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知識知多少?
是非題:共20題,1題5分
1.( ) 強迫別人觀賞色情影片也可能算是性騷擾。
2.( ) 我和未滿14歲的國中男(女)朋友學生,在穩定情感、生理成熟,經您情我願之下而彼此發生性行為,不算性侵害。
3.( ) 性侵害的發生都是臨時起意的。
4.( ) 情侶或夫妻之間只要一方不同意進行性行為,都可構成妨害性自主。
5. ( ) 網友在網路上放私密處照片,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6. ( ) 性侵害的加害人都是陌生人。
7.( ) 加害人都是行為異常、精神有問題的人。
8.( ) 未成年少年,指的是未滿20歲之青少年。
9.( ) 我和未滿14歲的國中男(女)朋友學生,在穩定情感、生理成熟,經您情我願之下而彼此撫摸性器官,已構成性侵害。
10.( ) 大部份的性侵害案件都是發生在戶外。
11.( ) 遭到性侵害的女性多半自己也有問題,一般女孩是不會發生這種事的。
12.( ) 甲生在班上常常嘲笑比較斯文瘦小的乙生是娘砲,讓乙生感受到不舒服,就算甲生只是開玩笑,也構成性騷擾。
13.( ) 老師與自己任課班上的國中生發展親密關係,只要雙方同意的話就不會違法。
14. ( ) 老闆以摸一下員工身體否則就炒魷魚為由,員工只要不想失去工作而被摸,就沒有申訴的權利。
15.( ) 女生和同居的男友分手後,男友分手暴力,女生可以到警察局申請保護令。
16.( ) 偷拍別人的私密照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17.( ) 如果偷拍沒有拍到私密處,就不會觸法。
18.( ) 只要我願意,我可以用盡各種方法追求我所喜歡的人,即便她/他已經表示拒絕也完全不會有性騷擾的問題。
19. ( ) 甲男為追求乙女用盡各種方式,但仍遭乙女拒絕,悲憤之下以自殺威脅,造成乙女困擾,可能構成性騷擾。
20.(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定義: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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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 |
補充解釋 |
2 |
按照刑法227條,凡與14歲以下發生性關係,不管是否合意都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3 |
事實上,有的性侵害是加害人長時間、有計劃的「預謀事件」 |
5 |
在網路上,惡意露私密處給網友看是具有性意味的行為,若導致網友覺得不舒服,屬於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6 |
許多案例有超過半數都是熟識者所為,包含父母、叔叔長輩、男女朋友等都可能會是加害人 |
7 |
有些加害人在生活方面就和一般人一樣反而更容易讓人失去戒心 |
10 |
國內外研究指出,許多的性侵害,如歹徒訴侵、熟識性侵害與約會性侵害大都發生在室內 |
11 |
許多被害者是12歲以下,性發育尚不成熟的女童 |
12 |
「娘砲」、「小玻璃」、「大波霸」、「牙籤」的用語,貶抑他人的特質,影射他人的性取向,嘲弄他人的性徵、性器官,具有性別歧視或性意味,且會使他人產生負面感受,根據性騷擾防制法第二條,以歧視、侮辱之言行,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構成性騷擾 |
13 |
「師生戀」中的學生若未滿16歲,即使學生同意跟教師性交或猥褻,教師在刑事部分,構成刑法第227條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在行政部分,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款的性侵害。 |
14 |
只要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都構成性騷擾 |
15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伴侶,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之家庭成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之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可以申請保護令保護。若想與沒有同居關係之伴侶分手而遭到暴力對待,無法申請保護令保護,可以到警局備案。此外,對方可能涉及傷害、恐嚇、妨害自由、妨害名譽 |
16 |
偷拍別人私密照觸犯刑法第315條之一第二款竊錄罪,以及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17 |
即使偷拍者沒有拍到私密部位,仍涉犯下列法律。刑事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一第一款無故窺視罪,行政上涉犯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民事上涉犯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 |
18 |
人有表達情感的權利,但也要尊重他人選擇的權利,如果在對方感到不舒服的情況下仍過度追求,則可能涉嫌犯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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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為「學生」,另為一方需為「教、職員、工、生」才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一方為職員工另一方亦為職員工屬『性別工作平等法』。 |
小男女嚐禁果懷胎五月 小男友判刑十月
中廣新聞網 – 2012年4月5日 上午5:51
新竹一名十八歲少男和十五歲少女網友偷嚐禁果,結果意外導致十五歲的少女懷孕,家長一狀告上警局。法官依與未滿十六歲少女性交罪名,判處林姓少男十個月徒刑、緩刑四年。(彭清仁報導)
判決書中指出,新竹一名十八歲的林姓少男,在網路上認識十五歲的少女,兩人也進一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兩人多次在林姓少男家中發生親密關係,去年九月間,兩人相約前往新北市遊玩,兩人一時性起,甚至在火車站的女廁所內發生關係。不過去年十月間,十五歲的少女發現腹部隆起,這才發現可能是懷孕了,在家長陪同下前往婦產科檢查,發現少女已懷胎五月,家長一氣之下向警方提告。
林姓少男到案後坦承與少女性交,少女也在庭訊中向法官承認是你情我願的發生關係。但法官認為,被告林姓少男趁少女年幼思慮不週,為一己私慾,與未滿十六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但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以卅萬元與少女家長和解,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名,判處林姓少男十個月徒刑,緩刑四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而且林姓少男也需向國庫支付三萬元。新竹市警局科技隊也提醒家長,網路太過發達,也讓網路交友成為不少學生交友的模式,過去不少案例被害人都是因網路交友而受害,警方也呼籲家長們對子女網路交友需特別謹慎。
朝陽科技大學「100學年度校園性別事件界定及樣態教育宣導」
疑義說明
Q1、有關未成年年齡之疑慮: n 未成年少女,民法和刑法定義不同,因此第八題答案有疑義。 n 學生對第八題比較有問題! n 對於第8題:未成年少年,指的是未滿20歲之青少年? n 測驗第8題─「未成年少年,指的是未滿20歲之青少年」。 n 大家都認為未成年應該是18歲而不是20歲,但答案卻是20歲。這一題同學們的疑問特別多。 n 測驗的第8題,沒有說明未成年的定義是依據民法或刑法,這樣一來答案就不一定,因為民法規定18歲成年而刑法則為20歲。 n 第八題未成年少年指的是未滿20歲之青少年。 n 錯誤較多的題目是認為18歲算是成年人。 n 學生針對第八題有關未成年少年的年紀定義提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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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年、未成年是民法上的概念。實際上各種法律有不同的適用年齡。例如: 1.「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2.「刑法」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所謂少年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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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詢問老師與老師間是否受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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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限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若為老師與老師間的自由戀愛,則非適用本法。但若涉及性騷擾或性侵害,應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管轄規範之範圍,且處理權責機關在人事室。而如老師間涉及下列禁止情形,則另適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八條規定:「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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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6∼18歲或16∼20歲之未成年人之被害人,加害人該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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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刑法227條所規定為加重其刑之部分。(16歲以下之被害人)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 針對16∼18歲或16∼20歲之未成年人之被害人(妨害性自主罪)與成年之被害人則屬於刑法第221條∼第226-1條所規範之範圍。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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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學生對於最近發生的火車性愛派對非常有興趣,也希望了解這個案件牽涉到的相關法令,案件中的小雨及其他參與人員到底會觸犯哪些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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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此案目前正處檢警單位調查過程中,因為事實認定不同,也會影響到其觸犯法律。本案由於少女已滿16歲,且過程並未有「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故並不適用《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之相關規定。 所以,針對此一疑問,小雨及其他參與人員可能觸犯的法律有: 主辦人 1.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營利媒介性交易罪及媒介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第23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之意圖營利媒介性交易罪 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31-1條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參與人員 1. 妨礙風化罪(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善良風俗章) 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2. 公然猥褻罪(刑法) 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3.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與未滿18歲之人性交易」罪(第23條)
不過此社會事件的法律問題只是其一,該事件背後所隱藏的「性別意識議題」與對「性.愛」的想像更值得教育人員的關切,因這些關於「性.愛」的「戲劇性場景」往往來自於性別意識薄弱的媒體以及情色影片所散播「性別位階」意識。在教育現場努力推動性平教育所積累的成果,往往難敵綜藝節目、戲劇、網路媒體不斷襲來的性別貶抑,而讓性平教育人員常感到無力。故「性別平等教育」應不只是教導學生「如何不犯法」,而是教導學生如何對每位個體表達尊重,重啟東方文化長久以來規避但卻重要的「愛.性」議題,更應結合媒體識讀概念,分辨「什麼」(what)影響了我們的性平意識,進而知道「如何」(how)維護每位個體的尊嚴、性自主,以及得來不易的性平教育成果。 (參考資料:國民健康局青少年網站「性福e學園」;<今日法網>今日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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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第20題疑問:也可能一方為「教、職員、工、生」,另為一方為「學生」,此時需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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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方為「教、職員、工、生」,另為一方為「學生」時,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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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第三題性侵害的發生都是臨時起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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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些性侵害事件是加害人長時間、有計畫的「預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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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校園性別事件界定及樣態教育宣導資料
2012/02/17
教育部日益重視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防治工作,並強調性別平等教育之落實。有鑑於此,茲針對「性別相關法令」、「性侵害與性騷擾常見迷思」、「性侵害與性騷擾自我保護方法」、「校內外相關資源」等部份,提供相關訊息與資料,供導師們在教學實務及學生輔導過程中參考與運用。
一、 前言-這些事正在發生
案例一:8歲遭表哥性侵,國二女黏4網友嘿咻。沉迷網路,主動要求過夜,5人送辦(蘋果日報2011/11/27)
【都會中心╱台中報導】台中一名國二少女,因母親有毒癮疏於照顧,成天沉迷網路遊戲,日前她到一名21歲男大學生網友家過夜,兩人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得知後怒控對方性侵。少女供稱,至少已和4名網友發生性關係,且國小二年級時就遭表哥性侵,警方大為驚訝,傳喚涉案網友與少女表哥,訊後依強制性交罪嫌函送法辦。
警方透露,這名國二少女(14歲)外表看來比實際年齡成熟,身材豐腴,平常喜歡玩網路遊戲,認識不少網友,常在網路世界與男網友互稱老公、老婆,還主動提議到對方家過夜。
日前少女在網路認識一名21歲男大學生,把對方當成男朋友,主動開口要到對方家過夜,男方要求發生性行為,少女沒有拒絕,隔天送她回家時少女母親撞見,逼問少女為何沒回家、去哪裡,母女吵了起來,少女才說出對方是男朋友,兩人已發生性關係,少女母親氣壞了,到警局怒控網友性侵。
強制性交觸重罪
律師張宗存指出,少女表哥違反對方意願,強制性交,少女當時未滿14歲,觸犯《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網友在少女同意下發生性行為,但由於少女未滿16歲,仍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避免遭親人性侵
★教導正確價值觀,讓小孩知道身體是屬於自己的。
★注重空間隱私,若有家人在密閉空間以檢查身體為由碰觸身體,就該提高警覺。
★有關性的影片、圖像,要收好放在隱密處,避免讓小孩接觸,產生性好奇。
★教導小孩身體接觸的親密界線在哪裡,若觸摸私處、胸部、要求脫褲子或口交,要立即說不。
★萬一發生親屬間性侵,一定要說出口,若不敢對家人說,可向師長、朋友請求協助報警。
資料來源:婦權會委員黃瑞汝、《蘋果》資料室
案例二:逼友玩3P 大學情侶重判 女被灌醉 大喊「不要」遭摀嘴 法官認違反意願(蘋果日報2011/05/01)
【辛啟松╱台南報導】就讀台南某大學的一對同居男女,竟設計女友的姊妹淘,將對方灌醉後,讓男友性侵,事後辯稱三人是玩3P。但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被害人發現遭性侵時,曾喊「不要」,這對情侶行徑明顯違反對方意願,日前依妨害性自主罪,將這對男女分別判處8年2個月及7年8個月徒刑。
法官判決指出,黃姓女子(二十七歲)與鄭姓女子(二十六歲)原是姊妹淘,兩年前還就讀台南市某大學,蔡姓男子(二十四歲)是黃女的男友,兩人在台南市租屋同居,鄭女常到租屋處找他們聊天。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若沒有黃女的默許,蔡男怎敢在女友面前與其他女子性交,因此認定黃、蔡兩人有共謀犯意,而被害人發現不對勁時,雖極力拒絕,但仍遭性侵,而且案發後有割腕自殘舉動,顯見性侵一事讓她受創甚深,因此黃、蔡二人行為不宜輕判,才做出以上判決。
相關法律小整理【刑法條文摘要】
加害程度 |
被害人年齡 |
適用法條 |
刑度 |
加害人年齡 |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14歲以上 |
221 |
3年以上 10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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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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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7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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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 |
14歲以上 |
224 |
6月以上 5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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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 |
224-1 |
3年以上 10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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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你情我願) |
未滿14歲 |
227Ⅰ |
3年以上 10年以下 |
18歲以下減輕或免除其刑 (227-1) |
14歲以上 未滿16歲 |
227Ⅲ |
7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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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 (你情我願) |
未滿14歲 |
227Ⅱ |
6月以上 5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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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以上 未滿16歲 |
227Ⅳ |
3年以下 |
案例三:女大學生與老師搞“師生戀”被師母打傷(中新網2011/09/28)
大學男老師與女學生產生戀情後,女學生來到老師家中“解決感情糾葛”,不想老師的妻子突然出現,將女學生暴打一頓。日前,女學生將老師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打人者應承擔80%責任,而女學生自己承擔20%的責任。
二、 性別相關法令
(一)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指出: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二)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中規定:
第七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八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 性侵害/性騷擾常見迷思
(一)關於概念上的迷思
迷思 |
事實 |
只有強暴或者是有性行為,才算性侵害 |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認定為性侵害,例如:展示色情圖示、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拂拭女(男)身體、窺視都是算性侵害。 |
只有在深夜外出,或是偏僻的空地、暗巷裡,才會發生性侵害。 |
無論任何時間、地點,例如家裡、電梯間、住宅、公園或校園都有可能發生性侵害。 |
大部份的性侵害案件都發生在戶外 |
國內外研究指出,許多的性侵害,如歹徒入侵、熟識性侵害與約會性侵害大都發生在室內。 |
性侵害的發生都是臨時起意的。 |
事實上,有的性侵害事件是加害人長時間、有計畫的「預謀事件」。 |
對於「兩相情願」的性關係,法律很難判為性侵害。 |
法律保護任何人享有性的自主權,不因彼此熟識、或家人關係,就漠視被害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以及拒絕他人傷害的權利。兩相情願的判定需視兩造雙方的證詞而定。 |
討論性騷擾會挑起性別間的對立? |
事實上,性騷擾一直存在,談論性騷擾,不僅增進不同性別對彼此感受的了解,並且能夠彌平性別間的衝突對立。 |
夫妻、情侶之間不可能有所謂的「性騷擾」或「性侵害」? |
只要有一方在另一方不願意的狀況下,強吻或毛手毛腳,都構成性騷擾,嚴重者更構成性侵害。 |
(二)對於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的迷思
迷思 |
事實 |
只有發育成熟、穿著暴露的年輕女子才會遭到性侵害。 |
事實上,從六個月大的嬰兒到八十歲的老嫗,都可能成為被害人,而即使一個人如果衣著暴露,別人也不可以侵犯她/他!絕大多數的案例中,受害者的長相、行為與衣著都與你我無異。 |
只有女性才會遭到性侵害。 |
根據研究顯示,女性雖為高危險群,但男性、小男孩也無法避免遭到性侵。 |
男生有可能被性騷擾或性侵害嗎? |
男生當然有可能被性騷擾或性侵害!不過由於一般人認為男性應有能力保護自己,社會上也不鼓勵男性談論受害經驗,因此,受害的男生往往更難以啟齒。 |
只要被害人奮力抵抗,就能夠避免性侵害的發生。 |
性侵害的發生常伴隨其他暴力形式:例如誘騙、肢體暴力、名譽威脅、生命威脅、職權威脅等,不是被害人抵抗就會遏止的。 |
如果不願意就不會被性侵害 |
若是任何人處於被下藥、灌醉而致昏迷的狀況,即使他/她不願意,也無法阻止被性侵害;如果任何人在遭受嚴重威脅的情況下,為了保命,也可能被迫屈從。 |
被害人會為了某些原因(如報復或獲取利益),謊稱受到性侵害或性騷擾。 |
公開受害事件對被害人的傷害相當深重,若有被害人蓄意捏造遭到性侵害,所受到的身心壓力更勝於性侵害的控告。更何況如果謊報性騷擾而被發現的話,是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可以想見,謊報性騷擾的機率很低。 |
遭到性侵害的女性多半具有強烈的性慾,或在不正經的家庭中長大,否則好女孩是不會發生這種事的。 |
許多被害人是十二歲以下,性發育尚不成熟的女童。任何人、任何家庭出生的子女都有權利拒絕性侵害。 |
女生說 「不」就是 「要」? |
說「不」的時候就是「不」!當對方用言語、手勢、動作做出「不」的表示時,你就應該尊重對方的決定,停止自己的行為。 |
被害人可能享受被強暴的感覺? |
強暴本身即是一種暴力行為,沒有人會願意自己的身體或心靈受到暴力對待。美好的性愛品質應在雙方充分溝通與理解下產生,任何以暴力手段達到性交目的的行為,都必須為此付出代價! |
不喜歡聽黃色笑話的人,沒有幽默感 |
當黃色笑話令人不安或不悅時,不但不好笑,更構成性騷擾!事實上,許多黃色笑話帶有歧視意味,這和有沒有幽默感並無關係。 |
(三)對於性侵害/性騷擾加害人的迷思
迷思 |
事實 |
性侵害的加害人都是陌生人。 |
許多案例顯示,有超過半數以上事件都為熟識者所為,包括父母、(繼)養父母、叔伯長輩、鄰居、男女朋友等都可能是加害人,其次才是陌生人。加害人甚至可能利用孩童對「叔叔」、「阿姨」的信任來接近孩童,進行性侵害。 |
加害人都是貧窮的、少數民族或是沒有受教育者。 |
加害人主要是心態的偏差,經濟或教育弱勢並非主要原因。犯案者也可能是受高等教育者或家境優渥者。 |
加害人都是行為異常、精神有問題的人。 |
有些加害人在生活方面就和一般人一樣,反而更容易讓人失去戒心。 |
男性因為無法控制性慾或性衝動,才會以性來侵害女人。 |
性侵害並非起於男性不可遏抑的生理衝動,而是基於發洩情緒壓力所致。也與社會上男尊女卑,展現男性權力有關 |
加害人都是男性。 |
雖然多數加害人是男性,也有少部分的加害人是女性。 |
我只是表達愛意,哪有性騷擾? |
就算是表達愛意,只要引起對方的不愉快,就可能構成性騷擾。因「不受歡迎的追求」,就算是性騷擾。 |
我只是摸一下而已,會死人嗎? |
不會死,但會犯法。更何況這不是摸一下兩下的問題,而是身體自主權的問題。這種問題突顯你對對方的不尊重。 |
四、 性侵害與性騷擾自我保護方法
(一)大聲說「不」
如果你有不舒服的感覺,千萬不要懷疑,更不要猶豫,大聲說「不要」、「我不喜歡」、「不舒服」,請對方立即停止,即使他是你所尊敬的師長。
(二)確定懷疑
如果不太確定是否被騷擾了,要立即向對方表明自己的不舒服及懷疑被性騷擾。
(三)立即反擊
抓住不當觸摸的手,並理直氣壯的表達你的憤怒,甚至拿手邊的物品,如:雨傘、包包、鞋子等反擊。讓現場周圍的人知道,他們才會注意這件事,並且幫助你。
有些小玩意或某些身體部位在防身時是派得上用場的,只要平常多留心,一旦發生狀況,身邊的東西也可以用於防身喔!
1. 手指-可戳擊對方眼睛。
2. 指甲-適度,不宜過長,可抓襲歹徒臉部、喉嚨。
3. 肘部-可撞擊歹徒胸部。
4. 膝蓋-可頂撞歹徒跨下。
5. 哨子-哨子是最便宜但效果最大的防身物品,一旦發生狀況可大聲吹哨子
6. 求援,哨子配戴方式不宜掛在胸前,好的做法可把他當手鐲,戴在手腕
7. 上。
8. 利用隨身尖銳物品,如:髮夾、別針、高跟鞋或雨傘等。
9. 石頭、磚塊、木棍、樹枝、沙子等。
10. 市售防身物品。
(四)事後行動
如果錯失了立即反擊的機會,你要做的是:勤加練習迅速反應且有效的阻止,並勇於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訴。
五、 遇到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一)校內有哪些資源可以協助我?
單 位 |
電話 |
服務內容 |
校安中心/執勤教官 (行政大樓A-105) |
(04)2332-0808 或 校內分機:3043 |
1.學生緊急事件之處置及轉介。 2.聯繫協調相關單位(警政、社政、醫療) |
導師或師長們 (各系所研究室) |
見各系通訊錄 |
生活關懷、行政宣導等。 |
衛保組 (行政大樓A-107) |
校內分機: 5032~5035 |
提供衛生醫療服務、諮詢。 |
學生發展中心 (教學大樓T1-106) |
校內分機: 5052~5059 |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問題諮詢及轉介。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性別諮詢暨申訴 專線電話: 2339-3862 |
1.整合學校性別平等教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宣導,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 2.接受並處理相關的申訴案件協助緊急事件之處置及相關聯繫。 |
行政大樓服務台 |
校內分機:6016 |
協助緊急事件之處置及相關聯繫。 |
第一宿舍守衛室 |
校內分機:6021 |
協助緊急事件之處置及相關聯繫。 |
第二宿舍守衛室 |
校內分機:2297 |
協助緊急事件之處置及相關聯繫。 |
(二)校外有哪些資源可以協助我?
單 位 |
電 話 |
服 務 內 容 |
|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
113 |
1.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問題協談。 2.討論安全計畫,避免再次受暴。 3.法律諮詢。 |
|
男性關懷專線 |
0800-013-999 |
||
緊急報案專線 |
110 |
各分局緊急報案、處理。 |
|
社政單位 |
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04)22258659 |
1.24小時電話諮詢專線 2.給予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診療、協助驗傷及取得證據。 3.被害人或加害人之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法律扶助。 4.陪同偵訊及出庭。 5.協助申請各項費用補助。 6.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導。 7.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事項。 |
醫療單位 |
仁愛綜合醫院 |
(04)2481-9900#1212 |
台中市大里區東榮路483號 |
霧峰澄清醫院 |
(04)2339-7900#365 |
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1129號 |
|
國軍台中總醫院 |
(04)2393-4191 #525236 |
台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二段348號 |
六、 參考資料來源
(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845991/IssueID/20111127
(二)http://tw.myblog.yahoo.com/jw!vrVP5VKcERnpphjkorGzEUYt/article?mid=3
(三)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jimmyliu220110804121528
(四)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4762
(五)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六)http://web.saihs.edu.tw/work/gui/g/g5/g5-1.htm#a1#a1
(七)大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