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課程折抵役期
[實施規定]  [法源依據]  [折抵基準]  [申請流程圖]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

 壹、依據: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暨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貳、實施時間: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後在營人員。

 參、適用對象: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

 肆、折抵役期計算方式: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含四年制夜間部、海事、水產學校),第一至第二學期,每學
     期折抵役期三日:第三至第六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二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十四日。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班:第四學期折抵役期一日,餘各學期折抵役期二日,全學程最高不得
     逾十一日。

      三、高級中等學校進修(補習)學校:第一至第二學期折抵役期二日:第三至第六學期,每學期折抵役
     期一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八日。

      四、僑生大學先修班:第一至第二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三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六日。

      五、二年制餐飲專科管理學校:第一至第二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四日,全學期最高不得逾八日。

      六、大學、二年制、三年制專科學制:第一至第四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四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
     十六日。

      七、五年制專科學制:第一至第四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三日;第五至第八學期,每學期折抵役期
     四日,全學程最高不得逾二十八日。

      八、各學制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對照基準表,如附表一。

 伍、證明文件:

      一、畢(結)業證書、資格證明書: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含建教合作班、海事、水產學校、夜間部
     、進修學校、補習學校、矯正學校、僑生大學先修班)。

      二、軍訓成績單:

            (一)高級中等學校未畢(肄)業者(含建教合作班、海事、水產學校、夜間部、進修學校、補習學
      校、 矯正學校)。

            (二)大專以上畢業者:大學、二年制(含餐飲專科管理學校)、三年制、五年制專科學制。

 陸、證明文件申請:

      一、申請軍訓成績單折抵役期者:應先行向就讀學校網站或軍訓室查詢申請手續,應檢附所需之
     證件(如身分證、申請表、費用、回郵信封……等)。

      二、申請表請向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之網站下載申請(如附表二)。

      三、畢業證書遺失申請,依就讀學校規定辦理。

      四、各級學校配合作法、流程如下:

             (一)彙整役男所寄「 成績申請單」、限時掛號回郵信封、申請所需費用。

             (二)驗證、校對核發之成績單,並由軍訓室主任(總教官)於成績單右下角簽證覆署軍訓成績
      合格之學期數。

             (三)驗證後之成績單寄回原申請人。

 柒、折算役期申請:由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役單位填具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審查表,交由人事
   權責單位依現行退伍(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兵)作業流程辦理,替代役役男、海巡署服義
   務役人員,請參照辦理。

 捌、權責區分:

      一、教育部軍訓處;負責軍訓課程折算基準擬訂、協調證明文件申請及軍訓課程相關問題解答。

      二、國防部人力司:負責軍訓課程折算役期政策擬訂及與相關部會協調。

      三、國防部人事次長室:

             (一)核定中央單位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事宜。

             (二)協助各總部辦理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事宜。

      四、各總部軍管部憲令部:核定所屬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事宜。

 玖、審查要領:

      一、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各相關單位應依當事人申請,確實審查,核發證明文件。

      二、各服役單位人事部門,應依當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對兵籍表登載之學歷,核予應折之日
     數。

      三、各學制依基準表所定,核予應折之日數,因其他事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以該學年為限,不
     得加成計算(如於甲校讀一年級成績及格,復至乙校重讀一年級成績亦及格,僅能折算一個學
     年、學期)。

 拾、一般規定:

      一、軍訓課程折算役提前退伍人員,由所屬人事權責單位於退伍令「附記欄」加註折算日數-「軍
     訓課程折算役期    日」。

      二、應徵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替代役服役期滿,除外島退伍受天候及交通工具影響外,未
     經命令或核准,概不得延期退伍,其退伍令應於役期屆滿之當日發給退伍人員,嚴禁提前離營
     。

      三、提前退伍義務役官兵所需運輸及旅費、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細部執行事項,請依權責自行訂頒,以利本案之遂行。

 拾壹、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