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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處之兒童少年寄養服務

服務對象:

兒童寄養對象:                            
 兒童寄養辦法第二條:兒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其家長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
 ,由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調查許可後,辦理家庭寄養:          
 1.家庭經濟困窘或生活無依者。                    
 2.非婚生或被遺棄者。                        
 3.家庭嚴重失調,無法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者。             
 4.父或母患嚴重疾病必須長期療養者。                 
 5.父或母在監服刑無法管教子女者。                  
 6.父母無力或不適教養子女者。                    
 上項兒童,家長不詳或無利害關係人者,應由當鄉、鎮、市、區公所,函請當地兒童福利社主管機關辦理寄養。                     

少年寄養對象:                            
 設籍本省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列冊低收入戶具少年福利法第九條規定: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養 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導。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或有事實足認有左列各款情形之虞者:                      
 1.虐待                               
 2.惡意遺棄                             
 3.押賣                               
 4.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                 
 5.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二、台中縣家庭扶助中心

家庭寄養服務

         針對家庭發生變故及受虐兒童身心重建的一項替代性家庭服務,本中心自民國

七十年受台中縣政府委託辦理寄養服務以來,深受地方政府信賴,每年均委託本中

心辦理低收入戶、原住民、受虐兒童及少年的寄養服務與緊急庇護,社工員不但提

供寄養家庭親職教育技巧,導正兒童心理、行為問題,並積極協助親生家庭重建,

特別針對施虐家庭施予「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預防施暴事件重復發生,歷年來

,已嘉惠過300多名兒童

 

*誰 需 要 寄 養*

因發生以下事項,而無法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少年:

         一、家庭發生重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少年。

         二、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之兒童、棄嬰或無依兒童。

         三、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之兒童、少年。

         四、有立即接受診治必要但未就醫之兒童。

         五、遭遺棄、虐待、押賣以及被強迫從事不正當工作之兒童、少年。     

         六、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之兒童。

         七、少年法庭責付主管機關之兒童、少年。

         八、少年法庭裁定應交付感化教育之兒童。

 

 

*誰 能 擔 任 寄 養 家 庭*

只要您全家人具有愛心,樂於接納這些不幸的兒童、少年,且符合

                       以下基本條件:

類別
年 齡 職 業
婚 姻

共   同

生 活 者

收 入
住 所
雙親家庭
夫婦均在25歲以上,其中一人65歲以下,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 結婚 2 年以上相處和諧 共同生活家屬品性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記錄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
單親家庭 
失婚且具有照顧子女能力者 無限制 同上 同上 同上
專業家庭
25 - 50 歲高中以上程度,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保育人員 2 年以上工作經驗 無限制 同上 同上 同上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 2 年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 無限制 同上 同上 同上

 

 

 

*何 加 入 寄 養 的 行 列*

如果您符合以上的擔任寄養家庭的資格,而且有意願加入者:

一、請親自到各家扶中心與社工員面談,瞭解進一步詳情。

二、填寫「寄養家庭申請表」,準備全戶的戶籍謄本,本人及配偶(如無配

         偶者免)之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

三、完成申請手續後,家扶中心的社工員將會與您約時間至府上瞭解,若審

         查合格,則成為儲備寄養家庭。

四、當有人需要寄養時,家扶中心會先與您簽訂「寄養家庭契約書」,之後

         即成寄養家庭。當然,寄養家庭所處理的小孩子問題,比一般孩子複雜

       ,所以不是所有符合資格的家庭,能成為寄養家庭。

 

三、台中家扶中心

兒童少年寄養服務

凡兒童少年因其家庭發生變故或遭其虐待等因素,而得不到適當照顧時,得以安排暫住寄養家庭,由寄養父母給予溫馨的照顧,直到其家庭的困難獲得改善。

一、申請寄養的條件:
凡未滿
18歲之兒童、少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申請寄養:

1.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少年。
2.適宜在家庭內教養之兒童、棄嬰或無依兒童、少年。
3.遺棄、虐待、押賣以及被強迫從事不正當工作之兒童、少年。

二、成為寄養家庭的條件:
只要您及家人具有愛心和耐心,並符合以下基本條件者,均可成為寄養家庭:

1.有固定的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2.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的活動空間。
3.共同生活的家屬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素行紀錄。

 

四、台北市社會局

兒童寄養服務

臺北市政府為使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生活於原生家庭或因故
不適宜由原生家庭繼續教養之兒童,於其原生家庭功能恢復前,能獲
致正常家庭照顧及享有家庭生活,並能健全發展,委託台灣世界展望
會辦理寄養家庭招募、訓練及輔導事宜,以促使社區家庭加入寄養家
庭服務工作及提升寄養家庭服務品質、滿足寄養兒童各方面需求。

洽詢電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第六科 2720-6507

世界展望會 2591-7488

 

內政部兒童局之家庭寄養數據

 

年度

家庭寄養

家庭數

被寄養兒童數

備註

87

446

675

 

88

587

792

 

89

664

1,008

至十二月底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