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唯識論卷第一
相關資源:
[歸敬偈]
- [論]稽首唯識性
,滿、分清淨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 [釋]唯識性:即唯識實性,指法。滿:滿清淨者,指佛。分清淨者:指僧。我:指造論者。彼說:指世親菩薩所造唯識三十頌。
[造論緣由]
- [論]今造此論,
- 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
- 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
- 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 [釋]二空:我、法空。生正解。二重障:續生煩惱障、礙解所知障。
-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 [釋]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三性三無性理)中得如實解-->令達二空-->離二執,斷二障-->得二勝果。
- [記]四種異執:初之二種
,小、大二乘,執境、執心,非無、非有;後之二種,大、小二乘,執心、執所,非多、非異。
- 然清辨計總撥法空,為違中道強立唯境,諸心所現即是唯境,有何心也?順世外道,亦立唯有四大種色。
- 若依此義四句分別,清辨、順世有境、無心,中道大乘有心、無境,小乘多部有境、有心,邪見、一說都無心、境。
- 又四句分別,有見、無相,謂正量部師,不作相分而緣境也;有相、無見,謂清辨師;相、見俱有,餘部及大乘等;相、見俱無,即安惠等。
- 又有別解如樞要說。
- 執外境如識非無:薩婆多等,依說十二處密意言教,諸部同執離心之境如識非無。彼立量云:其我所說離心之境決定實有,許除畢竟無心、境二法隨一攝故,如心、心所。
- 執內識如境非有:學中、百清辨等師,依密意教說諸法空,便亦撥心體非實有。彼立量云:汝之內識如境非有,許所知故,如汝心外境。
- 執諸識用別體同:大乘中一類菩薩,依相似教說識體一。
- 攝論第四說:一意識菩薩計:
- 一、依遠行及獨行教,遊歷諸境故說遠行。復言獨行無第二故;
- 二、依五根所行境界,意各能受教;
- 三、依六識身皆名意處教;
- 四、又解深密、瑜伽等,說如依一鏡上有多影像教;
- 五、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
- 此恐違至教,故說有一識。
- 有云:一意識,但說前六識為一意識。理必不然,此說八識體是一故。
- 執離心無別心所:經部、覺天等執。
- 經部師說:佛說五蘊,故離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思;更不說餘心所名蘊,故離三外更無餘所。
- 覺天所執亦依經故,經說三法和合名觸,乃至廣說。又說土夫六界,染、淨由心,故無心所。
- 彼說唯有受、及想、行、信、思等心更無餘法,隨心功用立心所名,亦恐違至教,故說無心所。
- [記]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 成唯識者,舉宏綱旌一部之都目。復言論者,提藻鏡簡二藏之殊號。
- 成乃能成之稱,以成立為功。唯識所成之名,以簡了為義。
- 唯有識大覺之旨隆,本頌成中道之義著。
- 唯謂簡別,遮無外境;識謂能了,詮有內心。
- 識體即唯,持業釋也,識性、識相,皆不離心。
- 心所、心王,以識為主;歸心泯相,總言唯識。
- 唯遮境有,執有者喪其真;識簡心空,滯空者乖其實。
- 所以晦斯空、有,長溺二邊,悟彼有、空,高履中道。
- 三十本論名為唯識,藉此成彼名成唯識,唯識之成以彰論旨。三摩娑釋,依士立名。蘇漫多聲,屬主為目。
- [釋]三摩娑釋:譯為六離合釋。蘇漫多聲:譯為八囀聲。
- 論則賓主云烈旗鼓載揚,幽關洞開妙義斯賾。以教成教,資教成理,即成是論,持業釋也;以理成理,因理成教,是成之論,依士釋也。
- [記]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一
- 二、明論宗、體,於中有二:初、明論宗,後、彰論體,皆如樞要說。
- 明論宗者,
- 諸愚夫類,從無始來虛妄分別因緣力故,執離心外定有真實能取、所取。
- 如來大悲,以甘露法授彼令服,斷妄狂心,棄執空、有,證真了義。
- 華嚴等中說:一切法皆唯有識。
- 天親菩薩,為利有情令法久住,依如上教製三十頌,明唯識理,文義周圓離於廣、略。
- 後護法等,依上經論採撮精要廣釋頌文,名成唯識。
- 故此即以唯識為宗;識有非空,境無非有,以為宗也。雖具明諸法,皆不離識也。
- 明論體者,
- 依瑜伽論攝釋分初第八十一說:經體有二: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即能依;由能詮文,義得顯故。
- 龍軍論師、無性等云:謂佛慈悲本願緣力,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文、義相生似如來說。此文、義相,雖自親依善根力起,而就本緣名
為佛說。
- 佛實無言,此若依本乃無文、義,唯有無漏大定、智、悲。
- 若依自識有漏心現,即似無漏文、義為體;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此即如來實不說法。
- 故大般若四百二十五、文殊問經等,佛皆自說:我成佛來,不說一字,汝亦不聞,論說聚集顯現為體。
- 此即無性、佛地一師,作如此解。
- 護法、親光等云:或宜聞者本願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實能、所詮文、義為體。
- 若依本說,即真無漏文、義為體。
- 故瑜伽論六十四卷,引叔攝波葉喻經云:我未所說乃有爾所。二十論說: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是故世尊實有說法,言不說者,是密意說。
- 此論根本既是佛經,故出體者應如經說。此釋雖二,然此論主無不說法,取後解也。
- 總論出體略有四重:
- 一、攝相歸性,皆如為體。故經說言:一切法亦如也至於彌勒亦如也。
- 二、攝境從心,一切唯識。如經中說:三界唯心。
- 三、攝假隨實,如不相應
、色、心分位。對法論說:是假立故也。
- 四、性用別論,色、心假、實各別處收。瑜伽論說:色蘊攝彼十處全等。
- 上來第二、第四體訖。自識所變則是第二攝境從心,并言佛說乃是第四性用別論。
- 聞者似法、說者真教,俱淨法界平等所流。約本為言,此教亦以真如為體,此即第一攝相歸性。
- 能說、能聽所有名等、聲上屈曲,離聲無體,故假從實,體即是聲,此即第三攝假隨實。對法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說。
- 雖出四體所望不同,以理而言不相違背。
- 今此論體,若從所聞有漏心變,或從能說有漏文、義,唯屬依他相、名等攝;無漏心變,或無漏說,正智所攝通圓成實,無漏有為通二性故。
- 此所詮體,謂唯識境、正行及果;若能詮體,即聲、名等。經體雖二,今取能詮聲、名、句等,正教體故。
- 問:十八界中十五有漏,如何聲等亦無漏攝?名、句、文三自性無記,如何可說通無漏善?
- 答:依隨轉門、二乘等身說,十五唯有漏,名等唯無記;依今大乘,若唯如來後得說法,聲、名、句、文真善無漏。
- 十地論說:說者、聽者俱以二事:一者、聲,二、善字。
- 能斷金剛般若論說:我法唯善,汝唯無記。
- 此論第二云: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法緣名等;辭緣於聲。
- 又解深密經及瑜伽七十八說:第九地斷二種愚,一於無量所說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愚;下此論第九云:無量名、句、字是法無礙解。
- 又此論及佛地云:十八界通無漏善。故為教體於理無違。
- 問:若明教體一切唯識,如何乃言佛菩薩說?
- 答:無性釋云:彼增上生故作是說。
- 二十唯識天親解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謂餘相續識差別故,令餘相續差別識生,展轉互為增上緣故。
- 問:過去、未來既非實有,非有為法生已便住,如何聽教聚集解生?
- 答:無性釋云:隨墮八時聞者識上,直、非直說聚集顯現,以為體性,謂八時中聞者識上有直、非直二種言說聚集現故。
- 如瑜伽論八十一說: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為樂。如言諸字,率爾心已必起尋求,續初心起,雖多剎那,行解唯一總名尋求,未決定知諸所目故。
- 如瑜伽論第三卷說: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故。復言行時,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現,謂率爾、尋求及次決定,決定知諸目一切行。
- 故瑜伽說,尋求無間,若不散亂,決定心生,若散亂時,生即不定。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故,復說無字。於此時中,有先三心,於無字上,但有其二:謂率爾、尋求,未決定知,無所無故,即從決定後却起尋求。論但定說率爾、尋求定無間生,尋求以後許亂起故。
- 復言常時五心并具,其義可解。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於最後時方能解義,染、淨等心方乃得轉。
- 故雖無過、未,而教體亦成。若新新解皆有率爾,四字之上皆定有二心:謂率爾、尋求,即於末後有十二心一時聚集:第一有二,第二有三,第三有二,第四有五,故有十二。
- 既於初字有率爾心,於後後字有尋求、決定,末後乃有染、淨等生。五心方具,名為聚集。
- 故唯識教其理成立,更有別義,如樞要說。
- 此中出體雖有四門,佛地論中唯有二種:一、攝境從心,二、性用別質。無性意取攝境從心,護法意說性用別質。教體即是能說聲等,不爾,教體便成有漏或染無記。三寶、真如亦應如是。故護法釋,善順論宗不違唯識,能說法者識上現故。至下第十論自當解。
- [記]上來長行及與初頌,合是第一文前敬敘,自下第二依教廣成。科此本教有三種三,
-
且一三云:前二十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即圓成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住。
-
諸異生等無始時來,不能了知心虛妄性,執離心外有別實境,執離彼境有別實心,妄計二取為真、為實。
-
故頌說言: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
-
執我、執法具生二障,冀諸智者授法妙藥令障斷除。
-
小聖邪師智尚微闕解生迷謬,菩薩大悲為欲除彼我、法執故,顯離妄心無別二取說唯有識。
-
是故最初種種方便,廣分別說識相令知,遣生厭斷,即依他起令除二取。
-
雖知此心虛妄顯現,而未了達真性是何,若未知真不了妄故,是故經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
是故次初明唯識性即圓成實,顯如一味故一頌明。前世俗諦,後勝義諦,為除二取廣說諦也,意令有情斷妄成佛。
-
如來功德殊妙無邊,非少修行可能圓證,故次第三明唯識位。彼修行時經三大劫,總十三住,略為五位,謂資糧等,要無邊因得無邊果,故時長遠修行斷障,方能證得菩提、涅槃。
-
今論所明意在於此,勸諸智者應勤修學,故為三分科釋本文。下第九卷五位,初云:如是所成唯識相、性,誰?於幾位?如何悟入?即依彼文判頌意也。
-
第二三云:此三十頌分初、中、後。初一頌半,略標離心無別我、法,以彰論旨辨唯識相;次有二十三行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後之五頌明唯識行位,大意同前。
-
故第十卷論末說云:如是三分成立唯識。即依彼文釋為三也。
-
第三三者雖無文說,准諸經論判此有三:初二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唯識行,末後一頌明唯識果。先觀所知方起勝行,因行既備果德乃圓,故為三也。
-
此皆准釋瑜伽、攝論故有此判。然初境中,有世俗諦,有勝義諦,一切所知唯此二故。
-
且依第一判頌三分:初二十四頌明識相者,於中有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餘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
-
第二三分判其頌者,此一頌半即初分也。依境、行、果科二諦者同初性相,判文可知,餘如樞要。
-
然解第一一頌半中,文分為二:初將發論端寄問徵起;第二舉頌依義正答。
[說有我、法義;唯識理:假識施設說,識所變及能變。]
- [論]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 [記]此即第一寄問徵起。
-
此意難云:論宗所明一切唯識,若唯有識無心外境,云何諸世間說有我、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之失;及諸聖教中亦說有我、法?此則聖教相違,違教之失。
-
非彼兔角等可說為青等,以本性無不可說故。我、法本無,云何起說?
-
夫立義宗要無九過,既有二失,唯識不成。此依因明世間、聖教二種相違故為難也。
-
言世間者,可毀壞故,有對治故,隱真理故,名之為世,墮世中故名為世間。由此滅、道或非世間,無對治故。
-
言聖教者,聖者,正也,與理相應,於事無擁,目之為聖;又契理通神,目之為聖。又聖者,正也,心與境冥,智與神會,名之為聖,此所說教名為聖教。
- 世間、聖教皆依士釋,所餘文義,下自當知。
-
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囀聲釋世間等,今略敘之,是世間出,故名世間。造世間故,由世間故,為世間故,因世間故,屬世間故,依世間故,名為世間。
-
從此頌曰,即是第二依義正答。然此一行半頌之內依長行釋,上之三句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下之三句略辨識相彰能變體。三種科文釋一頌半皆同無別(餘如樞要)。
- 頌曰: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
、思量及了別境識。
- [記]上之二句答難破執,下之一句意標論宗結歸唯識。
- 此中所說由者,故也,因由之義。
- 假有二種:
-
一者,無體隨情假。多分世間、外道所執,雖無如彼所執我、法,隨執心緣亦名我、法,故說為假。
-
二者,有體施設假。聖教所說,雖有法體而非我、法,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緣施設,故說為假。
-
因二起言稱之為說,我、法之相如論自釋。
-
相謂相狀,轉是起義,相起非一,故名種種。
-
二句意言:汝所問云:我、法若無,世間及聖教云何說有者,非離識外有實我、法自體性故。
-
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二種假名言故,說有我、法種種相轉,
-
應釋頌言:世間、聖教所言我、法,由假說故,有此種種諸相轉起,非實有體說為我、法。此釋順下長行論文。
-
外復問言:有實我、法可依假說,我、法實無假依何立?
-
第三句云:彼我、法相,依內識等所變現相,而起假說我、法諸相,非依離識實有我、法而起假說,但依內識所變相、見而假說故。此但說識,義兼心所。
-
若爾,真如應非唯識。
-
不離識故真如名唯識,非識所變故不說為我、法。若說為真如,亦心所變故。
-
此中總顯,由無始來,橫計我、法分別心故,熏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
-
愚夫不了此唯內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法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為我、法,故知世間所說我、法是假非實。
- 故經頌言: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
聖者依此內識所變若相、若見,為起言論,斷染取淨引生真見,假為立名說為我、法,法體實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說我、法亦假說也。
- 是故經言: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
此解二種我、法之名,依識變立。
-
又第二解,
- 世間所執我、法體無,依識所變妄情為緣而起於執,妄情所執是世我、法,然體無故以無依有,依內妄情說為我、法。
- 聖教所說我、法二種,依識體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別依於總,依有體法說為我、法,即說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法,皆識所變以為我、法。
-
此上二解,
- 第一解云:說為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說假;設體雖有不稱名假,我、法二假乃屬於說,唯假言說以為我、法,彼體都非。
- 第二解云:以無依有,世間說情以為我、法;以義依體,聖教說體以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若我、法故。
- 此上二解皆護法釋。
- 若安慧解,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於總無見、相二分施設假說,性非有故。自證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
-
難陀復別,唯以所變相分,與護法解別。又解如樞要說。
- 既言:我、法依識所變。識有幾種?
-
略辨識相出能變體。初句總舉能變識數,因前所標今略舉也。下之二句列能變名,乘前舉數次列名也。
-
謂有難言:雖我、法相皆依識變,而未了達能變一、多,故答三種。
-
此者,即識之所變也。彼我、法相依識所變,此識所變之能變有三種,三法轉相依也。
- 一、謂異熟識,即第八識,名有多義:
- 一、變異而熟,要因變異之時果方熟故。此義通餘,種生果時皆變異故。
- 二、異時而熟,與因異時果方熟故。今者大乘,約造之時非約種體,許同世故。
- 三、異類而熟,與因異性果酬因故。
- 然初二解無別論文,今依論文但取後解。若異屬因,即異之熟。若異屬果,異即是熟。異熟即識熟,屬現行
;異熟之識熟,屬種子,故餘能變不得此名。
- 二、謂思量識,即第七識。思謂思慮,量謂量度,思量第八度為我故。又�琚B審思量餘識無故
,餘之二識不名思量,至下當悉。思量即識,准前釋也。
- 三、了別境識,即餘六識。
- 二十論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
- 了是諸識之通名也。
- 了別別境及麁顯境唯前六故;對此六塵說六識故,然濫第七。
應言此六了別麁境名了別境識,以了別相麁簡於七、八故。
- 了別境即識,亦同前解。
- 此依勝義勝義,心、言俱絕。依第二、第三勝義,不可言一、多,真故相無別。依世間中可言八別。今以類同故有三種。
- 頌中唯言顯其二義:
-
一、簡別義,遮虛妄執,顯但有識無心外境;
-
二、決定義,離增、減數,略唯決定有此三故,廣決定有八種識故。
-
一類菩薩說識唯一,諸小乘等執心、意、識義一文異,又復彼執識唯有六,則是減數。
-
楞迦經說: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說有九識,即是增數。
-
顯依他識略有三種廣唯有八,離於增、減故說唯言。
-
楞迦經中兼說識性,或以第八染、淨別開故言九識,非是依他識體有九,亦非體類別有九識。
-
小乘根淺不知心、意、識三種體別,又未除所知障,不了依他故唯說六。然依根、境別體相故,說十二處、十八界等,非唯六識。
- 及亦二義:
-
一、合集義,六識合名了境識故,如後卷說。
- 二、相違義,即相違釋,顯三能變體各別故。
即一及字貫通上下,謂應言異熟及思量及了境識。若不爾者,即有濫於餘釋之過。
-
所以者何?但言異熟、思量、了別境識,不言及思量等者,
- 一、濫持業:恐言異熟即是思量、了別境故。
- 二、濫依土: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之思量、了別境故。
- 三、濫有財:不言及者,恐言以彼異熟而為思量、了別境故。
- 四、濫隣近:不言及者,恐言異熟俱時思量、了別境故。
- 今顯異彼故說及言,顯三能變體各異故。
-
既爾,何故頌中不言異熟及思量等,而頌乃言及了別境識?顯得二義故。若於異熟下方置及言,唯得相違不得合集。今合六識總名了境故,於思量下方置及字。
- 下一識字通三能變,欲顯又略而義廣故。
-
此三能變,初之一名唯未轉位,後之二號亦通淨名。何故爾耶?下自當悉!又諸識皆通異熟等名,何故第八獨得名也?皆如下辨。恐厭繁文故不先述。
-
此舉本頌答難標宗,次長行中依頌正答。二段如頌,何故本頌先首答難標論宗者?如樞要說。
-
然釋本頌上三句中,文意有二:初略釋頌答外所徵;次云何應知實無外境下,廣破外執顯前頌義。
- 初略解中有二判文:
-
第一、合作二文科。初別解三句;後愚夫所計實我、實法下,總解三句。
-
別解三句中,初別解第一句;彼二俱有種種相轉下,別解第二句;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下,別解第三句。
-
第二、總作三文科,別解三句故。若由假說下,乃至亦勝義有,皆解第三句。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 [論][解頌前三句]論曰:
- [由假說我、法]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 [記]略釋本頌答外徵也。此釋初句,別釋其字如論易詳故不別舉。
- 雙舉世間及諸聖教皆說:有我及有法者,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性者,體也。
- 仍未了知我、法二義。
- 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及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或主是我體,宰是我所。或主如我體,宰如我用。
- 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一、體有無對。二、自性差別對。三、有為無為對。四、先陳後說對。
- 前唯有體,後亦通無。瑜伽論五十二說:意不壞
,法現前,無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
- 前是共相,後是自相。
- 前唯有為,後通無為。
- 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
- 合有四對名為軌持。
- [有種種相轉]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 [記]釋第二句頌。然彼我、法二種俱有種種差別,若名,若義,諸相轉也。相謂相狀。言種種者,顯非一義。何謂種種?
-
世間我種種相,謂我亦名有情、意生、摩納縛迦、養育者、數取趣、命者、生者。此中但舉三種,等後所說意生等五,合有八種。
-
若依大般若說合有十三士夫、作者、受者、知者、見者等;若依世親金剛般若論但有四種,約三世總、別故。
- 此即第一:世間說有我種種相。
-
言有情者,謂諸賢聖,如實了知唯有此法更無餘故,顯有法性更無餘物。情是性義,或復於彼有愛著故。愛是情義,能生愛故名為有情。
-
乃至言生者者,謂具出現、起等諸法故名生者。此依瑜伽釋。
-
若依世間釋:情謂情識,我有情識名為有情。色、心相續名之為命,者是主義,我有此命故名命者。
-
准論釋者:命謂第八現行,者謂假者,總者有別命名為命者。
-
今取世間解。或有情即是第八現行,壽體即是第八種子,有壽和合故名命者。或命通是六識名命,有此命者名為命者。
-
今取世間不取正義,薩婆多等所說各異宜應敘之,愚者不了謂實有情及實命者。
- 釋此名等,如瑜伽論八十三卷及樞要說。
-
聖教我種種相:預流、一來、不還、無學、二十七賢、十三住聖、三乘、十地皆聖教中我種種相。此舉二果等餘賢聖,前預流向亦此所攝,不別簡別向及果故。
-
預者,言入,流謂流類,入聖之類故名預流。舊云:流謂生死,此逆生死說名逆流,義乃非也。一於人、天往來,便得極果名為一來。
-
決定已斷三界見所斷惑,或修至五品立預流果。決定已斷三界見惑,修道六品或七、八品立一來果。二向不定,如瑜伽論第二十六、對法十三、顯揚第三等廣說彼相。
- 此即聖教我種種相。
- 世間、聖教俱有我相,此二雖殊,而皆是我種種相也。
-
此即世間法種種相,如有外道名吠世史迦立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或立十句,如下當知。
-
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
- 德者,道德。
- 業是作用,動作義也。
- 有數論者,立二十五諦:我是前門,法中但有二十四諦。
- 此舉吠世前三句義,等餘三句及諸師法,至下當知。
-
即諸聖教法種種相,崇聚、生、因是蘊、處、界義。等者,等取緣起、根、諦、并處非處、餘三善巧或四善巧及別別法。
-
若依中邊、菩薩藏經第十七卷,有十善巧。頌曰:蘊、界、處、緣起、處非處、根、世、諦、乘、有無為,是名十善巧。皆聖教中法種種相。
- 此蘊等相,如對法第一疏解。
- 此上顯示世間、聖教皆說我、法有種種相。若依他起、遍計所執雖有、非有二性相別,今於此中總名我、法,以假說故。
- 釋第二句中我、法二種諸相轉言。
-
言隨緣者,隨諸世間種種分別、橫計等緣,隨諸聖教施設、安立、證得等緣,即施設為世間、聖教我、法別相。
- 異者,別也。
-
言施設者,安立異名即假說義。此意顯示,隨諸世間橫計種種我、法等緣施設我、法,隨諸聖教證得種種無為等緣即施設為聖教我、法。
- 轉者,起義,隨彼彼緣起彼種種我、法相故。
- 問:世說我、法率己妄情,聖說我、法有何益用?
-
答:由四緣故:一、言說易故;二、順世間故;三者、能除無我怖故;四、有自他染淨、信解、事業等故。如瑜伽第六、顯揚第十說。
- 此上即解頌上二句,將釋第三句寄問徵起。
-
[彼依識所變]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 [記]如是諸相,牒前我、法種種相義。下二句
,難也,謂諸外道、二乘、世間聞說我、法性相非有,便作是難。
-
若彼我、法性相非有,假我、法相,若計所執,若依他者,二種我、法依何得成?由彼識外二真無故。內識上二假依何立?要依彼真可說假故。
-
釋第三句頌。
-
此中答意,彼世間、聖教所說我、法相,雖無於真方可假說。然依內識之所轉變,謂種子識變為現行,現行識變為種子及見、相分,故名為變。
依此所變而假施設為我、法相。
-
心變真如亦名為法。若實真如不可說為法與非法,非識所變故非彼依,後得變似皆名為法。
-
故此但說近依他依,此即顯示識所變者實非我、法,而諸世間及諸聖教假說我、法,言假設也。
- 釋總句已,下別解識及變二字。
-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 [記]釋識名義。今舉行相顯識自體,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故以了別釋識之義。
-
問:我、法所依內能變相豈無心所?隱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俱起,如貪、信等時不現行,不可說所義兼於心,故說識言亦攝心所。
-
問:遍行五所,心定相應,何不說彼而但說識?答:識為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種類非定俱行,故但說識即攝心所。
-
問:真如與識非如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說有?答:識實性故,識俱有故,不離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說識不說真如。
- 前言識變,變義如何?
- 變
-
[護法、安慧等解]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 [記]此釋變義。此論一宗總有二釋,此即初釋。
-
護法等云:謂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見二分而生。此說識體是依他性,轉似相、見二分非無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執實二取,聖說為無,非依他中無此二分。
-
論說:唯二,依他性故。此除真智緣於真如,無相分故。不爾,如何名他心智?後得智等不外取故。
-
此二廣釋,至下第七及第十末,并二十唯識述記中說。
-
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說相、見種或同、或異。
-
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說影像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用故。
-
若言相、見各別種者,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
-
識為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種,於理為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
-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實非二分似計所執二分見、相故立似名。
-
相別有種,何名識變?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如大造色。由分別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別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識。
-
此顯能變相、見二分用、體別有,何故說識似二分生?
-
若無自證二定不生,如無頭時角定非有及無鏡時面影不起,皆於識上現相貌故,故說二分依識體生。
-
此總顯示依他起性,此上顯示識之所變。
-
問:此依他起,如何說為我、法二相?
-
依止依他相、見二分,施設遍計所執我、法二實分也,依起執故。若離於此依他二分,彼無所依,故說依他為執依止,染分依故。此世間我、法。
-
聖教我、法,義依於體,亦復如是。
- 此顯我、法假說所由。
- 上來總是護法解訖。
-
安慧解云:變謂識體轉似二分,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佛以外菩薩已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由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
-
似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亦有。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
-
八識自體皆似二分,如依手巾變似於兔幻生二耳。二耳體無依手巾起,彼引世親所造緣起論中末後決擇,說無明支許通三性,故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
-
問:此二體無,識體如何轉似二分?
-
答:相、見俱依自證起故。由識自體虛妄習故,不如實故,或有執故,無明俱故,轉似二分。二分即是相及見分,依識體起,由體妄故變似二分,二分說依自證而起。
-
若無識體二分亦無,故二分起由識體有。
-
既有自體及此二分,依何分上假說我、法?
- 答:依斯二分施設我、法。
-
依此相、見計所執上,世間、聖教說為我、法。此相、見之中皆說為我、法,彼我、法二離此相、見無所依故,故依所執相、見二分施設我、法。
-
世尊能知識自證分及真如等,法性離言非我、非法,為除愚夫所執實我、法,於彼識所變二分之上,假說為我、法,方便誘引令知假說,非謂實有。
-
問:前護法解,後安慧解,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計自體以為我、法?
-
答:若護法說,據實亦計,且舉所變二分為依,非無依於自體計也。略有三義所以不說:
-
一、二執遍,我執不依自證起故;
-
二、共許遍,今、古、大、小皆不許有自證分故;
-
三、義已說,若計自體即能取攝,見分中收。但言二分攝能、所取,非不依於自體分計。今顯自證離見體無,故但說二見分中攝,顯能、所取攝法盡故。
-
若安慧解,凡是所執體皆是無,若執自體即說能取不異見分,故更不說為我、法依,以自證分體是有故,或離言故,不可依說。
-
問:護法云:相、見識所變,相、見名唯識,自證不言變,應非是唯識。解:若立三分,種所變故名為唯識。若說四分,三、四更互變名唯識。又即識體何故非唯。
-
問:何故二師所說三分,義各有異今合為文?
-
答:譯者欲以文同義別文約義繁,所以合二師總為一文也。
-
又如因明宗等多言名為能立,陳那所說宗非能立,今舉其宗意不違古,文辭遣同義取所等,因一喻二以為能立,理即別也。
-
此文亦然,文不相違所以合譯,義有乖返故為二釋。
-
問:真如非識之所變現,何成唯識?亦依真如執為實法,寧非染分之所依止?
-
答:雖非識變,識實性故亦名唯識。真如離言,與能計識非一、非異,非如色等可依起執,故非執依。此中不說。
-
又解深密經說,亦為執依,然與依他稍不相似。依他之法與所計執,有少作用相狀可同,隨能計心新新而起,心上所現即是依他,是能計心之所親取。
- 真如不爾,故此不說。
-
遠望疎言亦可依執,諸末學者依起執故,解深密說亦不相違。
-
真如既非識所轉變,應非唯識,不以變故名為唯識;不離識故亦名唯識。此中且說依他唯識。
-
問:依所變相執為我、法,內道、外道皆可了知,依所變見執法可爾,如何依見亦執我耶?
-
答:如外僧佉執思為我,犢子部等我名能見,故依二分皆執我、法。前敘計中已略敘說。
-
安慧已前諸古德等,皆說二分是計所執,護法已後方計三、四依他分也。
-
實有四分,今說三者隱而不說,以對他故,義准知故,順陳那故,略敘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說。第二卷中自當建立。
- [釋]彼二:我、法
二名。此:相、見二分。
-
[難陀、親勝等義]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
- [記]即是難陀、親勝等義,依攝論說唯二義也。但立見、相以為依他,不說第三、第四分也。
-
相分體性雖依他有,由見變為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在於內不離於識,妄情執為似外境現,實在內也。
-
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說我、法,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
-
文雖有二,義即有三,或實說一分如安慧,或二分親勝等,或三分陳那等,或四分護法等。
-
此中護法但說三分,以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說。
-
製作此論知見不同。
- 或有一師假敘異執,種種研尋方於最後申了義說。於假施設中咸言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即護法等多為此釋。
- 或復諸師各說異理,故此論下多言有義
。
- 勿皆謂一師假設研究致多有義,然多釋中為例非一;
- 或初無有義,後方言有義,勝者在初;
- 或於初、後皆言有義,勝者多後;
- 或彼初、後皆言有義,理等教齊任情取捨。
- 此大文例非獨此論,餘新翻者皆准此知。
- 謂前但解後說理徵,此即一師所假說也;
- 或前理廣後理教略,初無有義此為勝也;
- 或前理略後理教廣,皆言有,而後勝也;
- 或初、後有義理教皆均,取捨難知,無偏勝也。今此亦爾,無偏勝故。
-
[廣釋]
-
[約法]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我、實法。
-
[約譬]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 [記]依第二釋三文科者,已別釋字,後廣分別。
-
此中有三:初以法喻別解依他、遍計所執,或有、或無;二、說所執及與依他,皆假所由,遮增、減執;三、依二諦攝彼二假,至下當知。
- 此即初也。於中有二:初法;後喻。
-
若護法、難陀等解,由無始來第六、七識橫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故。若安慧解,七識相應諸心、心所皆名分別,能熏習故,即由分別熏習種生。
- 後諸識起變似我、法。
-
護法釋云:識自證分所變相、見依他二分,非我,非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性離言故。
-
聖教名我、法者,是強目彼,如世說火口不被燒,所說火言明非目火。
-
世間凡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性上,執為我、法。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彼妄所執我、法實無,非可說牛毛似彼龜毛,故不說似彼但說似情。
-
難陀等言:於識所變依他相分,諸聖者等愍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說我、法二言,便於識變強名我、法,令彼斷除我、法實執,方便解了離言法性。
-
安慧解云:變似我、法總有二解:
-
一、若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世間依八識所變總無之上,第六、七識起執於我,除第七識餘之七識起執於法,不許末那有法執故。
-
如是總說,執為我、法種種別相熏習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
六、七似我,聖教愍諸有情,說凡愚所計為假我、法,亦依總無假說為別我、法,由聞此熏習,八識生時變似我、法。
-
又解諸識生時變似我、法者,即自證分上有似我、法之相,體變為相但依他性,依此堅執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
-
雖有二解,後解難知,前解為勝。
-
然護法等云:第六、七識妄熏習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安慧釋云:由七識熏習分別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
顯法在內似外境現,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六、七或總八識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准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
諸有情類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為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說依於圓成起計所執,親不得故,如前已說。
-
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此對經部等,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夢等所見皆真實故。此上總顯道理二性,自下重顯二性有無。
-
如患熱病損眼根力,所見青色皆以為黃,故覺愛論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
-
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諸事皆謂真實,如大迦多衍那意願勢力,令婆剌拏王夢見異事
-
不應見境彼境便生,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自心。
-
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為實有。此喻喻上諸有情類以下論文。
-
護法解云: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心,緣之執為實有外境,外境即是遍計所執。前所變者依他起性,可說非無,若執為實,體性非有。即解二性一有、一無。
- 此對經部,三釋如前。
- [論][假
義]
- [顯我、法皆假所由]
- [無體隨情假]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
- [有體施設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 [記]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三句。下有三文:一、顯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三、二諦攝。准義可知依第二、三科。
- 自下第二,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此即先敘法體非有。以下之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慧解,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
- 護法、難陀二義准解,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此但情有理皆無故。
- 若爾,如何前說為假?
- 此顯所執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為我、為法,故說所執,亦名為假,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言。無體隨情,無依於有,二假皆得,准前以釋。
- 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為假,但隨妄情說為假故。
- 此顯依他我、法名假,先顯其體實非我、法,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法性。此緣起法,無主宰故,無作用故。
- 若爾,如何諸聖教等說為我、法?
- 此正解假。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於體,二假皆得。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用現,說此依他為假我、法。
- [遮增、減執]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 [記]自下先敘心境有無,方言遮執。
- 遍計所執心外實境,由隨妄情施設為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
- 由內識體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如遍計境。
- 彼實我、法猶如龜毛,識依他有故非彼類,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體性都無。
- 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
- 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 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便遮外計離心之境實有增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
- 有心外法輪迴生死,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無上處中道理。
- 此即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
- 問:內境是有外境都無,皆依內識而說為假,彼及內識為世俗有,亦勝義耶?
- [二諦攝假]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 [記]此即第三依諦攝假。
- 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勝義者說無。內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者說為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有。
- 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此約內境如識有義,即下第十三分俱實。
- 或緣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疎,如瓶、衣等唯世俗有,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一切相分並非實故。
- 雖有二解前解為勝。後解不依四勝義說,但殊勝義名為勝義,此即說有三分之義。若第二師唯有二分,釋此少別,大意亦同。此第二釋至下當知。
- 此前初解依人二諦,已下問答依法二諦。
- 此中二諦體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答:如別章說。言二諦者道理難思,今於此中略示綱要。
- 世俗諦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諦者,理也。或世即俗是持業釋。勝義三種如第八卷。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如涅槃等,唯依士釋。
- 真、俗二諦各有四重,
- 俗諦四者:
- 一、假名無實諦,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從能詮說故名為諦,或體實無亦名為諦。
- 二、隨事差別諦,謂蘊、界等,隨彼彼事立蘊等法。
- 三、證得安立諦,謂苦、集等,由證得理而安立故。
- 四、假名非安立諦,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為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故。
- 此前三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諦假名施設。
- 勝義四者:
- 一、體用顯現諦,謂蘊、界等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
- 二、因果差別諦,謂苦、集等,知、斷、證、修因果差別,過俗道理故名勝義。
- 三、依門顯實諦,謂二空理,過俗證得故名勝義。依空能證以顯於實故名依門。
- 四、廢詮談旨諦,謂一實如,體妙離言已名勝義,過俗勝義復名勝義。
- 俗諦中初都無實體假名安立,無可勝過故不名真,但名為俗。
- 第四勝義不可施設,不可名俗但名為真。
- 由斯二諦四句料簡。有俗非真,謂最初俗;有真非俗,謂最後真;有亦真亦俗,謂真前三;俗後三諦其第四句翻上應知。
- 前四世俗如瑜伽論六十四中,顯揚六說,名字雖別諸論亦有。其四真諦若義、若名非諸論有,唯此論釋,如第九卷。
- 外境隨情唯世俗者,即是假名無實諦攝,故說唯言,決定義故。
- 實我、法名如瓶、盆等,唯初俗攝,體非實諦,以無法故。
- 識境所依亦勝義者,是俗隨事差別諦攝。復是體用顯現真諦,故論言亦,不定義故。
- 真、俗二諦今古所明,各為四重曾未聞有,可謂理高百代義光千載者歟!
- 真不自真待俗故真,即前三真亦說為俗;俗不自俗待真故俗,即後三俗亦名為真。至理沖玄彌驗於此,廣此二諦如別章說。
- 以上略明頌上三句,通護法、難陀二師所釋,然本唯是二分家義,但難陀釋。
- 自下廣釋如是三句,於中有二:
- 初廣破外執成此三句;
- 後第二卷有作是難下,略釋外難重淨此三句,
- 初復有四:第一總問;第二略答;第三別問、別答;第四至第二卷如是外道下,別徵總結。
- 或分為三:初總問答;次別問答;後別徵結。
- 至下當知,不繁預述。
[唯識無境]
- [論]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實我不可得]
- [論]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 [論]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 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 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 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
- 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
- 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
- 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
- 若言異者,
- 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
。
- 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
- 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
- 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槖籥風,應非常住
;
- [釋]槖籥:橐,音拓;籥,音藥。指以前民間鐵匠店所用之風箱,抽空氣進入火爐助燃。
- 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 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
- 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甯裗礡A待眾緣故;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
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4]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沈淪生死。豈有[1]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沈淪生死?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睇P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此二我執麁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虛空,非苦[2]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外道、餘乘所執[3]外法,理非有故。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A1]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4]耶?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5]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若謂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6]𨵗少,待三和合,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
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動。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1]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2]火。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麁地等,應是無常。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花等。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徵[3]詰,准此應知。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有餘[4]偏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
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麁色,所生麁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
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麁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麁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若[5]謂果色,量德合故,非麁似麁,色根[6]能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麁德合;或應極微亦麁德合;如麁果色,處無別故。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麁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麁,由此亦非色根所取。若果多分合故成麁,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又麁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7]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涉入應不成麁,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麁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麁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見託彼生,帶彼相故。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為執麁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1]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若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又觸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類觸應知。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或身、語表[1]由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
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
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在有?離現實法,理非有故。
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若言能起,應起無為,一切非情應永不起,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若俱生得為因起者,所執二生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前,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又,於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復應有別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若謂為因起同事、欲,知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又,先已成色不[2]離識,應[3]此離識無別命根。
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義別說三,如四正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經說識不離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賴[4]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琚B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 [論]
- [論主]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 [外人]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 [論主]
-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
- 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
-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 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麤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
-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
-
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麤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
- 依定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
- 依異熟立,得異熟名。
-
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 [論
,卷第04][科]云何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續)
- [論
,卷第07][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
- [凌波講記]
|