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教育部 |
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台總(二)字第0115006號 |
主旨:檢送「採購契約訂有廠商賠償責任案例」乙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各機關訂定採購契約,得視案件特性參考辦理。 |
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8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400300550號函辦理。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
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400300550號 |
主旨:檢送「採購契約訂有廠商賠償責任案例」乙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各機關訂定採購契約,得視案件特性參考辦理。 |
附件:
採購契約訂有廠商賠償責任案例
招標機關 |
契約相關規定摘要 |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機電系統工程) |
(廠商對業主之責任)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工程契約履行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責任所導致的一切損害或所引起之索賠,廠商應對業主負賠償責任。但廠商不對因下列事項而引起之任何賠償負責或保障業主: (1)
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對於土地之永久性使用或佔用。 (2)
業主在任何土地表面、上方、表面下或一端至另一端建造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之權利。 (3)
因業主、其代理人或員工、或非廠商所僱用之其他廠商之任何疏忽所致之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 廠商依前項規定對業主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以訂約金額為上限。但因廠商故意或重大過失或侵害智慧財產權所致之損害,不在此限。 前項賠償金額,廠商不得主張扣除業主為廠商投保之營造綜合保險理賠金額,以減輕其責任。又逾期違約金仍依合約計罰,不計算於前項賠償金額內。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工程採購—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經主辦機關終止契約,承包商違約賠償責任,除契約另有規定及逾期違約金、逾期改正違約金外,為全部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金額之全數。 監造勞務採購— 乙方應依民法第535條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本工程監造事宜,如因所提供之服務有缺陷、瑕疵或其他不符合本契約規定之情形時,除應迅速為修正措施及提供修正工作所需之圖樣、技術資料、文件,其費用由乙方負擔外,並應賠償甲方因上述情形所遭受之損害。如損害責任非因乙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則不論本契約之其他規定為何,乙方對本契約之責任,以本契約各該分標施工標之監造服務費金額為限。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採購— 權利及責任(摘錄) 甲乙雙方同意相互不對他方請求所失產出、所失利益、所失使用或其他衍生性之損害賠償。但屬隱瞞產品之瑕疵、故意、重大過失、違反智慧財產權及對第三人侵權行為所致或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乙方之責任致甲方遭受損害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以契約總價百分之百為上限。但逾期違約金另計,不在上開上限計算範圍。惟乙方隱瞞產品之瑕疵、乙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乙方對智慧財產權發生侵權行為或乙方對第三人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責任上限金額限制。 勞務採購— (1)
逾期罰款,其罰款金額上限訂為契約金額(不含「其他直接費用」)之15%。 (2)
設計錯誤之罰則: a.
因設計錯誤,造成原先採購設備、器材無法使用必須重新採購(Reprocurement),致甲方遭受之損害,乙方應負原採購設備器材所需費用10% 之罰款。 b.
因設計錯誤,造成已完成施工之工作需再重行施工(Reconstruction),致甲方遭受之損害,乙方應負原施工所需費用10% 之罰款。 c.
上述設計錯誤,致甲方遭受損害,其罰款累計之金額以責任上限金額為限。(責任上限金額之計算詳如下列第(3)款) (3)
責任上限金額之計算公式:(略) A=合約金額(不含「其他直接費用」) X=責任上限金額 第1級:NT. 500萬元(含)以下 X=A*50% 第2級:NT. 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 X=(A-500萬元)*30%+250萬元 第3級:NT. 5000萬元以上 X=(A-5000萬元)*15%+1600萬元 (4)
不受責任上限金額限制之賠償項目: a.
乙方對智慧財產權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 b.
乙方對第三人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 c.
乙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 (5)
衍生損害之賠償:甲、乙雙方均不負衍生損害賠償之責任。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財物採購: (1)
遲延給付損害賠償: 售方逾期交貨按欠交部分從價計罰,惟屬不可分項交貨之整體標的物者,則按整體之價款計罰,每逾期1日按千分之一計罰懲罰性違約金,由買方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買方並得視情況解除合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上述延遲罰款並不能免除廠商為完成工作和執行其他應盡義務的責任,以及解決因合約引起的其他求償,包括但不限於遲延給付之求償。附加條款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2)
加害給付損害賠償: 廠商應付之直接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以合約總金額為上限,但廠商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或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所致者,則應負損害賠償之全責,不受合約總金額之限制。 廠商對營業利益及利潤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因廠商給付之瑕疵所致買方人員及財產之損失,不論係由一般或特別因素所致,若廠商於訂約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買方就其損失得請求完全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之金額應單獨計算,不列入前段賠償之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