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卷第53

Last updated: Ma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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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 三

[科]表業

  • [論]復次,云何表業?謂略有三種:一、染污,二、善,三、無記。
    • 若於身、語、意十不善業道,不離現行增上力故,所有身 、語表業,名染污表業
    • 若即於彼誓受遠離,所有身、語表業,名善表業
    • 若諸威儀路、工巧處一分所有身、語表業,名無記表業
      • [披尋記]於彼身、語、意十不善業道,自發戒律儀,遠離現行故,彼增上力所有身、語表業,名善表業
        • 威儀、工巧三性可得,謂染汙、善,及與無記。今於此中唯取無記,故言一分
        • [論,卷第55]若依伎樂,以染汙心發起威儀,是染汙性;若依寂靜,即是善性。
          • 若依染著發起工巧,是染汙性;若善加行所起工巧,即是善性。
        • 若中庸加行所攝威儀路及工巧處,當知是名無記一分
  • [論]若有不欲表示於他,唯自起心內意思擇,不說語言,但發善、染污、無記法現行意表業,名意表業
  • [論]此中唯有身餘處滅於餘處生,或即此處唯變異生,名身表業;唯有語音,名語表業;唯有發起心造作思,名意表業
    • 何以故?由一切行皆剎那故,從其餘方徙至餘方,不應道理。
    • 又離唯諸行生,餘實作用,由眼、耳、意皆不可得。是故當知一切表業皆是假有。
      • [披尋記]意表業,謂造作思。此有善、染、無記差別可得。由現行時,差別表示自心所作,是故說此名意表業
        • 由一切行皆剎那故等者:前說身表業相,唯於諸行假施設有,為破實執,故作是說。
        • 又離唯諸行生等者:身、語、意三表業雖有,然唯諸行作用所顯,若諸行,更無所實作用,由眼、耳、意不可得故。為破彼執,故作是說。

[科]不律儀惡戒者

  • [論]復次,若有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自發期心,謂我當以此活命事而自活命;又於此活命事重復起心,欲樂忍可,爾時說名不律儀者
    • 由不律儀所攝故,極重不如理作意損害心所攝故,但成廣大諸不善根;
      • 然未成就殺生所生,及餘不善業道所生諸不善業,乃至所期事未現行。
    • 後若現行,若少、若多,隨其所應,更復成就諸不善業。
    • 如生不律儀家,如是隨是何人、隨由何事起決猛心,廣說應知。
    • 此人乃至不律儀思未捨已來,常得說名不律儀者
    • 於日日分,彼不善思廣積集故,彼不善業多現行故,當知非福運運增長。
      • [披尋記]謂若屠羊、養雞、養豬、捕鳥、捕魚、獵鹿、罝兔、劫賊、魁膾、控牛、縛象、立壇、呪龍、守獄、讒構、好為損等,是名不律儀者
        • 生彼種姓中故,名生不律儀家
        • 為自活命,欲樂忍可,以彼非法凶險追求財物,名不如理作意。由是因緣,樂損害他,名損害心。上品所攝,故名極重
        • 此顯不律儀者,非唯生彼不律儀家,是故說言隨是何人;亦非唯為由自活命,是故說言隨由何事
          • 於不律儀欲樂忍可,決定猛利意樂相應,是名起決猛心
        • 由是因緣,此亦成就廣大諸不善根,乃至事若現行,亦復成就諸不善業。如前廣說,其義應知
        • 此顯不律儀者得名分齊。於諸不善業道,若未誓受遠離,常得說名不律儀者。受遠離已,不律儀思方名捨故。
  • [論]復次,此邪惡願思,恆與不信、懈怠、忘念、散亂、惡慧俱行,能受彼業、能發彼業 。
    • 從此已後,由種子故及現行故,處相續中現在轉時,名不律儀者,乃至由捨因緣未捨 、未棄。此中,
      • 若於惡業後不愛果,不信、不解、亦不隨入,是名不信
      • 若隨所欲,於彼惡業喜樂而轉,不能勤勵息滅彼業,是名懈怠
      • 若與過失相應,於有罪法不能如實明記有罪,是名忘念
      • 若散亂染污心相續,不安住轉,是名散亂
      • 若顛倒心相續而轉,於諸過失見勝功德,是名惡慧
    • 由惡尸羅增上力故,所有不善思俱行不善不信等現在轉時,名惡戒者
      • [披尋記]於不善業欲樂忍可,說名為。隨順現行,說名為
        • 誓受遠離,名捨因緣,由此堪能棄捨不律儀故。
          • 今顯未為彼捨因緣之所捨棄,彼不律儀常處相續,故得說名不律儀者
        • 不信、懈怠、忘念、散亂、惡慧,如是一切,名隨煩惱,性是不善
        • 由此與思俱行,不善性攝。為顯此義,重說不善。於現在世彼法隨轉,名現在轉

[科]律儀

  • [論]若與此相違,如其所應,當知得有律儀隨轉。差別者,謂有堪受律儀方可得受。
    • 此中或有由他、由自而受律儀,或復有一唯自然受,除苾芻律儀何以故?由苾芻律儀非一切堪受故。
    • 若苾芻律儀非要從他受者,若堪出家、若不堪出家,但欲出家者,便應一切隨其所欲,自然出家 。
      • 如是聖教便無軌範,亦無善說法毘柰耶而可了知。是故苾芻律儀無有自然受義。
        • [披尋記]或復有一唯自然受者:謂諸如來及與獨覺,無師自然攝受戒律儀故。
  • [論]問:若除苾芻律儀,所餘律儀有自然受者,何因緣故復從他受?
    • 答:由有二種遠離惡戒受隨護支,所謂慚、愧。
      • 若於他處及於自處現行罪時,深生羞恥,如是於離惡戒受隨護支乃能具受,故從他受。
      • 若有慚正現前,必亦有愧,非有愧者必定有慚,是故慚法最為強勝。
      • 若有如自所受而深護持,當知所生福德等無差別。
      • 又若起心往趣師所,殷勤勸請,方便發起禮敬等業,以正威儀在師前住,又以語言表宣所欲造作勝義,是名身表、語表業。
        • 意表業者,謂二前行。若自然受者,唯有意表業。
          • [論,卷第22]若復說言軌則、所行皆悉圓滿,由此顯示別解律儀如其所受觀他增上自性功德相
            • 所以者何?由他觀見如是軌則、所行圓滿,未信者信,信者增長。由是發生清淨信處,心無厭惡,言不譏毀。
            • 若異於此具足尸羅軌則、所行皆圓滿者,觀他增上所有功德勝利應無,與此相違過失應有。
            • 若復說言於微小罪見大怖畏、受學學處,由此顯示別解律儀如其所受觀自增上自性功德相
            • 所以者何?雖由如是軌則、所行皆悉圓滿獲得如前觀他增上功德勝利,然由毀犯淨戒因緣當生惡趣,或無堪能得所未得。如前廣說。
            • 若能於彼微小罪中見大怖畏,於先所受上品學處能正修學,由是因緣身壞已後當生善趣,亦有堪能得所未得。如前廣說。
            • 由是因緣說此名為別解律儀。如其所受觀自增上功德勝利
          • [披尋記]今說彼二有所毀犯,名於他處及於自處現行罪
            • 意表業引發身、語業,名彼前行
  • [論]若遠離思與不律儀相違,由遠離增上力故,與五根俱行,說名律儀
    • [披尋記]前說不律儀者,邪惡願思恆與不信、懈怠、忘念、散亂、惡慧俱行。
      • 遠離思與不律儀相違,應知信、進、念、定、慧五根俱行

[科]由百行所攝而受律儀

  • [論]復次,當知由百行所攝而受律儀,謂於十種不善業道:
    • 少分離殺生乃至少分遠離邪見,是名初十行。
    • 若多分離殺生乃至多分離邪見,是名第二十行。
    • 若全分離殺生乃至全分離邪見,是名第三十行。
    • 若少時離殺生乃至離邪見,謂或一日一夜,或半月、一月,或至一年,是名第四十行。
    • 若多時離殺生乃至離邪見,謂過一年,不至命終,是名第五十行。
    • 若盡壽離殺生乃至離邪見,是名第六十行。
    • 若自離殺生乃至離邪見,是名第七十行。
    • 若於此事勸進他人,是名第八十行。
    • 若即於彼以無量門稱揚讚述,是名第九十行。
    • 若見離殺生者乃至離邪見者,深心慶悅、生大歡喜,是名第十十行。
    • 如是十十行,總說為百行,所生福量當知亦爾。

[科]八種律儀

  • [論]復次,律儀當知略有八種:一、能起律儀,二、攝受律儀,三、防護律儀,四、還引律儀,五、下品律儀,六、中品律儀,七、上品律儀,八、清淨律儀。
    • 若未正受,先作是心:我當定受如是遠離,是名能起律儀
    • 若正攝受遠離戒時,名攝受律儀
    • 從是已後,此遠離思五根攝受增上力故,恆與彼種子俱行,於時時間亦與現行俱行,即由五根所攝善思,如先所受律儀防護而轉。
      • 由此思故,或因親近惡友,或因煩惱增多,隨所生起惡現行欲,即便慚羞,速能捨離,勿彼令我違越所受,當墮惡趣,是名防護律儀
    • 若時失念,諸惡現行,即便速疾令念安住,自懇自責,發露所犯,蠲除憂悔,後堅守護所受律儀,是名還引律儀
    • 若於殺等諸惡業道,少分遠離,少時遠離,唯自遠離,不勸進他,不以無量門稱揚讚述,亦不見彼諸同法者深心慶悅、多生歡喜,是名下品律儀
    • 若於諸惡,多分遠離,多時遠離,不至命終,自能遠離,亦勸進他,然於遠離不以無量門稱揚讚述,見同法者不深心慶悅、生大歡喜,是名中品律儀
    • 若於諸惡,一切分、一切時自能遠離,亦勸進他,以無量門稱揚讚述,見同法者深心慶悅、生大歡喜,是名上品律儀
    • 若即於此所受律儀能無缺犯以為依止,修無悔等乃至具足入初靜慮,由奢摩他能損伏力,損伏一切犯戒種子,是名靜慮律儀
      • 如初靜慮,如是第二、第三、第四靜慮當知亦爾。此中差別者,由遠分對治所攝奢摩他道轉深,損伏惡戒種子,當知此名初清淨力所引清淨律儀
    • 若即於此尸羅律儀無有缺犯,又復依止靜慮律儀,入諦現觀,得不還果,爾時一切惡戒種子皆悉永害。
      • 若依未至定證得初果,爾時一切能往惡趣惡戒種子皆悉永害。此即名為聖所愛戒。當知此名第二清淨力所引清淨律儀,即此亦名無漏律儀
      • 此無漏律儀,若得阿羅漢果時,但由能治清淨勝故勝,不由所治斷勝故勝。
    • 如是八種總立唯三:一、受律儀,二、持律儀,三、清淨律儀。 前二是受,防護、還引是持,下、中、上三通受、持二,靜慮、無漏是清淨攝。
      • [披尋記]遠離思熏習自種,名與彼種俱行。發身、語業,名與現行俱行
        • 憂悔即是惡作異名,一切違犯皆惡作攝。如法發露能令還淨,是名蠲除
        • [論,卷第28]問:何緣三學如是次第?
          • 答:先於尸羅善清淨故,便無憂悔;無憂悔故,歡喜安樂;由有樂故,心得正定;心得定故,能如實知、能如實見;
            • 如實知、見故,能起厭;厭故,離染;由離染故,便得解脫;得解脫故,證無所作究竟涅槃。
            • 如是最初修習淨戒,漸次進趣,後證無作究竟涅槃。是故三學如是次第。
        • 修無悔等乃至具足入初靜慮者:此中言,取歡喜安樂應知。
        • 此顯無漏律儀說名清淨,有二差別。
          • 前說得不還果,永害一切惡戒種子;或得初果,永害一切能往惡趣惡戒種子;此由所治法斷而得清淨,於戒律儀名之為勝
          • 今說阿羅漢果諸漏永盡,更無所斷,是故不由所治斷勝但由能治道最極清淨,於戒律儀名之為勝

[科]世尊建立苾芻、近事、近住三種律儀因緣

  • [論]問:何故世尊建立苾芻、近事、近住三種律儀?
    • 答:由三因故。謂佛所化有三種類:或有能行離惡行行及離欲行;或有能行離惡行行,非離欲行;或不能行離惡行行及離欲行。
      • 依初所化類,建立苾芻律儀
      • 依第二所化類,建立近事律儀
        • 何以故?非居家迫迮,現處塵俗,而能一向相續圓滿護眾學處。
      • 依第三所化類,建立近住律儀
        • 何以故?由此不能究竟行俱離行,但當勸進攝受二因,勿彼自謂重擔所鎮。謂前三支修離惡行,其後四支修離欲行,離非梵行俱修二種。
          • [披尋記]離十不善業道諸所有行,是名離惡行行。遠離受用欲塵諸所有行,名離欲行
            • 近住律儀,略有八支應修遠離:
              • 一、於損害他命,二、於損害他財,三、於非梵行,四、於妄語,
                • 五、於酒放逸處,六、於歌舞伎樂塗冠香鬘,七、於昇高大床,八、於非時飲食。
              • 今於前四,除非梵行,增離妄語,名前三支離惡行攝。
                • 遠離酒放逸處、歌舞伎樂塗冠香鬘、昇高大床、非時飲食,名後四支離欲行攝。
              • 離非梵行,由不染習他妻妾故,不損害他離惡行攝;由不染習自妻妾故,不自損害離欲行攝;由是說言俱修二種

[科]苾芻、近事、近住律儀支攝差別

  • [論]苾芻、近事、近住律儀,當知各由幾支所攝?
    • 答:苾芻律儀四支所攝。何等為四?一、受具足支,二、受隨法學處支,三、隨護他心支,四、隨護如所受學處支。
      • 若作表白第四羯磨,及略攝受隨麤學處,是名受具足支。由具此支故,名初苾芻具苾芻戒
      • 自此以後,於毗奈耶別解脫中所有隨順苾芻尸羅,若彼所引眾多學處,於彼一切守護奉行,由此得名守護別解脫律儀者,是名受隨法學處支
      • 由成就此二支者所有軌範具足、所行具足,是名隨護他心支。軌範具足、所行具足,如聲聞地已說。
      • 若於微細罪中深見怖畏,於所受學諸學處中能不毀犯;設犯能出,謂由深見怖畏及聰叡故;是名隨護如所受學處支
    • 近事律儀由三支所攝。何等為三?一、受遠離最勝損他事支,二、違越所受重修行支,三、不越所受支。
      • 若永遠離損害他命、損壞他財、損他妻妾,是名初支。
      • 遠離妄語,是第二支。
      • 遠離諸酒眾放逸處,是第三支。
    • 略說近住律儀由五支所攝。何等為五?一、受遠離損害他支,二、受遠離損害自他支,三、違越所受重修行支,四、不越所受正念住支,五、不壞正念支。
      • 若能遠離損害他命、損壞他財,是名初支。
      • 離非梵行,是第二支。
        • 所以者何?由離此者,不染習自妻妾故,不自損害;亦不染習他妻妾故,不損害他。
      • 遠離妄語,是第三支。
      • 除離諸酒眾放逸處,離餘三處,是第四支。
        • 何以故?由歌舞妓樂塗冠香鬘、昇高大床、非時飲食常所串習,若遠離彼,數數自憶:我今安住決定齋戒,於一切時堅守正念。
      • 遠離諸酒眾放逸處,是第五支。
        • 何以故?彼雖安住正憶念支,謂我今住決定齋戒。若為諸酒所醉,便發狂亂,不自在轉。
    • 今於此中,若苾芻尼律儀,若正學、勤策、勤策女律儀,皆在出家品所攝故,當知攝屬苾芻律儀。
      • 近事女律儀,墮在家品故,相似學所顯故,當知攝屬近事律儀。
        • [披尋記]遠離身、語不善業道,是名隨麤學處,身、語二業相麤顯故。
          • 謂若違越所受修離欲行,應如所犯發露悔除,是故施設遠離妄語。由有妄語,則不堪任發露所犯,修行故。
          • 相似學所顯故者:出家律儀正學處攝,在家律儀少分相似,故作是說。

[科]世尊於苾芻律儀中制立苾芻、勤策二眾律儀,於苾芻尼律儀中制立苾芻尼、正學、勤策女三眾律儀因緣

  • [論]問 :何故世尊於苾芻律儀中制立苾芻、勤策二眾律儀,於苾芻尼律儀中制立苾芻尼、正學、勤策女三眾律儀?
    • 答:由彼母邑多煩惱故,令漸受學苾芻尼律儀。
      • 若於勤策女少分學處深生喜樂,次應授彼正學所有學處。
        • 若於正學多分學處深生愛樂,不應率爾授彼具足,必更二年久處習學,若深愛樂,然後當授彼具足戒。
      • 如是長時於少學處積修學已,次方有力能受廣大眾多學處,然後於苾芻尼律儀能具修學。

[科]世尊於勤策律儀中增離金銀,非於近住律儀因緣

  • [論]問:何故於勤策律儀中增離金銀,非於近住律儀耶?
    • 答:由彼勤策在出家眾攝。
      • 夫出家者,於二種處極非淨妙:一者、墮欲樂邊,嬉戲、嚴身、所行、所受皆隨所樂;二者、蓄積財寶。
        • 為除斷初非淨妙處,施設遠離歌舞妓樂乃至非時而食。
        • 為斷第二非淨妙處,施設遠離執受金銀。由彼金銀一切財寶之根本故,又最勝故。
          • [披尋記]此中嬉戲,謂於歌舞妓樂。嚴身,謂於塗冠香鬘。
            • [論,卷第11]事者,謂相執持手臂髮等,或相摩觸隨一身分,或抱或嗚,或相顧盼,或作餘事。
            • 受用境界、受諸快樂,是名所受。當知謂於昇高大床、非時飲食。

[科]世尊於勤策律儀中,遠離歌舞妓樂及塗冠香鬘制立二支,於近住律儀中合為一支因緣

  • [論]問:何故於勤策律儀中,遠離歌舞妓樂及塗冠香鬘制立二支,於近住律儀中合為一支耶?
    • 答:諸在家者於此處所非不如法,諸出家者極不如法。
      • 是故於在家者,就輕總制為一學處。云何令彼若暫違犯,尋自懇責,合一發露,不由二種。
      • 諸出家者,於此一處就重別制以為兩支。云何令彼若起違犯,便自懇責,二種發露,不但由一。

[科]不許扇搋迦、半擇迦出家及受具足戒因緣;許受歸依,亦能隨受諸近事男所有學處,而不得名近事男因緣

  • [論]問:何故不許扇搋迦、半擇迦出家及受具足戒耶?
    • 答:由此二種,若置苾芻眾中,便參女過;若置苾芻尼眾中,因摩觸等,便參男過。由不應與二眾共居,是故不許此類出家及受具足。
      • 又由此二煩惱多故,性煩惱障極覆障故,不能發起如是思擇。
        • 彼尚不能思擇,思擇令其戒蘊清淨現行,何況當證勝過人法。是故不許彼類出家及受具戒。
      • 又彼眾中好人難得,亦難觀察。
        • [披尋記]男形損害,名扇搋迦半擇迦。此二差別,義如下說。
          • 何況當證勝過人法者:謂不能證沙門果故。
  • [論]問:何故此二雖受歸依,亦能隨受諸近事男所有學處,而不得名近事男耶?
    • 答:近事男者,名能親近承事苾芻、苾芻尼眾。
      • 彼雖能護所受律儀,而不應數親近承事苾芻、苾芻尼眾。
      • 苾芻、苾芻尼等亦復不應親近攝受,若摩、若觸如是種類,又亦不應如近事男而相親善。
      • 是故彼類不得名近事男。
      • 然其受護所有學處,當知福德等無差別。

[科]非律儀非不律儀

  • [論]復次,云何非律儀非不律儀?謂除如先所說律儀、不律儀業,所有善、不善等身、語、意業,當知一切皆是非律儀非不律儀業所攝。
     

[科]諸有律儀,若由自受、若由他受、若從他受、若自然受,如是所受律儀所獲福德勝、劣差別

  • [論]問:諸有律儀,若由自受、若由他受、若從他受、若自然受,如是所受律儀所獲福德,為有勝、劣差別不耶?
    • 答:若等心受,亦如是持,當知無有差別。
      • [披尋記]謂受律儀,由自清淨意樂為因,名由自受。若唯他勸為因,名由他受
        • 往趣師所,如法宣白,名從他受。自能攝受,不從他得,名自然受

[科]不應授彼苾芻律儀、近事男律儀、近住律儀因緣

  • [論]問:由幾因緣,雖樂欲受苾芻律儀,而不應授?
    • 答:苾芻律儀略由六因:一、意樂損害,二、依止損害,三、男形損害,四、白法損害,五、繫屬於他,六、為護他故。
      • 若有為王之所逼錄,或為彊賊之所逼錄,或為債主之所逼迫,或由怖畏之所逼迫,或畏不活。
        • 彼如是思:我處居家,難可存活,是諸苾芻活命甚易。我今應往苾芻眾中,詐現自身與彼同法,易當活命。
        • 彼由如是諂詐意樂,既出家已,雖懷恐怖,守護奉行隨一學處,勿諸苾芻與我同止,知我犯戒,便當驅擯。
          • 然彼意樂被損害故,不名出家受具足戒,如是名為意樂損害
        • 若復有人作如是思:我處居家,難可活命,要當出家方易存濟。如諸苾芻所修梵行,我亦如是,乃至命終當修梵行。
          • 如是出家者,不名意樂損害。雖非純淨,非不說名出家受具。
      • 若有身帶癰腫等疾,如遮法中所說病狀,如是名為依止損害
        • 由彼依止被損害故,雖復出家,然無力能供事師長。
        • 彼由如是無力能故,所受師長、同梵行者供事之業,及受純信施主衣服、飲食等淨信施物,此之二種淨信所施彼極難消,不應受用,令彼退減諸善法故。
        • 是故依止被損害者,不應出家受具足戒。
      • 若扇搋迦及半擇迦,名男形損害,不應出家受具足戒。當知因緣如前已說。
        • 又半擇迦略有三種:一、全分半擇迦,二、一分半擇迦,三、損害半擇迦。
          • 若有生便不成男根,是名全分半擇迦。
          • 若有半月起男勢用;或有被他於己為過,或復見他行非梵行,男勢方起;是名一分半擇迦。
          • 若被刀等之所損害,或為病藥、若火呪等之所損害,先得男根今被斷壞,既斷壞已,男勢不轉,是名損害半擇迦。
        • 初半擇迦名半擇迦,亦扇搋迦。第二唯半擇迦,非扇搋迦。第三若不被他於己為過,唯扇搋迦,非半擇迦;若有被他於己為過,名半擇迦,亦扇搋迦。
      • 若造無間業,汙苾芻尼,外道賊住,若別異住,若不共住,是名白法損害,不應為授具足戒。
        • 所以者何?彼由上品無慚、無愧極垢染法,令慚、愧等所有白法極成劣薄。
      • 若諸王臣,若王所惡,若有造作王不宜業,若被債主之所拘執,若他僕隸,若他劫引,若他所得,若有諍訟,若為父母所不開許,是名繫屬於他,不應為授具戒。
      • 若變化者,為護他故,不應為授具戒。
        • 所以者何?或有龍等為受法故,自化己身為苾芻像,求受具戒。若便為彼授具戒者,彼睡眠時,便復本形,既睡悟已,作苾芻像,假想苾芻。
          • 若守園者、若近事男率爾往趣,見彼身形如是變已,便於一切真苾芻所起憎惡心,謂諸苾芻皆非人類,誰能敬事,施彼衣食。
          • 勿令他人得此惡見,是故為隨護他,不應為彼授具足戒。
      • 由此六因,不應授彼苾芻律儀。
        • 又除闕減能作羯磨阿遮利耶、鄔波柁耶、住清淨戒圓滿僧眾。
          • [披尋記]又除闕減等者:為顯除六因外,復有不應授彼苾芻律儀因緣,故作是說。
  • [論]問:由幾因緣,不應授彼近事男律儀?
    • 答:略由二因:一、意樂損害故,二、男形損害故。
      • 意樂損害者,當知一切不應為授。
      • 男形損害者,或有為授,然不得說名近事男。不說因緣,前已具辯。
        • [披尋記]不說因緣前已具辯者:謂彼不應親近承事苾芻、苾芻尼眾,苾芻、苾芻尼等亦復不應親近攝受,如前廣說應知。
    • 近住律儀,當知唯由意樂損害不應為授。
      • 何以故?或有隨他轉故,或有為得財利恭敬,詐稱欲受近住律儀,然彼實無求受意樂,當知是名意樂損害
  • [論]若無如所說不應授因緣,當知應授如前所說所有律儀。

[科]苾芻律儀、近事男律儀、近住律儀受已還捨因緣

  • [論]問:有幾因緣,苾芻律儀受已還捨?
    • 答:或由捨所學處故,或由犯根本罪故,或由形沒、二形生故,或由善根斷故,或由棄捨眾同分故,苾芻律儀受已還捨。
      • 若正法毀壞、正法隱沒,雖無新受苾芻律儀,先已受得,當知不捨。
      • 所以者何?由於爾時穢劫正起,無一有情不損意樂能受具戒,況當有證沙門果者。
    • 近事男律儀,當知由起不同分心故,善根斷故,棄捨眾同分故,受已還捨。
      • 若正法隱沒時,如苾芻律儀道理,當知近事男律儀亦爾。
    • 近住律儀,當知由日出已後,或由發起不同分心,或於中間捨眾同分,雖已受得,必復還捨。
      • [披尋記]決定發受心不同分心故

[科]無想定、滅盡定

  • [論]復次,云何無想定?謂已離遍淨貪,未離上貪,由出離想作意為先故,諸心心所唯滅靜唯不轉,是名無想定。此是假有,非實物有。
    • 當知差別略有三種:一、下品修,二、中品修,三、上品修。
      • 下品修者,於現法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
        •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所得依身不甚清淨、威光赫奕、形色廣大如餘天眾。定當中夭。
      • 中品修者,雖現法退,然能速疾還引現前。
        •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所感依身雖甚清淨、光明赫奕、形色廣大,然不究竟最極清淨。雖有中夭,而不決定。
      • 上品修者,必無有退。
        •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所感依身甚為清淨、威光赫奕、形色廣大,又到究竟最極清淨。必無中夭,窮滿壽量後方殞沒。
  • [論]復次,若由此因此緣,所有生得心心所滅,是名無想
    • [披尋記]第三靜慮遍淨天處離喜妙樂已能遠離,是名離遍淨貪。於彼上地第四靜慮,捨念清淨寂靜無動之樂未能遠離,是名未離上貪
      • [論,卷第12]復次,云何無想三摩鉢底?謂已離遍淨欲,未離上欲,求出離想作意為先,諸心心法滅。
        • 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
        • 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靜慮,修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
          • 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
          • 於此生中,亦入亦起。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其想若生,便從彼沒。
      • 出離想作意為先,諸心、心所滅靜、不轉
      • 若由此因、此緣等者:此說生無想天應知。
  • [論]復次,云何滅盡定?謂已離無所有處貪,未離上貪;或復已離,由止息想作意為先故,諸心心所唯滅靜唯不轉,是名滅盡定。
    • 此定唯能滅靜轉識,不能滅靜阿賴耶識。當知此定亦是假有,非實物有。此定差別略有三種 :下品修等,如前已說。
      • 下品修者,於現法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
      • 中品修者,雖現法退,然能速疾還引現前。
      • 上品修者,畢竟不退。
    • 有學聖者能入此定,謂不還身證;無學聖者亦復能入,謂俱分解脫。
      • [披尋記]此顯有二種人能入此定:一、謂不還身證,依此說言未離上貪;二、謂俱解脫阿羅漢,依此說言或復已離
        • 暫時安住解脫之想,名止息想。由此或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於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於定,進趣所緣皆滅盡故。
        • 不還身證等者:謂不還果。
        • [論,卷第26]云何身證補特伽羅?謂有補特伽羅,於八解脫順、逆入、出,身作證多安住,而未能得諸漏永盡,是名身證補特伽羅。
          • 云何俱分解脫補特伽羅?謂有補特伽羅,已能證得諸漏永盡,於八解脫身已作證具足安住,於煩惱障分及解脫障分心俱解脫,是名俱分解脫補特伽羅。
  • [論]無想定,非學所入,亦非無學。何以故?此中無有慧現行故;此上有勝寂靜住及生故 。
    • 又復此定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幻處故。
      • [披尋記]第四靜慮已上諸地,名勝寂靜。由入無色界定,或彼天,受極寂靜解脫樂故。
        • 不能證得所未證得等者:謂不能證無漏道故。

[科]虛空、非擇滅

  • [論]復次,虛空云何?謂唯諸色非有所顯,是名虛空。
    • 所以者何?若處所行都無所得,是處方有虛空想轉。是故當知此唯假有,非實物有。
  • [論]復次,云何非擇滅?謂若餘法生緣現前,餘法生故,餘不得生,唯滅、唯靜,名非擇滅。
    • 諸所有法此時應生,越生時故,彼於此時終不更生。是故此滅亦是假有,非實物有。
    • 所以者何?此無有餘自相可得故 。
    • 此法種類非離繫故,復於餘時遇緣可生,是故非擇滅非一向決定。
    • 若學見跡,於卵、濕二生,北拘盧洲、無想天,若女、若扇搋迦、若半擇迦、無形、二形等生,及於後有若愛、若願所得非擇滅,當知一向決定 。
    • 由學見迹嘗不於後有起希願纏,發生後有,唯除未無餘永害愛種子故。
      • [披尋記]謂若餘法生緣現前等者:諸相違法,更互相望說名為故,如苦樂、明闇等。
      • [釋]嘗不:不會。

[科]名心不相應因緣

  • [論]問:何因緣故,名心不相應耶?
    • 答:此是假想,於諸事中為起言說,於有色等二種俱非,於有見等二種俱非。如是廣說安立道理,一切當知。
      • [披尋記]謂如五識身相應地說,自性、所依、所緣、助伴、作業,是名五種相應之相。
        • 今此諸法彼所不攝,是故說名心不相應。由是上說於有色等二種俱非,於有見等二種俱非,意顯唯是假想施設,非實有法。
        • 於有色等二種俱非等者:有色、無色、有見、無見差別建立,如思所成慧地決擇應知。

[科]六種善巧廣建立

  • [論]如是已說六種善巧,謂蘊善巧乃至根善巧,云何應知是諸善巧廣建立義?
    • 復次,嗢柁南曰:自性、義、差別,次第、攝、依止。
      • [釋]六種善巧: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根善巧。

[科]決擇蘊事善巧

  • [論,卷第27]善巧所緣:蘊善巧

[科]蘊善巧:諸蘊自性

  • [論]問:何等是色自性?
    • 答:略有十一,謂眼等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又總有二,謂四大種及所造色。如是一切皆變礙相
  • [論]問:何等是受自性?
    • 答:略有六種,謂依眼等六觸所生。
      • 此復二種,若色為依名身受;無色為依名心受。何以故?由前五根皆色性故。
    • 問:若前五根皆是色性,依眼等受名身受者,何故眼等非唯是身 ?
    • 答:由相異故。所以者何?眼等五根展轉相異。
    • 問:若眼等根其相異故,非皆身相,依彼諸受 ,由是因緣應非身受?
    • 答:餘有色根不離身故,就彼為名,此復何過 。
    • 問:若不離身故無過者,意根亦爾,不離身轉,依意根受應名身受,是即一切皆是身受,無心受耶?
    • 答:諸有色根定不離身,意即不爾,故無有過。所以者何?生無色界有情,意根離身而轉。
      • 是故五根所生諸受合名身受;唯依意者,獨名心受。故總說二,謂身、心受。
      • 又一切受皆領納相
  • [論]問:何等是想自性?
    • 答:此亦六種,如前應知。
      • 又想有六:一、有相想,二、無相想 ;三、狹小想,四、廣大想,五、無量想,六、無所有想。
      • 又略有二:一、世間想,二、出世間想。
        • 狹小想者,謂欲纏想;廣大想者,謂色纏想;無量想者,謂空、識無邊處纏想;無所有想者,謂無所有處纏想,即此一切名有相想
        • 無相想者,謂有頂想及一切出世間學、無學
      • 又一切想皆等了相
        • [披尋記]謂有頂想等者:非想非非想處,無如下地麤相想故,名無相想學、無學道證出世間勝義境故,名無相想
        • [瑜伽論記,卷第14]等了別一切境;亦可別彼法。
  • [論]何等是行自性?
    • 答:此亦六種,如前應知。
      • 又此行相,由五種類令心造作:一、為境隨與,二、為彼合會,三、為彼別離,四、能發雜染業,五、令心自在轉。
      • 又此行相略有三種:一者 、善行,二、不善行,三、無記行。
      • 又一切行皆造作相
        • [論,卷第55]思云何?謂三和合故,令心造作,於所緣境隨與領納、和合、乖離。
        • [披尋記]為境隨與者:想領納境,此造作思隨與彼力。
  • [論]問:何等是識自性?
    • 答:略有六種 ,所謂眼識乃至意識,是識自性差別。
      • 又識有三種:一、領受差別,二、採境差別,三、分位差別。
      • 領受差別有三,採境差別有六,分位差別有三。
      • 如是識蘊差別,總有十八自性應知。
        • [論,卷第01],謂現前了別所緣境界。
        • [披尋記]領納苦、樂等受,是名領受差別。取色等境以為所緣,是名採境差別。過去、未來、現在,是名分位差別
          • 如是三種合共十二,并前眼等六種所依,如是識蘊總有十八自性差別應知
  • [論]是名諸蘊自性

[科]蘊善巧:蘊義

  • [論]復次,蘊義云何?為顯何義,建立諸蘊?
    • 謂所有色,若去、來、今,乃至遠、近。如色,乃至識亦爾。
    • 如是總、略攝一切蘊,積聚義是蘊義。
    • 又由諸蘊唯有種種名性諸行,當知為顯無我性義,建立諸蘊。
      • [披尋記]謂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建立色蘊乃至識蘊,是名蘊義
        • 假說所依,是謂名性,此即諸行。當知唯由諸蘊所顯,以此諸蘊總攝一切行故。

[科]蘊善巧:諸蘊差別

  • [論]復次,云何色蘊差別?略由六種:一、由事故,二、由相故,三、由識執、不執故,四、由識空、不空故,五、由想所行故,六、由邊際故。
    • 者,謂所有諸色皆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
    • 者,略有三種:一、清淨色,二、清淨所取色,三、意所取色 。又變礙相色共相
    • 識執、不執者,若識依執,名執受色此復云何?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為依,能生諸受。與此相違,非執受色
    • 識空、不空者,若識不空,名同分色,由此與識等義轉故;若識空者,名彼同分色,似自相續而隨轉故。
    • 想所行者,謂緣色想,略有三種:一者、色想,二、有對想,三、別異想。
      • 色相亦三:一:有光影相,二、據方處相,三、積集住相。如是三相,隨其次第,三想所行。
      • 取青等相,名為色想;能取行礙,名有對想;能取男、女、舍、田等假,名別異想
      • 是名想所行差別
    • 邊際者,謂色邊際,略有二種:一、墮下界,謂欲纏色;二、墮中界,謂色纏色。
      • 當知此中,就業增上所生諸色,說無色界無有諸色,非就勝定自在色說。
      • 何以故?由彼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諸定加行令現前故,當知此色名極微細定所生色
        • [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第3]云何同分、彼同分?謂不離識,彼相似根於境相續生故;離識自相,似相續生故,是同分、彼同分義。
        •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第5]初是同分,諸根與識俱識相似,於諸境界相續生故,由根與識相似轉義,說名同分。
          • 第二是彼同分,諸根離識自類相似相續生故。由根不與識合,唯自體相似相續生,根根相相似義,說名彼同分。
        • [披尋記]由是當知名同分色、彼同分色,謂彼色根於色根中,識有空、不空義,由或現行、不現行故。若識現行,名識不空。識不現行,說名識空
  • [論]復次,云何受蘊差別?略由五種:一、由事故,二、由相故,三、由生故,四、由觀察故。五、由出離故。
    • 者,謂領納及順領納法。
    • 者,謂自相及共相。
      • 自相有三: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
      • 樂受,壞苦故苦;苦受,苦苦故苦;不苦不樂受,行苦故苦。由此因緣, 諸所有受皆說名,是名受共相
    • 者,謂 一切受,十六觸所生。
      • 何等十六?謂眼觸、耳觸、鼻觸、舌觸、身觸、意觸、有對觸、增語觸、順樂受觸、順苦受觸、順不苦不樂受觸、愛觸、恚觸、明觸、無明觸、非明非無明觸。
      • 由所依及所取境故,建立六觸及有對觸;由分別境故,建立增語觸;由領納境故,建立順樂受等觸;由染淨故,建立愛、恚、明、無明、非明非無明觸。是名受生差別
    • 觀察差別者,一切如來應正等覺出現世間,皆於諸受起八種觀。
      • 受有幾種?誰為受集?誰是受滅?誰是受集趣行?誰是受滅趣行?誰是受愛味?誰是受過患?誰是受出離?
      • 如是觀時,如實了知受有三種,觸集故受集。應知如經分別廣說。
      • 如是八種觀察諸受,當知略顯自相觀、現法轉因觀、彼滅觀、後法轉因觀、彼滅觀、彼二轉因觀、彼二轉滅因觀及清淨觀,是名觀察差別
    • 出離者,謂初靜慮出離憂根,第二靜慮出離苦根,第三靜慮出離喜根,第四靜慮出離樂根,於無相界出離捨根,是名出離差別
      • [披尋記]由所依,建立眼觸乃至意觸;由所取境,建立有對觸應知。
        • 心所起相,名分別境
        • [論,卷第81]此中增語者,謂一切眾同類相應名。
        • 觀受自性,名自相觀。觀彼現在流轉因緣,名現法轉因觀。觀彼現在還滅因緣,名彼滅觀
          • 觀彼當來流轉因緣,名後法轉因觀。觀彼當來還滅因緣,名彼滅觀
          • 觀彼後法、現法雜染因緣,名彼二轉因觀。觀彼後法、現法清淨因緣,名彼二轉滅因觀。觀離雜染,名清淨觀
          • 如是八種觀察行相,如次配釋前說受相八種差別應知。
        • 謂初靜慮出離憂根等者:三摩呬多地中別釋其相應知。
  • [論]復次,云何想蘊差別?略由五種:一、由事故,二、由相故,三、由顛倒故,四、由無顛倒故,五、由分別故。
    • 者,謂取所緣相及隨順彼法。
      • [披尋記]名、句、文身熏習為緣,想乃得生,由是說名隨順彼法
    • 者,自相有六種 ,如前應知。等了相是共相。是名相差別。
    • 顛倒差別者,謂諸愚夫無所知曉,隨逐無明起不如理作意,於所緣境無常計常,取相而轉,是名想倒
      • 如於無常計常,如是於苦計樂,於不淨計淨,於無我計我。
      • 此想顛倒,諸在家者能發心倒,一分出家者能發見倒。是名顛倒差別。
      • 此想顛倒復有差別:謂於四事邪取其相,是名想倒
        • 若由如是等了相故,於境貪著,是名心倒
        • 若由如是等了相故,有執著者,於顛倒事堅執、忍可、開示、建立,是名見倒
    • 無顛倒差別者,謂諸聰叡有所曉了,隨智慧明起如理作意,於所緣境,無常知無常,苦知是苦,不淨知不淨,無我知無我,正取相轉,
      • 是名想無顛倒、心無顛倒、見無顛倒。是名無顛倒差別。
    • 分別差別者,略有五種想分別相:一、境界分別,二、領納分別,三、假設分別,四、虛妄分別,五、實義分別。
      • 若於境界取隨味相,名境界分別
      • 執取境界所生諸受,名領納分別
      • 若於自、他,取如是名、如是類、如是姓等種種世俗言說相,名假設分別
      • 於諸境界取顛倒相,名虛妄分別
      • 於諸境界取無倒相,名實義分別
      • 如是總名想蘊分別差別。
  • [論]復次,云何 行蘊差別?亦由五相:一、由境界故,二、由分位故,三、由雜染故,四、由清淨故,五、由造作故。
    • 由境界者,謂於行蘊立六思身。
    • 由分位者,謂立生等不相應行,由彼生等唯有分位所顯現故。
    • 由雜染者,謂於雜染諸行建立煩惱及隨煩惱。
    • 由清淨者,謂於清淨諸行建立信等。
    • 由造作者,謂如前說五造作相,為境隨與等。
      • [披尋記]為境隨與等者:一、為境隨與,二、為彼合會,三、為彼別離,四、能發雜染業,五、令心自在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