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球11分制
1.一局以先取得11分者得勝,10比10為[丟士],先取得領先2分者為優勝。
2.一場比賽由原來三戰兩勝、五局三勝,改為五戰三勝、七戰四勝。
3.發球時每2球輪替一次,[丟士]及實施[比賽促進制]以後,每人發一球輪替至比賽結束。
4.比賽進行中用毛巾擦汗可於每完成6分球時實施,但最終局有交換場地時亦可用毛巾再擦汗一次。
5.五戰三勝制第五局決勝局、七戰四勝制第七局決勝局,某一方先取得第五分時交換場地,雙打賽時亦同時交換發球權。
6.每場比賽前練球2分鐘,每局間休息1分鐘。
7.每局比賽時間超過10分鐘時可適用[比賽促進制],若超過10分鐘時是在比分 9比9以後則不適用之,此後每局開始均以[比賽促進制]實施。
8.[暫停]之規則不變。
※ITTF宣佈在2001年9月1日起在比賽中陸續實施,但各國桌總可視狀況決定施行在比賽中之日期。
※國內要等桌總裁判委員會審議通過該項修正要點後可能公布自9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