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直接點選

    本文    案例    問題討論   補充資料

 

 

 

案例 一

案例〈未婚媽媽福利服務〉: 

青年人與未婚同居,生下一女後分手,二人都不願扶養,社工員出面溝通無效,竟將親骨肉置縣文化中心廣場,地檢署檢查官查明後,將二人依遺棄罪提起公訴,並建請法官依兒福法加重二人刑期。 

判決:

刑法294條第一項遺棄罪,刑期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一遺棄沒有自救能的幼童是不可原諒的行為請求法官依兒福法規定,重二人的刑期二分之一,女童仍留家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