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卷第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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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攝決擇分:五識身相應地意地
:
[科]蘊善巧:諸蘊差別(續):
- [論]復次,
- 云何識蘊差別?
- 此亦五種應知:一、由安住故,二、由雜染故,三、由所依故,四、由住故,五、由異相故。
- 云何安住?
- 謂習欲者欲界諸識,執外色塵,名色安住;
- 若清淨天色界諸識,執內名、色,名俱安住;
- 無色界識唯執內名,名名安住。
- 是名識安住差別。
- 云何雜染差別?
- 謂諸愚夫由二種門識被染污:一、於現法中,由受用境界門;二、於後法中,由生、老等門。
- 是名識雜染差別。
- 云何所依差別?
- 謂六所依,諸識隨轉。謂依眼等六處,六識身轉,如世間火,依糠、牛糞、薪札等轉。
- 是名識所依差別。
- 云何住差別?
- 謂四識住。如經言:有四依、取,以為所緣,令識安住。謂識隨色住,緣色為境,廣說如經
。
- 乃至我終不說此識往於東方乃至四維;然我唯說於現法中,永離欲、影,寂滅、寂靜、清涼、清淨。
- 如是已顯經中如來所說諸識住相。
-
[論,卷第54]
- 此識相續究竟斷故,於十方界不復流轉。
- 於命及死不希求故,名永離欲。
- 又所有受是識樹影,彼於爾時不復有故,名永離影。
- 諸有漏識,於現法中畢竟滅盡,故名寂滅。
- 諸無漏識,隨其次第,有學解脫,名為寂靜;無學解脫,名曰清涼;餘依永滅,故說清淨。
- [披尋記]
- 如下說言:若諸異生補特伽羅,未得厭離、對治喜愛,由所潤識能取、能滿當來內身;由此展轉能取、能滿不能棄捨諸異生性。
- 由是當知,此說受用境界,義顯於現法中由愛雜染;此說生、老等門,義顯於後法中由生雜染。
- 如下自釋:若諸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說名依、取。應知此二亦名所緣,所緣性故,有所緣故。
- 今依彼義,應更開顯。
-
依謂所依,三界有情隨其所應,若色、若心為依止故。取謂所取,三界有情隨其所應,若內、若外為執取故。
- 如是依止、如是執取,能生於識,令識雜染,故說依、取以為所緣。
- 此有四種,所謂色蘊乃至行蘊,識住四中,名四識住。
- [顯揚聖教論,卷第18]
- 三行雜染安住心。謂識隨色而住、緣色而住、依色而住,如是乃至隨行而住、緣行而住、依行而住。
- 此中隨色而住者,謂執受所依故。緣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謂由麤重故。如是乃至隨行等三。
- 當知識非識住,緣自心心能盡愛故。
- 此中廣說及與彼義,皆應準知。此顯識住及因緣相。
- 謂若此識相續究竟斷故,於十方界不復流轉,由是不說此識往於東方乃至四維,此顯識住寂止。
- 若永離欲、離影,寂滅、寂靜、清涼、清淨,此顯識住因緣。
- 寂止義如下釋。
- 從此以後,我當宣說此相差別。謂此經中,略顯識住及因緣相,識住、因緣二種邊際,識住、因緣二種寂止。
- 當知此中,若諸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說名依、取。應知此二亦名所緣,所緣性故,有所緣故。
- 由彼貪愛為煩惱緣,名趣所執事;由貪欲等四種身繫為發業緣,名緣所緣事。彼二隨眠所隨逐故,名建立事。
- 若諸異生補特伽羅,未得厭離、對治喜愛,由所潤識能取、能滿當來內身;由此展轉能取、能滿不能棄捨諸異生性
;
- 以於內身能取、能滿故,於流轉中相續決定,是名為住。餘住因緣,如前應知。
- 是名略說住及因緣相。
- [披尋記]
- 謂諸蘊中所有欲貪,是名諸煩惱事,此說名取。
-
[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第1]
-
何等為取?謂諸蘊中所有欲貪。
-
何故欲貪說名為取?謂於未來、現在諸蘊能引、不捨故,希求未來、染著現在欲貪名取。
- 若彼欲貪所攝諸蘊,是名屬彼煩惱,此說名依。
- 以此二種為識依、取,是故亦為識之所緣。由屬彼煩惱是識所緣性故,諸煩惱事與識相應,名有所緣故。
- 三界貪愛,於三界行,染汙希求此為緣故,諸取得生,是故說名為煩惱緣。
- 諸取有四,所謂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
- 由是諸取,於諸欲等起顛倒執,由是說名趣所執事。
-
繫有四種,謂貪身繫、瞋身繫、戒禁取身繫、此實執取身繫,名貪欲等四種身繫。
- 如下說言:
- 由在家眾,依貪欲、瞋恚二繫發起諸業,攝受境界為因故,損害有情為因故。
- 若出家眾,依戒禁取、此實執取二繫發起諸業,以戒禁取猶如貪欲,求生天故;此實執取猶如瞋恚,謗涅槃故。
- 由是此說為發業緣。
- 如是四種,以彼境界、有情、生天、涅槃差別為所緣故,是名緣所緣事。
-
彼二隨眠所隨逐故等者:
- 前說依、取,是名為二。義即識隨色住、緣色為境,乃至識隨行住、緣行為境,當知此約現行為論。
- 今說彼種隨逐自體,名建立事,此為建立,彼法得生故。
-
[顯揚聖教論,卷第18]依色而住者,謂由麤重故。如是乃至隨行等三。
- 謂由麤重,即顯此義。
-
[論,卷第87]
- 一切行因略有二種:一、共,二、不共。
- 共因者,謂喜為先因;由此喜故,於彼彼生處障於厭離,滋潤自體。
- 為欲將生所生之處,雖有一切煩惱為因,而於生處生喜者生,非於彼起厭逆想者。
- 今說喜愛,準彼當知。
-
愛為能潤,識為所潤。由愛緣取,說名能取當來內身。由取緣有,說名能滿當來內身。
- 前說依取、所緣、趣所執事、緣所緣事及建立事,名住因緣。此因緣相望彼住相,說名為餘。
- 有色界識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
- 又此二住乃至壽盡。又復此二生長、增益及廣大義,如前應知。
- 齊是名為識住邊際及住因緣邊際。
- 若復異此而施設者,當知唯有文字差別,非義差別,由所餘義境界無故。
- 若他正詰,不知何答,亦由餘義境界無故;或復有能於後自然如理觀察,便自迷悶,謂我愚癡,作如是說。
- [披尋記]
- 有色界識、無色界識,於流轉中相續決定,名此二住。乃至壽盡,名為識住邊際。
-
又復有色界識、無色界識,生長、增益、廣大,亦由依取、所緣等為其因緣,如前應知。乃至壽盡,名住因緣邊際。
- 當知此中,言壽盡者,義通前
、後。
-
[論,卷第52]阿羅漢等,名有邊際壽。若諸有學於現法中定般涅槃,若諸異生住最後有,亦名有邊際壽。
- 是故齊此名為識住及住因緣邊際。
-
由所餘義境界無故者:此中義顯無有實我以為所緣,故作是說。
-
便自迷悶等者:謂於自所施設實有我論,生迷悶故。
- 若聰慧者,於諸色愛乃至行愛所攝貪纏能永斷離,於煩惱分所攝發業四身繫纏亦能永斷。
- 所以者何?
- 由在家眾,依貪欲、瞋恚二繫發起諸業,攝受境界為因故,損害有情為因故。
- 若出家眾,依戒禁取、此實執取二繫發起諸業,以戒禁取猶如貪欲,求生天故;此實執取猶如瞋恚,謗涅槃故。
- 當知四身繫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
- 從此以後,由多修習勝對治故,復能永斷貪愛、身繫二種隨眠。
- 由此斷故,煩惱所緣色、受等境亦不相續,以究竟離繫故。
- 由此所緣不相續故,有隨眠識究竟寂滅,於色、受等諸識住中不復安住,由對治識永清淨故。是名識住因緣寂止。
- 又由當來因緣滅故,於內身分不取、不滿,決定無有流轉相續,是名識住寂止。
-
[披尋記]
-
[論,卷第83]言聰明者,謂與引發慧相應故。
- 謂如外道,計我世間常或無常、有邊無邊,執此是實,餘皆癡妄,是名此實執取。由彼邪見謗真實事,名謗涅槃。
-
[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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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有四種,謂貪欲身繫、瞋恚身繫、戒禁取身繫、此實執取身繫。以能障礙定意性身,故名為繫。
-
所以者何?能為四種心亂因故。
- 謂由貪愛財物等因,令心散亂;於鬥諍事不正行為因,令心散亂;
- 於難行戒禁苦惱為因,令心散亂;不如正理推求境界為因,令心散亂。
- 此說唯在意地,義應準知。
- 前說聰慧在異生位,唯能永斷貪纏及身繫纏。從是以後無漏智生,對治殊勝,復能永斷貪愛及與身繫二種隨眠。
- 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無所住。
- 由彼因緣故,名不生長。
- 由善修習空解脫門故,名無所為;由善修習無願解脫門故,名為知足;由善修習無相解脫門故,名為安住。
- 如是不生長故,乃至安住故,名極解脫。
- 又於行等都不執著我及我所;由此因緣,色等壞時亦不恐怖。由此相貌,顯彼自體已得清淨。
- 又由彼識永清淨故,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此識相續究竟斷故,於十方界不復流轉。
- 於命及死不希求故,名永離欲。
- 又所有受是識樹影,彼於爾時不復有故,名永離影。
- 諸有漏識,於現法中畢竟滅盡,故名寂滅。
- 諸無漏識,隨其次第,有學解脫,名為寂靜;無學解脫,名曰清涼;餘依永滅,故說清淨。
-
[披尋記]
- 阿賴耶識已得轉依,能永對治阿賴耶識,是名對治所攝淨識。無取受性,名無所住。
- 即由對治為因緣故,彼住因緣,名不生長。
-
顯彼自體已得清淨者:此說有餘依涅槃應知。
-
於十方界不復流轉者:此說無餘依涅槃應知。
- 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
-
所以者何?非心自性畢竟不淨能生過失,猶如貪等一切煩惱;亦不獨為煩惱因緣,如色、受等
。
-
所以者何?以必無有獨於識性而起染愛,如於色等。
- 是故唯識不立識住。
- 是名識蘊由住差別。
- 云何異相差別?
- 謂有貪心、離貪心,有瞋心、離瞋心等,如經廣說,乃至不解脫心、極解脫心,是名一門異相差別。
- 復有約界異相差別。
- 謂欲界有四心:善心、不善心、有覆無記心、無覆無記心;色界有三心,除不善;無色界有三心,亦除不善。無漏有二心:有學及無學。
- 又欲界
- 善心有二種:謂加行及生得;
- 無覆無記心有四種:異熟生心、威儀路心、工巧處心,及變化心
―此唯是生得,謂天、龍、藥叉等,然無修果心。
- 於色界中,無工巧處心,無色界亦爾。
- 當知善心,如下,上亦爾,一切處有。
- 又有約種異相差別。
- 謂欲界有五心:一、見苦所斷心,二、見集所斷心,三、見滅所斷心,四、見道所斷心,五、修道所斷心。
- 如欲界有五心,如是色、無色界,各有五心。
- 並無漏心,總為十六。
- 初異相心差別義,我當分別。
- 一切有情略有三品:一、未發趣定品;二、雖已發趣、未得定品;三、已得定品。此復二種:一、不清淨,二、極清淨。
- 於初品中,或時起染污心,由貪等纏繞彼心故;或時起善、無記心,由貪等纏暫遠離故。
- 第二品中,
- 或時令心於內靜息;或時失念,於五妙欲其心馳散。
- 或時極靜息故,便為惛沈、睡眠纏覆其心;或時為斷彼故,於淨妙境安處其心。
- 或時於彼不正安處,心便掉舉;若正安處,便不掉舉。
- 由沈、掉蓋未斷滅故,於彼二品俱不寂靜;由斷滅故,心得寂靜。
- 若由如理作意,已得根本靜慮,名定心;若未得者,名不定心。
- 道究竟故,名善修心;斷究竟故,名極解脫心;與此相違,名不善修心及不解脫心。
- 從定心已來,當知是第三品。
- 是名識蘊異相差別。
-
[論,卷第28][科]瑜伽修:菩提分修:四念住
:
- 又有貪心者,謂於可愛所緣境事,貪纏所纏。離貪心者,謂即遠離如是貪纏。
-
有瞋心者,謂於可憎所緣境事,瞋纏所纏。離瞋心者,謂即遠離如是瞋纏。
-
有癡心者,謂於可愚所緣境事,癡纏所纏。離癡心者,謂即遠離如是癡纏。
- 如是六心,當知皆是行時所起三煩惱品,及此三品對治差別。
-
略心者,謂由止行,於內所緣繫縛其心。散心者,謂於外五妙欲隨順流散。
-
下心者,謂惛沈、睡眠俱行。舉心者,謂於淨妙所緣明了顯現。
-
掉心者,謂太舉故,掉纏所掉。不掉心者,謂於舉時及於略時得平等捨。
-
寂靜心者,謂從諸蓋已得解脫。不寂靜心者,謂從諸蓋未得解脫。
-
定心者 ,謂從諸蓋得解脫已,復能證入根本靜慮。不定心者,謂未能入。
-
善修心者,謂於此定長時串習,得隨所欲、得無艱難、得無梗澀,速能證入。不善修心者,與此相違,應知其相。
-
善解脫心者,謂從一切究竟解脫。不善解脫心者,謂不從一切不究竟解脫。
- 如是十四種心,當知皆是住時所起。
-
依淨蓋地住時所起,有八種心。謂從略心、散心,乃至寂靜、不寂靜心。
-
依淨煩惱地住時所起,有六種心。謂定心、不定心,乃至善解脫、不善解脫心。
- [披尋記]謂欲界中,諸變化心唯是生得,非修得故,是故說彼無修果心。
-
[顯揚聖教論,卷第18]
-
復次所治心非一者,謂欲界繫有五種心,謂見苦所斷心乃至修道所斷心。
-
如是色、無色界繫心各有五種,及無漏心,合為十六種心。
- 復有二十種心,
- 謂欲界繫心有八種:
-
一、生得善心。二、方便善心,三、不善心,四、有覆無記心,
-
及無覆無記心,分為四種,謂異熟生心、威儀路心、工巧處心、變化心。
- 色界繫有六心,除不善、工巧處心。
-
無色界繫有四心,謂除不善、威儀路、工巧處、變化心。
- 不繫心有二種,謂學心、無學心。
[科]蘊善巧:諸蘊次第:
- [論]復次,云何諸蘊次第?謂說差別。此復五種應知:一、生起所作,二、對治所作,三、流轉所作,四、住所作,五、安立所作。
- 生起所作者,謂眼、色為緣能生眼識,乃至意、法為緣能生意識
。
- 此中先說色蘊,次說識蘊。此則是諸心所所依,由依彼故,受等心所生。
- 故次經言:三和故觸,觸緣受等。是名諸蘊生起所作宣說次第。
- 對治所作者,為欲對治四顛倒故,說四念住。謂於不淨計淨顛倒、於苦計樂顛倒、於無我計我顛倒
、於無常計常顛倒。
- 此中先說色蘊,次說受蘊,次說識蘊,後說想、行二蘊。是名對治所作宣說次第。
- 流轉所作者,根及境界為依止故,於現法中,由二種蘊受用境界起諸雜染,謂領納境界及彩畫境界
。
- 由一種蘊,造作一切善、不善業,於後法中,起生、老等一切雜染。一是所染,故最後說。
- 住所作者,由四識住及識次第而說,是名住所作。
- 安立所作者,謂諸世間互相見已,先了其色,是故先立色蘊
。
- 次由受蘊,知彼進退、或苦或樂,是故次立受蘊。
- 次由想蘊,知彼如是名、如是類、如是性等,是故次立想蘊
。
- 次由行蘊,知彼如是愚癡、如是聰叡,是故次立行蘊。
- 後由識蘊,安立內我,謂於諸蘊中安立所了有苦有樂、隨起言說及愚智等。
- 是名諸蘊安立所作宣說次第。
- [披尋記]根、境、識三,色蘊、識蘊所攝。此為依故,諸心所法方得生起。此諸心所,受、想、行蘊所攝。由是道理,說色為先,次識,後受、想、行為其次第,文可準知。
- 如其次第,身、受、心、法四種念住配釋應知。
- 此中根及境界,義顯色蘊。領納境界,義顯受蘊。彩畫境界,義顯想蘊。造作一切善、不善業,起生、老等一切雜染,義顯行蘊。
- 進謂昇進,退謂退墮。
- [論,卷第81]退墮者,復有二種:一者、不方他,二者、方他。
-
初謂自然壽命退減。如壽命退減如是,色力財富,安樂名稱,辯才等退減,當知亦爾。
-
方他者,謂族姓退減,自在增上退減,薄少宗葉,言不威肅,智慧弊惡,不能獲得廣大色、聲及香、味、觸;於所受用廣大事中,心不喜樂。如是等類,名為退墮。
- 與此相違,隨其所應,名為昇進。
- 由彼受用自體、受用境界,有此進退、或苦或樂差別,是故說此受蘊所攝。
- 又復依止我眾具事及我事故,應知諸蘊宣說次第。
- 謂我依身,於諸境界受用苦、樂;於己、於他隨起言說,謂如是名、如是種類、如是性等
;此之二種,依法、非法方得積集;如是應知我眾具事。
- 當知最後蘊是我事。
- [披尋記]此中依身及諸境界,義顯色蘊。受用苦、樂,義顯受蘊。隨起言說等,義顯想蘊。
-
依法、非法,義顯行蘊。謂諸善行,是名為法;諸不善行,是名非法。
- 由是能感若樂、若苦二種差別,是故說此二種,依法、非法方得積集。
[科]蘊善巧:蘊、界、處、有支、處非處、根攝
- [論]復次,
色蘊攝幾蘊、幾界、幾處、幾有支、幾處非處、幾根耶?如色蘊,如是乃至識蘊。謂
- 色蘊,攝一蘊全,十界、十處全;一界、一處少分,六有支少分,處非處少分,七根全。
- 受蘊,攝一蘊全,一界、一處少分,一有支全;三有支少分,處非處少分,五根全;三根少分。
- 想蘊,攝一蘊全,一界、一處少分,三有支少分,處非處少分,不攝諸根。
- 行蘊,攝一蘊全,一界、一處少分,四有支全;五有支少分,處非處少分,六根全;三根少分。
- 識蘊,攝一蘊全,七界全,一處全,一有支全;四有支少分,處非處少分,一根全;三根少分。
- [披尋記]
-
色蘊:於五蘊中,攝色蘊盡,名攝一蘊全。
- 於十八界中,攝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十界及與法界一分;
- 如是於十二處中,攝彼十處及與法處一分;名十界、十處全;一界、一處少分。
-
於十二有支中,攝行、名色、六處、有、生、老死六支一分,名六有支少分。
-
於處非處四差別門,或四道理中,隨其所應攝其一分,名處非處少分。餘皆準知。
-
於二十二根中,攝五色根及男女根,名七根全。
-
受蘊:謂攝受蘊全。法界、法處少分。受有支全。名色、生、老死三有支少分。五受根全。三無漏根少分。
-
想蘊:謂攝想蘊全。法界、法處少分。名色、生、老死三有支少分。二十二根皆所不攝,是故此說不攝諸根。
-
行蘊:謂攝行蘊全。法界、法處少分。無明、觸、愛、取四有支全。行、名色、有、生、老死五有支少分。信等五及命六根全。三無漏根少分。
-
識蘊:謂攝識蘊全。六識及意七界全。一意處全。一識支全。名色、六處、生、老死四有支少分。一意根全。三無漏根少分。
- [常柏講記]處非處四差別門:成辦門、合會門、證得門、
觀行門;四道理:觀待道理、作用道理、證成道理、法爾道理。
- 如是有六種攝,所謂蘊攝乃至根攝。由此相攝道理展轉相攝,如應當知。
- [披尋記]前說相攝,謂蘊攝餘。若復以餘攝蘊,或復餘互相攝,如是展轉,隨其所應,皆當準知。
[科]蘊善巧:界、相、種類、分位、不相離、時、方、全、少分、勝義攝
- [論]復有餘十種攝應當了知。
- 一者、界攝,謂諸蘊等各自種子所攝。
- 二者、相攝,謂諸蘊等自相、共相所攝。
- 三、種類攝,謂諸蘊等遍自種類所攝。
- 四、分位攝,謂諸蘊等順樂受等分位所攝。
- 五、不相離攝,謂諸蘊等由一一法及諸助伴攝一切蘊等。
- 六者、時攝,謂諸蘊等過去、未來、現在各自相攝。
- 七者、方攝,謂諸蘊等在此方轉,或依此生,即此方攝。
- 八者、全攝,謂諸蘊等五等所攝。
- 九、少分攝,謂諸蘊等各各差別少分所攝。
- 十、勝義攝,謂諸蘊等真如相所攝。
- [披尋記]俱有可得,名不相離。於集論中此名伴攝,
-
[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第3]何等伴攝?謂色蘊與餘蘊互為伴故,即攝助伴。餘蘊、界、處亦爾。
- 蘊所有法,唯五所攝。如是界、處諸所有法,則唯十八、十二所攝。此中總說,故置等言。
- [論]如是諸蘊一切攝義總有十六。如蘊,乃至根亦爾。又由三法攝一切法,謂色蘊、法界、意處。
- [披尋記]謂一切法略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
- 有為復二,一者、色法,二者、心法。
- 由彼色蘊、意處,攝有為中色、心法盡;及彼法界,攝無為盡;如是說由三法攝一切法。
[科]蘊善巧:依止
- [論]復次,依止幾處,色蘊轉耶?依止幾處,名所攝四蘊轉耶?謂
- 依止六處色蘊轉:一、建立處,二、覆藏處,三、資具處,四、根處,五、根住處,六、有威德定所行處。
- [釋]建立依持,謂最下風輪及水輪、地輪。藏覆依持,謂屋宇等(韓清淨,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
- 依止七處名所攝四蘊轉:一、樂欲,二、希望,三、境界,四、尋伺,五、正知,六、清淨方便,七、清淨。
- 諸受用欲者,依止四處;住律儀者、精進行者,依止一處;已得近分定者,依止一處;安住根本定者,依止一處。如是七處,略有四位應知。
-
[論,卷第02]建立依持,謂最下風輪及水輪、地輪。令諸有情不墜下故起,是名依持。
-
藏覆依持,謂屋宇等。為諸有情離流、漏等所損故起,是名依持。
- [披尋記]謂若樂欲、希望、境界、尋伺四處,為受用欲者之所依止,當知此顯諸在家位。
- 若正知處,為住律儀者、精進行者之所依止,當知此顯諸出家位。
- 若清淨方便處,為已得近分定者之所依止,當知此顯未至定位。
- 若清淨處,為安住根本定者之所依止,當知此顯根本定位。
[科]蘊善巧:廣顯別義
- [論]復次,我當先說分別色蘊一一別義,然後分別四蘊名義。
[科]分別色蘊一一別義
- [論]云何分別色蘊?嗢柁南曰:物、極微、生起,安立與流、業,剎那、獨、所行,餘相雜最後。
[科]分別色蘊:物類差別
- [論]問:色蘊中眼,幾物所攝?
- 答:若據相攝,唯有一物,謂眼識所依清淨色。
- 若據不相離攝,則有七物,謂即此眼及與身、地、色、香、味、觸
。
- 若皆據界攝,則有十物,即此七物界及水、火、風界。
- 如眼,耳、鼻、舌當知亦爾。
- 此中差別者,謂耳、耳識所依清淨色;鼻
、鼻識所依清淨色;舌、舌識所依清淨色。餘如前說。
- 若身,當除眼等四。何以故?由遠離彼獨可得故。此相者,謂身識所依清淨色。
- 若於外色、香、味、觸彼所行相中,除一切根,餘一切如前應知。
-
聲及聲界不恆有故,今當別說。若於是處有聲,當知此處復增其一。應知聲界,一切處增。
-
[披尋記]謂若諸法自體所攝,說名相攝,自相所顯故。
-
餘如前說者:不相離攝,名之為餘。耳、鼻、舌三,如前眼說。
-
前說眼、耳、鼻、舌不離於身,是故說身不相離攝。
- 然非此身不離眼、耳、鼻、舌,是故不說眼、耳、鼻、舌不相離攝。
- 由是故言當除眼等四。
- 當知此說於外色、香、味、觸不相離攝,非一切根俱為所行,是故除之。唯彼四相決定可得,名餘一切如前應知。
-
聲相間斷,由現緣生,名不恆有。
-
若於前說不相離攝,隨一彼色聚中有聲可得,即說彼聚聲亦不相離攝。由是當知,復增其一。
-
若據界攝,即彼聲界一切處增。
- [論]復次,色等所緣境界,如本地分已廣分別。
- 若觸處中所說造色滑乃至勇,當知即於大種分位假施設有。謂
- 於大種清淨性,假立滑性。
- 於大種堅實性,假立重性。
- 於大種不清淨、不堅實性,假立澀性及輕性。
- 於大種不清淨、慢緩性,假立軟性。
- 由水與風和合生故,假立有冷。
- 由闕任持、不平等故,假立飢、渴及弱力。
- 由無所闕、無不平等故,假立彊力及飽。
- 由不平等變異錯亂不平等故,假立病。
- 由時分變異不平等故,假立老。
- 由命根變異不平等故,假立死。
- 由血有過患不平等故,假立癢。
- 由惡飲食不平等故,假立悶絕。
- 由地與水和合生故,假立黏。
- 由往來勞倦不平等故,假立疲極。
- 若遠離彼,由平等故,假立憩息。
- 由除垢等離萎顇故,假立勇銳。
- 如是一切,說諸大種總有六位:謂淨、不淨位,堅、不堅位,慢緩位,和合位,不平等位,平等位。如是六位,復開為八。若八、若六,平等平等。
- [論,卷第03]外六處所攝法差別
- [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第1]何等所觸一分?謂四大種所造身根所取義。
- 謂滑性、澀性、輕性、重性、軟性、緩、急、冷、饑、渴、飽、力、劣、悶、癢、黏、病、老、死、疲、息、勇。
- [披尋記]今於此中,闕無緩、急,弱力即劣,餘一切同。假施設義,如文可知。
- [論]復次,一切色乃至觸,皆二識所識,謂自識所識及意識所識。或漸,或頓。眼等五根,一意識所識。
- [論]復次,色界中無現香、味,然有彼界。何以故?此二皆是段食攝故。由無此二,鼻、舌二識亦無。此就現行說,非就界說。
- [論]如是一切色蘊所攝色中,九種是實物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當知所餘唯是假有。墮法處色亦有二種,謂實有、假有。
- 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
、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
- 若律儀色、不律儀色,皆是假有。
- 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繫定,即由此繫大種所造。
- 又此定色但是世間,有漏、無漏由定而生,非出世間
。由此定色,有戲論行定為因故。
- 又非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唯一類有如能起化。謂不思惟,但由先時作意所引,離諸闇昧,極善清淨明了現前,當知是定乃能生色
。
- 若定力勵數數思惟、假勝解力而得見者,當知不能生起此色。
- 又復此色,雖非出世定之所行,然由彼定增上力故,有一能現。當知此事不可思議。
-
[披尋記]
-
[論,卷第51]又如一眼識,於一時間,於一事境唯取一類無異色相;或於一時,頓取非一種種色相。
-
如眼識於眾色,如是耳識於眾聲、鼻識於眾香、舌識於眾味亦爾。
-
又如身識,或於一時,於一事境唯取一類無異觸相;或於一時,頓取非一種種觸相。
-
如是分別意識,於一時間,或取一境相,或取非一種種境相。當知道理亦不相違。
- 此說所觸一分滑乃至勇應知。唯於大種分位假施設有,故是假有。
-
[論,卷第65]又根本定,名具威德三摩地,此色是彼所緣,非餘。譬如非一切心皆能變化,若所有心具大威德方能成辦,非所餘心。
-
此亦如是,要具威德極靜定心,方能為緣生此無見、無對諸色。此如化色,亦非不具大威德心及不定心所緣境界,但是彼心所緣境界。
- 由是當知,此色定果所生、定所行境,是名彼果、彼境。是定相應意識及諸心所所緣境界,名彼相應識等境色。
-
為簡此色不為清淨色根所取,亦不為依彼清淨色識所緣,故作是說。
- 此假有義前已決擇,應知依彼律儀、不律儀思而假立故。
- 地繫差別種種非一,隨所依止,即彼大種所造。如是應知定所行色差別。
- 此漏、無漏,謂彼色類應知。
-
唯根本定具大威德,能生此色,名一類有。猶如化色,非不具有大威德心能成辦故。
-
離諸闇昧等者:此顯修習光明定者離諸定難。應知由彼諸難能障三摩地相令不清淨明了現前故。定難差別有十一種,如三摩呬多地說。
-
有一能現者:此說得定自在諸佛菩薩,不由有戲論行為因,隨其所欲,能現此色故。
- [論]問:欲、色二界實物有色,何差別耶?
- 答:色界諸色,清淨最勝,能發光明;又極微細,下地諸根所不行故;又無有苦,依彼諸色苦受不生故。欲界不爾。是名差別。
- [論]復次,色蘊略由六相應知:一、自相,二、共相,三、能依所依相屬相,四、受用相,五、業相,六、微細相。
- 自相者,謂地等以堅等為相;眼等以各別清淨色為相。
- 共相者,謂一切色皆變礙相。
- 能依所依相屬相者,大種為所依,造色是能依。
- 受用相者,為內色處有所受用增上力故,外色境界差別而生。
- 或有色聚唯有堅生,或唯有濕、或唯有煖、或唯有動、或和合生,為欲隨順內諸色處受用差別故。
- 業相者,謂地等諸大種,以依持、攝受、成熟、增長為相。復有餘業,後當廣說。
- 微細相者,謂極微相。復次,微細性略有三種:一、損減微細性,二、種類微細性,三、心自在轉微細性。
-
損減微細性者,謂分析諸色至最細位,名曰極微。
-
種類微細性者,謂風等色及中有色。
-
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如經說:有等心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
-
[披尋記]復有餘業,後當廣說者:如下廣說:
- 地界能為打觸變壞業、建立業、與依止業、違損業、攝受業;
- 水界能為流潤業、攝持業、溉灌業、違損業、攝受業;
- 火界能為照了業、成熟業、燒然業、違損業、攝受業;
- 風界能為發動業、隨轉業、消燥業、違損業、攝受業應知。
- 此約定所生色,名心自在轉微細性。由是義說,通二界有。
- 色、無色天心自在轉,彼定果色平等無別,名有等心諸天。
- 由於人中,依止靜慮證色解脫,於內淨、不淨諸色,已得展轉相待想、展轉相入想、展轉一味想,
-
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增上力故,後生彼天,來詣佛所聽聞法時,各變色身最極微細,同處、同時形狀相似,不相障礙。
- 由是說言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
- [論]如是等輩,應當思惟觀察色蘊物類差別。
[科]分別色蘊:極微
- [論]問:諸極微色,由幾種相建立應知?
- 答:略說由五種相。若廣建立,如本地分。何等為五?一、由分別故,二、由差別故,三、由獨立故,四、由助伴故,五、由無分故。
-
分別建立者,謂由分別覺慧,分析諸色至極邊際,建立極微;非由體有。是故極微無生、無滅,亦非色聚集極微成。
-
差別建立者,略說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根有五極微,色等境界亦五極微,地等極微復有四種,法處所攝實物有色極微有一。
-
獨立建立者,謂事極微,建立自相故。
-
助伴建立者,謂聚極微。所以者何?於一地等極微處所,有餘極微,同聚一處,不相捨離,是故依此立聚極微。
- 問:何因緣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而不說名無對性耶?
- 答:隨順轉故。由彼展轉相隨順生,不相妨礙。
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如是而生。
-
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
- 若異此者,一切聚中,非有一切地等諸色不相捨離。若爾,眼等諸識境界便不遍滿一切聚中,如是應無遍滿受用。
- 是故當知定有諸色同一處所,不相捨離。
- 又有諸色,或於是處互相妨礙;或於是處不相妨礙
。如中有色等,而彼諸色非無對性。此中道理,當知亦爾。
-
無分建立極微者,謂非彼極微更有餘分,非聚性故。諸聚極微可有細分
;若極微處即唯此處,更無細分可以分析。
-
[論,卷第03]色聚諸法:復次,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
- [披尋記]如下說言:由諸聚色最初生時,全分而生;最後滅時,不至極微位,中間盡滅,猶如水滴。是故極微無生、無滅。
- 又此極微非有細分可更分析,故彼色聚亦非極微集成。
- 此依諸事自相建立,故說差別有十五種。威德定所行色,名法處所攝實物有色。餘文易知。
-
前說極微差別有十五種,即約一一自相建立。今於此中,名事極微。
-
於一地等極微處所等者:此中等言,等取眼等五根及與色、香、味、觸。隨於一地及餘隨一極微處所,有餘極微,同一處所,不相捨離。
-
如前說眼,若據不相離攝,則有七物,謂即此眼及與身、地、色、香、味、觸,於餘一切隨應當知。
- 今依彼聚建立極微,名聚極微。
- 此中唯約不相離攝諸有對法為論,不遍一切。由於此處諸色不相妨礙,故彼展轉相隨順生。
- 或有諸色互相妨礙,當知彼即不隨順轉,是故此說其義不遍。
-
[論,卷第65]復次,略由二種色聚建立諸聚:一、不共大種聚,二、非不共大種聚。
-
不共大種聚者,謂於此中,唯有一類大種可得;
-
非不共大種聚者,謂於此中,有二大種、或多大種種類可得。
-
由不共故,無有一處不相離色;由非不共,不相離色一處可得。是故此說諸色互相妨礙,或不妨礙。
- 當知此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故有如是礙、不礙別。
-
如中有色往趣生時,業力所牽,唯至生處便被拘礙,餘皆無礙。
- 彼中有色所趣無礙非無對性,如是諸色不相妨礙道理亦爾,是故不說名無對性。
- [論]問:如是所說五相極微,復有五眼,所謂肉眼、天眼、聖慧眼、法眼、佛眼。當言幾眼用幾極微為所行境?
- 答:當言除肉眼、天眼,所餘眼用一切極微為所行境。
- 何以故?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闇,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慧分析而建立故。
- [披尋記]聖無漏慧證諦現觀,名聖慧眼。如實現證唯有法慧,是名法眼。如來大悲,觀察一切世間善根,誰增、誰減,是名佛眼。
- [論]問:何故說極微無生
、無滅耶?
- 答:由諸聚色最初生時,全分而生;最後滅時,不至極微位,中間盡滅,猶如水滴。
- [披尋記]此水滴喻,通顯聚色生、滅二相。
- 由彼色聚或大、或小頓現可得,是故說言最初生時,全分而生。即此義顯極微無生,以非極微漸集成故。
- 又彼色聚最後滅時,雖不頓滅,然亦不待分別覺慧分析彼色至極邊際方名為滅;清淨色根不能取位,彼名滅故。
- [論]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
- 謂於色聚中,有諸極微自性而住,應知名初不如理思議極微。
- 或謂極微有生、有滅,或謂極微與餘極微或合、或散,或謂眾色於極微量積集而住,或謂極微能生別異眾多色聚,應知名後不如理思議極微。
- 故應方便以如理思思議極微,斷此五種非理思議。
- [論]復次,建立極微,當知有五種勝利。謂由分析一合聚色安立方便,
- 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是初勝利。
- 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是第二勝利。
- 如能漸斷薩迦耶見,如是亦能漸斷憍慢,是第三勝利。
- 又能漸伏諸煩惱纏,是第四勝利。
- 又能速疾除遣諸相,是第五勝利。
- [披尋記]此中義顯修習諸色解脫及與勝處、遍處,故作是說。
- 起勝知見,此名清淨。於勝解事生遍勝解,此名廣大。修治作意,此名修習。
-
謂若計命即身,由是能生我見、我慢。由慧分析彼一合聚,身相尚不可得,是故從彼所生我見及慢皆能漸斷。
- [論]如是等類,應當如理思惟極微。
[科]分別色蘊:生起
- [論]復次,略說色物生,當知有五種。何等為五?一、依止生,二、種子生,三、勢引生,四、攝受生,五、損減生。
- 云何依止生?謂於所依大種處所,有餘所造色生,故如是說:由四大種造所造色
。是同一處攝持彼義。
- 又若於此色積聚中,有彼大種及所造色自相可得,當知此中即有彼法;
- 若於此處,彼法自相都不可得,當知此處無有彼法
。
- 是名總建立有、非有相。
- 若有說言:於此處所,彼法自相雖不可得,然必有者。今應問彼:此不可得與可得者,為物是等?為不等耶?
- 若物等者,物既是等,而不可得,不應道理;
- 若不等者,為即此量說物不等?為據威勢說不等耶?
- 若即此量說不等者,少分自相亦不可得,不應道理;
- 若據威勢說不等者,離彼自相有餘威勢不可得故,不應道理。
- 如是等類,當知名依止生。
- [披尋記]由四大種同一處所,能攝、能持彼所造色,是故大種名為能造。為顯此義,故作是說。
- 現在已生,相有可得;若未已生,或復已滅,相不可得。即由如是可得、不可得相,建立彼法或有、或無。
- 當知此約不相離攝為論,非約界攝。
- 云何種子生?謂所有色,各從自種子所生。
- 如堅硬聚,或時遇緣便生流濕;流濕遇緣復生堅硬。
不煖生煖,煖復生冷;不動生動,動生不動。如是好色、惡色等差別應知。
- 由如是等雖無自相,然有其界,從彼彼聚,彼彼色法差別而生。
- 如是等類,當知名種子生。
- [披尋記]堅硬聚中有水界故,彼遇緣時便生流濕;流濕聚中有地界故,彼遇緣時復生堅硬。如是不煖生煖,煖復生冷;不動生動,動生不動;各有其界,當知亦爾。
-
[論,卷第03]色聚諸法:又於一切色聚中,一切時具有一切大種界
。如世間現見乾薪等物,鑽即火生,擊石等亦爾。
- 又銅、鐵、金、銀等,極火所燒即銷為水;從月愛珠,水便流出。
- 又得神通者,由心勝解力,變大地等成金、銀等。
-
前說四大更互變易,今復說餘色、香、味、觸,於內外色聚中,亦有好色、惡色及二俱非差別變異,如前道理應知。
- 前說諸事變異無常,名無自相。於彼彼聚,彼彼自相不決定故,非彼自相都不可得,名無自相。從自種生,相可得故。
- 云何勢引生?謂內色根增上力故,外分差別相續而生,謂器世界等。又由先業勢所引故,內諸色處差別而生。
- 又復諸天或現前欲、或不現前欲,及北拘廬洲所有資具,當知多分勢引而生,差別而轉。人中相續生者,唯有器世界。
- 如是等類,當知名勢引生。
- [披尋記]一切有情生所依處有五趣別,是名外分差別。隨彼有情根增上力,如是外分差別現前。
-
[論,卷第02]意識勝作業:壞、成:
一切外分所有麤色,四大所成,恆相續住,非如內分。
- 由是此說相續而生。
- 現住欲塵,富貴自在,名現前欲。當知此說四大王眾天,乃至知足天。
- 變化欲塵,富貴自在,是名不現前欲。當知此說樂化天,及他化自在天。
- 云何攝受生?謂遇彼彼攝受緣故,彼彼色法展轉增益勝上而生,猶如水等潤萌茅等。如是等類,名攝受生。
- [論]復次,諸聚色生時,如種種物石磨為末,以水和合,團雜而生,非如苣蕂、麥、豆等聚。何以故?隨彼生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為有用故。
- [披尋記]如前已說: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
- [論]問:若一切行皆自種子所生,何因緣故說諸大種造所造色?
- 答:由彼變異而變異故,彼所建立及任持故。由三因緣大種變異,令所造色變異而轉:一、士夫用故,二、業所作故,三、由勝定故。
-
士夫用者,謂由地大所打觸故、器差別故、田差別故,令所造色變異可得;或由水所潤等,火所熟等,風所燥等,令所造色變異可得。
-
業所作者,隨業勢力,先大種生;後隨彼力,色變異生。是名業所作故。
-
由勝定者,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當知是名由勝定故大種變異,因此造色變異而生。
-
[披尋記]初二因緣不定地攝,第三因緣定地所攝。
- 不定地中,彼諸大種,若由士夫作用而有變異,名士夫用;若由先業所作而有變異,名業所作。
- 如下說言:地界能為打觸變壞業、建立業、與依止業、違損業、攝受業。今於此中,略攝為三。
- 初即打觸變壞業,當知此約地大自相建立。
- 次器差別,攝建立業、與依止業,當知此約為所受用建立,故得器名。
- 後田差別,攝違損業與攝受業,當知此約他有情事建立,故得田名。
- 是名地大變異因緣,由是因緣,令所造色變異可得。
- 如下說言:水界能為流潤業、攝持業、溉灌業、違損業、攝受業。
-
火界能為照了業、成熟業、燒然業、違損業、攝受業。
-
風界能為發動業、隨轉業、消燥業、違損業、攝受業。
- 此中等言,隨應當知。或復略攝由器差別及田差別,準如前解。
- 復次,略由五緣,所有大種令其異果轉成異果。何等為五?一、大種力故,二、士夫用力故,三、明呪力故,四、神通力故,五、業所作力故。
- [披尋記]此五緣中,四神通力由勝定生。士夫用力、業所作力,即士夫用及業所作,義如前說。增大種力及明呪力,是故成五。
- 由此五緣,令所造色前、後變異,說名異果轉成異果。更互相望不同一相,名為異故。
- [論]問:從此沒已,何因、何緣中有色聚續得生耶?
- 答:當知此色用自種子為因,感生業為緣。
-
[論,卷第01]意識勝作業:生
- 云何生?由我愛無間已生故,無始樂著戲論因已熏習故,淨、不淨業因已熏習故,彼所依體由二種因增上力故,從自種子,即於是處中有、異熟無間得生。
- 死、生同時,如稱兩頭,低、昂時等。
- [披尋記]由是當知中有續得生義。
- [論]問:何因得知有中有耶?
- 答:
從此沒已,若無所依,諸心、心所無有道理轉至餘方故。
- 不應如響,唯惑亂故;不應如影,彼不滅故;亦不應說如取所緣,非行往故。
- 由如是等所說譬喻不應道理,是故當知定有中有。
- [披尋記]謂此世間身既沒已,中有續生。以彼色蘊為所依故,諸心、心所可從此方轉至餘方;若無所依,則不應理,非心緣往當生處故。
- 謂有難言:如谷響應,彼無所依,可從此方轉至餘方,諸心、心所何故不許?
- 是故釋言:彼響非實,唯惑亂起,喻心、心所不應道理,此實有故。
- 又或難言:如鏡影像,亦無所依,可從此方轉至餘方,諸心、心所何故不許?
- 是故釋言:彼鏡影像,雖離本質相似現起,然要本質不滅,影方現前,喻心、心所不應道理,先所依身已滅沒故。
- 又復難言:如心、心所取所緣境,不待所依,此何不許?
- 是故釋言:心所取緣雖至餘方,然非行往,今此不爾,故不應理。
-
[論,卷第01]意識勝作業:生
- 又此中有,有種種名。或名中有,在死、生二有中間生故。
- 或名健達縛,尋香行故,香所資故。
- 或名意行,以意為依,往生處故。此說身往,非心緣往。
- 或名趣生,對生有起故。
- 今於此中,言行往者,義顯身往。心取所緣,唯心緣往,非身行往,是故非喻。
- [論]如是等類,應當思惟色蘊生起。
[科]分別色蘊:安立
- [論]復次,色蘊生時,誰為先首據其處所,依此處所餘色轉耶?當知大種先據處所,後餘造色依此處轉。
- 唯諸大種於此處所現前障礙,所餘造色自相遍滿。當知由彼勢力任持,有所據礙。
-
[論,卷第03]色聚諸法:云何彼所任持?由隨大種等量不壞故。
- [披尋記]謂隨大種等量不壞,是名遍滿。即由此義,名彼任持。
- [論]復次,地等諸四大種,隨其次第,麤顯應知。
- 謂地界及果,能持最勝;水、火、風等,流潤、燒然、動搖等業,依止彼故方得流轉。
- [披尋記]地大種子,說名為界。地大自相,說名彼果。如是水、火、風等一切應知。
- 此中等言,等取所餘諸所造色。彼所作業隨應有別,亦置等言。
- [論]復次,諸聲纔宣發已,尋即斷滅,故於色聚中不恆相續。
- 又此音聲依質生時,質處及外俱頓可得。隨所聞處,於此處所遍滿頓起,如焰光明,非漸漸生展轉往趣。
- [披尋記]聲有離質、不離質別。若聲生時,質處可得,名不離質;外亦可得,說名離質。
- [論]復次,風有二種,謂恆相續、不恆相續。諸輪行風,名恆相續;在空行者,名不恆相續。在物行者,名恆攝受。
- 又當知風機關運轉,名恆相續;所餘,當知非恆相續。
-
[論,卷第03]色聚諸法:風有二種,謂恆相續及不恆相續。恆相續者,謂於彼彼聚有恆旋轉風;不恆相續者,謂旋風及空行風。
- [披尋記]諸輪行風者:此說器世間最下風輪、水輪、地輪,能為有情建立依持。如意地說
應知。[論,卷第02]意識勝作業:世間成
-
在物行者,名恆攝受者:謂若內事、外事輕性、動性,當知一切風飄所攝。此無間斷,名恆攝受。
- [論]問:何等名空界?
- 答:明、闇所攝造色,說名空界。此亦二種:一、恆相續,二、不恆相續。
-
若諸有情所居處所常闇、常明,名恆相續;餘不爾處,非恆相續。當知此亦依止色聚。
- 又此空界,光明攝者,名為清淨;隙穴攝者,名不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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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卷第01]眼識身相應地:又顯色
者,謂光、明等差別。
- [披尋記]明、闇所攝造色者:此說顯色應知。
- [論]問:諸長、短等所說形色,當言實有、為假有耶?
- 答:當言假有。何以故?積集而住,故名為形。唯有眾色積集可得,餘形色相不可得故。
- 又必相待。相待之法有自性者,彼法便有雜亂過失。
- 又如車等,彼覺可壞故。
- [披尋記]餘形色相不可得故者:義顯無實形色,說彼名餘,故不可得。
- 謂如車乘、宅舍、瓶衣等物,唯是眾法聚積言論,亦是非常言論,是故說言彼覺可壞。
-
[論,卷第16]非常言論者,由四種相應知:一、由破壞故,二、由不破壞故,三、由加行故,四、由轉變故。
- 此說可壞,義應準知。由此喻顯假相有法。
- [論]復次,法處所攝勝定果色中,當知唯有顯色等相。何以故?於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
- 如是於空行風中無有俱生香等,唯有假合者。又離輪外所發光明,所餘大種及與香等皆不可得。
- 又法處所攝勝定果色,當知此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
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故亦說彼大種所造;非依彼生,故名為造。
- [披尋記]此中顯色,謂彼所觀青、黃、赤、白。等言,等取地、水、火、風。十遍處中,前八遍處唯就色、觸二處建立,今義亦爾,故說唯言。
- 於色界中受生諸天,無有段食為所受用,由彼香味生因闕故。鼻、舌二根雖復是有,然為端嚴,不為受用香味為境。
- 謂在身外,有東來風、有西來風、有南來風、有北來風,名空行風。
- 即於是中,或時香味可得,然非彼風俱生,唯風俱行假合有故。
- 日輪光明離日輪有,名離輪外所發光明。當知此中,唯有火大及色、觸相,所餘大種及與香等皆不可得。
- 三摩地中,緣彼大種起自心相,彼雖非實,然相相似,非餘種類,名彼種類影像。
- [論]問:於色蘊中,幾法由有見、有對故住?幾法由無見
、有對故住?幾法由無見、無對故住?
- 答:一由二種,謂眼所行;餘唯有對;除法處所攝色,當知此色無見
、無對。
- [論]如是等類,應當思惟色蘊安立。
[科]分別色蘊:流義
- [論]復次,色蘊由幾種流而相續轉?謂由三種:一、等流流,二、異熟生流,三、長養流。
- 初等流流,復有四種:一、異熟等流流,二、長養等流流,三、變異等流流,四、本性等流流。
- 異熟流者,復有二種:一者、最初,二者、相續。謂業生異熟,及異熟所生。謂即從彼業力所引異熟,後時轉者。
- 長養流者,亦有二種:一、處寬遍長養流,二、相增盛長養流。
- 初長養流,唯色長養;當知由食、睡眠、梵行、等至長養諸色。
- 餘長養流,當知亦由食故、彼所依故、修勝作意故、長時淳熟故而得長養。
-
諸有色法,由二長養之所長養;諸無色法,唯相增盛說名長養。
- 又欲界色,具由四食,及餘一切長養因緣而得長養;色界諸色,不由段食、睡眠、梵行而得長養。
- [披尋記]謂若大種變異,令所造色變異而轉,名變異等流流。若無變異,相似相續而轉,名本性等流流。
- 總異熟果先業所生,是名業生異熟,是名最初異熟流。
- 從異熟生諸無記法,是名異熟所生,此謂從彼業力所引異熟。後時轉者,是名相續異熟流。
- 大種、造色所據處所增長廣大,名處寬遍;色
、無色法彊盛而轉,名相增盛。
-
食有四種,所謂段食、觸食、意思食、識食。欲界、色界隨應當說。
- 此中由食,通色、無色,隨應當知。餘三因緣,唯說無色。有色自體,名彼所依。
- 修習定地所有作意,名勝作意。串習所作不勵力轉,是名長時淳熟。
-
如下說言,未證所作、未解所作,由是因緣意根損壞。
-
言未證所作者,謂彼內心猶未證得靜慮、無色勝品功德,然於其中彊發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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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所作者,謂於多聞、工巧等事心未純熟,彊施方便。今此翻彼,故作是釋。
- 於欲界中具有四食,及彼睡眠、梵行、等至能為彼色長養因緣。
- 於色界中,闕無段食、睡眠及修梵行,唯以等至為其長養因緣。
- [論]又諸色根,當知由二種流而得流轉。以諸色根離異熟、長養相續流外,無別等流流。
- 問:異熟相續,有時亦有增長廣大可得,何故異熟攝流非即長養耶?
- 答:由別有長養相續能攝、能持異熟等流流故,現有增長等。
- [論]若非根所攝色,當知具三種流。諸心
、心所有等流流、異熟生流、第二長養所長養流。法處所攝色,無異熟生流;餘如心、心所應知。
- [論]又欲界中,具有內
、外諸色成熟;於色界中,遠離香、味。又欲界中,諸色根成熟或具、不具;於色界中,必具諸根。又諸聲界亦有異熟,非聲。
- [披尋記]根所攝色為識所依,其性清淨,根所依處則不如是,名非根所攝色。此由等流流、異熟生流、長養流相續而轉,由是說言具三種流。
- 清淨色根唯二種流,謂異熟生流、長養流,如前已說。由是當知,根、非根色二種差別。
- 謂等流流、第二長養所長養流,說名為餘。以法處所攝色唯依勝定而起,除無異熟生流,所餘一切,如心、心所應知。
- 欲界色根非定無闕,是故說言或具、不具。色界不爾,以化生故,是故說言必具諸根。
- 色蘊中聲有相續異熟流,然唯是界,非彼聲相。由彼聲相非異熟故,待緣生故。
- [論]如是等類,應當思惟色蘊流義。
[科]分別色蘊:作業
- [論]復次,色蘊所攝地界能為幾業?乃至風界能為幾業?當知一切皆為五業,謂
- 地界能為打觸變壞業、建立業、與依止業、違損業、攝受業。
- 水界能為流潤業、攝持業、溉灌業、違損業、攝受業。
- 火界能為照了業、成熟業、燒然業、違損業、攝受業。
-
風界能為發動業、隨轉業、消燥業、違損業、攝受業。
- [論]又諸大種於所生造色,當知能作五業,謂生起業、依止業、建立業、任持業、增長業。
- 於彼變異生時,能為導首故。
- 變異生已,與彼為處不相捨離,能為依止故。
- 攝受、損害安危共同,能建立彼故。
- 持彼本量令不損減,故能任持。
- 令彼積集增進廣大,故能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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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卷第03]色聚諸法
- 問:一切法生,皆從自種而起。云何說諸大種能生所造色耶?云何造色依彼,彼所建立,彼所任持,彼所長養耶?
- [論]問:眼、耳所行善、不善色,彼何因緣成善等性,非餘色耶?
- 答:若略說由軟、中、上品三種思差別故:一、加行思,二、決定思,三、等起思。由此能起若善、不善身、語表業。
- 當知上品思為依止故,能發善、不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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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尋記]由加行思,能起方便所攝身、語表業;由決定思,能起根本所攝身、語表業;由等起思,能起後起所攝身、語表業。
- 如是諸業,或善、不善,有軟、中、上三品差別,唯彼上品相應思為能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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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義顯身、語表業,唯是色、聲、眼、耳所行境界。
- 由是因緣,若色、若聲成善等性,非香、味等。
- [論]問:依止聚色而有運動,當言與彼異、不異耶?
- 答:當言不異。
-
何以故?於彼處所若生不生、或滅不滅而有運動,皆有過失可得故。
- 問:有何過失?
- 答:若言生而有動,便越剎那相;若言不生,便應無動。若言滅者,應與餘等;若言不滅,便越行相。
- 又於異處生起因緣分明可得,是故當知無別運動實物可得。
-
[披尋記]此中意約表色為問。
-
[論,卷第01]眼識身相應地
- 表色者,謂即此積集色,生、滅相續,由變異因,於先生處不復重生,轉於異處,或無間、或有間、或近、或遠差別生;或即於此處變異生,是名表色。
- 表色者,謂業用為依,轉動差別。
- 今為破彼執聚色外實有運動,假作是問:運動與色為異、不異。
- 謂若色滅有運動者,是則運動無色為依,應無所表。無所表故,應成無動,是故說言應與餘等。望彼有動
,無動名餘故。
- 謂若色不滅故而有運動,是則違越色之行相。彼積集色生滅相續變異而生,非不剎那無間滅故。
- [論]如是等類,應當思惟色蘊作業。
[科]分別色蘊:剎那滅義
- [論]復次,一切色蘊當言皆是剎那滅性。何以故?諸行纔生尋即壞滅,現可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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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其相異故。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得故。
- 是故當知一切諸行皆任運滅。由此道理,剎那義成。
- [披尋記]
-
[顯揚聖教論,卷第14]頌曰:生因相違故,無住、滅兩因,自然住常過,當知任運滅。
-
論曰:非彼生因能滅諸行,生、滅兩種互相違故。
-
又無住因令諸行住,若必有者,應成常住。行既不住,何用滅因?又餘滅因性不可得。
-
若行生已自然住者,彼應常住,則成大過。
-
如是有住、滅因及自然住并有過故,當知諸行任運壞滅。
-
此應準知。又如下說:火等與彼諸行,唯為變異生緣,說有作用,非滅壞因。由是當知,不應能生之因即是滅因。
- [論]若謂火等是滅壞因,不應道理。何以故?由彼火等與彼諸行俱生、俱滅,現可得故。唯能為彼變異生緣,說有作用。
- 又謂壞滅是壞滅因,不應道理。何以故?與彼俱生不應理故。若彼生時即有壞滅,便成相續斷壞過失。又唯自性滅壞說名為滅,而言能為滅因,不應道理。
-
若言別有滅壞自性,離彼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故,不應道理。
-
若謂火等為滅助伴方能滅者,於燈、電等及心、心所任運滅中不可得故,不應道理。
- 若謂生彼有別別功能,此差別不可得故,不應道理。
-
若謂二種於一處所有滅功能,即應二種俱於兩分有滅功能,或無功能,有過失故,不應道理。
- [披尋記]
-
[顯揚聖教論,卷第14]頌曰:非水、火、風滅,以俱起、滅故;彼相應滅已,餘變異生因。
- 論曰:若水、火、風是滅因者,不應道理,由俱生、滅故。
-
若彼水等是滅因者,爛、燒、燥物,不應前相續滅已,復變異相續生。何以故?即無體因為有體因,不應理故。
-
然水、火、風與爛等物相應滅時,能為彼物後變生因;除此功能,水等於彼更無餘力。
- 此應準知。
-
[顯揚聖教論,卷第14]復次,若執滅相為滅因者,此能滅相與所滅法,為俱時有、為不俱耶?若爾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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頌曰:相違相續斷,二相成無相,違世間現見,無法及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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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彼能滅相與所滅法,若言俱有者,不應道理,有相違過故;若言不俱,亦不應理,有彼相續斷過失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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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此滅因能滅法者,為體是滅、為體非滅?若體是滅,即應一法有二滅相;若體非滅,應無滅相。有如是過,故不應理。
- 又違世間現見相故,不應執滅是滅壞因。何以故?世間共見餘有體法是滅壞因,不見滅法是滅因故。
- 此應準知。
- 言相續斷者,謂彼諸行於五趣中,應不相續生故。然實不爾,故成過失。
-
謂於燈、電等及心、心所任運滅中,彼滅助伴不可得故,而謂火等為滅助伴,方能令彼諸行滅者,不應道理。
- 謂若生彼諸行有別別功能,諸行滅時亦應爾者,然此能滅業用差別相不可得,故不應理。
- 謂彼諸行自性滅壞,及與火等為壞滅因,說名二種。
- 若謂於一處所俱有滅功能者,是則應於諸行生時,俱有滅功能故,便成相續斷壞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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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謂生時雖有能壞滅因,然無彼過失者,是則諸行滅時,彼壞滅因應無壞滅功能,何須徒計別有滅壞自性。
- 如是二種,於彼諸行生、滅兩分俱有過失,故不應理。
- [論]如是等類,應當思惟色蘊剎那滅義。謂由任運壞滅因故,遮計火等為滅因故,遮計滅相為滅因故,遮計二種為滅因故。如是等類,盡當了知。
- 又一切行是心果故,當知如心,皆剎那滅。
-
[顯揚聖教論,卷第14]由道理及聖教,證知諸行是心果性。
[科]分別色蘊:諸大種色獨、非獨相
- [論]復次,所造色於諸大種,當言有異相耶?當言無異相耶?謂有異相。何以故?異相可得故。
- 此中異相者,謂異根所行故。所以者何?由餘色根能取大種,復由餘根取所造色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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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可運轉、不可運轉,現可得故。謂從眾華,運轉香氣置苣蕂中,世現可得,非彼堅等而可運轉。
-
又變異、不變異,現可得故。謂煎酥等中,有色味等變異差別可得,非彼堅等。
- 是故當知,大種、造色其相有異。
- [披尋記]謂由身根能取大種,以彼大種觸處攝故。復由餘眼等根取所造色,以彼色等是餘色根所行境故。
- 此中義顯,諸所造色若運轉時,非即大種。由是故說,諸所造色是可運轉,彼四大種不可運轉。舉事可知。
- 謂所造色若變異時,非彼大種亦有變異,如煎酥等,其事可知。由此義顯諸所造色變異可得,彼諸大種無有變異。
- [論]若於異相而執為一,於諸大種亦應爾耶?由諸大種其相展轉互相異故。
- 若許爾者,應當唯有一大種耶?
- 是故當知,諸所造色望彼大種,定有異相。
- [論]如是等類,應當思惟諸大種色獨、非獨相。
- [披尋記]結答前問,故作是說。如有問言:所造色於諸大種,當言有異相耶?當言無異相耶?言有異相,即此獨相。言無異相,即非獨相。文別義同。
[科]分別色蘊:所行相
- [論]復次,諸色所攝法,幾是根性?幾是所行性?謂五是根性,六是所行性。
- [論]問:何等所行境是根所行耶?
- 答:若根不壞等,如本地分中已廣說。謂由依處故,或由相故,或由方故,或由時故,或由明了、不明了故,或由全事、一分事故。
- [披尋記]眼識等五所依淨色,唯是根性。色等六處彼所攝色,眼等所行,是所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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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卷第03]眼等識生緣差別:復次,根不壞,境界現前,能生作意正起,爾時從彼識乃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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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根不壞?謂有二種因:一、不滅壞故,二、不羸劣故。
-
云何境界現前?謂或由所依處故,或由自性故,或由方故,或由時故,或由顯了、不顯了故,或由全分及一分故。
- 今於此中,為答前問,是故唯說由依處等六種差別。
- [論]問:由幾因緣,說諸根壞及不壞耶?
- 答:由二因緣:一、由羸損故,二、由全壞故。與此相違,當知不壞。
- 又略由四緣,諸根變異:
- 一、由外緣所生。謂由受用攝受、損壞外境界故,
或由他輩所損、益故。
- 二、由內緣所生。謂由各別不如理作意所生貪等諸纏煩惱故,或由如理作意所生三摩鉢底等故。
- 三、由業緣所生。謂由先業增上緣力,感得端正、醜陋等故。
- 四、由自體變異所生。謂彼諸根自相差別故。
-
[披尋記]外境界事,能與諸根或為攝受、或為損壞,由受用彼,故根變異。
- 此說端正,謂即好色;醜陋,謂即惡色。如是支節或具不具,故置等言。
- 謂若無病、色力、充悅等變,是名自體變異。從是以後,諸根耄熟功用破壞,名彼諸根自相差別。
- [論]問:由幾因緣,意根壞耶?
- 答:由四因緣:
- 一、由蓋所作。謂於五蓋中,隨由一蓋覆蔽其心。
- 二、由散亂所作。謂由鬼魅嬈亂其心。
- 三、由未證所作。謂彼內心猶未證得靜慮、無色勝品功德,然於其中彊發作意。
- 四、由未解所作。謂於多聞、工巧等事心未純熟,彊施方便。
- [論]云何色等境界望彼諸根名為現前?
- 謂色於眼,非合、非闇、非極細遠、亦非有障,名為現前;要唯有見、有明、無障、在可行處,乃名現前。又於一眼雖闇障色,亦名現前。
- 聲於耳根,亦必非合、非極細遠,得名現前;有障無障、若明若闇,在可行處,皆名現前。
- 香、味、觸三,於鼻、舌、身,唯合能取,在可行處,乃名現前所行境界。
- 若諸天眼,唯照有見,有障無障、若明若闇、若近若遠,皆名現前。然在可行處,非不可行處。
- 若聖慧眼,一切種色皆是所行。
- [披尋記]諸極微色,是名極細。極遠處色,是名極遠。
-
[論,卷第03]眼等識生緣差別:若四種障所不障礙,亦非極遠。
- 謂覆蔽障、隱沒障、映奪障、幻惑障;極遠有二種:謂處所極遠、損減極遠。
-
又於一眼等者:謂如一類肉眼,於有見色雖有闇障,亦名現前,如鵂鶹等。
- 色類差別,或為有見、或為無見,或為有對、或為無對,是名一切種色,皆是聖慧眼之所行。簡擇諸法,名慧眼故。
- [論]問:如本地分說六種所行性,此何差別耶?
- 答:初所行性,謂有情世間所攝色,及器世間所攝色。
- 第二所行性,謂由三自性自性差別故,相差別故,作用差別故,分位差別故。
-
色相差別者,謂青、黃、赤、白等,乃至廣說。
- 作用差別者,謂有表、無表、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作用。
- 分位差別者,謂可意、不可意色,及順捨處色。
-
聲相差別者,謂執受大種為因、非執受大種為因、執受非執受大種為因。
-
香相差別者,謂根、莖、皮、實、華、葉、果香。
- 作用差別者,謂香、味、觸皆無作用。
- 分位差別,如前應知。
-
味相差別者,謂甘、苦等。如前已說。
-
觸相差別,亦如前說多種應知。
- 第三所行性,謂東、南、西、北等方維差別應知。
- 第四所行性,謂過去、未來、現在差別應知。
- 第五所行性,謂取實、不實差別應知。
- 第六所行性,謂取一分事、或遍滿事差別應知。
- 如是等類,是名諸色境界現前差別應知。
-
[披尋記]謂遍計所執自性、依他起自性、圓成實自性,名三自性。
- 應知由此三自性故,彼色自性成三差別。如其所應,為所行境。
-
[論,卷第01]眼識身相應地
- 顯色者,謂青、黃、赤、白、光、影、明、闇、雲、煙、塵、霧及空一顯色;
- 形色者,謂長、短、方、圓、麤、細、正、不正、高、下色
。
-
謂香、味、觸皆無作用者:謂不由彼起三種思,能發善、不善業故。由是因緣,不說香、味、觸三成善等性,義如前知。
-
[論,卷第01]舌識身相應地:此復多種,謂苦、酢、辛、甘、鹹、淡、可意、不可意、若捨處所,舌所嘗。
-
[論,卷第01]身識身相應地:此復多種:謂地、水、火、風、輕性、重性、滑性、澀性、冷、饑、渴、飽、
- 力、劣、緩、急、病、老、死、癢、悶、黏、疲、息、軟、怯、勇,如是等類,有眾多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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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卷第51]八相證阿賴耶識決定是有:何故若無諸識俱轉,與眼等識同行意識明了體性不可得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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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或有時憶念過去曾所受境,爾時意識行不明了;非於現境意現行時,得有如是不明了相。
-
是故應許諸識俱轉;或許意識無明了性。
- 謂若意識與眼等識同取所緣,名取實事,爾時意識體相明了可得。
- 若唯憶念過去曾所受境,名取不實,爾時意識行不明了。
- 謂彼聚色同處一處,不相捨離。眼等諸識於彼聚中,或取一分為所受用,或復遍滿受用。如是差別,其義應知。
- [論]云何名為能生作意?謂由所依不壞故、境界現前故,所起能引發心所。
- [論]如是等類,應當思惟色蘊所行相。
[科]分別色蘊:互相雜相
- [論]復次,在欲界者,依欲界身發起色界大種現前,彼諸大種云何與下界色共住?為異處耶、非異處耶?當言如水處沙,非住異處。
- [論]如是等類,應當思惟色蘊互相雜相。
- [論,卷第02]意識勝作業:生(續):復次,此一切種子識,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隨所生處,自體之中,餘體種子皆悉隨逐。
- [披尋記]如水處沙,非住異處者:此中道理,應準彼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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