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課程折抵役期
[實施規定]  [法源依據]  [折抵基準]  [申請流程圖]

軍訓課程折抵役期法源

法案名稱

章別

條次

條文

三讀日期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兵役法

第三章

士兵役

第十六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役,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歲除役時止。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在學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89/01/05

89/02/02

 

兵役法

施行法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得折算之學校軍訓課程,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

前項折算方式,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各級學校之授課內容及軍事需要訂定。但合計不得逾三十日。

本法修正施行後得折算役期之軍訓課程,亦不逾三十日,共實施、管理、作業、考核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89/11/21

89/12/14

89/12/16


回首頁 最新消息 軍訓目標 組織概況 軍訓教育 交通安全 生活輔導 學膳會 春暉社 國軍人才招募 軍訓課折抵役期 問題反映 軍事資訊 兵役問題
最後更新: 29-Jul-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