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示禁海口章程」論清乾隆時期台灣的海口陋規

顏清梅

一、前言

從荷蘭西班牙殖民臺灣乃至於明鄭王國時期,臺灣與島外地區的貿易繁盛,並具高度國際性。作為一個貿易轉運站,與中國大陸間的航運相當頻繁。清代是臺灣大規模開墾的階段,移民往來與開發後的物資流通,皆仰賴海舶。因台灣西部沿岸大多為平直的沙岸,舟楫大多利用天然海灣或河口處泊岸對渡往來。在明鄭抗清的教訓與深怕「匪徒嘯聚」等理由下,台灣歸清朝後,清廷奉行「為防台而治台」的政策,試圖以各種禁令,消滅台灣海防的潛在危害,盡其所能減少台閩間的聯繫。限制移民、正口對渡、台米配運等限制因而衍生,對沿海安全之考慮遠超過人民航海貿易。

清朝統治臺灣,長期抱著「不亂即可」的消極態度,採取渡台須有照單、不得攜帶家眷及粵籍禁止渡台的限令,然閩粵移民仍利用各地港灣入台開墾。台灣人口激增,至   (乾隆元年)達    人,至1782年(乾隆47年)已達91萬多人,商業發展與農業拓墾並隨發展,在經濟結構上,商品經濟相當發達,主要農產品是稻米、蔗糖,分別輸往大陸內地、南洋和日本等地市場,並由大陸輸入綢緞、藥材、五金、雜貨、手工業品及建築材料。在乾隆時期已有郊商形成,商業活動極為興盛。在港口的設置方面,採取固定對渡港口的方式,除1683年開放臺灣府鹿耳門港與廈門通航外;乾隆時期陸續開放鹿仔港及八里  與泔江、五虎門對航,因應往來貿易與航運之需。

清代於台灣各港口設海防同知掌理出入船舶的稽查,有文口和武口兩種。關於清代台灣的吏治,向來負面評論極多,所謂「吏治之壞,至閩省而極,閩省吏治之壞,至台灣而極」。  吏貪婪成性,積習成規,對於出入港口的船隻、商客除定例公課外,港口的  吏每每假借各個項目重索規費。為杜絕此類陋規,遏止不法,因此有示禁碑的設置。在台南市南門路大南門碑林,現存一塊高219公分,寬76公分的花崗岩石碑,題名為「示禁海口章程」(圖一)。該石碑述及商貨船進出港口時,守口員弁格外需索陋規一事。本文擬以該碑文內容對照歷史文獻,除探討當時台灣海運與港口的管理外,並檢討海口陋規的相關問題。

二、示禁海口章程

台灣地區的碑碣可統分為沿革碑、紀事碑、頌德碑、捐題碑、示禁碑及造像碑等六類,內容則涵蓋政經建設、開疆拓土、旌功頌德、災害殉難、文教薪傳、社會組織、宗教民俗、社會檔案、戰事遺跡、書法文采等。以清代之示禁碑而言,大多是因為官府或民間為遏止不法情事、杜絕陋規惡習,乃將告示或公約銘刻成碑,勒石示禁。清代台灣示禁碑的內容琳瑯滿目,有為兵丁勒索、惡丐強乞、破埤害禾、婢女禁錮、戒殺惜生而示禁,所禁之事不一而足,形同「台灣社會檔案的紀錄」。[1]

示禁海口章程」是1788年(乾隆53年)9月由台灣海防同知清華所立。[2]清華於乾隆536月到任,1791年(乾隆56年)改任台灣縣知縣。該碑文的內容所及的議題主要有二:一則為要求守口之各文、武員弁依奏定章程,詳實查驗各港出海船隻,各類船隻須依規定裝載糖、米出洋。一則是要求各個守口員弁在定例的規禮外,不得再需索額外陋規,一經告發,即予嚴懲。

署臺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清,抄蒙護理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楊,抄奉欽命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徐,為曉示奏定海口章程勒石示禁事。

照得臺澎設立海口□處,守口員弁於商貨船進出口時,每多格外需索陋規,該管營員通同容隱。經公中堂福嚴審定擬,恭□□議定廈門、蚶江等處各項貨船到達,迴帆裝載只有糖、米二種,勢難禁遏。不若明定章程,俾商船以臺灣有餘之米谷,補內地民食之不□;糖□等項無關民食,原議未經定數,應□船商便搭載。米石一項,議定橫洋船一隻,準其載米四百石。按□船一隻,准載米三百石等□。照上議明定,數內地收口,照數查驗,如再有例外多帶,即予重究極處□官□口官飭查參議處。其駕□□粵等省船隻,仍照往例只准備帶食米六十石,毋許稍有浮溢;沿海各處封禁港口,亦不准載米出洋。

至海口巡查飯食及設立小船引帶商艘出入一切費用,均可□□十一年所定:文員衙門,每船准收番銀三圓;武職衙門,准收制錢自一百文至二十文不等。近年食物昂貴,實不敷用,今酌定:文員衙門,每船准收番銀五圓;武職衙門,收番銀三圓,以資貼補。其掛驗米食等項,例一概嚴行禁革。

將所定章程,勒石海口,倘敢仍前需索額外私增,一經船戶控告,或經巡查臺之將軍督撫提督查出,即,加等治罪。業經奉旨允準在案,合飾付勒石曉示。為此,示仰海口船戶商賈人等知悉:爾等嗣後裝運米食衣服飯食番銀,務照定章程 勒石海口□。□□倘守口員弁只□□,倘敢格外勒索,必有意刁難,出別項名,許即指名稟究,絕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永遠遵行,特示。

乾隆伍拾叁年玖月     

台灣地區的碑碣資料除史志的記載外,幾十年來先後輯成專書。《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共16冊,[3]完整地採拓、整理了台灣各地區的碑碣。當中與海口陋規相關的的碑文除「示禁海口章程」外,在17  (康熙51年)有「禁鹿耳門把口員役需索陋規示略」、1795年(嘉慶元年)「嚴禁海口陋規碑記」、1798年(嘉慶4年)「恩憲大人示諭碑記」1812年(嘉慶17年)「恩憲大人示諭碑記(嚴禁海口陋規碑記)」[4]

三、關於「示禁海口章程」的幾個

(一)、正口對渡

從國防安全、防禦匪寇的角度著眼,台灣在1684年(康熙23年)納入清朝的版圖,隸屬福建省管轄。清廷所以保留台灣,應該是為了鞏固大陸政權,尚未有發展海洋的思考。施琅<陳台灣去留利害疏>適足以說明清廷保有台灣的原因。施琅認為:

「台灣雖一小島,時腹地數省之屏蔽,棄之則不歸番、不歸賊,而必歸荷蘭,彼恃其戈船火器,又據形勢膏沃為巢穴,是藉寇兵而資盜糧。且澎湖為不毛之地,無台灣,澎湖亦不能守。……棄之必釀成大禍,留之誠永固邊疆。」[5]

因此,清朝雖未放棄台灣,對台灣的統治經營很長一段時間採取的是消極的隔離政策。例如,規定凡是渡台者必須持有照單,採取限制移民資格的方式;其次,移民不得攜帶家眷且已渡台者也不得回鄉招徠家眷及禁止粵籍人士渡台,嚴格限制人民渡海來台。但是閩粵移民仍排除障礙,利用各地港灣入台墾殖。在清領初期十多年間,土地的開墾係以臺灣縣為中心,分別向南、向北兩路拓墾。初期因大批鄭氏宗室、文武官員兵丁及眷屬被遣返大陸,一些原已墾闢的田園又呈荒蕪的景象,最初移民便拓墾這些荒廢的田園。其後,逐漸往北嘉南平原一帶墾種。從1683年(康熙23年)到1760年代乾隆中期,西部平原基本上多已開發。乾隆後期以後,移民拓墾的目標乃漸轉往東北部的宜蘭平原及南投縣境內的埔里盆地等地。[6]

港口,是台灣由土著社會轉為漢人社會,由漁獵活動轉為農業、商業貿易經濟的孔道。為了嚴格限制移民入台,對於海口管制因而相對嚴密。在港口的設置方面,採取固定對渡港口的方式,1683年開放臺灣府鹿耳門港與廈門通航。鹿耳門是全台唯一的正口,台灣與大陸間貨物人員的往來俱由此進出,台灣其他沿海口岸一概禁止和大陸往來,僅能作為島內南北的運輸往來。例如,1731年(雍正9年)開放的鹿仔港、海防、三林、勞施、蓬山、後龍、中港、竹塹、南崁等九個港口便是供作沿海貿易。與大陸對渡的港口維持單一口岸的情形,直到乾隆時期,隨著移民的開發與貿易的興盛,才變為多口。1784年(乾隆49年)開放鹿仔港與泔江通航;1794年(乾隆59年)開放八里  與泔江、五虎門通航。從土地的開發與港口的發展來看,可知台灣的開發在乾隆時期有相當程度的規模。

(二)船隻的管理

清廷單純地想以各種禁令,消滅台灣海防的潛在危害,盡其所能減少台閩間的聯繫,正口對渡是政策之一。職是之故,對於往來船隻的相關事項,管理極其周密,舉凡船隻、人員、貨品等皆在其列。以船隻為例,周凱《廈門志•船政略》中將清代船隻分為戰船、商船、漁船、小船、洋船(商船大者,往東洋、南洋從事貿易 )及畨船五類。除去戰船、番船,所謂商船指的是:

「自廈門販貨往來內洋及南北通商者,有橫洋船、販艚船。」

漁船則是:

「有大、小二種單桅、雙桅之別。初,漁船止准單桅,樑頭七呎,歸縣徵收漁稅;……後閩省漁船許用雙桅,樑頭至一丈而止。」

小船:

「俗稱三板。或攬載客貨、或農家載運糞草,皆有底無蓋、單桅雙橹,……沿海一應捕及內河各色小船」

至於洋船,即是指往南洋從事貿易的大商船。[7]清代台灣船舶的類型極為繁雜,已有不少論文言及,本文不復贅述。[8]本文僅就「示禁海口章程」所談到的船舶,例如,商船、漁船、小船等,討論這些船舶的管理與掛驗的情形。

《東溟文集》云:「台灣之商船皆漳、泉富民所製。」[9]臺灣船隻大多在漳、泉等地製造可以得知。[10]船隻隻建造,必須在尚未營造前,呈報該州、縣,查察船戶是否為殷實的良民?是否為親自出洋之用途?並取得澳甲、里族各長及鄰右當堂畫押擔保具結,方可獲准建造。峻成之日,經稟請地方官驗查船體(樑頭長短、深廣丈尺),由州、縣親驗烙號刊名,桅上(商船)、蓬上(漁船)要大書縣分及船甲的姓名,船旁則要深刻字號,取具澳里族鄰之行保結狀(身分之保證),將船戶年貌、姓名、籍貫及從事種生業開填照內,給付照票(許可證),以備汛口查驗,方可航海從事貿易或採補。[11]1714年(康熙53年),有鑒於海氛不靖,為區分商船、漁船或戰船,船身前後一律書寫「商」字、「漁」字、「營」字。[12]此外,在1730年(雍正9年)因每有商船出洋以後趁機劫奪之情事,故命令各省出海船隻大桅上截、船頭到樑頭部分按照省別飾以不同顏色的油漆,並刻上某州縣、某字某號的字樣。福建船隻因為是用綠色油漆為底,書寫紅字,故俗稱為「綠頭船」。[13]

漁船有大、小二種單桅、雙桅之別。其中,小船只許在本港洋面採補;朝出暮歸,不准在海上過夜。[14]同時,十船編為一甲,給予門牌懸掛;與商船一樣,必須有澳甲、房族的連環具結。一船為匪,其餘的船隻一併連坐,而這些具保的澳甲戶族里長鄰右也一概與船戶同罪。[15]

以上規定,商船、漁船及小船因其大小及作業活動的差異,或有些微的差異,但均應遵守規定。建造船隻如不遵例報官,便照違例治罪。失察的汛口官員,也將受到處分,降一級調用。再者,以商船為例,因商船依照船體大小、樑頭長短的差異,許可配有的舵水人數有別,如樑頭超過限定,或超帶舵工冒名頂替,亦不許可。船戶必須事親自出洋,富人自造商船租予他人、寒薄無賴之人,皆在禁止之列。[16] 

(三)港口檢驗

在清廷並無發展海權之意圖及「防台而治台」的原則下,對於沿海各省之出洋與赴台,自有一番規範。[17]港口,是首要的防範重點;雖然西部沿海有許多小河港,在正口對渡的限制下,與大陸、南洋或日本的貿易往來,鹿耳門長期是唯一的正口,乾隆時期,才陸續有鹿港及八里份的開放。在港口的檢驗方面,為防止走私、偷渡,並收相互制衡之效,掌理出入船舶實地稽查,有文汛口與武汛口兩種。[18]所謂文口,係指文直知海防廳員指揮下直接行之者,如同知、巡檢,專在查驗船籍、船員、船客及載貨等。所謂武口,係指由武職知水師汛弁之手便宜行之者,主在船舶出入之際執行臨檢。故各船所領之驗票(查驗過之証票)亦有文口與武口兩種,總稱為掛驗。總地來說,就是文口(又稱文館)由同知派員稽查商船出入之掛驗,徵收規金;武口(武館)由水師營派兵查驗船隻,徵收規金,並嚴查犯法私漏等事。

鹿耳門之文武口在?

西部沿海商船皆須有原籍地方官所給之不違禁制的結狀。出入正口須接受海防同知或巡檢稽查照單內舵水人之姓名、年貌、箕斗(指紋)籍貫與船客之姓名、籍貫及裝載貨物,掛驗後始得放行。

依康熙初年之定例,出洋之海船無論商漁,只許用單桅,樑頭不得過一丈。1703年(康熙42年),許可商船使用雙桅,至於樑頭則規定不得超過一丈八尺。乾隆年間,由於海運興盛,台灣與廈門間的航行必須冒著台灣海峽的風險,以及台灣製糖業的發達,乃特許貿易的商船使用橫洋船及販艚船,其船體的樑頭可以到二丈以上。《廈門志》中如此記載:

「商船,自廈門販貨往來內洋及南北通商者,有橫洋船、販艚船。橫洋船者,由廈門對渡台灣鹿耳門,設黑水洋。黑水南北流甚險,船則東西橫渡,故謂之『橫洋』;船身樑頭二丈以上。往來貿易,配運台榖以充內地兵糈;台防同知稽查運被廈門。廈防同知稽查收倉轉運。橫洋船亦有台灣載糖至天津販賣者,期傳教大,為之糖船;統謂之透北船。以其違例,加倍販榖。販艚船,又分南艚、北艚,南艚者,販獲致漳州、南澳廣東各處貿易之船;北艚者,至溫州、寧波、上海、天津、登萊、錦洲貿易之船。船身略小,樑頭一丈八、九尺至二丈餘不等;不配台榖,統謂之販艚船。」[19]

    

(三)配運之規定

四、海口陋規

表面上海防機關之設施已極為完備,但仍有許多陋規存在,每艘船除定例公課之外,文武口頗多索取,除船稅外,另丈量船體依載重石數徵收包括正稅和「陋規」的稅銀,這種現象,由下列的敘述可知:

文職自道員以至廳、縣,武職自總兵以至守備、千總巡察口岸出入船隻,于定例收取辦公飯食之外,婪索陋規,每年竟至盈千累萬,而督撫大吏委之耳目難周,能不詳查。於是益無忌憚。」[20]

渡海正口之文武口掛驗工作,1766年(乾隆31年)閩浙總督蘇昌准部臣議定,每艘船同知衙門可收三元,武弁則收二十文到百文作為辦公費用,經戶部准奏遵行在案。實則船每艘入口給三元,出口給四元,若帶米超過二百石,則每百石給番銀六元,鹿耳門每年可收二萬元,每年送總兵三千八百八十元。安平協副將陋規銀二千餘元,扣去書吏工食,紙張費用約需番銀一千餘元,其餘具海口的游擊、千總各員收用。至於文官則船入口每艘收二員,出口三元,領取硃單每船加收番銀九元,多帶米,每百石六元,每年約收番銀三萬餘元,除一切必要開銷外具同知收取。鹿港、淡水等亦如之,鹿港由理番同知與安平左營守備管理,淡水則由淡水都司管理,每年都斯約得銀四、五千元,都司再送總兵一千元,此一陋習,相沿甚久。[21]

海口文武官員之需索,陋規百出,藍鼎元致巡台御史吳達禮〈論治台灣事宜書〉有云:

「船出入台灣,俱有掛驗陋規,此弊宜剔除之。在府,則同知家人書辦掛號,例錢六百;在鹿耳門,則巡檢掛號,例錢六百。若舟中載有禁物,則需索數十金不等。查六百錢之弊,屢經上憲禁革,陽奉陰違。蓋船戶畏其留難,不敢不從故也。重洋駕駛,全乘天時,若霽靜不行,恐越日即不可行,或半途遭風,至於失事;差之毫釐;謬以千里,敢愛六百錢乎?六百雖微,而六百非止一處。船戶履險涉遠,以性命亦錙銖,似宜加以體恤。」[22]

乾隆朝是清廷由盛轉衰的關鍵,官員的貪污腐化是重要原因。柴大紀案發生於1787年(乾隆52年)12月嘉義成解圍後,台灣鎮總兵柴大紀在林爽文事件中,在諸羅重圍之際,勇敢死守,因此,柴大紀被封為義勇伯,世襲罔替。然而到了事件平定,柴大紀被大將軍福康安以前後奏報不實的罪名向乾隆劾奏,請求將其立即解送京師正法。乾隆皇帝有赦免柴大紀之意,詔曰:

「柴大紀前此,久困危城,不肯退兵,奏至時,朕披閱墜淚,即在廷諸臣,凡有人心者,無不嘆其義勇。用人者當應錄其大功,而囿其小眚,豈能據福康安虛詞一劾,遽治以無名之罪?」 

乾隆皇帝因此以此事詢於侍郎德成,但其申奏亦指斥其失,柴大紀因而獲致斬決之罪。柴大紀案所以至此,其中原委頗多,或因貽誤軍機,或因與福康安之嫌隙,然貪污是首要原因。乾隆朝貪黷的案例極多,屢懲不絕,柴大紀案在乾隆朝貪瀆案中雖稱不上大案,「不過就台灣而言,這是清廷治台二百十二年間最大的案子」,[23]〈示禁海口章程〉勒石示禁之時間與柴大紀案的時間相去不遠,與該案的關係之密切自是不言可諭。再者,查閱乾隆朝宮中檔可以發現,乾隆53年有許多與海口陋規相關的奏摺上奏,如乾隆53418,〈參奏審擬台地海口文武員弁收受陋規情形摺〉,乾隆53715之〈遵旨查明台灣得受海口文武各員定擬具奏摺〉等,皆與海口文武官員貪縱,收受陋規銀相關。〈示禁海口章程〉之立碑,反映了乾隆時期的社會現象與官員習氣,其目的除在禁絕海口之陋規,也宣示了乾隆整肅官員貪瀆的企圖。

五、結語
附錄

清代台灣船舶類型表

 

船種名稱

型態

大約載重

航海範圍獲用途

輪船

 

 

大陸地區、全球

橫洋船、糖船

船寬二丈以上

配台榖

廈門至鹿耳門

台灣至天津

販艚船

一丈八、九呎

不配台榖

曾仔船、澳船、南澳船、倚厝船、斗頭船、斛船、烏艚

 

 

五百石至三、四千石

舢舨船

雙桅

二百五十石至七百石

南北沿岸

  仔船

平底單桅

四、五百石至六、七百石

南北沿岸

舢舨頭船

雙桅

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

南北沿岸

倚邊船、溪船、垵邊船

雙桅

二百至七百石

南北沿岸

一封書船

雙桅無艙

三百石

南北沿岸

龍艚船

雙桅

一百五十石至三百石

 

頭尾密船

單桅無艙、拱棚

百餘石至二百石

南北沿岸

   仔船

單桅無艙

百餘石

府治治安平

手梯船(舢舨)

 

五十石至二百石

內港河川

澎湖船

四十石至六十石

內港河川

網仔船

內港河川

雙撐仔、闊頭船

十五石至二十石

內港渡人

 

內港渡人

漁船、挖仔船、當家船

採補

竹筏

渡人、載貨

資料來源:林玉茹,《清代台灣港口的空間結構》,(台北:知書房出版社,1996)頁87

 

 



[1] 曾國棟,《台灣的碑碣》,台北:遠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民國92年,頁29;頁183~199

[2] 清華於乾隆536月署任台灣海防同知,546月實授。當時分巡同灣道者為楊廷理,楊為廣西馬平人,乾隆52年任台灣知府,53年正月平莊大田陞台灣道。福建巡撫則是徐嗣曾,乾隆50年擔任該職,乾隆55年卒於任內。參見《續修台灣縣志》卷2 台灣文獻叢刊,第2輯,台灣大通書局印行,138;頁125,頁131~132;頁3

[3] 何培夫,《台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台北: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1992~1999

[4]

[5]

[6] 溫振華,<清代台灣中部的開發與社會變遷>

[7] 周凱,《廈門志•船政略》(台灣文獻叢刊第95種)台灣大通書局,頁166~184

[8] 關於清代台灣船舶的種類,林玉茹依據《廈門志》、《台灣私法》及《重修鳳山縣志》分為四個等級,載明各類船舶的名稱、型態、大約載重、航海範圍或用途。林玉茹,《清代台灣港口的空間結構》,台北:知書房出版社,1996,頁87。後來戴寶村又就林書加以補充。參見在《近代台灣海運發展戎克船到長榮巨舶》,台北:玉山社,2000年,頁36~37

 

[9]

[10] 資金與工匠外,

[11] 周凱,《廈門志•船政略》(台灣文獻叢刊第95種),頁166~167;頁172;頁175。伊能嘉矩,《台灣文化志》,中卷,(台中: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0年),頁402

[12] 周凱,《廈門志•船政略》(台灣文獻叢刊第95種),頁167;陳壽祺,《福建通志》,卷84,兵制,頁1751~1752

[13]周凱,《廈門志•船政略》(台灣文獻叢刊第95種),頁167~168

[16]周凱,《廈門志•船政略》(台灣文獻叢刊第95種),頁166~167;頁172;頁175

[18] 關於文武口的研究並不多,林玉茹

 

[19] 周凱,《廈門志•船政略》(台灣文獻叢刊第95種),頁166

[20] 乾隆53年御製平定臺灣告成熱河文廟碑文,轉引自伊能嘉矩,《台灣文化志》,中卷,(台中: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80年),頁403

[21] 許雪姬, 〈由乾隆肅貪看柴大紀案〉,《故宮學術季刊》,第19卷,第1期,頁222~223

[22] 藍鼎元,《平台紀略》附錄與吳觀達論治台灣事宜書,頁51。(台銀文叢第14種)

[23] 許雪姬, 〈由乾隆肅貪看柴大紀案〉,《故宮學術季刊》,第19卷,第1期,頁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