,及與相攝。即此剎那行,還與此剎那。 即此剎那行還與此剎那者:謂同一剎那中,無相違法可共相應,及與相攝故。 又無一切生死諸行可永斷法。 又無一切生死諸行可永斷法者:謂依一切生死諸行,無有堪能永斷生死眾苦故,唯依道諦能永斷故。 又無諸行先未曾生,欻然今 起。 又一切行皆剎那生,生剎那後必無停住,諸行一生、一住、一滅。 必無停住諸行一生一住一滅者:義顯諸行生已即滅,無有諸行一剎那生、一剎那住、一剎那滅故。 又一切法一一自性,無有第二自性可得。 又一切法一一自性等者:謂一切法從種生現,前後相續,無二種子俱時生義,由是故說無有第二自性可得。 又定無有同類二法一時相應,即由第二自性無故。 又非一法有乖異相二種作用。 又一切行依於他轉,而不自依。 又非自性與自性俱,亦不隨轉。 又非自性與自性俱等者:各自種子一一而生,不同剎那,名非自性與自性俱。各待眾緣,無隨轉性,名不隨轉。 又非即此一剎那心與此剎那心為所緣。 又非即此剎那自性與此剎那自性為因,亦非後生為前生因,亦非同類為異類因。 如不善望善,善望不善,而作無記異熟果因。
- [論]廣說地等嗢柁南曰:
- 初諸地諸依,次諦智加行,三摩地根道,對治行修習
。
- 有漏無漏法,諸果諸因緣,立補特伽羅,後遍知究竟
。
- 有九種地。何等為九?一、資糧地,二、方便地,三、觀行地,四、見地,五、修地,六、有學地,七、無學地,八、聖者地,九、異生地。
先應積集出世資糧,次為盡漏勤修方便,次修隨順決擇分時正觀諸諦,次能證入正性離生,次後漸證四沙門果。 此中前三是有學地,其第四果是無學地。證離生已,一切世間漸昇進道名為修地。即總攝見學無學地名聖者地。此餘一切名異生地,謂若未修加行、若已修加行、若已離欲一切異生。
- 復有九依,能盡諸漏。何等為九?謂未至定,若初靜慮,靜慮中間,餘三靜慮及三無色,除第一有。
- 復有四聖諦,能為盡淨惑所。
- 復有十智,能覺一切所知境界。謂法智,類智,若世俗智,若他心智,若苦等智,盡、無生智。此廣分別如聲聞地。
此廣分別如聲聞地者:前說:若世俗智,能知假立所知。法智、類智、苦智、集智、滅智、道智,能知勝義所知。他心智,能知他心淨不淨行所知。乃至廣說。(陵本六十九卷九頁5203)
名廣分別。然此應是思所成地所決擇義,非聲聞地,誤如前知。
- 又瑜伽師有五加行。一、為欲證入正性離生,二、為得上果,三、為進離欲,四、為欲轉根,五、為引功德。
- 復有瑜伽三三摩地。一、空三摩地,二、無願三摩地,三、無相三摩地。
- 復有三種一切行向住果者根:
- 一、未知欲知根,是行預流果向者根。
- 二、已知根,是預流果已上,乃至行阿羅漢果向者根。
- 三、具知根,是住阿羅漢果者根。
[科]九道:
- [論]復有九道。云何為九?
- 一、世間道,二、出世道,三、加行道,四、無間道,五、解脫道,
- 六、勝進道,七、下品道,八、中品道,九、上品道。
-
世間道者,謂由此故,能證世間諸煩惱斷;或不證斷,能往善趣、或往惡趣。
-
出世道者,謂由此故,能證究竟諸煩惱斷。
-
加行道者,謂為斷惑勤修加行。
-
無間道者,謂正斷惑。
-
解脫道者,謂斷無間心得解脫。
-
勝進道者,謂從此後發勝加行。
-
下品道者,謂能對治上品煩惱。
-
中品道者,謂能對治中品煩惱。
-
上品道者,謂能對治下品煩惱。
- [論]復有四種對治。一、厭壞對治,二、斷滅對治,三、任持對治,四、遠分對治。
- [論]復有十六行相,謂觀諸諦為無常等,如前已辯。
復有十六行相等者:聲聞地說:由四種行了苦諦相,謂無常行、苦行、空行、無我行。由四種行了集諦相,謂因行、集行、起行、緣行。由四種行了滅諦相,謂滅行、靜行、妙行、離行。由四種行了道諦相,謂道行、如行、行行、出行。(陵本三十四卷一頁2733)如彼廣辯應知。
- [論]復有八種修習。
如是對治,如是行相,如是修習,如前定地及聲聞地應觀其相。 復有八種修習者:聲聞地說:當知修業略有八種。一、有一類法由修故得,二、有一類法由修故習,三、有一類法由修故淨,四、有一類法由修故遣,五、有一類法由修故知,六、有一類法由修故斷,七、有一類法由修故證,八、有一類法由修故遠。(陵本三十四卷二十二頁2800)如彼別釋應知。
- [論]復有二品,攝一切法。一、有漏法,二、無漏法。此二 如前應知已辯。
此二如前應知已辯者:前說:由五相故,建立有漏諸法差別。又由五相,建立無漏諸法差別。如彼廣辯應知。(陵本六十五卷十頁5184)
- [論]復有五果。一、異熟果,二、等流果,三、離繫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
- [論]復有十因。一、隨說因,二、觀待因,三、牽引因,四、攝受因,五、生起因,六、引發因,七、定異因,八、同事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
- [論]復有四緣。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
- [論]如是一切果因及緣,如菩薩地等已辯其相。
如菩薩地等已辯其相者:前菩薩地及有尋有伺地,廣辯十因、四緣、五果,其相應知。 復有七種補特伽羅,謂隨信行等。 謂隨信行等者:等取隨法行、信勝解、見至、身證、慧解脫、俱解脫,故說七種。由加行差別,建立隨信行及隨法行補特伽羅。由定差別,建立身證補特伽羅。由障差別,建立慧解脫、俱解脫阿羅漢。義如聲聞地說應知。(陵本二十六卷
十二頁2205)
- [論]復有六種阿羅漢,謂退法等。
- [論]復有八種補特伽羅,謂行四向及住四果。
建立應知如聲聞地。
- [論]復有六種遍智。一者、不定地有漏諦遍智,二者、定地有漏諦遍智,三者、無漏無為諦遍智,四者、無漏有為諦遍智,五者、順下分結遍智,六者、順上分結遍智。
- [論]復有二種究竟。一者、智究竟,二者、斷究竟。
智究竟者,謂盡、無生智。自斯已後,為斷煩惱無復應知。 斷究竟者,謂遍究竟諸煩惱斷。由彼斷故,圓滿究竟證心解脫及慧解脫。 如是略引隨順此論境智相應摩怛理迦所有宗要,其餘一切隨此方隅,皆當覺了。
- [論]遍行一切摩怛理迦,如攝釋分應知其相。
遍行一切摩怛理迦等者:攝釋分說:且如一切了義經,皆名摩怛理迦。謂於是處,世尊自廣分別諸法體相。乃至廣說又如諸字,若無摩怛理迦,即不明了。如是契經等十二分聖教,若不建立諸法體相,即不明了;若建立已,即得明了。(陵本八十一卷十二頁6203)由是應知說遍行義。
- [論]如來法教數無限量,何能窮到無邊彼岸。隨此方隅、隨此引發、隨此義趣,諸聰慧者,於餘一切應正尋思、應正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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